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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制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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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司法腐败是制度性的权力腐败 ,因而司法改革的主要问题是从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以国家权力为本即官本位的司法制度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现代民主的司法制度的转型问题。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司法制度理论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司法制度理论论文篇一

  《 试析如何塑造监狱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 》

  论文摘要 现阶段,核心价值观从广义上来说就是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的利益为标准,在全社会实现平等、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依据警察的本质“是国家和人民利益忠实的维护者”“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本文在日常青年警察教育管理中,将“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作为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青年民警树立正确的核心价值观,以忠于职守,亲民爱民之心展现新时代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对于构建和谐监狱起着重要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监狱监区 文化建设 依法治国 核心价值观

  本文结合监狱监区工作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在新时期如何使青年民警进一步弘扬优秀传统,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理念,塑造积极向上的核心价值观,营造警民鱼水情深的和谐氛围。

  一、用党的先进理论筑牢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基础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在年轻干警管理上,我们注意把握好严要求而不苛刻的原则。我们十分注重年轻干警的理论学习,定期举办年轻干警研讨会,或是直接与他们面对面的思想交流,从而进行思想作风整顿。2000年毕业后的大学生,虽然专业知识强,业务素质好,政治素质也过硬,但工作时间短,工作经验少,管理能力弱。因此依据专业特长,使他们成为多项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如狱政、侦查、罪犯生活等工作,放手让青年干警去干。只有通过实践的摸爬滚打,加上老一代干警的经验指点,才能发现实事求是的真谛,才能老老实实做人和老老实实办事,严于律己,接受群众的批评,勇于自我批评,而不是夸夸其谈、哗众取宠;才能进一步解放思想,建立新时期所需要的新理念,诸如竞争观念、效益观念、自主观念、创新观念,公平观念、民主及法制的观念等等一系列新的观念。

  (二)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

  要以三种观念牢牢把握“依法治国”的含义: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青年干警切要戒骄戒躁,尊重罪犯的合法权益,作为押犯单位,从罪犯最关注的狱政管理、分级处遇和减刑假释等环节入手,指导青年干警全面细化考核条款,加强考核管理;作为监狱的医疗部门,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指导青年干警积极钻研业务,认真对待每一位病犯,重视维护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权。二是维护法律权威,坚决杜绝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对待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活动要依据《刑法》,《监狱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办理。坚持法制学习制度。每周抽取一个半天,集体学习法律法规,深化学法用法相结合,同时邀请专业法律人士为干警解疑答惑,推动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

  (三)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__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青年人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中流砥柱,只有紧紧围绕在群众周围,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在日常工作中,作为罪犯这一特殊群体押犯单位,能够解决犯属的后顾之忧,如夫妻离婚问题,孩子抚养问题等等,争取罪犯的合法权益,对于稳定社会和谐安定起到积极作用,才能得到社会群众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坚持群众立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体现了对群众历史地位和作用的深刻认识,体现了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体现了对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坚定追求。对青年干警宣传群众立场的思想文化工作,就要始终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去宣传群众,以对群众的满腔热情去服务群众。

  二、用警察的使命意识作为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的不竭动力

  为了寻找塑造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动力,某监狱监区开展“警察的使命意识”为中心内容的文化宣传月活动,结合监狱文化建设,精心设计活动方案。一是宣讲教育明方向。通过对先进事迹的宣讲,激发青年干警爱事业、干事业的热情。二是座谈讨论聚意识。新老干警围坐一起,探讨“监狱人民警察应该树立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念”“监狱人民警察应如何履行自己的使命”等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意识。三是交流互助提素质。组织优秀青年党员与新民警进行经验交流,结成互助对子,帮助新民警提升爱岗意识和职业素质。四是职场体验拓思路。通过邀请社会先进人士与监狱民警开展面对面的职场交流座谈,查找差距,开拓思路。五是社会服务树形象。利用监狱监区专业特长,带领青年干警到社会福利机构参加社会志愿者活动,为群众进行服务,树立起监狱人民警察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

  通过一系列文化教育活动,不少青年干警发出这样的感慨:“人民警察就是要用赤诚之心保卫人民安居乐业,用忠甘之胆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用一腔热血铸就光荣的使命对于人民警察来说“穿上湛蓝的警服,接受着百姓注视的目光,心中的自豪感、责任感油然而生。肩负起神圣的使命,为了百姓生活安居乐业,让服刑人员走上正轨,是监狱人民警察不懈的追求。”

  三、用过硬的业务素质锻造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展示平台

  著名的波音公司以“领导航空工业,永为先驱;应付重大挑战和风险;产品安全与品质;正直与合乎伦理的业务;“吃饭、呼吸、睡觉都念念不忘航空事业”作为企业价值观。可见,过硬的业务素质也是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展示平台。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建立一支召之即来,来则能占,战则能胜的强警队伍

  一是政治素质:人民警察要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忠诚是人民警察最可贵的品格。忠诚于党是人民警察最重要的政治要求。忠诚于祖国是人民警察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

