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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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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当今社会,法律意识的发展水平是现代法治国家人民法律素质程度的标志,是“依法治国”这一宪法精神实现状况的体现。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范围狭窄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范围狭窄以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差距等问题。一方面,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宏观原则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深入建设工程监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对质量问题的的负责问题的界定和规范,而缺乏工程建设设计阶段的监理规范,造成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服务范围的扩展。

  (2)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目前,国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款相比,差距仍然较大。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没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建设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开展具体的监理工作时,无法严格履行合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文本编制水平较低、条款不健全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执行。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协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一个责任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5]。尽管《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和调整范围不同,导致现行法规制度的协调性存在一定问题,对建设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深度没有具体、清晰的界定。

  (4)防范风险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失控的现象时常发生;而建设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元主体”之一,其注册资金不高,固定资产又少,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不强,面临各类风险也是必然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风险大体有自然风险、监理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的风险、建设单位引发的监理风险、承包商带来的风险。工程保险和担保是建设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利用外资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工程才进行工程保险,尚缺少能够防范风险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既是政府调控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外开放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分析了我国现有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后,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1)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深度和范围国际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任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用于规范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的行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据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国应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主要调整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弥补《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同时,扩大立法深度和范围,在工程监理领域颁布专项法规,用以调整监理工作所涉及领域的法律关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保修等各个阶段,尤其是设计阶段的法律制度。

  (2)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协会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标准格式,国际建筑市场普遍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为了国际工程领域的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也应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范,以便与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相接轨。首先,要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写进合同,还应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添进合同;其次,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建设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最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和期限、监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报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协调和完善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力争以监理工作事实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监理责任问题,防止把监理责任无限扩大。

  (4)建立与推行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所谓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承包监理人(即监理企业)对因自身工作的过失或疏忽,而给委托方(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投保的一种职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FIDIC白皮书为指导,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情况,将职业责任保险的思想渗透在监理工作中。基于我国现有的监理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应采取国家强制性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模式,通过在《保险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要求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条款,大力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三、结语

  本文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国目前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现有不足的分析,以及借鉴国外在建设工程监理立法方面的成熟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建议和构想。但由于法制建设和市场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变化性,因此,本文的研究还比较浅显,希望今后能与各位同行交流切磋,以期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有更长远的发展。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二:论大学生媒介法律素养的教育路径

  一、何为媒介法律素养

  在外延上,法律素养广于媒介法律素养,法律素养包含媒介法律素养;而在内涵上,法律素养小于媒介法律素养。鉴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媒介法律素养就是指人们对于媒介法律的认识、理解、运用的能力。一个人的媒介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媒介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媒介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媒介法律素养不是人生而固有的,是需要后天的精心培育,即使是文化层次较高的大学生也不例外。

  二、大学生媒介法律素养教育的原因分析

  众所周知,现在的大学教育已经不再是“精英教育”了,但大学生依然是文化层次较高的群体。在新媒体时代,大学生作为“数字化生存”的重要群体,他们的媒介行为对媒介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而大学生的媒介法律素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的媒介行为。因此,我们有必要重视大学生的媒介法律素养教育。

  1.我国媒介法律素养教育普遍缺失

  大学生媒介法律素养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努力的前提是共识。很显然,目前大学生媒介法律素养教育在我国并没有形成共识。我国的媒介立法远远滞后于媒介法律实践,政府在媒介立法上任重而道远。媒介法律素养教育作为新兴的事物,在成长初期需要政府的呵护。国外媒介素养教育比较成熟的国家的实践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从实际情况看,我国政府在倡导推动媒介法律素养教育方面并没有什么作为。从传播学、新闻学、媒介素养教育、媒介法学等学科的教育和研究现状来看,我国大学根本没有担当好媒介法律素养教育的重要主体的角色。专业组织是一门学科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现阶段,媒介法律素养教育协会、学会、研究机构等专业组织还没有建立起来,从而使得媒介法律素养教育的研究、组织、协调、推广工作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当下媒介产品严重泛滥,给大学生的生活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社会,有些媒介组织在谋取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已经逾越媒介法律和社会责任的底线,没有做好媒介产品的“把关人”。就大学生而言,由于普遍没有认识到自身媒介行为的症结之所在,往往忽视或轻视媒介法律素养教育。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媒介法律素养教育尚处在“自发”阶段,与新媒体时代的内在要求脱节,是需要上述各主体觉醒,并付诸于行动的时候了。

