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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服务管理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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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服务管理论文

  关于餐饮服务管理论文篇二

  关于餐饮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

  [摘 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餐饮服务单位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工作。但是,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对餐饮服务单位,目前各地都存在着交叉监管、重复许可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监管工作,杜绝多头执法、重复监管等现象,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负担,促进第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笔者结合执法实践对餐饮监管工作认真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 餐饮服务;监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 F71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8-041-1

  一、餐饮服务单位监管现状

  (一)赤壁市的情况。自2013年6月3日起,按照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赤政办发[2013]20号)要求,赤壁市食药监局正式履行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目前,全市共有餐饮服务单位1680家,其中200平方米以上且就餐场所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134家。这134家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均需同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均需接受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管。

  (二)全国各地餐饮服务单位监管现状。在正式履行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职能后,赤壁市食药监局多次到兄弟市、县考察学习,目前湖北省有部分市、州、县对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同时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交叉监管问题。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已经下发文件规定,除咖啡厅等特殊场所外,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企业,其经营场所无需再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餐饮服务单位监管

  1.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部71号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2.许可依据:卫生部70号令《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二)餐饮服务单位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等。

  2.卫生部80号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3.省厅文件:《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鄂卫规【2012】4号)规定,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应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问题分析

  《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目的都是要求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因此,卫生部门再对餐饮服务单位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管,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已经没有必要,而且存在下列法律问题: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未明文规定200平方米以上且就餐场所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关于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应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之规定,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十四条关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设立行政许可事项的立法宗旨。

  (三)按照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于行政法规。既然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法律优于行政法规的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就不应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管作出新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也不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

  四、工作建议

  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餐饮服务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几点建议: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建议国务院组织相关部门对食品药品法规再次进行梳理,对与现行人大制定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分段监管、职责相近、方便相对人的工作方针,本着依法行政、服务民生的原则,各级政府应研究制定并明确监管交叉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抓好落实,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三)相关部门制定并出台相关规定,明确餐饮服务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管一个部门监管,今后餐饮服务单位不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这样,既理顺了部门职能交叉、重复执法、重复许可等问题,又有利于树立良好政府部门形象。

  参考文献:

  [1]李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J].新疆农垦科技,2012,(01).

  [2]彭文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初探[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11).

  作者简介:江学孔(1977-),男,汉族,湖北赤壁人,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股股长,研究方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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