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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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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法学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硕士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篇一

  《 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学研究 》

  摘要:公司从社会获取资源和权益,运营正常与否和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公司的发展实践说明社会责任是公司必须承担的责任,承担社会责任是公司实现利益最优化的途径。然而,我国的大部分公司将营利当作唯一的目的,忽略了对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忽略了产品质量,忽略了消费者权益,忽略了对环境利益的保护。弥补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即要强调企业法人的身份,又要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同时引入社会公众参与对公司进行监督。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公司法》第5条利益最优化;企业法人

  近年来,各种关于公司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例如富士康员工连续跳楼事件、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皮鞋熬制老酸奶事件,这些事件反映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从法学层面分析,缺失的原因有公司社会责任意识淡薄,面对宽泛的责任内容无从下手,对《公司法》第5条的解读与适用存在问题,以及社会公众监督缺位。

  1.从法律层面界定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款中的实质性内容包括三项: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那么这三项是不是就等同于公司的社会责任呢?依据解释口径的不同,在学界有三种观点:(1)该条款用了列举的方法,公司社会责任不仅仅包含这三项;(2)公司社会责任等同于这三项;(3)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仅仅包含这三项中的一项或两项。解释口径越宽意味着公司承担的责任越多。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由于存在是不确定性,学者们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可谓见仁见智。目前得到普遍认同的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不能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的,而应当兼顾劳动者、债权人、消费者、环境共享者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但“利益相关者”到底应当包括谁存在很大争论。有观点认为应当包括股东,还有观点认为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弱势群体、社区等也是“利益相关者”。如刘俊海曾指出,“公司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该观点无限地扩大了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公司兼具营利性和社会性,过多的社会责任会给公司带来沉重的负担。社会对公司的要求不应当全部转化为公司的法律义务,如进行慈善活动就不可能以法律的强制性条款加以规定实施。本人认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每一个社会主体应尽的义务,不属于公司社会责任特有的内容。应当将公司的社会责任界定为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理依据

  公司的运营就是为股东服务的,“股东至上”是公司不言而喻的宗旨。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管理者(代理人)最终对股东(被代理人)负责,为股东争取最大利益成为公司运营的目标。该理论的代表学者有著名法学家、经济学家哈耶克和经济学家弗里德曼。他们认为公司的唯一责任是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对自由经济的破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突破了这一传统观念,是对上述观点的重大挑战。公司社会责任论的代表学者有经济学教授鮑恩、著名法学家唐纳森等。鮑恩提出,“如果商人能够认识到他们行为的社会后果并能够自愿地按照社会的利益行事,那么就可以避免滥用自由经济,也可以免除政府过度管制的危险”。唐纳森则根据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提出,“企业和社会之间存在一个契约,企业应对为它的存在提供条件的社会承担责任,社会应对企业的发展承担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逐步发展至今,各国都已经意识到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国在公司发展的初始阶段并没有意识到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中同样没有提到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内容。随着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我们对《公司法》作出了多次修改,2005年修改时在第5条中明确规定“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除了《公司法》的规定以外,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也体现出公司的社会责任。如“《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内容,《劳动法》中要求公司照顾其职工的相关利益的规定,都体现了公司对其职工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另外相关经济立法中关于公司等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产品质量以及消费者方面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公司等企业对环境污染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等”。由此可见,公司社会责任已得到我国立法的认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已经起步。

  3.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以富士康员工连续跳楼事件为例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对社会有巨大的影响力。因此,公司的价值不仅在于取得经济效益,而且在于其承担社会责任的状况。然而,大部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唯一目的是盈利,忽视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的深层原因有哪些?我们以富士康职工连续跳楼事件为例来进行分析。富士康科技集团是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投资兴办的公司,从事电脑、通信、汽车零组件等产品的制造。富士康自创立以来发展迅速,2005年跻身《财富》全球500强企业。然而,从2010年1月到5月这短短的四个月里,在富士康的大陆总部深圳发生了13起员工自杀案,造成10死3伤。该系列员工自杀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深圳市总工会、中国各级政府部门、中央部委联合调查组及20所高校的60名师生相继对富士康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滥用学生劳动力、非人性化管理、惩罚制度严苛、薪资水平“明升暗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长期积累酿成了13起员工自杀的惨案。我们结合富士康的惨痛教训分析公司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3.1片面追求盈利,社会责任意识相对薄弱

  其实社会已经对公司提出了关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但是大部分公司并没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为了提高盈利、降低成本,牺牲了劳动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近年来富士康出现了利润降低、成本激增等各种问题。为了提高盈利,它任意牺牲学生劳动力的利益,压缩员工的休息时间,克扣员工的工伤补助。

  3.2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过于宽泛

  前文已经涉及学者们在商榷公司社会责任内容时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公司社会责任包含哪些实质性内容是很宽泛的。要求公司承担过于宽泛的责任等于不要求它承担责任。因此,富士康忽视员工的劳动权,没有尽到劳动保障的义务。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司社会责任内容宽泛带来的结果是:法院能够根据法律法规裁定公司的某一决策是否合法,但是很难判断该决策对利益相关者产生了多大的影响。

