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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法律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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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篇1

  浅谈新农村农民法律意识影响因素与提高措施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我国新农村的建设要与时俱进,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农民作为我国人口总数组成的重要部分,理应得到国家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脚步的不断加快,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法治文化教育,全心全意做好法律服务,不断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处理,不断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稳定持续的发展。

  1.农民法律意识的建立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通过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培养农民良好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创建新农村和谐稳定的建设环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大众的贫富差距越来越明显,从而导致农村和谐稳定的环境受到了一定影响,农村开始出现各种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以及坑蒙拐骗等现象[1],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和谐建设发展。因此,通过加强农民法律意识的建立工作,能有效降低新农村违法现象的发生,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新农村建设安全稳定的发展;

  2)培养更多的新型农民主体。在新形势农村建设背景下,通过加强农民法律专业知识的教育,能有效提高农民参政议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农民能充分认识到自身法律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积极行使自身的农村建设管理权、监督权以及参与权[2],有效实现新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做到科学规范的管理民主,使每一个农民都能成为懂法、依法的新农民。

  3)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新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农村生产经济活动需要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得到规范,只有通过有效培养农民良好的法律意识,充分掌握了解到自身在市场主体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才能促进农村经济活动的合法开展,农民的自身权益能得到有力保障,推动农村经济和谐稳定的不断发展。

  2.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因素

  2.1封建文化传统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社会发展一直受到封建思想所影响,主张推崇儒家文化,农村农民儒家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未能树立起先进的民主科学思想观念,人们对于生活更多是抱以友好的态度,永远处于邻里熟人的社会关系中[3].对于农村发生的各种矛盾与纠纷,当事人更多的选择忍让退步,不懂得运用法律去维护切实的利益,农民完全忽视了法律的作用,法制观念淡薄,得不到农村政府的重视和关注,普遍认为自身的权利是大于法律的,造成农民对于法律是厌恶和排斥的。

  2.2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在当前新农村中大部分的农民文化教育程度偏低,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严重影响,对于传统法律精神难以割舍,坚持认为人与人之间要以和为贵,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宗法伦理、息诉和无诉。各种原因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浅薄,对于现代法律知识内容了解甚少,不懂得如何用法律知识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始终秉持一颗平和的心态,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省去一定的麻烦就不去追求更复杂的过程。他们普遍认为通过法律程序去打官司是一件极其繁琐的事情,会更加的劳民伤财,吃力不讨好。因此,万事都希望双方各退一步,和睦的相处。

  2.3经济欠发达

  要想有效发挥出法律的实际作用,就必须不断发展市场经济,法治是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农村经济发展与城市相比较为缓慢,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未能形成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无法充分满足法律实施的条件。传统落后的偏远乡村还保留着小农经济思想意识,无法真正认可追求自由平等的法律文化,人们更多的是想到自身温饱问题,无多余心思去学习法律知识,树立先进的法治观念。

  2.4缺乏社会本位思想

  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过程当中,农民更多是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不顾国家社会的利益,甚至做出有损国家利益的事。例如,农民为了使农产品增产,开始滥用化学农药,导致农作物的质量不断下滑,甚至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与此同时,农民大势开采大自然资源,盲目的进行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他们普遍认为这不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只是为了生存,为生活创造更好的条件。

  3.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3.1发展农村基础教育事业

  要想不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就必须让农民知法懂法,加强农村的法律宣传教育。因此,新农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的法律专业教育,大力发展农村基础教育事业。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农村法制教育的投入资金,合理颁布农村义务教育政策,充分调动农民学习的兴趣和热情,从而积极主动去学习了解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能运用法律知识去维护自身权益。

  3.2强化农村立法工作

  国家政府要从新农村的农业立法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的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新农村的立法工作。首先,对于农村落后的法律法规要加以修改和废止,要制定出法律实施细则,不断加强其可操作性,不让法律法规成为一个摆设。与此同时,国家政府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要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这样才能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作用,对于法律产生信任感和尊重感,从而认真的去学习法律知识。新农村农业立法要考虑群众的情绪,从农民的角度出发,深入农村进行现场调查考研,有针对性的制定法律制度。

  3.3加强农村执法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要不断加强对农村的执法监督管理,创造出和谐健康的农村民主法律环境。法律的严格执行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根本利益,这样才能让农民看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性,而不是村干部运用手中权力去剥削民众的利益。政府要积极建立健全的农村案件审判和监督机制,降低或免去农民的诉讼费用,提高村政府法律服务意识,全心全意的用法律知识去帮助农民解决纠纷矛盾,维护他们切身利益。

  3.4开展正确普法工作

  新农村要不断加强普法工作,引导农民积极学习法律文化知识。在普法内容上要敢于创新,要从农民的实际情况出发,拉近与农民的距离,不要一味的向民众灌输法律知识内容,要突出重点,让农民充分了解掌握法律法规的现实意义和实质,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在普法对象要强调突出性,首先要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只有在他们严格守法、执法的前提下,才能让农民认识到法律的价值和功能。因此,村政府要定期组织干部参加专业法律培训,进行严格的法律知识考核。对于新农村的普法方式,要讲究新意,通过采用案例方式向民众生动形象解释法律制度的作用,让农民在寓教于乐的教学环境中接受法律文化宣传教育,有效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农村建设发展过程中,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关注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加强农村的法律文化宣传教育,不断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加强基层干部的执法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民众的合法利益,有效解决新农村的各种农民纠纷矛盾,促进新农村建设和谐稳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胜平。统筹城乡发展视野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报,2009(1):21-22.