  2.大学生媒介法律素养教育是媒体社会的内在要求

  21世纪是信息社会,也是传播社会、媒体社会。作为信息时代新世界DNA的比特(Bit)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要素,“数字化生存”已经成为社会现实,“我们无法否认数字化时代的存在,也无法阻止数字化时代的前进,就像我们无法对抗大自然一样”。而信息爆炸、信息侵权、数字鸿沟、精神污染、媒介依赖、媒介焦虑、媒介歧视、媒介暴政等媒介综合症,则是媒体社会公民遇到的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媒体社会,大众媒介犹如“一枚信息炸弹正在我们之间爆炸,这是一枚形象的榴霰弹,像倾盆大雨向我们袭来,急剧改变着我们每个人内心世界据以感觉和行动的方式”。面对强大的媒介,不仅我们的社会和文化将会改变,我们的生活、工作、外观和内心都将被重塑。新媒介的庞大功能,让人欲罢不能,却又爱恨交集。其实,新媒介作为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介形态,显示了科技和文明的进步,其本身无可厚非。至于新媒介为何因人而异呈现出不同的功能,主要还是取决于人们对新媒介的态度以及使用情况,实质上取决于人们媒介法律素养的高低。由于新媒介“交互式”的技术特点,传统媒介的“主导受众型”特性已然被新媒介的“受众主导型”特性所取代,受众与媒介之间必然形成更多更深层次的互动。在尼葛洛庞帝看来,“互动式多媒体留下的想象空间极为有限。我相信要真正感受和领会‘数字化’对你生活的意义,也同样需要个人经验的延伸”。由于大学生群体所处的媒介生态环境以及媒介使用习惯的特殊性,新媒介对大学生有较其他群体更大的影响。犹如其它的科学技术一样,新媒介也是一柄“双刃剑”。在新媒体时代,大学生在充分享受媒介的时候,也会遭受到媒介的侵害。与此同时,大学生利用媒介实施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情形也时有发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也影响了自身的健康成长。为了使大学生更好地行使媒介的权利,避免媒介的侵害,预防和减少媒介违法和犯罪行为,营造一个和谐的媒介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更好地学习和工作,提升生活质量,有必要对大学生进行媒介法律素养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媒介法律知识,培养自己的媒介法律意识和正确的媒介实践。

  3.媒介法律素养是大学生作为现代公民应有的品格

  品格是个人和民族的力量源泉。一个国家民族现代化的进程及其成败,权力人物固然是关键因素,但国民是否具备现代公民的品格也至关重要。马丁•路德(MartinLuther)曾说过:“一个国家的繁荣,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殷实,不取决于它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它的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它的公民的文明素养,即在于人们所受的教育,人们的远见卓识和品格的高下,这才是真正的利害所在,真正的力量所在。”随着人类进入全球化的传播时代,媒介法律素养已经成为新媒体时代公民的应有品格。伴随新媒介成长起来的一代大学生,具有丰富的媒介生活体验,思想活跃,个性鲜明,应该更容易理解媒介理论的基本知识,更能够把握媒介文本的编码规则,从而更深入地解读媒介文本的符号体系。然而这些优势并没有在大学生的媒介行为中体现出来。大学生并没有担当好新媒介主体的引领、表率作用。之所以如此,与大学生普遍缺失媒介法律素养有密切的关系。我国大学生普遍对媒介法律缺乏应有的认识。由于高校对媒介法律教育的重视不够,以至于有些大学生对媒介法律一无所知,甚至说他们是新媒介环境下的“媒介法盲”也不为过。大学生尚且如此,全社会公民的媒介法律素养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形下,媒介法治理念必然难以在全社会推行,媒介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也难以发挥。在新媒体时代,任何人都无法避免媒介的影响和制约。如果一个人不具备一定的媒介法律素养,那么即使他身在社会,也是一个不合格的现代公民。

