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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班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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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班毕业论文

  法律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本科班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律本科班毕业论文篇1

  浅析公民的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的培养

  【摘要】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面对并不理想的法律信仰现状,如何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信仰意识是法学学者不能回避的问题。只有分析清楚法律信仰的涵义、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及成因,才能找到培养公民法律信仰意识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民 法律信仰 权利意识

  自1991年梁治平首次译介《法律与宗教》一书以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一直是法学研究者们的口头禅之一。法律信仰也进入了法学的研究视野,这种现象表明作为衡量一个国家能否称之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法律信仰,已经纳入法学的基本研究范畴。

  法律信仰的基本理论

  对于信仰一词的研究,不应仅局限在宗教学、心理学研究中,而应该在广泛的领域里进行分析,例如法学。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哲学家康德的观点,他认为,信仰是一种“确信”,但这种“确信”和意见、知识的确信不同:意见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没有充足理由的判断,知识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有充足理由的判断,而信仰则是人们在主观方面有充足理由,也就是在信仰者看来是确实可靠,而在客观方面却得不到充足证明的一种“确信。”②该观点把信仰和意见、知识进行了比较,得出了信仰的特点,较之于前面两种观点,更具有说服力,但是并没有包括信仰的所有特点。信仰是指人类对某种事物的极度信任和崇拜,并把该事物作为整个人类运转的最高指南。亦就是说,信仰的主体是人类,信仰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情感,且在人类的心中,该种事物比生命还要重要,并认为只有该种事物才能实现人类的最终价值。

  关于法律信仰,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一个牵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乃至伦理学的概念,由于其牵涉面广,以致要用几个简明的文字得出一个符合定义要求的概念之前,适当讨论一下信仰一词的含义是有必要的。”③该观点并没有对法律信仰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只对信仰涵义的外延进行了粗略的概括。

  在众多观点中,有一种颇有影响力的观点认为,法律信仰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所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④这个观点较为全面地解释了法律信仰的涵义,既确认了信仰的主体,认为只有人类才会有这样的情感认知,分析了人类做出该做决定的条件,也明确叙述了该种事物在人类心中的至高地位。

  综合对信仰和法律信仰的分析,法律信仰就是指人类在科学、理性地分析选择后,对法律产生了极度信任和崇拜,坚信只有法律才能保护和实现人类的最高价值,并把法律作为整个人类社会运转的最高指南。

  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现状及成因

  不难看出,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现状并不理想,从“法律信仰”这一概念被提出,就遇到了很大的阻碍,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现状,对于这个问题已有多位学者进行过论述。

  历史陈旧思想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的缺失。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确定了封建君主是一切法权渊源的基本格调。在历史上,统治者虽然也用法律作为统治工具,但“法”即“刑”,是一种赤裸裸的暴力,再加上时有发生法被滥用的现象,使民众对法有一种排斥的心理。在儒家文化长达两千年的浸润下,已不知不觉形成了一种难以更改的定势思维:君主权威,服从乃天理。再者,我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人们在这种伦理道德的教育下与人交往、行事。

  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持,而是靠宗法、伦理纲常来维持。这些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至今还影响着部分民众,阻碍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使民众的权利意识被逐渐淡化,致使在传统中国不可能出现法律信仰意识。正如清朝法学家沈家本先生所言:“自来势要寡识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衰也。”

  法律自身的局限阻碍法律功能的发挥。法律信仰根植于公民对法律深切的信念,而这种信念首先源于法律所体现的法律功能的发挥。如果一部法律给人们带来的只是不便,甚至是损害,那么,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却也很难被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成为他们的信仰。

  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法律,才能引起公民内心的诚服和坚信,才能期待公民的奉行和呵护。我国现行法律中有些条文不够严谨、具体和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其不足之处都会显现出来,任何缺乏科学性的观点和学说都只是自欺欺人的。法律的这些不完善之处,势必会严重影响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的发挥,导致人们对法律的错误认知。

