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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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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法学论文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撰写毕业论文,是学校对其经过四年学习是否具备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能力的一次综合考察。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学本科法学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大学本科法学论文篇1

  劳动者法律意识培养及维权路径

  摘要:劳动者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无不体现着劳动人民的辛苦结晶。国家对于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已经引起了高度重视,不断出台相关法律条文或者政策,让劳动者在工作中享受到各项福利政策,让劳动者在为祖国做出重大贡献的时候也能够享受到国家所给予的生活保障与利益。但是,劳动者在现实工作中很多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极大地打击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甚至可能会计划其与单位的矛盾,造成恶性事件的发生。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发展劳动者的维权渠道,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劳动者在劳动中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具有法律意识能够让劳动者的利益得到维护,让劳动者明确自己在企业中的定位,能够增加其与企业谈判的筹码。可以说,劳动者只有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在企业中获得生存与发展。

  (一)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中存在很多企业,为了追求其一己私利而完全不顾及劳动者的权益,无限期让劳动者加班,不按照规定时间工作,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加班完全没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等等情况,都让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劳动者如果没有任何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则只能听凭企业或者单位的“调遣”,没有任何维护自己权益的想法与行动。

  (二)有利于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

  我国一直强调“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利益,让人们在国家的法制建设中享受都其本应享受的权益,这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如果劳动者无法实现其在劳动中的切实益处,依法治国就成为一句空谈,我国的法制建设也无法得到有效推进。

  二、劳动者维权途径

  劳动者在工作中如果遇到不公平待遇,便需要进行维权。如何进行维权,如何通过维权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是劳动者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本节就劳动者的维权途径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企业内部协商和解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了在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时候,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与企业发生冲突,可以寻求与企业内部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此方式不是处理争议的唯一方式,但是其应当说是对于劳动者来说最为经济、快捷、方便的方式。

  劳动者可以首先与企业就工资、福利等内容进行谈判,最好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因为其和解协议可以作为之后法律维权途径的有力证据,因此,劳动者与企业的协商和解方式不仅能够节约其经济费用、时间,还可以为其以后的维权之路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申请工会参与维权

  工会是一个企业与劳动者进行对话的渠道,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部门组织。维护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公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其责任所在。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申请工会参与到其与企业的对话中,让工会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代表员工与企业进行交涉与谈判,力争为其争取到最有力的保障措施。一些影响重大的公会还可以参与到群众性的重大事件中,为群众争取利益提供了很好的渠道。

  (三)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遭遇的时候,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获得来自劳动行政部门的帮助,劳动行政部门也有职责帮助劳动者进行相关费用、薪金的追回。

  同时,劳动者在发现单位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时候,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同样有责任对被举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单位有违法劳动法的行为,要对其进行严肃处理。这为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成为劳动者投诉的“娘家部门”.

  (四)进行诉讼维权

  劳动者在工作中权益遭受损害的时候,还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劳动争议诉讼方式是劳动者获权益维护的最终方式,其能够让劳动者与单位间的维权争议得到最终解决。选择此种劳动争议维权方式需要员工自己保存好对自身有力的相关证据,在进行诉讼之前做好充足的准备,以便于仲裁机构或者法院通过对劳动者有力的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与判决。

  三、结语

  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推进其进程则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努力。只有全社会共同抵制企业、单位的不法行为,才能让劳动者在工作中获得公正待遇,才能让劳动者在国家法制体制下获得更加幸福的生活。

  参考文献

  [1]唐鑛,谭泓。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动力渊源与发展趋向研究[J].东岳论丛,2015,07:5-11.

  [2]张旭。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及对策探析[J].江苏理工学院学报,2015,03:18-24.

  大学本科法学论文篇2

  当前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现状与对策分析

  一、引言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建设深入开展背景下大批量涌入城市务工农民的统称,这是中国工业化、城市化与农村人口非农化未能同步发展条件下出现的一个独特社会群体。几十年来,农民工在国家的城市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社会地位也在逐步得到认可和提高,国家官方文件中“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类似的表述就是明证。

  客观地说,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在不断提升,特别是进入新时期以来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进一步重视,农民工的经济待遇、社会保险等都有了明显改善,但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依然很严重,尤其是在法律纠纷方面总是处于绝对“劣势”,可以说农民工依然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中的一个“弱势群体”.造成当前局面的因素固然多种多样,但是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欠缺无疑是一个关键问题,这也是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一个核心要素。

  二、新时期农民工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现代社会中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主要包括两层涵义:其一,公民在认同尊重国家宪法与法律权威的基础上,以之为自身行为准则,进而自觉遵守法律;其二,公民能够基于平等观念要求他人和公共机构尊重法制权威,自觉在法律约定范围内做人行事。农民工法律意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子概念,是指农民工这一特定社会群体在特定环境下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具体来说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为基础的法制体系下,农民工对当前法律以及现有法律现象的主观性综合认知评价,主要包括农民工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对现行法律现象的价值评价、对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认知态度等。新时期以来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的日益加速,持续增长的农民工已经接近3亿,而且广泛分布在全国各地继续为城市建设做着贡献,尽管生活条件与社会地位依然在提高,但是农民工法律意识欠缺的状况依然严峻。

