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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食品健康教育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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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食品健康教育课论文

  随着卫生监督体制的改革及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再加之经济的快速发展,健康教育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食品健康教育课论文,供大家参考。

  大学食品健康教育课论文范文一:食品安全教育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食品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

  1.1政府教育力度不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职能,公众的关注点常常局限于政府监管工作是否做到尽职尽责,而针对政府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的力度,关注较少。在我国食品安全的一些法律条文中,零散地直接或者间接地提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力度不够,成效不好,这种不良状况亟待改进。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政府部门共有13个,但没有设置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教育。曾有多个政府部门都开展过食品安全教育活动,但各自为政,虽花费了人力、物力、财力,但收效甚微。这种分散作战的教育方式,容易造成对一些地方、一定群体、一些内容的宣传重复或者对其他区域的宣传缺失。早在1997年,美国就在“国家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中将食品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预防战略措施,并且对食品安全教育的具体操作做了周密的安排[2]。美国从联邦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消费团体都对食品安全教育高度重视。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治,法治和教育必不可少。因此,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教育的主体、客体、内容、载体等相关因素的法律的缺失,将会造成食品安全教育无法可依。这不利于规范政府和企业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的职责和行为,也不利于培养公众积极参与的意识。将食品安全教育明确纳入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1.2企业行业自律欠缺,公众参与意识不强

  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解释》对行业自律的解释如下:“所谓行业自律就是自己约束自己,行业自律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行业内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遵守和贯彻;另一方面是行业内的行规行约制约自己的行为。”行业自律是行业健康发展的保证,也是提高企业自身形象的重要手段。我国很多行业欠缺行业自律,“三聚氰胺事件”暴露出乳制品行业的黑内幕以及随后乳制品巨头伊利和蒙牛的大战,“吊白块毒豆腐事件”暴露出豆腐行业的黑内幕,这些内幕都是行业自律的缺失和诚信意识缺失的典型外在表现。企业缺乏行业自律和诚信意识还表现在企业经常进行夸大其辞甚至虚假的宣传。诸如勾兑的酱油、勾兑的醋、味千拉面的汤、肯德基的醇豆浆、一滴香与“化学锅底”、老酸奶、牛肉膏调味的肉等,它们的共同特征是使用了“合成”“调制”“勾兑”“添加”等非传统的方式,这是商业欺诈行为。商家还热衷于“炒概念”的营销方法,如“无蔗糖”“纯天然”等[3]。实际上,无蔗糖并不一定不含糖分,而可能含有大量的糊精和麦芽糖成分,而纯天然这种宣传多数也是夸张的说法。企业的这些缺乏行业自律和不诚信的商业行为,大大地影响了企业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的成效。许多关于我国城镇居民对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的调查资料显示,我国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储备偏低。现代社会,人们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多数人不愿花时间和精力去学习食品安全知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意识不强,认为食品安全教育是政府和企业的事,与己无关。公众只是盲目担心食品安全问题,却没有想过通过学习的方式科学地掌握食品安全知识,这是不正确的意识。况且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中明确规定的内容之一[4]。

  1.3教育内容针对性不强,存在滞后性

  目前,我国开展的为数不多的食品安全教育活动中,多是针对大众整体的,很少开展针对特殊的群体,如儿童、老年人、孕妇、疾病患者或者从事食品安全行业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普通大众和特殊群体应该进行不同重点和不同方式的教育。对与食品生产相关的工作人员,主要进行食品的良好生产规范(即GMP)和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即HAC-CP)的教育;对医生关键进行食源性疾病的诊断、处理以及配合流行病理学调查的教育;对消费者重点进行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的教育[2]。2011年5月8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年至2015年)》(下文简称《纲要》),确定每年6月份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2011年6月13日到6月20日是我国第一个宣传周。在启动仪式上,强调:有针对性地普及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十分必要。由此可见,国家已经意识到食品安全教育针对性问题,并在逐步进行改正和完善。食品安全教育另一个问题表现在“就事论事”的现象比较严重。例如,三鹿毒奶粉使公众认识了三聚氰胺;台湾毒饮料使公众认识了塑化剂;老酸奶让公众认识了工业明胶,这些都是在产生严重后果、经受惨痛教训后,才通过“补考”修来的知识。这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

