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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神论文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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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神论文参考范例

  民法精神对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社会道德水平、指导民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提高法科学生的民法素养等具有重要意义。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民法精神论文参考范例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民法精神论文参考范例篇1

  浅议民法精神及其培育途径

  [摘要]本文简单阐述了民法精神及其在我国民事法律模式下的具体内容。最后提出了培育民法精神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民法精神;内容;途径

  人类在长期的劳动和产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共同意识,首先是以民法精神为基础的共同意识。人类 社会最初起源于劳动和产品交换,这些行为在氏族公社产生之前完全是私人之间的行为,而不同文明间的 文化也是由家族文化传承而来的。按照现代法律分类,这些行为是由私法调整。而民法精神是私法精神的核心。所以在这些共同意识中最先产生的是以民法精神为基础的共同意识。

  那么,什么是民法精神呢?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所存的是怎样的一种希冀呢?笔者认为,这种希冀应该是不断追求人类幸福的生活。因此民法的精神,就是人类在长期的劳动和产品交换以及文化 发展中形成的、指导相互间民事行为准则的共同意识。这种共同意识所指向的目的——幸福的生活,是亘古不变的。基于人类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文化 环境下对这一目的的认识和价值判断标准不同,从而产生了具有不同内容的民法精神。

  一、当代中国民事法律模式下的民法精神

  1.身份平等。不同民事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最本质特征就是平等,规定了这一原则,显然要比“神圣”等概念准确得多。[1]

  2.意思自治。真正平等的地位,要求任何人都不能因自己的权力而强制另一方参与一定的民事活动,这是自愿的含义。

  3.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公理性原则,不仅指民事义务的履行上要诚实守信用,在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时也必须做到诚实、守信用。

  4.公平。社会民事关系是众多而复杂,有些民事关系连适当的名称都很难界定。这种民事关系,法律并没有规定,它是否合法,仅根据法律判断,无从知晓。但只要符合“公平”原则,就应认为是合法的。

  5.禁止权利滥用。此原则不见于民法通则,但却洋溢在整个民法通则的字里行间。在尊重社会公德、相邻权、民事责任等处,尤为明显。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民 法学界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论述体现了身份平等、诚信自治、公平、公序为内容的民法精神。

  二、培育民法精神的途径

  构建和谐社会,就应该坚持并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逐步推进民法制度的完善,进而培养民众的平等、自由、契约等思想观念。那么怎样培育民众的民法精神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开始做起:

  1.推进民法制度的建设。只有民法制度的完善,才能构建出完整的私法轮廓,也才能彰示出完整的民法精神。民法典作为民法制度系统而集中的载体,具有单行法规不可比拟的整体优势,在彰显民法精神的进程中尤为重要。因此,民法典应当在可预见的将来尽快出台。

  2.缔造和谐的、诚信友爱的人际关系。英国著名法学家、法官、国会议员威廉·布莱克斯东(1723-1780)讲:“无可否认,能够懂得我们借以生活的那个社会的各项法律,乃是每一个绅士和学者应有的教养;是自由文明 教育中极有用的,甚至可以说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能够提高人们教养的法律不是刑法或其他公法,而是民法。被民法文化熏陶的人,是具有权利意识、自律精神、契约观念、平等意识、诚信理念的“理想人”。人既是和谐社会成果的享有者,也是和谐社会的构建者和 实践者,越来越多的“理想人”的出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保障。

  民法文化有助于缔造诚信友爱的和谐人际关系。民法从来都与优良的社会公德有千丝万缕的 联系,比如诚实信用原则,最初适用在契约关系中,要求人们不仅恪守各种约定义务,而且对于 合同没有约定的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也要认真履行。如今这一原则扩大到民法各个领域,甚至在侵权法领域也引入诚信原则,意味着从过去“无害他人”的普遍义务,转变为在特定情况下要行为人“适当地爱他人”。