  三、大学生媒介法律素养教育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思路

  培养大学生对于媒介法律的认识、理解、运用的能力,使大学生认识到维护媒介生态和谐和社会和谐的责任感,从而养成自觉依据媒介法律使用媒介的习惯,充分利用媒介资源完善自我,参与社会发展,成为合格的专业传媒人才或现代公民,是大学生媒介法律素养教育的基本理念。如何才能把这样的教育理念付诸实践呢?从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关于媒介教育的格伦沃尔德宣言》到200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媒介素养:教师、学生、家长和媒体专业人士完全手册》报告内容的逻辑演进鲜明地都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媒介素养教育的实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力量的“合力”作用方能完成。毋庸置疑,媒介法律素养教育也是如此。笔者针对我国新媒介的发展环境、大学生媒介法律素养教育的现状及大学生特点,并借鉴国内外媒介素养教育的经验,对大学生媒介法律素养教育提出以下的基本思路。

  1.政府:在立法上和制度上为媒介法律素养教育提供保障

  政府在媒介法律素养教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是政府的立法功能。中国提出要为言论、大众传媒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已经整整30多年了。从70年代末人民制定新闻法的诉求,到1983年新闻立法的正式启动,再到1988年三个新闻法的文稿,但令人遗憾的是,新闻法至今还是没有出台。媒介法更是无从谈起。中国当下的媒介立法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具体表现为该领域中法律精神的匮乏以及具体的法律制度的缺失[5]196。这种媒介法律氛围势必影响大学生的媒介行为,产生不良的法律后果。因此,政府应该尽快把制定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新闻法或者媒介法摆上议事日程。其次是政府的倡导功能。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在倡导媒介素养教育时,就采取先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赋予媒介素养教育的合法地位,然后再在全社会组织实施的推动措施,受到很好的成效。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在媒介法律素养教育中借鉴。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政府可以把媒介法律素养教育确立为全民教育的终身目标。政府的立法保障和制度保障会为大学生媒介法律素养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大学:夯实媒介法律素养教育基础,探索媒介法律素养教育模式

  把学校的关怀延伸到一切新形式的媒介,新媒介和环境的变化是不可分割的;换句话说,虽然新媒介的重大影响还在评估之中,如今的趋势却要求,凡是给教育增加现实意义的努力都必须充分考虑新媒介的作用。可见,在新媒体时代,大学在大学生媒介法律素养教育中承担着主要的角色。那么,大学如何担当好这一角色呢?第一,大学要注重课程设计和教材建设。媒介法律素养教育是大学里的新兴事物,从初步接触到形成共识肯定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大学可以循序渐进地推行媒介法律素养教育,可先在全校开设选修课,让感兴趣的学生对媒介法律素养教育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在新闻学、传播学、编辑出版、电子信息等专业开设专业基础课程,或者专业拓展课程,或者学科平台课程,这是对与媒介联系比较密切专业的学生的专业素养的培养。最终,通过政府与大学的共同努力,把媒介法律素养教育内容纳入大学课程体系,使所有的大学生都从这门课程受益,这才是大学媒介法律素养教育目的之所在。随着媒介法律素养教育授课实践的深入,教材体系也要不断地完善。媒介法律素养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系列教材的综合培养。目前而言,媒介素养教育、大众传播法、媒介伦理等教材基本上已近成熟,但尚没有现成的媒介法、媒介法律素养教育方面的教材。这是专业教师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好的教材有助于更好地开展教学,所以,教师一定要在教材的选用和撰写上下足功夫。第二,要加强对媒介法律素养教育的研究。教师除了媒介法律素养教育的教学之外,还要对媒介法律素养教育进行理论研究。研究与教学是相互促进的。教师只有更深入地认识媒介法律素养教育,才能更好地实施教学。反之亦然。第三,大学要积极创造大学生参与媒介实践的平台。媒介实践是对大学媒介法律素养课堂教育的补充。除了传媒类的大学,普通大学校园里的媒介资源是非常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大学生参与媒介实践的需求。这样的媒介环境难以对大学生的媒介理念和媒介习惯产生良性的影响。因此,大学要积极与校外媒介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尽力给大学生提供媒介实践平台,让大学生真正成为媒介实践活动的主体。通过媒介实践,可以使大学生熟识媒介的本质,知晓媒介产品的制作过程,懂得如何合理使用媒介,正确行使媒介权利,勇于承担媒介的社会责任,做一个合格的专业媒介人或现代公民。