  [2]李昌麒,许明月,代富,高宽众,鲁茜。农村法治建设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J].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

  [3]来敏健,田萍萍。论构建和谐农村进程中的农民法律意识[J].农业考古,2009(3):105-107.

  法律论文篇2

  浅谈公司高管法律问题

  摘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规范中都有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文规定。近年来媒体报道的公司泄密事件中的泄密行为主体多数为公司高管,这些事件给公司所带来的危害后果也往往是致命的。在此,主要从劳动法和公司法角度对公司高管之保密义务的规制进行分析,以期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改善公司高管保密的安全管理建议。

  关键词:公司高管;商业秘密;保密义务

  一、引言

  商业秘密往往伴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站得一席之地的秘密武器。根据溢信科技对20xx-2xxx泄密事件的分析,公司高管在统计中所有的泄密者中所占的比例超过50%。高管犯案确实比较容易,因在公司是高层管理人员,就算在公司建立有安全管控形态,也会对高管疏于监控,而商业机密如果被其他商家利用亦会带来经济利益,其他的商家如果有意获得商业机密,便会从公司高管下手,以高额的回报引诱高管出卖公司。

  在这些高管泄密案件中,有将近90%的案件是在受到利益的引诱下发生的,其动机主要是为了个人从公司中套取经济收益,或者为到同行的其他企业里面另谋高就。从对一些公司的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大多数公司没有对涉密事务的管理方面特别是针对高管涉密方面的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对公司高管保密义务的适用进行分析,找出规范公司高管保密的安全管理有效措施。

  二、公司高管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

  1.保密义务之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对公司高管的保密义务做了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行为。此项法律为公司高管设定了一项法定的忠实义务:在任职期间对公司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法》中设定保密义务主要是为了避免高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规进行信息披露,利用掌握的公司秘密进行内幕交易。《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此项规定适用于公司高管,公司可以与之通过平等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相关事宜。

  2.公司高管保密范围之法律规定。

  公司法和劳动法中将保密范围分别规定为“公司秘密”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虽然表述不一致,但从法律规定来看,保密义务所涉秘密范围是大致相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是《劳动合同法》新提出的一项保密内容,是指尚未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三、公司法与劳动法高管保密义务适用之差异

  虽然公司法与劳动法条文中都有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但是二者在适用时有很大的区别。根据法律的适用规则,在解决公司高管泄密纠纷适用法律时,只能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侵权责任和《劳动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

  1.高管违反保密义务在公司法的适用。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违背忠实义务泄漏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公司高管的此种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笔者认为,该种民事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主要理由在于:首先,公司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是基于公司法规定产生的一种法定义务,而非通过双方协商的约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的承担的是侵权责任。第二,高管违背忠实义务时所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高管人员的泄密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利益在客观上遭受损害,不以违反双方任何约定为成立要件,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高管违反《公司法》违背忠实义务泄漏公司秘密违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另外,侵权责任的责任范围仅包含高管泄漏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害。

  2.劳动法上违约责任之适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法规定与高管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其必须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机密,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私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中高管泄密承担的违约责任与履行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很大的区别,将竞业限制引入保密协议约定,并以高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

  四、公司针对高管保密的安全管理建议

  4.1虽然高管与公司之间关系密切,甚至有时候可以成为二者就是利益共同体,但是为防关系破裂带来风险,公司也应该做到“防人之心不可无”,特别针对涉密高管,对此提出如下措施:首先,建立并完善公司的商业秘密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机构,指定专人对保护商业秘密进行专门的管理。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管理,尽量缩小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对有关人员进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培训。

  4.2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在管理过程中不能因高管身份而开绿灯。

  当今的泄密手段越来越多样化,高科技化,一些新型的工具已经运用到了盗取商业机密中,公司必须提高泄密防御技术。其次,与高管签订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需要履行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在协议中要特别关注高管离职后的保密义务。为了避免高管离职后不当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最好在约定保密义务的同时约定竞业限制。在劳动法司法解释四规定:如果单位需要对员工在离职后继续进行的竞业限制,单位必须每月向离职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单位如不支付经济补偿,该竞业限制无效,员工就不受该竞业限制的约束。所以,在约定中还要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数额,支付时间进行约定

  4.3再次,在高管离职前要做好管控。

  根据对已经发生的高管泄密时间点进行分析,泄密往往发生在离职前,据有关分析显示,离职前是高管泄密事件爆发的高峰期,近60%的人会在离职前会心生异心,心想离开了单位就管不着了,离开后就捞不着好处理,所以会选择捞着“宝贝”就跑路。为避免商业泄密事件发生,公司必须关注离职员工群体,据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有60%与人才跳槽脱不了干系。公司必须对高管离职前在公司所做的事情做好管控和进行严格的审计。

  五、结语

  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高管在在职期间、离职后,如果泄密事件发生都会对公司都可能对公司带来致命的打击。对高管的法律规制不能仅仅限于公司法,还应当在劳动法上进行更全面的保密义务的约定。另外,公司还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肖红艳.公司高管人员的劳动法律适用问题[D].泉州:华侨大学,2014.

  [2]尹学俐.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刍议[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5(1):71-74.

  [3]王斐民,刘雯.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适用研究[J]中国劳动,2014(10):22-24.

  [4]溢信科技.30起泄密案件的调查启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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