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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期间大学教师流动制度与特点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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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期间大学教师流动制度与特点分析论文

  教师流动,指教师从一种工作状态到另一种工作状态的变化,工作状态可以根据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服务对象及其性质等因素来确定。根据工作状态确定因素的不同, 教师流动分为教师职业内流动、 教师职业与其他职业间流动、 区域间教师流动等;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民国期间大学教师流动制度与特点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民国期间大学教师流动制度与特点分析全文如下:

  梅贻琦在《大学一解》中指出: “今日中国之大学教育,溯其源流,实自西洋移植而来,顾制度为一事,而精神又为一事。”〔1〕可见,中国近现代大学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实际上是通过引进、移植西方的大学制度完成的〔2〕.中国的大学教育虽然起步较晚,但起点很高,尤其是民国时期的大学,曾创造了中国高等教育史上的奇迹。中国高等教育成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学教师的自由流动。正因如此,才能自发地调节教师资源在不同高校中合理配置,提高人力资本的优化组合和利用效率,保持高校的生机与活力,营造自由、和谐、宽松和安宁的学术环境,从而激发大学教师的创造力和创新力,促进学术的发展与提高。

  近年来,关于民国期间大学教授的流动问题已经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①,而对于何谓高校教师流动? 研究者说法不一②.综合各种不同的观点,高校教师流动大体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第一,教师在高校内部纵向的职称晋升和在不同学校之间的横向流动; 第二,教师在高校系统和社会上其他系统( 主要是政府部门) 之间的相互流动。前一种情况可视为是系统内的流动,而后一种情况则是跨系统的流动。本文主要考察民国时期大学教师流动的制度性根源以及大学教师流动的表现形式,并对此进行反思和评价。

  一、聘任制: 民国大学教师流动的制度设计

  教师是高校的灵魂和核心,而延揽高素质的人才充实大学教师队伍则有赖于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它“在中国近代大学教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个不多完善的过程,由无序的自由放任状态逐渐走向规范化、制度化”〔3〕.民国期间关于大学教师聘任的规定最早出现于1912 年的《大学令》中。《大学令》一共22 条,其中涉及教师聘任的大概有 3 条,即第十三至十五条: “大学设教授、助教授”; “大学遇必要时,得延聘讲师”; “大学各科设讲座,由教授担任之。教授不足时,得使助教授或讲师担任讲座”〔4〕.《大学令》中关于大学教师聘任的规定虽然十分简略,但毕竟提供了大学教师聘任方面的法律依据,使大学聘用教师时大体能做到有章可循。

  1917 年,教育部颁布了《修正大学令》,在《大学令》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正教授等级的规定〔4〕.1924 年,教育部又颁布《国立大学校条例令》,将大学教师分为正教授、教授和讲师三等〔4〕.总体来看,这些关于大学教师聘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抽象,没有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只能靠各个高校自我把握、各行其是。

  依据《大学令》等一些相关法律规范,“大学的组织结构就是校长负责制下的教授治校,校长是大学事务的主管者,评议会是学校的议事和决策机构,是教授治校的制度化体现”〔5〕.大学的权力集中于校长,与此相应,大学教师的聘任也是由校长决定的。例如,1916 年 12 月 26 日蔡元培出任北大校长后,要求学生应以研究学术为天职,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只有从聘请积学而热心的教员入手”〔6〕.作为大学校长,“出于当时教员人数十分有限,可以用伯乐相马的办法,借助其个人的职业道德、智慧洞察力和对当时有限的学术圈的熟悉,亲自聘任学科骨干”③,北大以此引进了一些优秀人才,如陈独秀、胡适等人。据李书华回忆: “蔡先生随时延揽人才,增聘许多新教授。”〔7〕不过这种做法的弊端也十分明显,那就是大学校长在教员选聘上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是一种“人治”的方式,不具有可持续性。