  市场经济不完善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缺乏肥沃的土壤。法律信仰的产生是市场经济逐渐完善和法治进程逐渐推进的产物。我们的经济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市场)经济转变过程,经济体制仍处于转轨期。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观念上大多认为法治和法律并不那么重要,尚未成为公众日常生活的必备要素,最终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缺乏肥沃的土壤。

  有效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体现法律之功能。人们只可能对一个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能被人们心理所接受的良律产生信仰。所以法律自身的好坏对于公民是否会对法律产生这种信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立法机关就应该使制定的法律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稳定性。因此,完善法律体系,体现法律的各方面功能,是树立法律信仰的基础。

  树立法律至上权威的地位,巩固法律信仰的生成。虽然宪法信仰并不同于宪法权威,但是两者却有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获得了至上权威的地位,那么就更容易激发生成法律信仰,反之,则很难培养法律信仰的观念。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是整个社会的运转的最终指南。

  法治化的过程就是法律被崇拜信仰的过程,也是树立法律权威的过程。因此,法律若要被人们信仰就必须具有权威性,否则信仰只能是无水之源。美国法学家塞尔慈尼克认为:“强制不是法的内在组成部分,而只是法的外在支持条件之一;不应把强制作为法律现象的基准,法的概念的核心是权威。”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增强权利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的价值作用。法律意识(特别是权力意识)与法律信仰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法律意识的增强将促进人们对法的功能和价值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成。如果缺乏这种法律意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只能纸上谈兵,不可能得以实现。

  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明显的提高,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重点强调公民的懂法守法义务,却忽略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观念,所以普法教育在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还需进一步努力。只有让社会公众实实在在体会到了法律的功能和价值,并加以通过权利本位的宣传,才能树立起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

  加强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守法观念。“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执法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守法程度直接关系着法律信仰生成的成败。一国公民对该国法律的认识不仅仅取决于法律的内容,更主要取决于该法律的运行状态和执法机关运用时的态度。换而言之,司法是否公正、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守法观念的程度决定了法律是否将被信仰。

  如果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讲,法律只是字和纸的堆积物的话,试问谁又会去信仰这个没有实际意义的法律呢?“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⑤毋庸讳言,如果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守法观念,或者说守法观念薄弱,将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不信任,乃至产生对法律的藐视,法律将不可能被信仰。

  坚持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要使公民对法律产生信仰,其前提条件是公民对法律有足够的认识。那么坚持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才能加强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笔者建议将法律知识考试、考核作为工作录取、升学等的必备内容。只有真正理解法律,才可能从内心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项体制。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法治社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是法律信仰发展的基石。市场经济本来就是法治经济,因为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就是一种合法的取利思想。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模式就是公平、自由的竞争,而只有法律的调控才能满足这一条件,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当法律发挥了这一功能,普遍公众才会对法律产生一种新认知,即对法律产生的高度的认可,认识到法律是可以保护自己的基本生活,而不是妨碍到自己的生活,从而激发公众的法律信仰意识。(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

  ②康德:《逻辑学讲义》,许景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57~62页。

  ③谢晖:《法理信仰的理念与基础》,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6页。

  ④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⑤陈运华:“司法公正与法律信仰”,《探索》,1999年4月,第98页。

  法律本科班毕业论文篇2

  论法律之外的道德约束

  摘要 当今网络上流行这样一个名词――“人肉搜索”。虽然“人肉搜索”有着发掘真相与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但“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本文指出探讨“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背后所产生的正面效应是很有现实意义的,对“人肉搜索”我们应加以合理的规制,疏堵结合,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关键词 人肉搜索 隐私权 道德约束

  当今网络上流行这样一个名词“人肉搜索”。顾名思义,人肉搜索就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充当搜索引擎从而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也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当用户的疑问在正常的搜索引擎中得不到解答时,网民们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寻找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人肉搜索便应运而生。有关人肉搜索的具体案例相信大家也并不陌生,如贾君鹏事件、女子虐猫事件、华南虎事件、辽宁女骂四川灾民事件、林嘉祥猥亵女童事件、天价烟局长事件等。