  3.3《公司法》第5条的适用困境

  《公司法》第5条可以解释为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这实际上就是作为民法‘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中贯彻的表现,公司组织和经营都应当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各项公司法制度也应当体现诚实信用的理念并贯彻实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内容在公司法中具有根本性,并且其效力具有贯彻始终性。所以,此项条款应当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从法条性质上讲,《公司法》第5条属于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法院司法负担过于繁重,对于法律原则缺乏解释的热情。法院判决中直接以法律原则为依据的很少,能够以规则作为判决依据的当然优先适用规则。所以《公司法》第5条在司法实践中起的作用微乎其微,使得公司逃避社会责任无后顾之忧。

  3.4社会公众监督缺位

  在复杂的商事活动中,公司自觉履行的社会责任是有限的,仅仅依靠政府监督也是难以完全实现的。富士康公司长期处于政府的监督之下,但是它社会责任缺失的状况持续多年,直到职工连续跳楼事件被曝光才引起社会的关注。公司的经营活动直接影响劳动保障、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和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公众有权利更有监督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否、承担了社会责任的多少不为公众所知,更谈不上对公司的监督。

  4.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给社会公众带来了更舒适、更美好的生活,公司为代表的市场主体强烈影响着人们的衣食住行。仅仅依据立法所确定的规则不能对公司形成最有效的规制,政府及社会公众有理由向公司提出社会责任这种更高的要求。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途径如下:

  4.1强调公司“企业法人”的身份

  “公司作为社会主体,其承担的责任不能仅仅局限于营利范畴内,社会性也是其应有的属性。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公司的社会属性。”营利性是公司的根本属性,离开营利性谈社会责任的承担是不现实的。我国的《公司法》充分肯定了公司的营利性,只是概括指出公司的社会性。公司是企业法人,法律赋予其“人”的资格。作为法律上的“人”,因此,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其“企业法人”的身份决定的。

  4.2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

  前文讲到,公司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必须以规则的形式明确公司承担责任的对象、承担责任的内容、不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等。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状况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应当包括:(1)维护消费者权益。公司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避免给消费者带来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护公司职工权益。公司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给职工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保障职工的休息权等。(3)维护债权人权益。公司应当维持资本,保证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各自独立,对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和清偿债务的义务。(4)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中的每一经济主体都依据市场规则办事。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经济主体,必须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有序发展。(5)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在生存发展的同时应当兼顾环境利益、支持慈善事业、履行纳税义务。

  4.3增强《公司法》第5条的适用性

  《公司法》第5条从性质上讲属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司法实践中,出现以该法条为依据提起的诉讼,我国的法院选择集体沉默。作为法的基本原则,在法规缺位或者对具体法规的解释出现争议时,该法条应当作出正确的指引。如《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如何正确理解这里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呢?《公司法》第5条中的“诚实守信”可以弥补规则的不足。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片面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忽视经营风险,丧失商业信誉,就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一旦给公司、给社会带来损害就应该承担责任。

  4.4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的约束机制

  政府监督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传统的、可行的约束方式。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使得这种约束方式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资源制约、商事活动日趋复杂、政府监管的低效必将导致政府治理模式的转变,引入其他资源进行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公民、社会团体、新闻媒体有权利更有义务监督其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由公司详细披露劳动保障、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与社会责任承担相关的情况。现实中只有少数公司会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为了更好的更高效的让公司承担其社会责任,必须以强制性方式推广这一制度。

  5.结语

  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部分公司没有处理好股东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使得公司商业信誉受损。实现公司社会责任是加快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要环节,实现该责任必须在保障公司营利,明确公司“企业法人”的社会属性及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和社会公众参与的约束机制。

  作者:姚珧 单位: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人文与法律学院

  参考文献:

  [1]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主席在上海代表团参加全团审议时说,深化国企改革是大文章,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他强调,国有企业加强是在深化改革中通过自我完善,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而不是抱残守缺、不思进取、不思改革,确实要担当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在推动改革措施上加大力度.

  [2]郑显芳,陈云霞,倪弘著.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第1版),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1.

  [3]沈洪涛,沈艺峰著.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第1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

  [4]黄来纪著.公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第1版),法律出版社,2012,10.

  [5]程静,陆超云等著.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系列案例研究(第1版),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11.

  [7]程静,陆超云等著.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系列案例研究(第1版),中国经融出版社,2012,11:10.

  [8]郑显芳,张平.公司社会责任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兼论建立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7):181.

  [9]王天玉.宣言、原则抑或规范———《公司法》第5条解读[J].社会科学研究,2012(1):94.

