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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青少年普法教育的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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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青少年普法教育的论文

  探讨青少年普法教育的论文篇二

  《建设法制社会普法教育如何从青少年抓起》

  【提要】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江泽民同志也指出:“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要经常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纪律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根本转变的重大战略举措。同时也是社会对政府依法行政监督的根本解决方法之一。

  因此,法治建设应当从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开始,从娃娃抓起,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法治化进程,那么,如何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在青少年中更好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一些初浅看法。

  【关键词】法制社会 依法行政 普法教育

  一、近年来由于多方原因,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特别是学校法制教育,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普遍性问题:

  首先缺乏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主要表现在:尽管各级领导都重视,但社会各界和各部门没有形成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以笔者所在市为例:团市委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方面作了不少努力,2010年12月3日至9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法制宣传周活动,通过对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丰富多样、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在重点青少年群体中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但在实际运作中各有关职能部门缺乏共同支持配合,法制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制宣传工作不能只靠普法宣传日那几天,而是一项长期不间断的工作。职能部门对法律教育工作的职责不明,缺乏统一协调的主管部门,无法各负其责,教育管理缺乏整体化,学校的法制教育由于没有硬任务、硬指标,因而也就没有明确的职责和目标,形成法制课上与不上一个样、上好上坏一个样的状况。导致对一些青少年,特别是社会闲散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出现真空,既没有抓到位,也缺少有效的方法。

  其次学校教育方面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多数学校“重智育轻德育”,没有从根本上实现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只是片面追求升学率;学校对法制重视不够,笔者调研了本市迎宾小学、南河小学、十七中学、十四中学、四中(重点高中)等学校的课程安排,除部份学校开设的《德育》、《思想政治》课中有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到高中均无统一规范的法制教材及课程安排。二是中小学根本没有法学专业教师,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上是由思想品德或政治课的教师兼任,个别学校是由班主任兼任,或者临时安排民警象征性的讲几课,大都是为了应付检查,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校园文化单调,学生多有厌学情绪,导致学生极易受到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尤其是不良网络的侵害;四是部分学校教师对“问题”学生帮助教育不够,把后进生、双差生视为“包袱”、“害群之马”,置之不理,甚至孤立起来,助长了“问题”学生不良品行的发展;

  二、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具体措施

  (一)、家庭是打造普法教育的基础

  社会是由各个家庭组成的,是人类生活的基本组织形式。一个人的成长过程,家庭成长占了主要时间,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早期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思想道德形成的根本,对一个人的素质优劣起着关键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不仅是法制教育的基础所在,也是青少年成人成才的摇篮。因此,家庭教育是任何其他教育形式都无法取代的,更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二)、党委、政府负总责,是普法教育的前提

  团中央、司法部、教育部、中央综治办、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曾经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因此各级领导更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负责并层层落实,建立由党委、政府牵头的教育网络。切实把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作为加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常抓不懈,成立领导小组,设立主管部门如各级法制办公室、司法局、各级团委、教育局等部门,由党委第一把手负总责,层层签订责任状。社会各界、各个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形成社会教育的框架体系,认真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空间。政法、文化、教育、商务等主管部门要联合行动,综合执法,加大社会综合治理的力度。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对学校周边的游戏厅、歌舞厅、台球室、尤其是网吧等场所,进行必要的清理整顿。该关的就关,坚决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公共娱乐场所。共青团、工会、街道、等团体组织要多层次、全方位地做好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政法机关和共青团要积极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活动,组织青少年学生学法、用法、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以学校教育为依托,培养知法、学法、用法、守法的好学生

  学校作为教育的主体,是青少年学习的重要场所,要积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在课程设置中,系统地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现代教育观,提高教育水平,以法制教育和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相结合;以法制教育和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密切学校同家长、社区的联系。全面提高青少年的素质,增强他们的免疫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 全面发展的合格学生。

  第一、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应该按照国家的“五五”普法规划,以教材为载体,把法制教育纳入课堂教育,采取生动的形式学习与青少年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处罚法》等。江泽民同志曾指出,“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这就要求我们摆脱传统应试教育的束缚而实施素质教育。应试教育的最大弊端在于片面追求升学率,这样会造成学习好的学生只知读书,缺少理想和法制观念,心理承受能力差;学习差的学生厌学情绪较重,辍学现象增加,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能力,易引发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因此,实施素质教育是法治建设的根本。

  第二、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设立心理咨询室,定期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掌握和帮助青少年处理好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惑。如:怎么样正确评价自己、正确对待他人,掌握人际交往的技巧和艺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问题等等。由学校组织播放法制教育电影、电视,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聘请有办案经验的公、检、法人员和律师举办法制讲座,深入浅出,以案析法,组织模拟法庭演练,开办法制宣传园地,制作图文并茂的黑板报、墙报;与当地的公、检、法挂钩,参观监狱或者劳教所进行现场警示教育,旁听法院有关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活动;利用每年的“12•4”法制宣传日,配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上街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向家长印发宣传材料,与父母共学法,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充当小警察,协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学习交通法的基本常识,从小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对好人好事、助人为乐的典型事例进行大力表扬,弘扬正气。

  第三、强化监督管理机制,把责任切实落实到学校各级领导和师生。学校要健全和完善学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把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落实到学校、班级、责任人,使各级领导有责任、教师人人身上有任务、学生有目标。还要建立、健全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如专题教育制度、个别学生跟踪帮助制度、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制度等等。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科学设置课程,做到学习有教材,课时有保证,要努力实现法制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对任课教师实行专业培训。做到以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法制教育质量。

  第四、是学校的法制教育必须长期化、制度化。所有的好的制度都贵在坚持,学校法制教育必须同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坚持把思想道德品质放在为首位,把德育教育落到实处。教育者必先接受教育,学校老师都应当是德育工作者,要真正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学校既要关心品学兼优的尖子生,又要更多的关爱落后学生。把法制教育贯穿到日常教育之中。

  总之,终上所述;青少年失足犯罪,是我们最不愿看到的,它不仅直接危害着年轻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任何违法犯罪都是从不遵守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开始的,学校要抓住青少年品德、个性、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奋斗目标,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减少违法犯罪,是,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法治化步伐的根本。建设法治社会任重而道远,不管是整体推进,还是循序渐进,青少年都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党政领导是前提,家庭是基础,学校是依托,三者相辅相成,只有做到三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把青少年法律知识、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打牢,才能真正达到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邓小平南巡讲话

  (2)2002年2月江泽民《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

  (3)《共青团中央关于贯彻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意见》中青发〔2006〕39号

  (4)《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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