  有鉴于此,从 1918 年开始,蔡元培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规章条例,特别是成立了评议会,“评议会是北大首先倡办的,也就是教授治校的计划,凡是学校的大事,都得经过评议会,尤其是聘任教授和预算两项。聘任教授有一个聘任委员会,经委员会审查,评议会通过,校长也无法干涉”〔8〕.北京大学校评议会通过《教员延聘施行细则》,规定第一年为初聘,有效期为一学年,具试用性质,至第二年六月致送续聘书,方才长期有效。过期未送续聘书者,即作为解约〔9〕.这就实现了教师聘任的制度化,在教师和学校之间建立起契约关系,对教师和学校而言也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只有在双方具有合意后才能够订立契约。

  周作人回忆: “北大旧例,聘请教员头一年规定任期一年,算是试教,假如两方面都没有问题,第二学年便送来一个正式聘书,只简单的说聘为教授,并无年限及薪水数目,因为这聘任是无限期的,假如不因特别事故预先声明解约,这便永久有效。十八年以后始改为每年送聘书,如至本学年末不曾收到,那便算是解了聘,在学校方面怕照从前的办法,有不合理的教授拿着无限期的聘书,学校要解约时硬不肯走,所以改了用这个方法。”

  〔10〕事实上,确有一些教授因未被聘用而离开北大的,如许之衡、林公铎等,甚至有一些不合格的外国教员也被辞退,“那时候各科都有几个外国教员,都是托中国驻外使馆或外国驻华使馆介绍的,学问未必好,而来校既久,看了中国教员的阑珊,也跟着阑珊起来。我们斟酌了一番,辞退几人,都按着合同上的条件办的”〔5〕.尽管被辞退的教员心有不满,但也无可奈何。

  1919 年,北京大学开始设立聘任委员会,协助校长聘任教职员。委员以教授为限,规定聘任委员会非校长或其代表出席不得开会,以示郑重。聘任委员会的成员均有相当的公信力与学术声望,例如当年选出的委员是俞同奎、马寅初、胡适、宋春舫、蒋梦麟、马叙伦、黄振声、陶履恭、顾兆熊〔11〕.凡新聘或延聘教授都要经过委员会审查与投票决定,这种审核并非走过场,而是非常严格的。那些被选出的学校聘任委员会的委员工作也很卖力,想方设法为学校招募人才。如胡适写信给在美国留学的任鸿隽,让他留意在美的中国留学生,介绍他们到北大任教。任鸿隽在写给胡适的信中说: “我替你们物色人才,没有一处成功。现在朱经农的长信来了,可算得了一个……英文学的人才,实在没有。你给莎菲的信,要莎菲去先教英文,我也很赞成这个意思。”

  〔12〕虽然就个别大学而言,对教师的聘任似乎有章可循,但就全国来看,“民初各大学在教师资格检定与聘任方面,将教育部所订定的教员聘任规程视为一种参考值',在实际操作中有无限例外,具有较高的自由度”〔2〕.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条例,才逐步使大学对教师的聘任趋向规范化和制度化,这主要体现在 1927 年 6 月15 日颁布的《南京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中。该条例将大学教师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级,并且详细规定了不同教师等级的任职资格条件,规定了职称由低级向高级晋升的年限和条件,使大学教师个人发展呈现上升的序列。尤为重要的是,政府开始介入大学聘任教师过程,加强了对这一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如“第十三条大学之评议会为审查教员资格之机关,审查时由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派代表一人列席。

  第十四条前项教员资格审查合格后,由中央教育行政机关认可给予证书。第十五条凡私立大学审查合格之教员,必须经该大学呈请中央教育行政机关立案,报由认可,给予证书,方为有效”〔13〕,这些规定体现了政府在大学教师聘任过程中管理权的强化。

  在 1929 年 7 月 26 日的《国民政府颁布大学组织法》中,关于教师聘任的规定有两条,第十三条规定: “大学各学院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种,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第十四条规定: “大学得聘兼任教员,但其总数不得超过全体教员三分之一”〔13〕.这可以说是对两年前颁布的《南京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的一个补充。