  1.4教育途径狭窄,教育形式匮乏

  调查显示,公众获得食品安全知识的首要来源是广播和电视;重要途径是报纸和杂志;紧跟其后的是网络;最后是食品安全知识手册、宣传画册。初中生和高中生主要是通过学校老师的讲解和课本获得食品安全知识[5]。当前,浙江、湖北、上海等地方的食品安全教育日趋常态化,在编制中小学教材时,将食品安全的知识带进课堂。对比而言,美国食品安全教育的资源极其丰富、名目众多,包含食品安全报告、图书、小册子、新闻来信、杂志、教材、教育辅助资料、网站、电子教材、VCD、活动设计方案、科学实验等[2]。可见,我国没有努力开发多重渠道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仅局限于传统的宣传教育途径,这样就给公众全面高效地把握食品安全的动态信息造成了很大的局限。

  1.5对农村食品安全教育重视不够

  要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就要狠抓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工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也有明文规定,在植物生产过程中要正确使用化肥、农药、生长素、催熟剂等,在动禽类生物生长过程中要正确使用饲料、兽药、各类激素等。对农民进行食品安全教育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必要要求,也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农民由于不懂得安全使用化肥和农药,导致作物减产和污染,这对于农业和农民切身利益是极大的损害。现实中,真正在农村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实在是太少。同时,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受教育程度低,生活水平低,导致农村成为制假售价的最佳场所,过期劣质产品大都流向了农村。农村集镇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加强对农村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势在必行。广大农民工为城市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他们作为弱势群体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对于农民应该重点开展关于农产品安全生产、预防中毒的措施、个人饮食卫生习惯、营养搭配、健康的饮食习惯、食品选购知识(水果、熟食、加工食品等)等内容的教育。

  二、推进食品安全教育的对策

  2.1构建政府主导,有明确法律可依的教育体系

  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还不健全的条件下,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尚不能承担起食品安全教育的责任。政府进行食品安全教育既是职能所在又具有很大的优势:政府方便掌握信息,而且获得的信息是最权威的;获得知识的成本低,效率高;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与企业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共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食品教育的核心与实质就是将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传递给公众,同时帮助其掌握相关信息[6]。这样就可以减免诸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减少对人民群众身体的损害。因此,政府扩大食品安全教育的财政支出比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再进行滞后性的问责处理和宣传教育更有意义。食品安全的内涵丰富,其中之一就是其具有政治性,即食品安全问题处理不得当,可能会导致政局动荡。因此,应该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国家政策体系的范畴,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化。在全国范围内,政府应该统一规划、统一行动和统一步伐地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活动。《纲要》要求各有关方面通过广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预防应对风险的能力,增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法能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这表明我国已经把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正式纳入国家政策体系范畴,把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提升到以人为本、关注民意、改善民生工作的战略层面上。美国在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上,走的是一条法治的道路,经验值得借鉴。可以制定《食品安全教育法》,对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都作出相应的规范,做到有理有据、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将有利于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2.2提高企业行业自律,鼓励公众参与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企业自律和内部经营的规范。企业在生产产品和推广产品时,要坚持行业自律和诚信的原则。只有企业在思想上端正态度、提高认识,制度上推进自律体系建设,行为上积极主动地提高行业自律和诚信意识,不做虚假宣传,才能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以及对公众负责的良好态度。公众也要树立起对企业的信心,由于公众的不信任,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造假行为的产生。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有利于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对公众诚信宣传,有利于对公众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公众是食品的直接消费者,加大对公众食品安全教育的宣传力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其中,十分必要。在生活中,公众要经常留心关注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生活中的信息来源丰富,例如书报、期刊、电视、网络等方面关于食品安全知识的内容无处不有;鼓励公众参加社区举行的宣传活动、培训活动。

