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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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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论文

  法律是依托权利而存在的,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有着强制力和约束力。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道德法律论文篇1

  从道德法律化到法律道德化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道德秩序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从历史上看,法律秩序的形成来自于道德的法律化,然而并非所有的道德都需要法律化,将道德法律化的途径也是需要严格控制的;从动态上观察,道德与法律存在着相互转化的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也将促使法律道德化,提高国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将一些原本属于法律调整的道德问题重新交回道德进行调控,既能在发展中保证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能维持社会应有的道德观念。

  关键词: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相互转化 一、道德法律化

  (一)道德秩序向法律秩序转变的原因

  其一,牺牲统一的道德观是社会进步的选择,多元社会观念的形成意味着传统观念逐渐瓦解、多元化道德观逐渐形成,即道德观念的分裂使得法律不得不产生。

  其二,法律是伴随着道德分裂、人口流动和社会分层与分工的出现而出现的。社会利益的不断分化,使得社会矛盾不断突出,此时如果不依靠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来调整社会秩序,社会则会在不断激化的矛盾中消失。

  其三,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可预测和引导的功能,使得生活在社会中人们获得了一种确定的秩序。在这种变迁中,旧的制度渐渐跟不上社会的需要,法律逐渐从中摆脱道德和人们的主观意识的束缚,而成为科学完备、逻辑清晰的确定化体系。

  其四,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在不变的环境中,习惯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是容易形成的,但个人并不能意识到自己是独立存在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自我意识的强化,个体挣脱了自己和群体联系的纽带,人们开始处于变化中,这种变化带来了不安定和自我防护,于是便需要法律这种更有效的保障来维护。

  (二)道德法律化――道德秩序向法律秩序转化的方式

  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不是对道德直接进行吸纳的,而是通过从道德到法理再到法律的转化。伦理具有强烈的主观性,需要将其体现的客观性提炼出来,转化为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可衡量的标准,且这些标准需要符合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并不是所有的道德伦理都能并都需要转化成法律的,道德秩序向法律秩序的转变不仅不意味着道德的瓦解和消失,反而更是道德形式不断多元化的表现。

  现实中道德向法律的转变有着直接转化和间接转化两种方式。道德向法律直接转化一般表现在法律原则中,法律原则可以用来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同道德一样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都没有相关的处理后果,此时只要将合适的道德观念抽象成道德规则,然后转化成相应的法律原则即可;道德向法律的间接转化体现在造法者运用技术性手段将道德转化成各种法律规则及法律文本,即立法者在立法时受现实中存在的道德观念的影响,运用一些逻辑手段等,将道德观念进行统一和明确,最终以法律规则的形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道德的法律化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同时它也存在着缺陷和法律难题,但权衡利弊,从社会的发展来看,秩序是首要的,道德法律化的优点大于其缺点。

  二、法律道德化

  (一)法律道德化的可行性

  法律秩序向道德秩序的转化能否可行,关键在于两个方面:其一,人性可否改变;其二,人们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外在环境是否可变。显而易见,第一点的改变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是道德秩序的实现是有待于每个人自己的人性能力的发挥。第二点在法律道德化的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是可以将原先道德法律化的事情重新交回道德进行调整的,如性自由的选择,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如今的法律是不再过多干涉的。

  从法律的道德化到道德秩序的实现是一个不断前进的过程,是公民自我修养和法律素质不断提升的过程。法律秩序向道德秩序的转变并不是一个制度的衰退,而是社会公众素质和道德不断提高的象征。

  (二)法律道德化――从法治初始到法治成熟再到德治的过程

  亚里士多德曾提出了历史上最为经典的关于法治的界定:“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①法治的初始是大部分人基于对法律强制性手段的威慑力而遵守法律,且此时的法律可能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存在差异;当一个社会具备良好的法律规范,并且社会中的绝大数人都是自觉遵守法律时,法治已达到成熟阶段;当一个社会普遍遵守法律的人不仅是认同法律规范的也是认同法律背后所阐释的道德观念时,这个社会便开始向德治进行转化了。由此可见,法治和德治是可以相结合,并相辅相成的。

  三、结语

  法律和道德的共同目的都在于形成有效的社会秩序。从道德法律化到法律道德化的相互转化中,链接二者的重要枢纽即为正义。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根本目的,也是道德的一个基础。道德法律化的起点是正义,原因在于正义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的需要;法律道德化是以道德的义务心态对待法律义务,这个过程如以正义为出发点,才能更好的实现。

  [注释]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出版社,1983:199.