  正因为有了聘任制度的保障,才实现了民国时期大学教师的自由流动,“所谓自由流动,是指大学校长有聘任教师的自主性,而教授也自己有选择大学的自由,自由流动实际就是迁徙自由和择业自由的具体化”〔14〕.总体而论,“当时各学校教授的流动量很大,教授的聘书的期限一般都是一年。聘书期满以后,学校和教授双方都可以自便。学校可以按自己的条件另聘教授,教授也可以按自己的条件另行应聘”〔15〕.萧公权自美国留学归来后于 1917年在南开大学任教,两年后即离开,据他回忆: “民国十八年秋,叔玉继廷黼之后,应清华大学之聘,离津赴平。生物学教授李继侗兄不久也移讲清华。

  恰好沈阳东北大学工学院院长高惜冰兄受文法两学院之托到平津来延聘教授,我也在被邀之列,惜冰是清华学校庚申级的老同学,我当然乐于应命。

  我本来也想到关外去看一看。东北大学的邀请,给我一个机会达成心愿( 去年南开组织一个以经济为对象的东北考察组,我未曾参加。) 叔玉脱离南开,可以说是不欢而散。学校当局对他的态度,不能令人满意。这增加了我脱离南开的决心”〔16〕.

  可见,聘任制度的设置是促成大学教师流动的最为重要的原因,“制度一旦被确立就意味着某种约束的存在,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选择范围,框定了他们的选择机会。正是制度结构塑造和限制着制度框架之内的个人和集团的能力”〔17〕.

  当某个大学教授对自己的工作环境和薪酬待遇不满意时可以辞职他就,聘任制即为大学和教师之间的自由选择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二、民国大学教师的内部晋升机制

  民国初期,从 1912 年的《大学令》开始到 1924年的《国立大学校条例令》,对大学教师资格的认定、等级划分和晋升机制都没有制定相应的细则,难于操作。1927 年 6 月 15 日,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13〕,共有四章二十条,其中规定: 大学教员名称分一、二、三、四等,一等曰教授,二等曰副教授,三等曰讲师,四等曰助教。以上四种名称惟大学之教员得用之。助教须为国内外大学毕业,获学士学位,有相当成绩; 在国学上有所研究者。讲师须为国内外大学毕业,获硕士学位,有相当成绩者; 担任助教一年,成绩突出;在国学上有贡献者。副教授须在外国大学研究院研究若干年,获博士学位,有相当成绩; 任讲师满一年,有特别成绩,于国学上有特殊贡献者。教授须为担任副教授二年以上,有特别成绩者。担任大学教员,须经大学教员评议会审查,由该教员呈验履历、毕业文凭、着作、服务证书; 大学教员评议会审查时,由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派代表一人列席。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大学教师的任职资格由此开始规范化、制度化,有了可供操作的具体标准。

  大学教师的职称既可按照年功业绩常规晋升,也可以破格晋升,即规定中特别强调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的教师即使没有相应的学历学位,只要在国学上有特殊贡献,也可在大学执教,获得教师资格和职称,这就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了起来,可以不拘一格使用人才。钱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他“当了十年的小学教员。但因他实在用功,课余常写文章,所以为中学校长所知,升任了中学教员。

  又做了八九年,他的着作出版得更多了。我还到家乡,他把《先秦诸子系年考辨》的稿本给我看,我想不到一个中学教员能有这样的成就,就把他介绍到燕大做讲师。过了一年,北大要请一位中国通史的教员,我又把他荐去”〔18〕.而对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及职称等级的评定主要由该大学的教员评议会进行,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派代表一人列席,以示监督,这就从形式上和程序上保证了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和评聘过程的公平性。自学成才的华罗庚因一篇学术论文而得到清华大学教授熊庆来的赏识,熊庆来先是将华罗庚招进清华大学做助理员,后又任命只有初中学历的华罗庚为助教,1936 年在叶企孙和杨武之等教授的推荐下,华罗庚由中华文化教育基金委员会保送至英国剑桥大学留学,1938 年华罗庚回国,尽管他没有获得博士学位,但因为学术成绩突出,依然被西南联大聘为教授〔19〕.