  对于“人肉搜索”所带来的后果,网民们众说纷纭,具体态度呈现两边倒的趋势。一是极力抵制,认为人肉搜索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给相关人甚至不相干的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如贾君鹏事件所引出的网民对姓名为“贾君鹏”的几个“嫌疑人”的个人私生活的干扰。而另一种是极力维护,认为这是网络民意的体现,可以使某些贪官污吏或者无道德心、无羞耻感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如林嘉祥猥亵女童事件,犯罪分子依仗自己国家干部的特殊身份飞扬跋扈、甚嚣尘上,但仍旧敌不过网民的强大力量,最终得到了法律的制裁。“人肉搜索”如同一把锋利的双刃剑,一面强硬地打破网络与现实生活的界限,通过网络对社会生活进行有力的道德规范、舆论监督,积极地推进着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一面又不断地侵犯他人隐私、干涉他人的正常生活,甚至还引起网络暴力的蔓延。对此,笔者认为,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两面性,“人肉搜索”既然在当下这种环境中产生并存在,就必然有它存在的道理,其产生的利与弊我们应当一分为二地去看待。公民的隐私权固然重要,但因为一棵树而放弃整个森林的做法并不可取,探求“人肉搜索”在侵犯公众隐私权背后的道德约束层面上的积极作用也是十分有意义的。

  一、何谓道德约束

  面对铺天盖地的“人肉搜索”,社会各界人士分别有着不同的看法。在宪法保护者大力强调隐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背后,“人肉搜索”带来的为民除害、大快人心的积极作用让公众对此更加兴致勃勃、群情激昂。“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所以群众的言论在很大程度上也代表着某种共识。但众多网民顶着侵犯隐私权的风浪依旧对人肉搜索事业孜孜不倦,这不能不说明某种事实,那就是人肉搜索所带来的正面效应大过了负面效应,而这种正面效应正是法律所不能企及的道德层面所反映的问题。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的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在实践中,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在当今物欲横流的时代,道德所包含的评价标准大致可以分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

  1.社会公德指在人类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要求每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涉及到其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时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社会公德是一种约定俗成的道德,没有法律规定,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全靠社会去评定。

  2.家庭美德是指人们在家庭生活中调整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处理家庭问题时所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主要包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

  3.职业道德就是人们的职业活动、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是职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做好自己份内工作之外,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其内容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

  二、道德约束走入困境

  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约束已然成为了一项“弱约束”。人们的价值观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多样化甚至偏离社会主旋律,产生出各种各样的异化行为。中国古代的道德习俗常常将违反传统道德的人公示于众,甚至动用私刑,这是中国道德审判的基本样式,是狂热的“多数人暴政”。

  我们都知道法律是“最底线道德”,只要不冲破最底线的道德就不是违法行为。理所当然的,面对在道德层面上的受害者,相关部门不会主动提供援助也没有理由提供援助。而且法律法规在某些问题上也确实存在解决无力的现状。

  道德约束走入了困境,公民的道德沦丧日益严重。社会矛盾、公众矛盾也因此而激化,这时候就自然而然地有人充当“正义者的化身”,“道德警察”,投身网络“人肉搜索”,帮助弱者抑或净化社会风气。

  三、“人肉搜索”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的缺位

  曾经有人对中美两国的“人肉搜索”做了对比研究。研究发现,“人肉搜索”在美国并不像中国这么流行。这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有着庞大健全的法律体系,公民的任何不当行为基本上都能在这一体系内找到相应的约束和规制甚至惩罚。就拿中国的“虐猫事件”来说,由于中国《动物保护法》的缺位,当事人肆无忌惮地将猫虐杀后并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最多只受到道德的谴责。而同类行为在美国就将难逃法网。所以,法律的无所不在致使网民无需以人肉搜索的方式惩恶扬善,伸张正义。

  (二)公权力的缺位

  在某些公权力不能够涉及或公权力故意不作为时,网民通过“人肉搜索”进行自救或他救的方式就应运而生。“人肉搜索”就是这样一种自力救助机制,因而公权力救助不必完全排斥它。我国地域辽阔,社会资源分布不均,司法资源相对匮乏。合理限度内的自力救助不仅可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及时保护,还相应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减少了违法者的违法机会。同时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填补了现实制裁手段的不足。

