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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中国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论文

时间: 谢桦657 分享

论新中国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论文

  刑事政策概念的提出及其系统思想体系的形成,乃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刑法学、刑事社会学、刑事人类学、监狱学和其他相关学科发展的产物。客观地说,刑事政策成为预防与惩罚犯罪的思想体系,反映了人类对犯罪现象及其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因此,研究资产阶级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对我们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新中国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新中国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全文如下:

  【摘 要】刑事政策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围绕预防、控制和惩罚犯罪所选择的策略和措施。我国的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从“严”向“宽”的成长历程。为什么我国进入21世纪以后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镇压与宽大’’刑事政策为什么会是严的起点?改革开放以后的“严打’刑事政策为什么是“严”的继续?分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的社会背景及其在立法、司法中的体现,并讨论其历史背景,是理解新中国刑事政策的要义所在。

  一、“严的开端”:“镇压与宽大”刑事政策的形成与实施

  “镇压与宽大”是中央决策机关在新中国成立后基于新中国成立初期革命与建设的双重需要提出的第一项宏观刑事政策。该方针首见于1942年11月中共中央公布的“宽大解释”:对敌人、汉奸及其他破坏分子等,在被俘被捕后,除绝对不愿改悔者外,一律施行宽大政策,予以白新之路。但是,在新中国成立伊始,国民党的残余力量及社会旧势力的反革命犯罪活动,却因为“镇压与宽大”政策的实施,致使大批首恶和反革命犯罪分子逃避制裁,继续为恶。

  为了纠正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出现的“宽大无边”右倾偏向,1950年7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毛泽东曾提出的“稳、准、狠”刑事政策,联合发出了两个“镇压”文件,最终导致了向“镇压”一侧的严重失衡。

  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了史无前例的““””。在这一时期,整个国家的法制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没有通过正当途径制定的政策,更没有刑事政策,刑法也是无从谈起。个人命令取代一切,国家走上了所谓通过运动的统治”的道路。一时间,非法拘禁私刑泛滥,两大反革命集团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在这一背景下,“镇压与宽大”或言“宽大与惩办”政策实际上完全失去了意义。

  二、“严”的继续:“严打”刑事政策的确立与实施

  改革开放后确立的“严打”刑事政策,其实就是“镇压与宽大”刑事政策中“严”的一而的延续。从实体意义上理解,就是要严密法网、加重刑罚;从程序意义上理解,就是在现行刑事立法的范围内“从重”、“从快”地进行执法。

  1979年,在全国城市治安会议中,彭真首先提出了对极少数杀人抢劫强奸等(“六类”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并明确提出对恶性案件的现行犯,务必依法从重、从快处理。1982年,邓小平针对经济犯罪,也明确指出:如今刹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

  自1983年至今,我国前后于1983年、1996年、2001年展开了三次声势浩大的“严打”专项整顿活动。不可否认,“严打”刑事政策的实施,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方而起到了一定的短期与局部作用。例如,在2001年的“严打”之后,2002年全国刑事案件比2001年下降2.8%,这是已往10年来刑事发案率第一次呈现降低趋势。但是,有学者认为,决策机关过于强调“严”的一而导致了严重问题。一方而,各地“严打”工作的展开不均衡,在一些地方办案质量堪忧。另一方而,“严打”过后,司法执法人员思想开始松散,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减轻,造成短期内社会发案率有迅速反弹的趋势。

  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的缓和,以及人权保障的写入宪法,中央决策机关适时对刑事政策进行了调整,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从“严”向“宽”:“严宽相济”政策的提出与贯彻

  就“宽严相济”的含义,很多学者认为如将“严”与“宽”表述为“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在起初是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提出来的,但是,若是一个政策仅仅是一个司法政策,而非立法政策,那又怎么司法?所以,“宽严相济”在被提出后很快就成为项贯穿刑事活动所有领域的指导政策。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立法层而逐渐出现了向“宽”转变的趋向。例如,《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13项犯罪的死刑,得出两个积极地信号:第一,废止死刑不再是构想,变成了立法中的现实;第二,我国的刑法过度依赖刑罚的模式开始转变、进入了依据社会时势与预防犯罪的必要,进行相应的轻重调节的时代。

  伴随着立法层而向“宽”的一而的转变,刑事司法活动也逐渐显示出了“宽”的迹象。例如,社区矫正得到了立法确认,其适用范围稳步扩大。截至2011年12月,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已经超过46000人,至2001年3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司法所,达到27706个。

  四、结语

  尽管有社会的地方就有犯罪,我们不可能完全消除犯罪,但是,我们一直在致力于寻找与采取各种方法预防与减少犯罪。为此目的,我们需要针对犯罪原因,根据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教育等现实条件,制定可行的综合性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体现出了人权保障的影响、对刑罚效益性的追求与合理组织对犯罪反应的指导思想。在这种理性转变的背后,是对刑罚价值的反思、刑罚成本的担忧与刑罚认同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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