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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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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论文

  众所周知,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那么司法考试的论文要怎么写呢?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司法考试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司法考试论文篇1

  试论司法考试制度

  经验让我们知道人性和社会性的内在趋使使人过一种共同体的社会生活,对秩序的需要又根植于人类的本性,因此我们希望通过法律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有序状态,让法律建立和保障人们社会生活的正常化和有序化。那么作为一种法律秩序它自身的要求便是自治性,美国法学家昂格尔认为法律秩序的自治性就表现在法律的实体内容的自治,法律机构的自治,法律方法的自治,及法律职业的自治。而在我看来法律职业的自治性在现在这个强调法治的中国国情下显得极为重要,现实告诉我们这也是必须的。那么法律界专家或是司法专业人士应当具有一种司法理性,能够控制自己的情感,本着法与德的良心处理案件,他们精通法律知识,娴熟司法技能,具有较强的伦理观念,将正义放第一位,严格遵守法纪,诚挚地服务于民众,为他们提供对正义需求的满足。由此可以得知这群专业人士应当唯法律马首是瞻,能够本着专业眼光对待案件事实和证据;他们应当具有良好的判断能力,重要的是对正义和法治应当有持久不变的热情。

  通过上述论述所想表达的就是要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真的只需要同过司法考试这道门槛就能治理司法界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局面吗?那么让我这个司法考试的参与者来简单介绍一下本人对它的认识。

  一、司考的全面性探讨

  众所周知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其前身为1986年创立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才改为国家司法考试。这个资格考试旨在测试参试人员法学专业知识水平,为法律领域遴选法律专业人才,因此,该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与学历教育考试不同的,此项考试不规定报名者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及所学专业。既然是以职业性为目的,那么,法律职业就必须在德与才并重、能力与资格并重、实践与理论并重的前提下进行测试。即是说,完善的司考应按“三并重”设题,挑选出“三并重”的人才,只有这样的司考才具有全面性。可悲的是无论是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还是现在的司法考试,都流传一个说法即“博士生考不过硕士生,硕士生考不过本科生,科班出身的四年法学本科生考不过非法律专业的”。

  同时,考过的干不好,干得好的考不过的现象也比比皆是。诸多考试中的成员深深感受到,其实这个考试不可以过多推敲和分析,学问过多,想得太多反倒成为障碍,记忆与背诵才是应试的法宝。更重要的是有了些理论基础的法学生们更多的是去理解和思索,却忽视了背诵记忆才是这门考试的王道,毕竟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当他们不理解法条为何这么规定时,他们不能如法学本科生们用法理知识去理解,他们只有死记硬背,而此时这个不问原因的机械式记忆却为他们点对点的排除了摸陵两可的答案,可以不用过多思虑而直奔正确选项。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考试考的只是结果不是过程,这个结果是法条记忆的结果,而过程却只存在于法学教育的过程。而我想说的却是法律品格的培养,法律意识的熏陶,法律技能的掌握,法律思维的形成,法律逻辑的训练都是需要一定的时日,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这就是为什么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经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二、司考的严肃性及实践性探讨

  随着参考大军日渐增多、司考题目每年难易不均,司法的后备人员现可谓极其庞大,带来的就是资质

  人员比职业人员多,职业人员比岗位多,而合格的职业人员却大为不足。这门曾经的国考现在已经成为了含金量很低的考试,结果是通过了司法考试的出于“关系学问”没出师而不一定进得了司法机关;进得了司法机关的大多又不易通过司法考试,当然不排除还有这样一群人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不愿到司法机关工作。这一现象并不奇怪,伴随着考试作弊呈产业化态势各种技术手段应用其中,打小抄也本着“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突飞猛进,甚至漏题丑闻也常见诸多报端。各种内幕信息外流让我们不得不感叹“连源头的水都被污染了,我们怎么还能苛求要一个纯净的审判!”学了6年法学专业的学生,曾经因自己所学专业的崇高而感到无比自豪的同时也誓言要为我国的法治进程添砖加瓦做出切实贡献,但看到这难以接受的法律实践现状时,我发现此时司法考试对于我而言仅是一本资格证书。

  上述司法考试的现象描述并非指责,仅是身为一个法律人的思索,对于司法工作者的选择现如今的选拔方式是否已经出现了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那么可有对策加以改善才是本文所最想关注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作用的发挥是需要借助于相关的人员、制度、物质等诸多条件,如果相关条件不具备,同样会阻碍法律作用的实现与发挥。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需要一整套完善的立法,更重要的还在于拥有一批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优秀品质的精英化的法官队伍。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惟仁者宜居高位”,社会的公正以法官的正义形象具体呈现。如何在芸芸众生中选出社会公正的代言人,是人类自从有了法律以来就孜孜以求的目标。