  二是业务素质:青年干警要有严格执法的能力,果断的处事能力,灵活的应变能力,多面的协调能力。为了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我们坚持“早压担子早成才,少压担子难成才,不压担予不成才”的用人思想,大胆把年轻干部推上岗,在实践工作中锻炼成材。

  三是文化技能素质:在知识爆炸,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社会犯罪呈现出现代化、技术化的趋向,要求我们干警知识面宽,业务知识深,思维敏捷,逻辑严密。

  四、用时代精神塑造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氛围

  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奋勇争先的时代精神要求我们青年警察要有奉献和荣誉的使命感,要给他们创造一个讲奉献,知荣辱的文化氛围,奉献——人民警察要具备无私奉献精神,在困难和危险面前要无所畏惧。面对警务劳动的超负荷性、工作条件的艰苦性、执法环境的恶劣性和执法对象的危险性等,人民警察必须发扬无私奉献精神,甚至在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之际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教育青年干警把本职岗位作为践行警察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课堂,把日常养成作为践行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基本途径,真正把警察核心价值观作为理想信念来追求、作为道德情操来修养、作为行为准则来恪守。

  荣誉——人民警察要崇尚荣誉,做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崇尚荣誉是人民警察高尚境界的鲜明标志,是警察价值的崇高象征。用“读一本好书、写一篇好文章”,“听报告会、看好片子”的活动培养青年干警树立正确的荣誉观,把追求个人荣誉和维护国家、维护监狱的荣誉统一起来,以国家、组织、队伍的荣誉为荣,以国家、组织、队伍的耻辱为耻。

  青年干警是监狱工作的生力军,是监狱基层基础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和组织者。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世界是我们的,也是你们的,但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正在兴旺时期,好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只有赢得青年,才能赢得未来。因此塑造青年核心价值观,加强青年队伍建设,青年民警的参与,青年民警的努力,监狱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才能永远充满活力。

  浅谈司法制度理论论文篇二

  《 试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现实困境与派驻检察官制度的融合 》

  论文摘要 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两个基本手段。实践中,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虽已具雏形,但运作起来尚不够顺畅。本文从“两法衔接”机制的现实困境中分析原因,并试通过建立派驻检察官制度来为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提供助力。

  论文关键词 两法衔接 现实困境 派驻检察官

  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简称“两法衔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寻求建立的旨在避免行政执法过程中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实践中,两者又常常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时,可能就触犯了刑法,此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成刑事违法行为,进而行政执法就必须过渡到刑事司法。如何将这两者有机结合,形成对破坏市场经济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正是“两法衔接”机制的应有之义。

  一、“两法衔接”的历史由来

  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各方面的机制尚不够健全和完善,市场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相对较多,为此,2001年4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其中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国务院2001年7月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又提及“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的监督”。随后,国务院、高检院、公安部等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成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连接点,是“两法衔接”机制运行的法律基础,也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两法衔接”机制的现实困境及产生原因

  “两法衔接”机制的出现是源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全国各地都对该项工作机制的建设做了大量的探索工作,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有效进展,但很多问题也不断凸显。

  (一)有关“两法衔接”机制的立法尚不完善,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

  一是规范性文件的位阶较低,法律强制力不够。国务院颁布的文件一般属于法规这一层级,高检院的“两法衔接”相关规定属于内部工作规定,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往往不被重视,因为它们对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强制效力,行政机关是否严格依照这些规定执行全凭其自身对案件移送的主观认识,甚至有的行政机关都不知道这些规定的存在。二是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相关文件数量确实不少,但大多数都只是在形式上笼统地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类原则性规定来确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一些文件在移送案件的条件、程序、时间等方面也都作了规定,但实践中随意性很大,且对于责任承担的规定仍不够明确。

  (二)行政执法部门违规不予移送案件,导致检察机关得不到应有的配合

  一是出于保护部门利益考虑。行政执法机关掌握较大的行政处罚权,很多地区的行政执法机关罚款的多少都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紧密相关,有的甚至每年上级都有罚款的任务指标下达,因此有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本应由自己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一旦移交给检察机关,就等于丧失了对违法行为的控制权,会影响到本单位的实际利益,对于大部分案件都不愿移送。二是出于保护违法单位考虑。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罪案件,基本是发生在本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有些还是对本地区贡献很大的单位,对他们的查处势必影响到本地区的经济利益。因此,对此类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大多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执法机关不予移送该类案件。三是执法人员缺乏法律常识。部分行政执法人员认为已经经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问题,没有必要再移送检察机关给予刑事处理,或者根本就意识不到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完全不会想到要移送检察机关。

  (三)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缺乏有力的监督

  一是信息渠道不够通畅。目前,大部分地区都尚未建立网上信息共享平台,各地检察机关仅仅是依靠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联席会议、走访调查或查阅相关资料等传统方式来实施法律监督,无法有效拓宽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信息来源渠道。二是宣传不够到位。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不了解、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内部分工不够明确,整体对该机制缺乏足够的认识,衔接工作不可避免地处于被动状态,最终导致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线索随意性大,移送案件的质量较差。三是检察机关的现状导致监督不力。检察机关虽然拥有“一府两院”的较高地位,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由于对行政机关在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需求等方面存在依赖性,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影响力和约束力极为有限,这直接影响了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再者,目前检察机关干警较少、办案任务繁重,难免顾此失彼,无法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深入开展,多数都流于表面。