  1940 年 10 月 4 日,为了统一大学和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程序,教育部公布了《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20〕,明确规定: “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等别,由教育部审查其资格定之”

  ( 第二条) ,并对大学教员任职资格做了一些修正:

  助教须具左列资格之一:

  一、国内外大学毕业得有学士学位,而成绩优良者;

  二、专科学校或同等学校毕业,曾在学术机关研究或服务二年以上,着有成绩者。

  ( 第三条)讲师须具左列资格之一:

  一、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院所得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证书,而成绩优良者;

  二、任助教四年以上,着有成绩,并有专门着作者;

  三、曾任高级中学或其同等学校教员五年以上,对于所授学术确有研究,并有专门着作者;

  四、对于国学有特殊研究及专门着作者。

  ( 第四条)副教授须具左列资格之一:

  一、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证书,而成绩优良,并有价值之着作者;

  二、任讲师三年以上,着有成绩,并有专门着作者;

  三、具有讲师第一款资格,继续研究或执行专门职业四年以上,对于所习学科有特殊成绩,在学术上有相当贡献者。

  ( 第五条)教授须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任副教授三年以上,着有成绩,并有重要之着作者;

  二、具有副教授第一款资格,继续研究或执行专门职业四年以上,有创作或发明,在学术上有重要贡献者。

  ( 第六条)《规程》又特别规定: “凡在学术上有特殊贡献,而其资格不合于本规程第五条或第六条之规定者,经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以上之通过,得任教授或副教授。”

  ( 第七条)在教员资格审查的过程中,关于大学教员学术送审成果的范围,有人提出,应明文规定下列五种情况不得列入成果范围,即中小学教科书、通俗读物、翻译外国之教本、演讲集、与他人合作之着作而申请人仅为其助理者。

  最后议决,除其中第三项“翻译外国之教本”外,其它四种均不列入资格审查范围〔20〕.

  对于此次大学教师任职资格规定的变更,时任教育部长的陈立夫在《成败之鉴》中有较为详细的说明:

  标准,涉近冗滥,国联教育调查团早有批评,社会亦啧有烦言。在我到部之前,教育部原已订立大学教员资格规程,并拟从事审定,因事未果。我到部以后认为提高大学素质,审定教员资格正名定分,并多以优礼奖励,乃当务之急。因于二十九年颁布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待遇暂行规程,与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规程中分教员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其资格与待遇及审定办法与升等年资均有适当规定。当办法颁布初时,有极少数学校教授认为由官方审定资格,有碍他们的清高身份,不以为然。后来知道审查教员资格,有教育部特设之学术审查委员会主持,而此会的人选,十二人由部直接聘任,十三人由国立大学校长选举,再由部聘任,此外部次长与高等教育司长为当然委员,学术专家居绝大多数。

  审查尊重专家意见,甚为审慎客观,他们便渐得谅解。同时部中对于审查合格的教员可准休假进修,亦可发研究费及奖助金。又对于合格资深望重之教授,经过同科目教授之选举可以担任部聘教授。此种种优礼办法,使当初怀疑者感觉审定资格,正所以尊重教授地位,并未优礼之准备,都个别或集体送审。审查工作便得顺利进行。自二十九年至三十三年,全国大专学校教员送审者达七千人,已审定合格者五千八百余人,依照规程审查的结果,使过去任助教、讲师、积有年资,教学有特殊成绩并有着作者可以升等。这便改革了过去任教授或副教授必以留学回国得由学位者为限,而本国毕业虽任教多年有成绩,有着作之教员,甚至所教学科与外国无关者,以沈沦在助教与讲师之地位多年而不得升等之不良措施。这样对助教、讲师有激励作用,使他们努力教学与研究,同时也解决了战时新增学校师资荒的问题。