  2.3教育内容要具体化、科学化,注重时效性

  食品安全教育的内容,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侧重点也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专业教育和普及教育两部分。专业教育包括学科教育和食品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我国已经在2002年招收了第一批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本科生。利用本科教育的良好平台,培养大批专业的知识分子,这对进行食品安全教育是十分重要的和有效的。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从种植养殖、管理、收获、储藏、加工、流通、销售、消费等整个食物生产供应链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分析各种潜在的危害并加以预防,通过检测、检验及时发现偏差并进行纠正,系统有效地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8]。对食品相关的从业人员主要进行食品原料选购、食品处理和价格、包装和储存、食品安全法规、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教育[6]。普及教育针对的人群是普通大众,针对普通大众教育的重点内容是食品的安全选择、食品处理及加工、健康的饮食习惯、营养膳食知识等。具体可以分为:第一,食品标志的识别。主要有QS标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有机食品标志。公众要学会识别这些标志,知道这些标志代表的食品的品质。积极倡导公众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优先购买标有安全标志的产品。第二,转基因食品应该慎重选择。现代科技所带来的转基因食品,目前对于其是否存在负面作用尚无定论。我国法律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第三,食品的正确食用知识。食物本身的毒性、食物之间产生的相互作用、食物的烹调方法、最佳营养方法等是一门深奥的学问。这些知识都需要经过学习才能在生活中正确使用。第四,伪劣食品的鉴别。公众要注重对商品的商标和包装等进行真伪鉴别,或者去鉴定机构鉴别。第五,维权教育。当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特殊人群的教育,开展起来难度更大,但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开展。此外,家庭教育、儿童教育、摊点群的教育以及特殊人群的教育等都应该加以区分、细化。总之,将大众普及教育和特殊人群教育结合起来,以增强食品安全教育的针对性。食品安全教育还需要重视时效,及时教育,避免事态扩大化。特别是在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利用媒体报道,把信息第一时间传递给广大消费者;着手进行处理,将危险食品下架,某些食品可以进行召回。其实,最应该做的不是善后问责,而是未雨绸缪。食品安全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使食品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共同维护食品安全,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为食品安全创造良好的环境。

  2.4拓展教育途径,丰富教育形式

  食品安全报告书、报纸、杂志、图书、新闻报道、教材、教育辅导资料、网站等,只要可以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的途径都应该加以利用,营造公众教育的良好氛围。在强化常规教育途径的基础上,还应该积极开发其他的教育途径,如学校开办学堂、社区举办讲座、街头宣传、向消费者发放资料、知识竞赛、电话咨询、大众媒体等教育途径。越是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教育形式,就越容易被接受和快速传播。比如,有关食品公益广告可以在公共交通工具的移动电视上播出;印制彩色挂图;在城乡的合理空间做墙体宣传等。另外,还可以组织公众参与讲座、有奖问答,用这种亲身参与的方式开展互动式教育。

  2.5重视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工作

  在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情况下,农村作为薄弱地区,食品安全教育的问题十分突出。农村作为食品原材料的产地,在食品生产链条中占据源头地位。如果原材料被污染,企业就很难生产出安全的食品。因此,广大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是我国食品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的集贸市场普遍缺乏统一的、固定的监管机制和宣传机制。为了扭转这种困境,政府必须承担起监管和宣传的责任,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深入走访、了解当地情况,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活动,满足农村居民的需要。相对于城市居民的高教育程度和高收入而言,农村普遍偏低,这意味着在农村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的难度更大。总之,在农村进行食品安全教育,政府需要更大的投入、更强的力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宣传,使农村居民具备一定的防范意识和食品鉴别能力。

  三、结束语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严峻,食品安全教育的体系尚未形成,应该尽早出台明确的法律规范,使其制度化;应该尽快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正规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应该借鉴国外经验,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和公众积极参与,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活动。

  大学食品健康教育课论文范文二: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完善

  2015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新《食品安全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强调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重视并充分发挥消费者、媒体的作用。保障食品安全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消费者也应充分认识到自身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已有经验表明,要想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必须强化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同时,强化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丰富其食品安全知识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一、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

  食品生产流通供应链的最终环节是消费,广大消费者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承受者,更是问题食品的直接受害者。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是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对于食品信息的掌握,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相比处于劣势,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使得一些生产经营者产生机会主义倾向,为了追逐利润故意制假售假,从中谋取暴利。食品品质同时具有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的特征,消费者需要利用多种质量信息来判断食品品质。但是,不断进步的科学技术、日益复杂的食品生产和流通体系,人们依靠原有的知识和经验已无法对食品是否安全作出全面、正确、科学的判断。当前我国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淡薄,食品安全消费知识缺乏,公众容易陷入一些消费的误区,一方面贪图价格便宜,不注重食品质量,缺乏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又容易出现过度紧张情绪,听信一些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出现食品恐慌现象。由于消费者粗糙的选择行为,使得一些不法经营者有机可乘,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产生。安全健康科学的饮食习惯的养成与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通过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使他们了解并掌握有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培养健康的饮食习惯和消费观念,使他们成为有鉴别力的消费者,能够在食品这一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不平等的市场上作出明智的选择。新《食品安全法》,强调全社会共同治理食品安全,要充分发挥广大消费者的作用。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的承受者,消费者理应成为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真正主人。但在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由于食品安全教育的缺失,消费者既没有很强的参与意识,也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缺乏正确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去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有的消费者常常把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完全推到政府和企业头上,出现问题一味地指责政府和企业,自己只是盲目担心食品安全,监管上单纯依赖于政府,习惯于被动接受保护,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往往处于边缘地位,不能真正切实地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能强化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其科学素养,增强识别判断能力,及时发现身边的问题食品,及时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科学理性地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活动。