  第一,农民工的法律知识欠缺。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主要内容,也是农民工法律意识能否提高的基础,但是长久以来由于所处环境的限制,新时期农民工无法接触系统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导致他们对国家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相反其内心则是灌输了一套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法律文化”,即以“以情代法、以情为上、以和为贵”为核心思想的处事方式。

  早在2007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通过调查指出仅有 16.7﹪的青年农民工对与之紧密相关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真正了解,78﹪的青年农民工只是了解很有限的一点常识,剩下的少数青年农民工对这些法规几乎一无所知。而年纪稍大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基础更是薄弱。农民工对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这些与之工作生活密切关联的法律法规尚且了解不多,而对《民法通则》、《刑法》、《社会保险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更为具体法律法规的联系与区别更是“一头雾水”,因此当出现纠纷时,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农民工通常采取非法律途径来解决,要么是选择“私了”手段,要么是采取暴力报复、静坐上访、集体围堵等过激手段,结果造成形形色色农民工“自我救济式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影响了法制化进程。

  第二,农民工对法律现象认识不到位。

  除了自身法律知识不足之外,由于自身心理素质、传统观念以及某些社会不良现象的误导,农民工法律信仰严重缺失,从而造成对法律现象认识错位的现象。几千年来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深刻影响着农民工的价值观念,使其对权力或权威极度迷信依赖,尤其是看到社会上一些个别的典型“人治大于法制”现象时,他们更是对法律产生抵触怀疑情绪。一般来说,农民工自己也认为属于“弱势群体”,与用工单位相比,他们不可能找到更强大的“后台”,于是在处理各种纠纷时就采取非法律途径,比如农民工在处理由于工作环境恶劣导致的职业病纠纷时,由于没有切实的证据,也一厢情愿地认为人脉关系不够,就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默认方式或者采取“跳楼自杀”、“武力要挟”等极端方式,这非常不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三,农民工对法律权利义务不清晰。

  很多农民工基本都是在按部就班地工作,只要能拿到报酬就可以,而根本不会过多考虑过其应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其应享有的权力不是很清楚,导致合法权益轻易受损。我国各地区都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即农民工在当地工作时其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工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而且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工作时必须支付额外工资,但不少农民工往往由于没有清晰的权力认识导致利益受损。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农民工应享有的合法权力,而且试用期必须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同时有权不履行非法的劳动合同,而现状是不仅很多农民工没有与用工单位签劳动合同,而且在已签的合同中不少是不合法的,试用期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是没有保障。农民工不仅对享有的权力认识不清晰,而且对应尽的义务也是模棱两可,比如农民工应当严格按照劳动纪律完成任务、安全生产、提高技能等,但是不少农民工习惯“我行我素”,特别是在安全生产纪律方面“麻木不仁”,结果造成事故时双方互相推诿,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四,农民工的守法意识不强。

  农民工虽然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很薄弱,但在守法方面更是意识薄弱。据统计,在城市当中农民工已经成为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群体,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这在农民工最为集中的东部沿海地区最为明显,据广州大学人权中心对新时期农民工犯罪状况的一项调查看到:农民工犯罪低龄化趋势加剧,90﹪左右的人都在 26 岁以下,侵犯财产的案件达到 80﹪以上,其中抢劫抢夺的占一半以上,而且暴力化倾向日益加重。新时期农民工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而就主观来说,守法意识观念的薄弱是一个根本问题。

  三、提高新时期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对策分析

  通过现状梳理发现,新时期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观,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影响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顺利推行,而且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因此社会各界应当齐心协力,下大功夫来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

  第一,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强化农村基础阶段教育。

  新时期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的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在新时期农民工群体中,初中学历或低于初中学历的人数占一大半,他们很少采用法律手段去维权,而为数不多的较高学历者则在法律维权方面明显好很多,因此提高文化素质是根本之路。大力发展农村基础教育虽然不会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却是必不可少的基础,唯有青少年的文化素质提高了,他们才能具备较好的学习能力,才能接触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进而提高法律意识。

  第二,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

  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知识培训,因此要加大对其法律知识培训。除了采用多样化的手段进行普法知识宣传外,国家要制定相关制度督促用工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农民工进行专业培训,首要的是进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关乎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法律培训,既要让农民工明确应享有的法律权利,也要让其知道应尽的义务。

  第三,建设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制度,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公正规范的执法行为本身就是农民工亲自参加的法律实践行为,也是对农民工的一场生动真实的法制教育。只有当执法、司法人员以其行动向农民工证明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是农民工可以信赖的保护自身权益的救济手段,农民工才会对法律产生认同感,并最终树立自己的法律信仰。这样广大农民工才会相信法律,相信法治,才会自觉地学法、用法、守法、护法,逐步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第四,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引导帮助农民工提高法律意识。

  短期来看,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可能立刻提高,但他们依然是法制领域的弱势群体,这就需要国家及时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工作网络,拓宽、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渠道,同时一定要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简化手续,可以开通农民工绿色通道,随时随地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争取让其在没有或者减少负担的情况下积极进行法律援助,既保障现有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又要让农民工看到法律的权威和作用,从而引导提高其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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