  [参考文献]

  [1][英]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M].智振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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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

  [4]胡旭展.论法律源于道德[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4).

  [5]程明.试论道德的法律化及其限度[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7(2).

  道德法律论文篇2

  浅谈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摘 要]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一直是法哲学无法解释清楚的问题。法律是依托权利而存在的,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有着强制力和约束力。道德就是约定俗成的规矩,大家都要遵守,但是它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文章首先介绍了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概念,然后揭示了两者的法哲学倾向,同时确定法治这一社会基础。

  [关键词]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法哲学;德治思想

  道德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底线,也是一个社会人们共同价值观的体现,是约定俗成的规矩,其存在的时间很长,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基础。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的行为更加规范,明确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定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一、概念解析

  道德法律化简单说就是某一个国家将自己的传统或某一道德理念、道德原则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其法律效力,在立法过程中也会对原有的道德观念进行一定的补充,使其更加规范、更加合理。道德法律化有很多解释方式,这是最简单的一种,同时道德法律化也有很多的内涵,这里总结为两点:道德被国家所认可,并上升为国家的法律;道德成为法律后,道德的价值就成为法律价值,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这不能把道德法律化简单认为是立法过程,它只是要经历这一步,但道德渐变为法律不只是立法的过程,道德变成法律还包含了执行法律、遵守法律以及司法过程,不单单是立法。

  法律道德化是基于人们强烈的法律观念,要求社会成员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合理利用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在人人守法的基础上,通过时间的催化,让法律变成人们日常自觉遵守的道德。但是要注意,法律就是法律,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道德化也不能简单认为是执行法律,它还包含了司法过程和立法过程。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同时包含法律执行和一个司法程序,某种角度说它们是统一的,在法哲学领域它们是一致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向,用辩证法看,它们是一个问题的全部周延,是统一的。

  可以这样认识这个问题,道德法律化就把道德变成法律,其中心思想就是道德就是法律;法律道德化,同样被简单认为是法律就是应该遵守的道德,其中心思想就是法律就是道德。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它们都在表达法律就是道德,道德就是法律的中心思想。所以说它们是统一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向,是辩证统一的。它们都在模糊法律和道德界限,法律被逐渐道德化,成为可有可无的形式,道德进化为法律,除了具有传统的观念约束外,开始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也是道德观念发展的必然。我们的分析都是基于法哲学,法哲学是以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的,并不是针对某一条法律的,它通过抽象的分析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可能法哲学的某些观点会超乎我们的预想,出现一些颠覆性的结论,但它还是在揭示法律的本质,法律在将来会不会消失本来就是一个不可预想的结论。

  二、法哲学角度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

  道德和法律自古就有,从历史的角度看,不同国家的道德观念相差很多,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对同一问题多数国家有相似的观点。随着经济全球化,各个国家的法律观点将更趋于统一化,但是道德观念却是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国家几百年甚至几千年历史所留下的,各个国家的道德观念差异很大。同时,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也是基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条件来说的,无论是道德的约束力还是法律的约束力,都要基于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

  我们一再提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这是因为看到了法律和道德的好处,认识了它们的区别,但是往往忽略了道德和法律的局限性和它们的法哲学倾向。法律和道德的转化是基于社会需求的,例如,现在我们的法律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及确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保证人们的权力和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些情况下法律的约束力存在缺陷,约束力不够,强制力受到制约,人们也会转而寻求道德帮助,依靠道德约束力达到效果。这也是道德法律化的社会原因。