  (二)制约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

  众所周知,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需求同收入有关,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基本的温饱问题解决后,影响食品安全需求的关键就是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的认知了,没有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就不会产生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需求的变化会影响供求关系的变化,他们的行为制约着生产者的行为,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增强会刺激食品供应链上各生产经营主体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行为,能有效抑制不法企业的制假售假行为,使造假企业失去市场和生存空间[1]。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行为本身就是对厂商不负责行为最有力的约束。同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一方面自己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他们也是食品的消费者,他们具备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了掌握他们自身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有关专业知识外,也在作为消费者接受食品安全教育,这样通过不同角度开展的食品安全教育,使得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安全规范操作意识得到加强,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的自觉性也会得到提高。

  (三)提升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减少执法成本

  各国的经验表明,政府监管是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最有力的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赔偿数额、强化法律责任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无疑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农业生产、工业加工、物流仓储、销售消费各个环节,监管的链条较长,而我国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较小,据2011年统计,全国有40多万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中超过80%是员工不足10人的小企业或家庭作坊,小型生产企业如此之多,如果要对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保持持续高强度的监管力度,国家监管机关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在当前的条件下,监管部门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而监管力度一旦放松就会给不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导致消费者生命健康受到劣质食品的损害,食品市场交易秩序混乱。因而,单纯依靠食品监管部门“堵截式”的管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日趋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2]。食品安全监管既要强化政府的组织,更需要普通消费者的介入,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识别判断能力的提高,可以弥补政府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减少政府监管部门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二、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现状

  (一)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专门立法缺乏

  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立法是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引,缺乏相应的规范,必然会影响到这一工作的开展。受教育权是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同时也是消费者实现自我保护、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关于消费者受教育权利的规定都还停留在基本原则和精神号召层面,没有具体从立法上落实这一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为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教育提供保证,政府文件中仅是零散地直接或间接提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2006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全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06—2010)”、2011年5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虽然这些文件提到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是构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文件效力级别较低,内容简略,仅是对一段时间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原则性安排,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并未明确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主体、客体、内容、责任等相关要素,使得工作的开展无法可依,政府、企业、社团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职责和行为得不到规范,不利于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消费鉴别能力以及培养消费者维权和参与意识。

  (二)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机制尚未形成,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

  缺乏法律体系的支持,使得我国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没有形成体系,没有形成具体的工作机制。新《食品安全法》虽然明确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之责,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行业协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也应承担起开展食品宣传教育的责任,但具体开展食品安全消费者教育工作的工作机制、工作任务、目标、职责等没有明确。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其最重要的一条职责就是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但现实中消协更多的工作是受理消费者投诉,解决有关的消费纠纷。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具体负责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更没有专门研究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机构。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规范,没有相应的工作机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难以形成系统性,“就事论事”“、亡羊补牢”现象比较严重,常常是在食品安全问题暴露后,匆匆忙忙开展集中性的、突击性的食品安全检查、宣传,而当问题稍稍平息时,一些不良的食品消费习惯又会抬头,不法生产厂商的问题食品又重新在市场上出现。周而复始,层出不穷的问题食品不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巨大威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于2011年确定在每年六月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至今已举办了五届,参加的部委也从最初的9个增加到2015年的18个。但每年一到两周的集中宣传教育,无论是从宣传教育的受众还是实施形式都非常有限,主要是一些零散的媒体节目或是相关部门街头、社区开展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形成持续的、系统的、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活动。而且,食品安全教育包含的内容很丰富,食品安全宣传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食品安全教育应该是一个长期、持续、全方位并且教育内容不断与时俱进的过程,短期的临时性的宣传活动不能替代食品安全教育。