  三、司考职业能力与专业适应性探讨

  2004年6月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召开的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我们不能干涉个人的职业选择,但我们可以通过制度,逐步实现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不断合理化。我们提倡刚毕业的法律专业大学生先去做律师,以获得诉讼经验、社会阅历和一定的经济收入,为将来成一名合格的甚至资深的法官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我们也提倡具有多年律师经验、品行端正、阅历丰富、声名卓著、资产富有的律师来当法官,以改进我们法官队伍的构成。因为具有多年诉讼积累的经验,才能够不为是非所迷,正确判断;具有执业多年的财富积累,才能够不为金钱所动,防止腐败。”

  可是现实却不尽如人意,即使是通过了司法考试的考生们仍旧一心只想挤进公务员的队伍中,因为他们的想法是先在法院工作后积累足够的人际网,待有经验后再下海做律师,此时就能做得如鱼得水。这想法在这样的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始出自然,但是其背后隐藏的危机却让我们为法治正义的前景无比担忧。因为让一些经验不足的法官去判定是非曲直,是不能让民众信服的。

  审判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说服当事双方的一个过程,没有足够的法律修养与法理知识,仅仅在判决书中列出那些毫无生命力的法条,只会增加民众对审判正义的怀疑,从而让司法过程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民众更愿意用人情、暴力、关系去解决各种问题而放弃司法救济。这样的现象在西方国家却很少见到,因为他们选拔法官的制度与我们的不同。英美法系法官遴选一般采用的是“经验”、“精英”、“年长”的原则。强调法官必须是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来担任。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一个公民欲成为法官,首先要求进入大学学习,获得法学学位,然后从事律师职业,积累司法职业经验,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锻炼,最后从律师中选任法官。

  不过不论是大陆法系或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官的遴选都会注重法律知识的考查,只是大陆法系用司法 考试来证明,而英美法系则从专业人才中选拔,其背后的原因不难理解,因为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正如韦伯所说,“普通法从个别案例中抽象出法律规则然后运用到个案中的模式,要求富有实务 经验的人来操作,而不需要成文法和理论所指导”。而 中国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我们奉行职权主义,我们的法官乃是一个被立法者所设计和缔造的运用立法的机器,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解释和运用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因此法官不一定必须具备丰富的知识和技巧,也不必从优秀的律师中挑选。 然而法律领域十分广阔,且不论 法学与法律即两大区别,仅是立法与执法,刑事与民事,就可派生出数十种专业,同一张试卷如何能遴选出真正具有专业水平的司法 工作者?

  对比的目的并非说明我们应该照搬西方国家的方式来选择司法从业人员,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后,改善我国的法治现象。同时取消法官等级与行政政策级别的依附关系。法院的审判工作特点不同于一般行政单位,基于法官独立性特质,法官相互间应平等,工作价值应相同,并且让法官的薪金能不由行政单位所掌控,只有这样审判者才能做到平等、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对于律师而言更不应只图 经济效益而忽视当事人权益及法律的正义,当律师真正去做法官,首先得冲着“法”而不是冲着“官”。

  因为做法官主持正义最能给法律人带来 职业上的自豪感,如同有些法治国家从律师和检察官中选拔法官时所说:“法袍加身意味着一个人律师生涯的顶峰”。只有在人治国家中,法官才具有了与行政官员同样的“官”的意味;做法官的才会热衷于去追求行政级别。当法官选择做律师时应当遵守法官法的规定履行好各项回避制度,由此为广大民众树立起司法公正的信心。

  总之,司法权威,如果没有 社会的尊重与信赖拖住,就是建在流沙上的塔,置于风中的蜡烛。媒体造势、 网络宣传,并不能唤起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司法要取信于民,靠的是一桩桩案件还人以公道,才能集腋成信任之裘,滴水穿怀疑之石,这个过程一定是缓慢的。重要的是司法公信力不是“秀”出来的并与口号无关 。

  司法考试论文篇2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

  摘要: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积极的深远的。为了充分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积极作用,法学院校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面向法律人才的市场需求,调整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包括设置法学本科教育目标体系;根据学生的不同需求进行分流;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对接;调整法学本科教学方式;打造法学本科优秀教师队伍。

  关键词:司法考试 法学本科教育模式 改革研究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

  司法考试制度的前身是全国律师统一资格考试,始于1986年,每两年举行一次,至1994年改为每年举行一次。2001年全国人大会通过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案,两法修正案附则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自此,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正式确立。