  3.专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推广媒介法律素养教育

  随着媒介法律素养教育逐步达成社会共识,就会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主体积极参与的繁盛景象。媒介法律素养教育协会、学会、研究机构等专业组织会应时而生,成为媒介法律素养教育研究和推动的重要力量。专业组织一般由科研机构、院校、传媒机构、社会自愿者组织等设立,少数组织可能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专业组织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具有不受行政机制的制约、研究机制灵活、运行效率高的优势。从媒介素养教育的实践来看,正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间组织和团体的自发行为,掀起了人们对媒介素养教育的广泛关注和研究的热潮。专业组织可以通过研讨会、讲座、年会、网站论坛、科研立项等形式,组织、宣传、倡导、推广媒介法律素养教育。专业组织庞大的网络系统和丰富的社会资源可以确保媒介法律素养教育有一个开放式的交流渠道,便于国内交流和与国际接轨。专业组织在推广媒介法律素养教育上的优势发挥,不仅可以拓展大学生的视野,而且可以提升媒介法律素养教育的进程。

  4.媒介组织:严格把关,杜绝媒介产品泛滥

  在市场经济下,绝大多数的媒介生产是一种商业行为,绝大多数的媒介产品是一种商品。媒介组织生存的前提就是赢利。媒介组织的趋利性与媒介法律的要求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当下的媒介产品可以说是大杂烩,良莠不齐。不论作为受众,还是作为传者,大学生在消费媒介产品时应该抱着谨慎的、理性的态度。而现实中,只有很少数的人有意识地控制和管理个人的媒介使用实践。那么,媒介组织就必须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在充分发挥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作用的同时,尽力防止其对大学生的消极影响。撇开无意义的“保护主义”与“非保护主义”的争论,媒介组织应该在遵守媒介法律的前提下,在媒介品种设计、诉求(服务)对象、节目时段、内容安排、收视率(点击率)、市场、控制权以及相关议题设置等环节上都必须遵循媒介自身特有的运作规律,严格把关,杜绝媒介产品泛滥。这样做的好处是,既能防患于未然,又能发现问题及时矫正,保证大学生能享受到越来越多的优质媒介产品和越来越好的媒介生态环境。媒介组织做好媒介产品“把关人”,其本身就是对媒介法律素养教育最有说服力的宣传和支持。

  5.大学生:自觉提升自己的媒介法律素养

  政府、大学、专业组织、媒介组织都是媒介法律素养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它们在大学生媒介法律素养教育中各尽所能,推动了媒介法律素养教育的发展。但决定大学生媒介法律素养高低却不是取决于这些外部的因素,而是取决于大学生自身。因为只有内因才能决定事物的根本属性。大学生媒介法律素养教育最终目的必须落实到人本身,即大学生自己。在新媒体时代,媒介在大学生成长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媒介法律素养是现代公民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具备媒介法律素养的人才才能够与时俱进,引领时代潮流,迎接未来的挑战。大学生必须利用一切可资利用的媒介法律素养教育资源,努力提升自己的媒介法律素养,做一名合格的现代公民。

  总之,大学生媒介法律素养教育的实施不仅需要政府、大学、专业组织、媒介组织、大学生等主体各尽职责,而且需要它们全盘考虑、通力协作,发挥“合力”作用。大学生媒介法律素养教育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绝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但它作为一件影响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值得全社会持之以恒地为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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