  〔21〕战时教育部对大学教师任职资格的修订固然有纠正过去在教员职称晋升上过于重视海外留学归来人员而忽视本土毕业的教员之意,但不可否认,将大学教师任职资格审查及升等的权力收归教育部,这是一个集权的过程,它使教育行政权力得以扩张,而学术权力则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尽管教育部设立的专家审查委员会以学术专家为主,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能大致保持平衡,基本能保证审查结果的公平,但其中折射出国民党政府意欲对大学教师进行控制和约束的意图,这是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侵犯,有学术行政化的趋势。

  民国时期大学教师在学校内部的流动除了职称等级上的晋升外,还包括有些教师在学校内部担任行政职务,从事常规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929年 7 月 26 日的《国民政府颁布大学组织法》规定:大学分文、理、法、农、工、商、医各学院; 大学各学院或独立学院得分若干学系; 大学各学院设院长一人,综理院务,由院长聘任之。大学各学系各设主任一人,办理该系教务,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 大学各学院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种,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 大学设校务委员会,以全体教授、副教授所选之代表若干人,及校长、各院院长、各学系系主任组织之,校长为主席; 大学各院设院务委员会,以院长、系主任及事务主任组织之,院长为主席,计划本院学术设备事项,审议本院一切进行事宜; 各学系设系务会议,以系主任及本系教授、副教授、讲师组织之,系主任为主席,计划本系学术设备事项〔13〕.

  可见,民国时期的大学管理分为三层级,即校长、院长、系主任。国立大学校长由国民政府任命,而省立市立大学校长由省市政府分别呈请国民政府任命,且校长为专任职务,不得兼任其他官职; 院长则是由校长聘任的; 系主任由院长提名、校长聘任,其实际任用权在院长手中。表面上看,院长似乎掌握着教员聘任的人事权,实际上并非如此,“那时的清华大学号称’教授治校.这似乎是根据两种制度而来的说法。

  ( 一) 聘请教员须经教授会选出的聘任委员会审核合格,然后由校长签送聘书。

  ( 二) 有关教务的重大事项,校长经常召开教授会讨论取决”〔16〕.

  民国的大学深受“教授治校”思想的影响,这在制度设计上有所体现,即校长、院长乃至系主任的行政管理权力都是相对的,真正的决策权力在校务会议、院务会议和系教务会议,而校长等行政管理者则扮演了执行人和会议召集人的角色,他们在大学内部提供的更多的是服务而不是管理,以至于有些大学教授对于是否担任行政职务不以为然,教授官本位思想在大学中几乎没有市场。大学教授要想担任学校的行政管理职务,不仅需要较高的学术地位、个人资历以及较强的管理能力,还要得到教师同行甚至是学生的认可,否则,不管是校长、院长还是系主任的位置都无法坐稳。浦薛凤在清华任教数年后,“不知如何,校中竟聘予为政治系主任。当( 法学院) 院长陈岱孙( 聪) 兄告予时,予曾坚辞,谓( 张) 奚若与( 钱) 端升两位,年龄学问均高于予,宜由其中选一担任。但岱孙则云,此系慎重考虑结果,不必谦让,最后则谓伊俩对于带有行政性质工作之系主任并无兴趣。予殊觉彼辈或因资历学识相当,转不如让一位年纪较轻,学资较浅者担任。最后,予只好答应”〔22〕.

  三、民国大学教师的横向流动: 兼职与从政

  民国时期,大学教师的横向流动还包括兼职与从政。此处的兼职实际上是一种人才的双向流动,它既指大学教师在其他大学任教,赚取讲课酬金,还包括大学教师在其他部门或团体承担一定的工作,参加社会活动,扩大社会影响,也指其他部门如政府、文化、商业等单位的知识精英到大学担任教职,传授知识。“北大教员当时仅分为教授、讲师、助教三种。教授与讲师均授课。助教不授课,只在系中任指定之助理工作。教授与助教按月给薪,系专任性质。讲师按授课钟点给薪,系兼任性质。讲师并非比教授低一级,不过非专任而已。有些讲师其资格地位本甚高,但因在其他机关有专任任务,仅请其每周来校担任几点的功课,亦称讲师,如法科方面各系有若干政界或司法界高级官吏充任讲师是也。教授如至其他机关任职,则改为讲师。