  [10]刘俊海.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问题[J].理论前沿,2007(22):19.102

  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篇二

  《 法学专业人文素质教育研究 》

  摘要:尽管我国各级学校已提倡推行素质教育20载,但很多高校只重视学生的专业知识性教育而忽略人文素质教育的现象普遍存在。本文结合法学专业学生的人文素质缺失的现状提出更新教育理念,调整教学方法,提高师资队伍等措施来完善法学专业学生的人文素质。

  关键词:法学专业;人文素质教育;途径

  现如今,高等法学教育的核心已提升到以“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为中心,其涵盖的内容也十分广泛,在保证知识理论学习的前提下,不仅要强化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品格塑造和人文素质的培养也不可忽视。

  一、人文素质教育的含义

  人文素质是人性当中一种内在的东西。它是人对日常生活的看法,人内心深处的道德修养,并由此而生的为人处世之道。人文素质教育着力发扬人的主观能动性,着重对人主体意识的培养,挖掘其创造和创新能力。这对大学生知识结构的建立、完善起着非常重要的整合和监控作用。

  二、法学专业应当重视人文素质教育的原因

  第一,从国家教育政策上讲,我们可以明显看出,之前只重视专业知识性教育而忽略人文素质教育的教育模式已被取代。娴练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相对较强的创新精神及能力以及正确的“三观”在内的人文素质已被提到了同等重要的位置。因此,法学专业作为高等学校开设的专业之一,也必须结合当前的发展形势重视人文素质教育。

  第二,从法学教育的目的上看,并不只是把学生培养成娴熟的职业机器或者工匠型专才,而是培养其具有法律信仰,思想成熟,意趣高雅,情感公正的有意志、有情操、有个性的独立个体。在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与法相关的技术性事项和与法律服务相关的人文性事项同等重要。如果只致力于培养处理法律事务的普通技能型人才,就会忽略法学教育的本体性价值。试问,当今法律职业者最缺乏的是什么?是对规则的遵守和尊重。法律人不守规则,缺乏法律信仰,而痴迷于“潜规则”这无不是对法学教育的极大讽刺。第三,从法学内在品格看,法学向社会传递着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理念,具有很鲜明的人文性。

  首先,“权利”一词和法学形影不离,法学本身就是关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限制国家的权力,处理公民之间的权利纠纷。法律问题归根结底,都会涉及权利或者利益,但凡法律学者研究问题缺失权利等内容,那么他所解决问题的实效性将大打折扣。其次,“正义”一词也和法学紧密相连,因为法学能对社会大众的行为进行公正、合理的价值评价。虽然,法学专业具有典型的应用和实践性,但是法学并不是法律条文的简单相加和运用,它所关注的是人的利益、需求、价值、权利和尊严,体现着以人为核心的价值判断和意义追求。因此,作为法学经典的学习者和探究者,法学专业较之其他专业技术人才更需要人文素质的培养。

  三、法学专业融入人文素质教育的途径

  第一,更新教育理念,将人文素质教育中的开放式教育模式纳入法学教学当中,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首先,为加强学生将其所学理论制度转化为解决社会实务问题的能力,即回应社会的能力,地方法学院可以成立民生热线志愿者服务队和法律援助中心,解决各类民生问题。其次,部分条件成熟的院校可以将暑期见习纳入社会实践类第二课堂,计入培养学分,增进学生对司法前沿、审判前沿、检察理论与实践等方面的了解。最后,为培养法学学生的科研创新精神,鼓励学生在对每个国家社会、历史、文化深入分析的背景下,整合国内外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而不是简单的就制度研究制度。把制度放在相关国家治理的大的背景下来研究,这样的研究才是高层次的,符合高校人文素质教育的要求。

  第二,改进教学方法,从完善“课堂教学模式构建”到追求“课堂教学模式创新”,不断的释放课堂活力。摒弃以往的以教师为中心的填鸭式教学,大力推进师生互动的研讨式教学、情景式教学和案例教学法以增强教学的生动性和感染力。比如,尝试论辩式课堂。它是一种分享式、体验式、参与式三者相结合的课堂模式,可以让学生接触社会百态,将理论与实践结合,避免死读书不接地气的情况。

  它增强了学生的自学能力与思辨能力,提高了学生的参与度,激发了他们的学习热情,全方面的锻炼了学生团体协作能力、逻辑思考能力、表达能力以及社会调查与资料整理能力。第三,优化师资队伍,提升法学学生人文素养。俗话说:“打铁先要自身硬”,老师的师德人品,言谈举止、仪表气质、治学精神、教学态度会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更加全面的知识储备及较为强大的法学组织管理能力成为高校法学教师的必修课。同时也应具备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知识创新能力,以榜样的力量带动学生自觉提升自身的人文素质。教师以良好的人文素养和人文精神引导学生,从而为国家培养真正的有良知,有修养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作者:胡晶 徐战辉 单位: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

  参考文献:

  [1]周叶中.论法学专业人才人文精神的培养[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5.3.

  [2]张文勇.论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学素质的培养[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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