  (三)腐败问题日益突出

  腐败问题是我国社会的一大弊病,相关机关屡禁不止。而且,面对各色各样的隐性腐败,正面的监督机制更是无能为力。此时“人肉搜索”便体现出它的优越性:庞大的网民队伍,广泛的地理分布,随时随地的反腐监督,使得腐败官员无处可躲,办事效率非专门执法机关可以比拟。因此,“人肉搜索”拥有无比巨大的反腐威力。

  (四)家庭矛盾愈演愈烈

  在中国,家庭和睦自古就是很重要的一项美德。但随着社会转型,各种物质的、精神的欲望充斥了整个社会,人们抵挡不住各种诱惑,进而引发各种家庭矛盾。如“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家庭暴力”、“不孝顺父母”等等。这些属于道德层面上人们应该自律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家庭矛盾便会愈演愈烈,到最后引发社会矛盾。不得已,网民们自发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去帮助弱者,惩罚没有羞耻心没有道德感的伪君子。

  因此,可以这样说,惩恶扬善和维护道德正义是人肉搜索的根本动力。

  四、“人肉搜索”带来的正面效应

  网络虚拟世界的“人肉搜索”反作用于现实,监督和制约着现实社会的失范行为,维护了社会道德。中国网民遍布网络的各个角落,形成一个无孔不入的监督网,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监督机关都无法做到的。而且,“人肉搜索”对失范者生活所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对失范者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具体讲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肉搜索”是中国社会进步的一个缩影,是公民表达自由的体现。公民表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公民的表达自由权。

  第二,“人肉搜索”用于反腐,推动了信息公开的步伐和监督体制的完善,使得中国社会更加民主和透明。这些行为反过来又带动了全社会公民意识的觉醒,促使公民振臂疾呼,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三,“人肉搜索”体现了人们对正义和美德的追求。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起到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作用。

  第四,“人肉搜索”通过对劣迹的曝光约束了个人行为,拓宽了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为公共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群众信息,成为中国政治民主进程中不可忽视的因素。

  “人肉搜索”带来的正面效应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在网络和现实中都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为了使这种正面效应得以发扬光大,对正负两方面效应加以平衡和规制是很有必要的。

  五、如何加以平衡和规制

  “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作为工具和手段的“人肉搜索”,它本身既不是一个褒义词,也不是一个贬义词。对它的价值评价与其所关注的领域和事件本身有十分密切的关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应该在尽量发挥人肉搜索“引擎的正面功能的同时,将其负面效应减至最低。

  第一,各类网站的管理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网民们的各种明显的网络侵权话语和行为进行审查。网站管理人员对网上公开发表的各种网络言论进行审阅,对明显的侵权行为及时制止,可以有效、及时地避免人肉搜索”侵犯他人人格权。

  第二,是网民自律。网民应提高自身道德道德品质与法律素养,加强自律。“人肉搜索”本身无正邪之分,关键在于网民如何运用,因此从源头抓起,加强网民自身约束十分重要。网民们在根据人肉搜索的结果对现实中的当事人发出批判时,要注意行为的方式和手段,掌握分寸。不能在惩治违法和失范行为的同时自己又触犯了法律或违反了道德。

  第三,完善立法,明确法律责任。基于“人肉搜索”的特点及其积极作用,笔者认为,隐私权的范围应因人而异。公众人物如官员和明星等人的隐私范围与普通人应有区别。建立合理的法律机制保护隐私权需要掌握一个“度”,严格的一刀切切断了“人肉搜索”,但或许会挤出另一种“搜索”,网民的力量是强大的,疏堵结合,大家都掌握一个“度”,网络才能平静,社会才能和谐。

  六、结语

  “人肉搜索”在舆论监督、道德规范等方面都发挥着巨大的积极作用。我们应该看到“人肉搜索”对整个社会的道德沦丧问题所带来的约束和挽救作用。对“人肉搜索”的管理策略不应该是全面否定、“一刀切”,也不应该是完全任其自由发展。疏堵结合,对其进行引导与规范,才是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只要方法得当,“人肉搜索”完全可以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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