  关于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有人认为这种影响是正反两个方面的。从正面讲,《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报考条件之一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就要求法学本科教育要与法律职业紧密衔接,这有利于法学本科教育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从反面讲,为了满足法学本科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要求,一不留神,法学本科教育就会变成职业教育和应试教育,违背了《高等教育法》的基本要求。

  笔者认为,辩证地分析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科学的态度,但问题是在对这种影响作出肯定或否定性评价时其评价标准是什么?是素质教育的优点、职业教育的不足,还是应试教育的被否定?应该都不是。而是要考虑诸多因素,包括:法学本科教育的教育对象、教育期限、教育体制、教育的能动性以及社会需求和学生的自身发展规律,等等。只有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达到和可能达到的目标作出准确的估计。之后,围绕这一目标的实现,再对外在因素的影响作出评价,对于有利于目标实现的给予肯定性评价,对于不利于目标实现的予以否定性评价。

  法学本科教育面对从校门到校门的高中毕业生,经过4年左右的专业教育,修业期满,或是就业参加工作,或是考研继续深造,也有既参加司法考试又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者。法学本科教育必须考虑学生的需求,设置课程内容,组织教育教学。“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①,其在考查考生专业知识水平的同时,必然要注重考察考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但其考察范围广,内容多,题量大,难度高,通过率低,含金量高,故又被称为“中国第一考”。司法考试所涉专业知识、思维方式及思辨能力,既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也是进一步学习深造的扎实基础。如果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为了参加司法考试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无论对于法科学生的就业,抑或继续深造都是十分必要的和有益的。

  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定位

  笔者肯定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教育的积极意义,反对有学者呼吁的――“司法考试,别浪费了法学教育资源”。但也并不主张司法考试完全左右法学本科教育,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法学高等教育有其自身的历史使命和发展趋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高等教育宣言一为了21世纪:视野与行动》中提出:“高等教育的根本使命是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首先,高等教育要培养高素质的毕业生和负责的公民,他们能够融合于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通过学习适应当前与未来社会所需的课程,获得适当的职业资格,包括高水平的知识与能力。”其次,高等教育要“为学习者提供可以终身接受高等培训和学习的空间,为他们提供一系列最佳选择的课程,使他们能够获得自身发展和社会流动的能力,从而把他们培养成积极参与社会的公民。”

  第三,高等教育的另一项使命是“通过研究,创造和传播知识,通过恰当的科学鉴定,为社区服务,促进文化、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促进社会人文科学的发展以及艺术创造领域的发展”。法学本科教育无疑是培养法学专业人才,而司法考试则是选拔法律职业人才。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是人才培养与人才选拔的关系。正确把握二者关系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培养从事特定法律职业人才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固有职责;第二,法学本科教育并不局限于仅仅培养特定法律职业人才;第三,法学本科教育肩负文化传承、知识创造的使命。

  三、调整法学本科教育模式

  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为法学本科教育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和充分的活动空间,同时也使法学本科教育面临机遇和挑战。面对法律人才的市场需求,法学本科教育必须改造传统的教育教学模式,主动调整自身,使自己的培养方向与社会市场需求相一致。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反映市场对教育的需求;教育满足了市场需求,才会立于不败之地。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积极的、深远的,为了充分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积极作用,法学院校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法学本科教育模式。

  (一)设置法学本科教育目标体系

  学生毕业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是对法学本科教育最低层次的要求。在此基础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高一层次的要求。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基础上,既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则是更高一层次的要求。此外,为了鼓励学生关注社会、关注民生,进行科研活动或实践活动,对于有意义的事件、有水平的文章、有影响的社会活动予以奖励并发给证书,作为各个目标层次的附加值。根据以上内容构建法学本科教育目标体系,既是考核法学院系教育质量的标准,同时也是考核学生人才层次的依据。

  (二)根据学生的不同需求进行分流

  法学院系不能要求学生都去参加司法考试或都去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不同,如个人素质、兴趣、爱好乃至家庭背景千差万别,学生只能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划自身的发展。或司考、或考研,抑或既司考又考研。法学本科教育应该考虑学生的不同需求,在完成专业必修、公共必修课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选修课程,对司考和考研两类学生进行分流培养。

  (三)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对接

  在课程内容上,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必须开设的14门核心课程,实质上已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进行了对接。法学院系在根据学生不同发展需求的前提下进行分流培养也是一种对接,但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必须改变以往重理论轻应用的做法,要注重培养学生应用法律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调对现行立法规定的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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