  例如秦汾( 景阳) 原为数学系教授,后到教育部任参事,便改为讲师。教授出门全是乘人力车,独马寅初则乘中国银行的马车到校上课。因马寅初约于民十至十二兼任该行总司劵,至民十四年仍继续任职。”〔23〕李书华民国十一年自法国学成归来后,先在北大任教七年,民国十八年被聘为北平研究院副院长。他在北平研究院工作了二十年,其中有一年时间( 即民国十九年) 被任命为教育部政务次长,与时任常务次长的陈布雷共事。此外,李书华还有很多社会兼职,如第二届立法委员、中英庚款董事会董事兼教育委员会主席、国难会议委员会委员、中法大学校董事会董事、中国物理学会第一届理事会和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中国天文学会理事长等等〔23〕.

  大学教师的兼职工作在民国大多时候属于正常行为,是自愿且被许可的,并无不妥,但在非常时期,兼职则成为被动无奈之举。北洋政府时期教育经费时有拖欠,大学教师生计无法维持。据李书华回忆: “我初到北京时已经有国立八校教职员联席会议,主席马叙伦( 夷初) ,副主席谭熙鸿。此时教育经费常有积欠,因而欠薪,该会议的重要任务便是向政府索薪。后来积欠愈来愈多,到了民国十四、五年的时候,一年不过领到五个月的经费,因之教授改就他事者,日益增多。”

  〔23〕一些教授因生活所迫,或提出向校会计室借薪,或向商铺赊账,或到其他学校兼职任课赚钱〔24〕.抗战时期,因为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大后方教授的工资难以维持日常生活,很多人不得不到校外兼职,“为了一家人的温饱,教授们课余时间,不得不到社会上打工兼差,增加收入。有的教授则自己做起了生意。那时运气最好的教授们,可以到云南大学、中法大学兼课,或者到报社当编辑、记者、撰稿人,凭自己的名气挣钱。不过一到物价上涨的时候,对方给他们的报酬,常常也不顶事。如果找不到这样的美差,能教个中学,或者到机关、企业里头当个文书,虽然有点高射炮打蚊子,可也还算凑合,反正是为了养家糊口,也顾不了那么多的体面”〔25〕.

  大学教师和社会其他部门人员之间的相互兼职,可以实现人才资源的共享,弥补大学师资的不足,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建立大学和社会之间的联系,既可以扩大大学教师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参与度,也可借助社会力量提高大学的品位和办学水平,实现大学和社会的交叉融合。对于大学教师个人而言,社会兼职不但可以提高其学术声望,还可以让他们借此获得更为丰厚的经济收入。

  大学教师横向流动的另一个主要去向就是进入政府部门从政为官。中国近代的知识分子大多具有十分浓郁的士大夫情结,他们深受传统文化中“学而优则仕”思想的影响,读书做官、承担社会责任成为这些知识精英的普遍共识,“这个阶层,利用取法乎中国古代而发展出来的一套规矩,决定着整个中国的命运”〔26〕.1923 年,丁文江在燕京大学发表题为《少数人的责任》演讲,他认为: 中国政治的混乱,不是因为国民程度幼稚,也不是官僚政客腐败,也不是武人军阀专横,而是“少数人”没有责任心,缺乏负责任的能力。这里的“少数人”到底是指哪些人?

  按照丁文江的本意,就是指那些受过良好教育、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知识精英。丁文江通过呐喊表达了他所代表的知识精英的心声: “中国现在不怕外交失败,不怕北京政府的破产,不怕南北要战争,最可怕的是一种有知识有道德的人不肯向政治上去努力……中国晓得一点科学,看过几本外国书的,不过八万。我们不是少数的优秀分子,谁是少数的优秀分子? 我们没有责任心,谁有责任心? 我们没有负责任的能力,谁有负责任的能力?”