  3.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民法基于平等精神要求为社会主体提供均等的机会。每个人参与社会活动、劳动就业、接受教育、享受社会福利等不得因其年龄、性别、籍贯、户籍、生理条件等非主观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一些带有歧视性规定,如同命不同价的赔偿制度、城乡差别待遇等都应当予以废除。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合法权益都应予以尊重和保护,社会弱势者的利益应该受到特别保护,以平衡与强势者的关系。每一个社会成员包括弱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障不是出于谁的恩赐,而是他们应有的权利。社会的发展应是 经济、文化和社会均衡而全面的发展,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发展的成果,发展的过程不能以牺牲某些人特别是弱势者的利益为代价,对权利的尊重和对利益的保护应该贯穿在发展的全过程。司法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当公民的和谐关系受到威胁或遭到破坏,利益救济机制就应该启动和运行,从而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迅速得以修复,使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建立起来。

  4.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保障自然环境可持续发展,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目前,对矿藏、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归属、开发和利用,相关法律和政策都存在很多问题,其结果导致自然资源过度开发、浪费严重、生态环境恶化、少数人疯狂掠夺、多数人承受生态灾难。甚至越是资源丰富的地方,当地人民的生存条件越恶化,经济上越贫穷,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一些致力于生态环境建设的人,没有获得应有的收益,缺乏持续的精神动力和物质条件。民法应该理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收益的关系,保证资源为多数人所用、为多数人所享,保障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市场经济本能地要求民法赋予权利自主、企业自治、契约自由三块法律基石,不赋予市场经济主体以应有的资格和地位,其他法律的作用就会黯然失色。同时,民法通过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的调节,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平衡经济生活中动的安全和静的保障,保护市场主体对于市场的信赖利益,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5.运用产权机制,激发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积极性。民法保障民事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利,要求人们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使得社会全体成员能在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中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性,并按照贡献大小心安理得地、公平地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知识产权制度保障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能够从其创造成果获得独占的收益,不仅进一步激发人们从事知识产品创造的积极性,而且为创造者提供持续的物质条件。充分体现民法的激励作用,使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资源无障碍地显现其作用,并使每个人的个体积极性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

  6.适度规范主体行为,保证人们意志和思想的畅达。民法通过法律行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以及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适度规范人们的行为,对合法行为赋予主体预期的法律效力以鼓励,对于不法行为施以民事责任以惩治,从而形成人们的行为调节机制,避免权利滥用和行为有害他人。

  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的社会,各种市场和社会主体持有不同的意志和思想意识不仅是正常的,也是和谐社会充满活力的一种体现。民法应该赋予并保障人们充分表达其意志和思想的自由,国家和社会应创造条件,开辟和疏通各种渠道反映他们的利益需求,并引导各种利益主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只有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才能体现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主权在民的精神。

  7.重点解决弱势群体的权利。弱势群体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1}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在我国现阶段主要由以下几部分人构成:一是下岗失业人员;二是那些从没有在单位 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三是进城农民工;四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五是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民。弱势群体问题是我们政府和立法必须关注的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

  总之,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人的价值,民法精神的提炼充满了理性主义色彩,处在不断地反思、修正和自我完善之中。首先,现代民法不仅关心人本身,而且关注人所生存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从《德国民法典》第90条“动物非为物。动物受特别法律保护” [2]的规定,到我国民法典立法中关于绿色民法典的立法建议,都表明民法的主体意识并非夸大人及其意志的作用,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也是民法理性文化的回归。其次,现代民法出现了权利社会化、私法公法化的思潮。依这种精神,权利并非绝对,权利不得滥用,权利的行使不得有害他人,社会秩序也正是通过对许许多多个人权利及其行使的调整而构筑。民法旨在通过个人权利规范,实现一种人与人之间稳定而有序的社会关系,使社会按自身的规律有序地发展。再次,对于主体从注重形式平等转而追求实质平等,即结果的公平。针对存在社会弱者的问题,一些国家积极支持这些弱者集结成团体,利用集体力量与强者抗衡,如消费者协会即是这种观念的产物。另一方面,法律还通过赋予弱者某些特殊权利,以维护其与优势者的平衡,如对消费者、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失业者等,法律在权利分配上向这些弱者倾斜。和谐社会的存在离不开自由的空气和秩序的土壤。只有在以人为本的社会,权利才会受尊重;只有在民主法治的社会,权利才有保障。所以在和谐社会,人是最高的社会价值,其他都是第二位的,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所以构建我国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民法典的最高指导思想就是关心人、尊重人、发展人。我们立法者们的血液里应静静地流淌着民法的精神!

  [注释]

  {1}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

  [参考文献]

  [1]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剖析[M].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36.

  [2]杜景林,卢谌译.德国民法典[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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