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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际私法的性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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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准确认识国际私法性质
  在考察一个法律部门具有什么性质,属于哪一法律体系时,不应该从不是国际法就是国内法或者不是国内法就是国际法这种过于绝对和极端的观点出发,也不应该只停留于抽象的理论研究,更不应完全拘泥于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而应该从生动的现实社会生活和实践出发来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研究。随着国际联系的日益加强,国际关系层出不穷,已经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产生了许多跨领域的综合性法律部门,而国际私法发展到现阶段正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性法律部门,国际私法是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性质的独特法律部门。
  第一,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适用来看。一方面,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顾名思义,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国内也涉及国外,同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有时也参加到民商事关系中来,只是这时国家不是以政治上的权力主体,而是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并取得一般的民事法律地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已超过了一国的范围,具有明显的跨国性和国际性,例如,几乎全部英格兰冲突规则已被苏格兰、加拿大和南非的判决所采纳,很多英格兰规则也已被美国所采纳。另一方面,就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而言,根据冲突法指引,适用本国法或者外国法来解决争议,协调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且必须有涉及一国以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否则就只限于本国内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只需要适用本国的民商法调整即可,无需适用国际私法予以调整,因此,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性。
  第二,从国际私法的渊源来看。传统的国际私法是一个国家根据自身意志而制定和适用的,其法律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国内司法判例,但是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和相互依赖性的增强,国际交往不断深入,国际合作范围不断扩大,以及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其调整对象日益国际化。这样,愈来愈多的国家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中吸收、参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或者直接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规定统一的实体法、冲突法和程序法规范,这使得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日益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所以,国际私法以国内性为主、国际性为辅的趋势日益加强。
  第三,从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目的来看。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以求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协调和发展;国际私法的目的是为了选择适当的准据法,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法的目的是具有一致性的。虽然国际法更侧重于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利益,国际私法更注重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法权益,但是一个国家的任何行为都是以国家利益为其根本目的的,苏联学者克雷洛夫认为,“在国际交往中,在每一个具体的公司,每一个人背后……都有它自己的国家,而在这民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甚至有关离婚的家庭纠纷,最终都可能转变为国家之间的冲突”。⑥民商事冲突在只涉及个人或法人之间,而没有上升到国家主权的高度的情况下,是不会变成国家之间的冲突的,但是,当国与国之间的民商事冲突违背了国家主权而引起了国际冲突时,通过国际私法进行调整,则国际私法兼具的国内法和国际性就显而易见了。
  三、确定国际私法性质的意义
  由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国际私法归根到底是一个以国内法为主导并兼有国际性的独特法律部门。而国际私法发展到现阶段,确定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法性质,在世界上具有现实而又深远的意义。
  一方面,从理论发展上来考量。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法性质的结合,对国内法论和国际法论进行了折中,有利于平息国内法学派和国际法学派的争论。此外,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把国际私法体系建立在冲突规范上,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本国实体法或者外国实体法,有利于国际私法学科在兼具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法性质的道路上发展。
  另一方面,从实践中来观察。国际私法的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性质具有很现实的指导意义。其一,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上,各国的立法机关在立法的同时,不仅要考虑本国自身的利益,还要考量别国以及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以促进全球发展和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而且它还将促进国际立法的交流与合作,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统一的冲突规范,并在最大程度上制定冲突最小的实体法,建立起一些类似于国际条约等能反映各国共同利益的,并被各国一致遵守的法律原则体系。正如沃尔夫所指出的:“虽然既没有一个国际法的规则,也没有一个假定的礼让原则禁止国家采用它认为适宜的任何国际私法的规则,但是公道要求每个国家在制定这些规则时都要考虑这些规则将会怎样影响任何人与人——不论是本国人或者外国人之间的社会和经济往来。”如果只希望本国的利益在国际社会中得到最大发挥,而忽视他国或者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这是有悖国际道义和国际准则的,因此,国际私法虽然不是国际的,但它也是不能脱离国际而存在的。其二,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性质,有助于认识到在全球化背景下,现实的国际私法虽然有与国际公法有交叉和类似的成分,但是并没有真正和国际公法并列相一致,且更多的还是以国内法为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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