  (三)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基础薄弱,教育体系不健全

  我国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知识缺乏,长期忽视食品安全基础教育。众所周知,饮食习惯是在孩童时期养成的,从小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对于一个人一生的健康非常重要,因此,各国都把少年儿童作为食品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从娃娃抓起”,使消费者从小就形成良好的生活和饮食习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在中小学校园开展了一些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如开展了“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培养中小学生科学、健康的食品消费行为。但这些活动多采用不定期在学校举办食品安全教育讲座的形式,并没有把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正规教育体系。目前,我国以正规的学校教育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教育还没有统一模式,各地实施形式各异,食品安全教育的内容差异也很大,只是在与素质教育有关的如劳动课、社会课等课程中涉及少量食品安全的内容,没有专门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课程开设。当前,互联网和电视是社会公众获得食品安全知识的首要途径,广播、报纸杂志次之,最后是食品安全知识手册、宣传画册等,这些都是通过大众媒体或街头宣传等方式进行的全民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针对性不强。随着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的出现,消费者接触到的关于食品安全的信息量大大增加,但同时也出现了信息真伪难辨,各种虚假、夸大、不准确的信息让消费者无所适从。而广大农村由于农民受教育程度低,收入水平低,信息闭塞,使得农村成为造假售假的最佳隐蔽地,过期劣质食品也大部分流向了农村。而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普遍缺乏统一的、固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和宣传教育机制,城市普遍使用的宣传教育手段又很难适应农村的实际情况,针对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尤为匮乏。

  三、完善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措施

  (一)完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立法

  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治,法治和教育缺一不可,我国的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缺乏完备的法律的支撑,体系尚未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颁布实施20余年,《食品安全法》也已实施6年多,作为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不应该还只是停留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上,更应该尽早出台细化可操作的具体的法律规范,明确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目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对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各相关主体在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中的权利、义务、责任作出相应的规范,使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有理有据,各主体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在法律法规体系中为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教育提供法律保障。

  (二)将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纳入正规的学校教育,实现正规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食品消费活动贯穿于整个社会及每个社会成员的一生,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实际上是一种国民教育,是对全体国民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传授有关食品安全消费的知识和技能,培养科学的食品消费观念,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的一种社会活动[3]。食品安全教育是全民教育,应将大众普及教育和特殊人群的教育结合起来,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如针对社会大众,教育的重点是食品的安全选择、健康的饮食习惯、营养膳食知识等;多是通过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或街头宣传等方式开展教育。而少年儿童是食源性疾病易感染人群,同时也是观念、行为形成的关键人群,是食品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4],针对他们的教育重点应该是培养食品安全意识,增长食品安全知识,从小培养科学健康的饮食习惯和消费观念。因此应该积极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将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成为学校教育基本课程的一部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制定全国中小学食品安全教育计划,根据少年儿童的行为特点,共同组织编写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食品安全知识相关教学材料,使食品安全教育成为学校正规教育的一部分,使食品安全教育常态化、体系化。

  (三)加强在农村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

  农村作为食品原材料的产地,在食品生产供应链中占据源头地位,同时也是食品安全高风险地区。广大农民既是食品原材料的生产经营者,同时也是食品的消费者,针对他们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是我国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但由于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较城市普遍偏低,在农村开展食品安全教育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因此,农村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需要政府更大的财政投入、更强的工作力度,特别是要注意到农村中收入较低、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消费者的需要,教育培训的方式也要相应进行调整完善,如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融入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中,充分动员农村基层组织,在乡镇、村庄广泛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栏,采用张贴宣传画、举办知识讲座、排演食品安全小剧目等为群众所喜闻乐见、浅显易懂的方式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使广大农民具备一定的防范意识和食品鉴别能力。

  (四)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

  一些调查研究表明,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超过发达国家,部分消费者的支付意愿甚至高于发达国家[5],但同时消费者又普遍缺乏食品安全消费的基础知识,在食品消费方面缺乏科学引导,在评价食品安全风险时,往往是主观的,因从众效应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很大。媒体对社会认知有着重要影响,媒体的观点对社会公众具有十分明显的导向作用。互联网、电视、报刊、广播等各类媒体是针对社会公众开展食品安全普及教育的主要平台。现实中部分媒体出于经济利益考量,为了吸引眼球,满足公众喜欢曝光等心理,会突出报道一些负面信息,甚至违背职业道德,编造发布一些虚假信息;同时由于其自身往往也不具备科学正确的食品安全知识,在新闻报道中又不认真求证,缺乏严谨的科学态度,造成发布传播的食品安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甚至出现错误。当前,自媒体的兴起和蓬勃发展使得社会公众接受到的食品安全信息更加良莠不齐,真假难辨。由于食品安全信息报道人命关天并且专业性特别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专门针对媒体从业人员组织一些食品安全专题研讨会或座谈会,加强对媒体工作者的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媒体科学认知食品安全风险,科学报道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促使其客观、公正、科学地传播正确的食品安全知识,纠正错误理念和观点。新的《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要形成良性互动、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既需要政府监管、市场优胜劣汰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更需要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识别判断能力以及媒体的素养,只有当每个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得到提升,全社会食品安全治理的巨大潜能得到激发,社会公众才有能力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与政府、企业一道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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