  三、通过推行派驻检察官制度完善“两法衔接”机制

  公安、法院、工商等机关都有设置“所”、“庭”一类的基层派出机构,向行政执法机关派驻检察官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种创新机制,同样也是检力下达基层的表现形式。派驻检察官制度主要是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能,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安排专门检察官常驻行政执法机关,深入了解其执法工作中的程序、方式、对象等,进而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工作制度。

  派驻检察官在参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中主要针对其相关执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尤其是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形进行监督,因此,向行政执法机关派驻检察官可以从多个方面为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作出贡献。

  (一)深入了解行政执法一线工作,积极开展调研为完善立法提供参考

  一是要从程序角度入手。对“两法衔接”机制涉及的问题,法律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各自的职责,完善相应的程序,使之明确有序,主要包括: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要件、移送方式和法定期限、受移送的机关、不移送或迟移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的内容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同时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社会事务、公共事务行使行政管理权,并提供相应的社会服务,对自身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此,应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相应的法律证明力,这样对于将来可能启动的诉讼程序也是一种合理资源利用。派驻检察官在日常工作中应着重注意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办案中的程序进行深入了解,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分析和挖掘两者之间的连接点,扬长避短,加速磨合、完善,形成有效衔接。二是要从实体角度入手。细化对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界定标准的区分,尽可能作到明确、具体、可操作,改变有法难依的现状,尤其是在违法情节、违法数额、危害社会程度及后果等方面的衔接,应尽量作到协调一致,防止出现逻辑上的混乱甚至相互冲突。派驻检察官在参与监督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着眼于发现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结合法理,细致分析行为的入刑条件及处理方式,为界定行为性质提出实质性、可行性建议。三是要赋予检察机关一些“实权”。如对行政机关案件处理结果的调查权、对不移送理由的质询权、对违法不移送的检察建议权,这些权力是法律监督权的组成部分,是与法律监督权同时存在的,唯有通过国家强制力去保障实施,才能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全面履行。派驻检察官在派驻工作中应重视实践,及时发现法律监督的盲点和难点,从取得实效的角度出发,确保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监督落到实处。

  (二)加强沟通和交流,寻求建立和谐统一的合作机制

  一是积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当前各地“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极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信息渠道不够畅通,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深入开展。派驻检察官在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日常沟通中应积极探索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在保密的前提下,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信息管理系统相互联网,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情况以及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判决结果等情况放在信息平台上,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二是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派驻检察官参与行政执法机关日常工作的法律监督,定期向派驻检察机关汇报,同时协调安排两机关之间召开不同范围、不同层次的各类联席会议,着重统一认识,共同讨论在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重大疑难案件,必要时形成会议决议,建立长效联席机制。三是加强情况通报,强化个案协调和沟通。派驻检察官负责加强行政执法机关通报查处相关案件的情况,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实行定期通报,推动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及时转入司法审查程序。针对个别大案、要案,要一案一报,通报需做到及时、准确,确保派驻检察机关能随时掌握案件情况。

  (三)及时了解案件全过程,实现全方位检察监督

  一是实施提前介入制度。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所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尤其是重大、疑难案件,派驻检察官应立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双方共同研讨案件是否达到应该刑事追诉的标准。同时,通过提前介入培养行政执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诉讼证据意识,引导取证、固定证据、分析证据情况和该类案件定罪的证据标准。二是完善移送案件的跟踪制度。派驻检察官不仅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移送实施监督,同样对派驻检察机关办理移送案件也给予应有的督促。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给予高度重视,集中优势力量、快速办理,并将案件办理进度通过派驻检察官及时反馈给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向行政机关详细说明法律依据,对于典型案例,可以提出在今后办理此类案件及如何取证等方面的司法建议。三是善于总结,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检察机关作为“两法衔接”机制的主导者和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机关、公诉机关,有责任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在派驻检察官的日常工作中,可以及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中出现的问题,对此,可以由派驻检察机关组织行政执法机关人员深入了解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参与其所移送的案件讨论过程。通过上述方式,可以促进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进一步统一对案件的处理标准,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刑事证据意识,使“两法衔接”机制得以持续有效的运作。

  四、结语

  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对各地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来说,都是一个全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必须结合当前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稳妥地保障“两法衔接”机制可持续发展,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过渡过程中的检察监督工作。

  浅谈司法制度理论论文篇三

  《 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问题 》

  论文摘要 刑事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拘留措施、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等问题。由于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以更好地惩治法律和保障人权。

  论文关键词 公安机关 刑事拘留 法律监督

  刑事拘留,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间予以羁押,限制其人身自首的强制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较为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对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仅次于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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