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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程序制度的构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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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调解
  
  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合意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非经调解法院不得作出实体判决。我国立法上设置调解必经程序,源于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特殊性。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交易安全以及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特殊性的考虑,应采取“调解优先、调解为主”的方式,将调解确定为审理的必经程序。主要理由为:第一,从经济学角度分析, 调解本身的成本小于司法解散公司的成本。从社会的整体利益考虑,增加调解程序是利大于弊的。第二,司法解散公司是对公司处以极刑,它没有可恢复性,法院的调解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解散适用的可能性。第三,法院的调解与一般的调解不同,它具有很高的公信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不公平行为的发生(杜永波,2008)。立法上规定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主要是为那些处于僵局中的公司股东提供一种退出途径,救济受到压制的小股东。如果在诉讼过程中经过法院的调解,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达成和解,结束股东之间对立的状态,消除了僵局,或者就股东退出公司达成了协议,就没有必要以解散公司的方式救济当事人了。另外,解散公司会给公司带来毁灭性的永久破坏,不仅股东投资公司赚钱的目的落空,而且公司职工势必面临失业、国家税收将减少,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也增加了风险,因此,公司解散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调解可以减少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对抗,当事人可能基于道德、情感、共同关系的维护等因素做出让步,从而达成协议。调解成功则可以避免司法解散给公司带来结束生命的结果。
  在公司解散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尽可能地进行调解,促使纠纷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或对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化解僵局,一般来说,常用的调解方法有:达成股权转让协议。部分争议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出售股权,在不影响公司人格继续存续的前提下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达成减资协议。如果股东之间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可以通过调解使公司股东形成减资决议,在履行债权人保护手续的前提下,部分股东抽回出资,实现有效退出;形成有效解决僵局的公司决议。通过法院调解,可以使股东之间相互让步,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改变公司经营方案等结束公司僵局的决议,消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原因。
  
  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再审
  
  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或有关权力主体能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解散公司判决申请、决定再审?对此我国《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公司司法解散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公司司法解散诉讼是对公司组织是否继续存在提起的诉讼程序,一旦判决公司解散,不仅约束了公司本身,对公司债权人、股东、员工、社会利益等诸多利害关系人都影响甚大,具有绝对的效力,一旦被判决人格终止,就不能允许其在若干时间后“死而复生”。 正如对于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允许申请再审,是为了防止婚姻关系长期不确定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一样,解散公司的判决,如果允许再审,也会使公司人格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公司如果被判决司法解散,则判决生效后不得进入再审程序。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N].人民法院报,2002-2-8
  2.周友苏.公司法学理与判例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
  3.赵同娜.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现状及若干实务问题探讨[J].商业时代,2010(13)
  4.杜永波.公司僵局与司法解散诉讼[J].大理学院学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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