  〔27〕大学教师中确实有一部分人( 也有一些大学教师对从政为官毫无兴趣) 有强烈的入世精神,希望通过进入政府部门做官从政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和抱负。据萧公权回忆: “在政治系与我共事的几位朋友也脱离了清华。逖生、化成、之迈先后从政,在内政外交上各有贡献。端升在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不久之后,去中央大学任教。奚若一直留在清华。两位先生都抱有’学而优则仕的志愿。在清华、中大政治系教了多年的书,政府还不曾借重他们。平日言语之间不免流露出’怀才不遇的苦闷。

  端升弃清华而就中大,可能认为身在首都,较便活动。奚若曾一度到南京去营谋教育部的某职位,两人都未能如愿。”〔16〕这表明大学教师想要实现向政府官员的转换,仅有个人的追求是远远不够的,它往往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想从政是一回事,而能否从政则是另外一回事了。民国时期,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国民政府,都处于由前现代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型中,这就要求政府在行政官员的来源和构成上必须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才,“近代官吏团体已发展成一支高度素质化的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各有专长”〔26〕.民国政府也不得不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大量吸纳知识精英进入政府,导致大学教师中从政的比例还是比较高的。其中有些人从政后还占据了政府的重要职位,掌握了某些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权,控制了一些政治和社会资源,有一定的政治影响和政治能量,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丁文江、胡适、王世杰、朱家骅、翁文灏、李书华、浦薛凤、顾毓秀、叶公超、何廉等等。这些人都是某一领域的专家,他们进入政府后就转变为技术官僚,主要的工作是为政治决策和政治过程提供建议和咨询。

  他们始终是政府或政党的附属品,并无真正独立的地位和权力,还常常会受到传统官僚集团的排斥和打压,其政治理想和政治主张往往难以推行。

  大学教师由学术而政治,从学者变为政府官员,实现的不仅是跨部门的职业流动,还包括社会角色的转换。这是一个巨大的、根本性的转变,它带来了一系列的新变化,如身份、环境、行为方式、人际交往、评价指标等等的变化。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这些学者官员能否适应官场的气候和规则,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不可否认,有些人确实因为无法适应官场的政治生态,不得不离职。可见,学者从政还是蕴含着一定风险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大学聘任制的实施为大学教师流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教师和学校之间搭建了一个互选的平台,使大学教师能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高校,也使高校能招聘到需要的人才。尽管各个大学在教师的聘任上做法各有不同,但基本上能以学术成就取人,大体能做到客观公正。大学在聘任教师后通过一定时期的磨合来决定是否续聘,这就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再选择的机会。正是通过这样的互选和试错,使大学和教师之间能实现最佳的搭配,减少了系统内部的耗散,有利于大学自身的生长和教师个人的自由发展。

  民国时期,大学教师在内部职称的晋升上有相应的法规保障,分为常规和例外两种情况。常规是指资历、学术的积累,按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顺序依次晋升,这是大学教师内部流动的一般通道。但也存在着例外的破格晋升,对那些学术成就卓越的学者可以不依常规破格提拔,这既包括像华罗庚这样的草根,也包括一些海外学成归来的年轻学子。在大学内部,还有一部分教师可以担任院长、系主任等教育教学行政管理职务,这些职位或是通过聘任或是通过选举而产生,有一定的任期,一般是随着校长共进退。不管是担任这些行政职务的教授本人抑或是其他教师都不以此为意,而且担任这些职务也不意味着高人一等,可以占有更多的资源,享受普通教师无法享受的特权。院长和系主任更主要的是承担一种服务职能,他们与教师之间是一种平等关系,不是管理和被管理、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

  民国时期,大学教师除了在教育系统内部流动外,还可以跨部门横向流动,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大学教师从政,现代政府的各级官吏一个重要来源就是那些受过良好教育、具备专业技能的大学教师。大学教师从政表面上看是学术与政治的链接,但其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为政府提供了专业性的技术人才,改变了政府官员的构成结构,提升了政府官员的知识和人文素养,推动了政治发展和政治现代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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