  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人为因素,在法律出现漏洞和不足时,往往需要及时修正,这就需要一个立法过程。立法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一项极其重要,极其耗费人力财力的任务,而且新的法律是否会触及敏感问题,引起社会问题,甚至还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为了保证安全和及时,一些急功近利的做法就是,把已经存在的、而且有一定效果的道德加以规范,使之成为法律。这样加快了道德的法律化,同时使得人们对于法律和道德界限开始模糊化,法律被道德化进程也就加快了。

  由于法律调整内容的重大性、全国统一性,这些都决定了法律调控成本的巨大性,因此法律对一些较小利益纠纷是不适合的,虽然有些为了一元钱的事闹上了法庭,最终赢了官司输了钱。相比之下,道德以约定俗成的、社会舆论的,风俗习惯的方式去调节一些较小的利益纠纷就好多了,甚至收益也较好。

  成本收益对比以后,有些人就更加倡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追本溯源,我国古代就有“以礼入刑”的传统。上面是对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这个概念的原因简单地剖析了一下,其实,是社会需求、市场经济的需求促使了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产生。那么,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原因的本质是什么?或者说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原因是什么?又或者说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倾向是什么?为什么会在我国产生这种法哲学倾向?这种法哲学倾向的精神实质是什么?

  (一)道德和法律自古就有,从第一个国家的成立就有了法律,而道德的存在可能更为长远,也许出现第一个部落的时候就已经存在。

  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又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们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基础,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如果说经济结构是构成社会的基础,那么道德和法律就是从基础到高层的一条线。道德和法律可能相互对立,也可能是相互辅助。正因为两者之间的这种关系才导致了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很容易造成泛道德化的法律以及法律的虚无。如果法律和道德没有了界限,法律包含了道德,而道德也被给予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人们就不再有道德自由。任何规范只要有了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都将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那么这也意味着这一规范的消失,道德也是一样,道德的消失将导致社会不再存在底线,社会不再存在共同的价值取向。

  (二)道德法律化的法哲学倾向最终将导致人治思想。

  自古中华民族就是一个礼仪之邦,也是一个伦理民族,从第一个统一国家出现就一直是以德治国的思想,历来就是“德主刑辅”,人们也逐渐习惯了以德治国。在这之前,儒家、法家、道家等都是平等的,整个社会也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大家都秉承“兼爱”的思想,这时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实际上是朝着正确的思想进行的。但是董仲舒这一观点的提出打破了这一平衡,当然董仲舒提出这一观点也是有他自己的原因,因为他看到了“法治”带来的秦朝灭亡。但是“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经过历朝发展,达到了至善至美,但同时也使得法治严重缺失,也就是社会没有一个非常规范、具有强制力的文本。仅仅依靠仁爱是不能规范社会的,所以,朝代的更替还是依然存在,覆亡和建立一直交替,这就是道德带来的人治。

  (三)就像市场需求决定了生产对象,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也是基于社会需求的,但是还有一个间接原因就是人治思想和德治思想。

  长期以来我们的国家都是人治和德治,这导致了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它们之间互为动力系统,又互为结果,使得一直发展。人治和德治导致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而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也将导致人治思想和德治思想的泛滥。

  (四)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倾向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基础。

  中国是大陆国家,以农业为基础。其哲学基础是“上农”。为什么会是“上农”?因为在农业国家里,农业是基础,商业是目的,土地是国家的根本,所以,贯穿中国历史的一些思想、政策都是围绕着土地的分配、利用。这种特点的国家,农民被牢牢地束缚在一块土地、一个地方,不能自由地流动,因此,农民是不自由的。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地位低下。地主就可以对农民专制。自然经济是自足的,不需要交流产品,是封闭的,不自由、不平等、封闭、任意性的特点是产生专制制度的土壤。专制制度产生后,必然走向“德治”、“人治”。

  三、坚定依法治国的思想

  现在我国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很多社会矛盾同时存在,一些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也不完善,但这只是改革的一个过程。我们注意到现在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开始出现,在法律无能为力时人们往往寻求道德的帮助。所以,国家提出了以德治国为辅的策略,我们一定要清楚认识到,法治是主,德治是辅,不可颠倒。西方有句名言:“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笔者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我们在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过程中,努力克服其法哲学倾向——德治、人治,从而真正贯彻依法治国思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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