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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史中的改革开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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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必须以史为鉴,避免丑剧的发生,让国家繁荣富强。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推荐的论近代史中的改革开放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论近代史中的改革开放论文篇一

  《坚持改革开放必须以史为鉴》

  摘要:一个国家的落后是由多个因素构成的,其中法制不彰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满清政府经过康乾盛世达到顶峰后开始衰落,到清末已经远远落后于世界的发展。本文从清末的一次的干预别国的新闻条例来说明清政府的颟顸与落后。改革开放必须以史为鉴,避免这样的丑剧的发生,让国家繁荣富强。

  关键词:改革开放;依法治国;新闻条例;言论自由

  中国的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绩,全球瞩目,这也与坚持依法治国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一个国家的落后,软实力的不强大也是重要原因。其中法制是重要的部分,这个历史上已经有证明了。

  轰轰烈烈的戊戌变法以六君子遇难及慈禧太后的垂帘听政为标志落下了帷幕,但清政府对维新志士的迫害并没有停止,很多人为了躲避迫害只好远避他国,但他们在异国他乡也继续进行着维新的宣传。

  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亡命日本,耳闻目睹西方之学,跟坚定了他的中国应该维新的主张。遂于1898年12月23日,在日本横滨创办清议报,广泛介绍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学术思想,其人物涉及霍布士、斯宾诺莎、卢梭、培根、笛卡儿、达尔文、盂德斯鸠、康德等、其领域遍及历史地理、教育、政治,名人等各个方面,对当时的中国思想界产生了很大的积极影响,被誉为“舆论界骄子”。

  但清政府对维新派的迫害没有停止,甚至伸手到国外。清政府敦促日本政府驱逐康梁,还多方打击他们的活动,其中重点就包括查禁清议报。清政府负责处理此事的是张之洞。

  1899年2月16日,张之洞派手下汪凤瀛到日本驻汉口领事馆交涉,说清议报上所登载的事情都是编的,现在中国不许发行了,也希望日本能禁止。但日本的濑川领事说:我们的新闻法只对本国人发行的报纸杂志有禁止权,特别是该条例1897年修订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的范围更扩大了,就算是议论时政,也没有被禁止的。现在横滨发行的清议报是以英国人的名义发行的,我们目前还没有办法处置。但你的来意,我会转告有关单位的。

  张之洞赶快电告清政府,清政府又约日本矢野公使面谈,矢野说按新闻条例处理清议报,须问明政府才能回复。但在1899年正月三十日,矢野向青木外相报告说:无论如何,在目前,纵使该报有与条约相抵触之处,也没有禁止其发行之法。对于清政府的请求,我们只能劝告梁启超,在记载事实方面加以留意。”

  如果把日本有意庇护康梁的因素排除的话,从这个方面可以看出,在法制建设上中日的差距有多大。日本明治维新后,积极向法制化的国家迈进,其中的新闻条例让新闻媒体在法制的框架下运行,媒体发挥了第四阶层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而此时的清政府却颟顸无能,更不识法制为何物,只能做些让外人耻笑的事情。

  上面是事情说明了清政府对外国法制的无知,但就算是发生在中国本土的事情,它也是愚昧无知,这便是20世纪初发生的著名的《苏报》案。

  《苏报》案缘起于南洋公学的学潮。南洋公学是盛宣怀1897年创办的,本来创办的目的就是为了教授西学,但却在1902年发生了学生要求学新学的学潮,有学生因此退学,为了安置、继续教育这些学生,蔡元培与人成立了爱国学社,延请名师,对这些学生进行教育,其中就包括章太炎。此时,创办于南京的《苏报》迁到了上海,主笔是章士钊。爱国学社的学生和老师就成了《苏报》的积极撰稿人,社论经常由蔡元培、章太炎、章士钊等人轮流撰写,言论日趋激烈,特别是章太炎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及邹容的后来出单行本的文章都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苏报》的革命宣传引起了清政府的恐惧,1903年6月21日,清廷发布谕旨:“查禁密拿”。两江总督魏光焘密电上海道袁树勋:“苏报馆刊布谬语,四川邹容所作《革命军》一书,章炳麟为之序,尤肆无忌惮,令一并查拿”。6月29日下午中西捕探把《苏报》馆司帐程吉甫抓走,6月30日逮捕了章太炎。邹容住在虹口,听说章太炎被捕,决心与章生死相共,第二天自动去捕房投案。7月7日,《苏报》馆和爱国学社被查封。清政府派人多方活动,要求工部局将章、邹“引渡或处决”。

  由于报纸在租界内创办、经营,又由于治外法权的原因,租界内的事务由租界处理,具体到这个案子就是由会审公廨审判,清政府不仅无权插手,甚至还必须以原告的身份出场。如果抛开盲目的民族主义以及租界是清政府战败被迫开放的原因来看的话,政府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出庭应讯本来也是正常的事情,但在当时确实激起了极大的反响。

  清廷对苏报案的态度很明确,一是“引渡”;二是严惩。苏报案发生后,军机处领班大臣奕劻的代表联芳、上海道台袁树勋等清政府官员就多次向租界提出将人犯交给清政府并处以极刑的要求;8月30日,两江总督魏光焘致信美国驻上海总领事古纳,要求租界当局将章太炎、邹容等交给清政府:“诸犯为中国人,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帝国领土范围之内,因此有义务将诸犯交给中国当局惩处;此为中国主权,他国不得侵夺。”但西方列强以中国政府草菅人命为由拒绝交出苏报案犯——租界的治外法权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严重侵害,但在客观上又起到了保护资产阶级革命家的作用,这种历史的错位让人颇感意味深长。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只好准备在法庭上争取主动,希望以此严惩章、邹等人。

  对苏报案犯的审判分别于1903年7月15日、7月21日、12月3日、12月4日、12月5日和12月7日举行,在律师的点拨下,章太炎和邹容都极力为自己作无罪辩护。清廷对章太炎的指控主要集中在“载湉小丑,未辨菽麦”上,称其是“诋毁圣上,呼为小丑,立心犯上,罪无可逭”,对此章太炎回应说:“根据外国观念,通常称呼统治者私人名字,在中国有三个满族皇帝常常被称呼私人名字。我不明白为什么我不可以这样做。至于以‘载湉’二字称呼现在的皇帝,他当了皇帝后名字没有改变,现在也不需要再改名字。”对于“小丑”一词,章太炎则如此解释:“根据我的翻译,应该是‘小孩子’。”邹容除了承认《革命军》是自己所作外,其余则一概不承认。

  根据欧美国家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理念,章太炎“载湉小丑”以及邹容“杀尽满人方罢手”之类的言论并未构成犯罪,但在清廷眼里,这却是砍头的重罪。最后租界当局与清政府达成了妥协,以“言语纰谬”之罪判处“邹容监禁二年,章炳麟(章太炎)监禁三年”,这起晚清历史上的惊天大案最终草草了结。

  以上虽是两个孤立的事件,但内在的逻辑是一致的。在现代法制已经在西方国家落地生根的时候,满清政府还是固守着传统的“家天下”的传统,在列强环伺的时候处处碰壁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中国30年的改革成就来之不易,特别是现在改革又处在重要关口,更应该以史为鉴,不盲目狭隘的自大,提高软实力,把中国建设成为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国度。

  参考资料:

  [1] 王树槐:《外人与戊戌变法》,上海书店出版社出版。

  [2] 王敏:《苏报案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

  [3] 周佳荣:《苏报及苏报案:1903年上海新闻事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4] 徐中煜:《清末新闻出版案件研究1900-1911:以苏报案为中心》,上海古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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