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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电大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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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电大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地位的提升必然带来一定的责任。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电大法律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有关电大法律毕业论文范文篇1

  试论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摘 要: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身兼追诉和法律监督两项职能,长期以来备受批判。有学者倡议学习英美,将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相分离,但是它与中国的法治土壤不具有自洽性。在当前倡导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法治环境下,明确法律监督职能合理性的同时,要解决好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理由,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改革

  有人说,“中国在引进西策略律制度的同时,也同时引进了检察制度”。但事实是,中国的检察制度根植于自己传统的法律思想中,起源于秦朝,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同时,列宁的法制统一思想,对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建立起了绝对性的影响,中国的检察制度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相互结合的产物。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存在至今,当然有它的合理性,难道它就不存在任何弊端吗?显然不可能。到底如何对它加以完善从而更好的发挥监督职能呢?下面笔者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1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设置的合理性

  1.1 中国源远流长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影响

  中国源远流长的法律监督制度对中国的法治社会产生的影响不可低估,从秦朝开始延续两千多年的御史制度一直扮演着维护中国封建法制的作用。虽然与现代成型的检察制度相比只可以说是神似,但也不妨碍我们对其精华之处的借鉴。从法律监督制度在中国的重要性来看,它已深深渗透到我国的法律制度当中,我们不可能轻易抛弃之。

  1.2 检察制度对国家权力的双重制约理论

  在纠问制诉讼中,审判机关集侦控审于一身,容易对公民实施秘密侦查,刑讯逼供。而在警察权不受制约的国家里,公民权容易遭到侵犯,整个国家将会沦为“警察国家”。

  检察官制度从一开始便承担起了“双重制约”的义务,一方面通过检主警辅关系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警察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他的恣意滥权;另一方面通过控、审分离,不告不理,上诉,抗诉方式来监督法官的审判权。检察官介于法警之间,践行法律守护之人的使命。

  1.3 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具有发现客观真实的义务

  我国侦查机关和法院工作量大,司法官员素质层次不齐,侦查、审判技术有限,导致难以真正实现公正,高效司法。这会导致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有限,达不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若果监督体制不到位的话,会导致各种滥权和社会矛盾的激化,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诉讼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具有发现客观真实的义务,如果只注重追诉而忽视法律监督义务,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权利遭到侵犯。

  2 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不足之处

  2.1 检察机关更偏重刑事追诉职能

  检察机关更偏重刑事追诉职能,在自侦案件中重视收集有罪或罪重的证据,而忽视无罪、罪轻的证据,对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属于内部监督,存在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理由。对自侦案件,检察机关追求定罪率,而忽视了自己对提请审查起诉的监督,极易造成冤案错案。

  2.2 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实行双重领导模式

  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实行双重领导模式,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又要接受上级检查机关的领导和监督,这容易导致检察机关不独立,容易受到地方主义的干涉和外界的影响。

  2.3 目前学界提出的解决方式的不合理

  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存在理由的解决方式包括两个。第一,强调控辩审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另外一个是谁来监督监督者。第一个解决方式很难实现,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与辩方天然难以形成平等对抗。如果由审判机关来监督的话,也很难实现。在我国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控审机关具有发现实体真实的天然合作关系,导致审判机关很难做到有效监督。同时,又由于我国法官缺乏相应任职保障条件即终身制和高的薪金待遇,导致法官难以做到自身独立,如果由审判机关来监督的话,容易造成法官权力膨胀和滥权。

  3 中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

  3.1 设置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按照列宁维护法制统一思想的设想,法律监督机关应独是立于三权分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的“第四种机关”,并且要实行垂直领导体制,避开地方对法律监督机关的干预。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就是要将法律监督职权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一府两院”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来保障监督的有效性。监督的内容包括地方立法,还有就是现有的刑事诉讼监督,将检察院的部分优秀成员分离出去,在此部门中任职,其他人员需要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通过考任来从事相关职务。一方面解决了检察院人员分流的理由,另一方面,也可避开相关利用“熟人”职务之便滥权。虽然此种方式是一种法律监督的理想模式,但是我相信会随着法治文明的高度发展而实现。

  3.2 加强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监督,监督数据的考核权交由同级人民法院。一方面,形成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效的制约机制,可以避开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内耗,降低办案效率,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他们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为追求实体真实而串通一气。虽然,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容易提高公安机关作为“一府”当中行政机关的地位,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单项监督变成双向,弱化检察监督的作用,但就目前我国的目前状况来说,此折中的策略,不失为一种解决眼前理由的妥当做法。

  3.3 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的内部监督

  包括三种策略,第一,由检委会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是否能够起诉进行决定;第二,决定权上提一级,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或者下沉一级。第三,在前两种程序运转过程中,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在检察院内部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监督办公室,由相关代表轮流监督,并由他们按期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这三种策略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理由”,但可以使检察队伍自身树立“监督者更需监督”的理念,监督从自身做起,提高办案质量;同时由于最终的监督权受社会监督,所以会形成对检察机关无形的制约作用,让他们在办案时就规范自己的行为。

  3.4 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分离出去,学习香港廉政公署的模式独立运转

  廉政公署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立的独立执法机构。廉政公署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当时政府部门的贪污理由,因此让香港真正迎来了廉洁的黄金时代。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分离出去,学习香港廉政公署的模式独立运转,它在侦查程序上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实体方面接受法院的裁判监督,这种策略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理由”,并且可以有效解决我们目前的贪污腐化理由,但由于涉及到中国本土的自洽性理由,它的设立及运转需要考察香港廉政公署察产生的理由,及运作模式,可以采用试错的方式在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地区检察院开展试点,然后从它运作的效果来决定其是否具有可行性。

  参考文献

  [1]蒋德海.论我国法律监督制度对当代检察制度的发展[J].同济大学学报,2009(5).

  [2]任晓刚.论中国检察制度的改革[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2011(6).

  [3]汪鸿兴.检察制度起源再探[J].辽宁大学学报,2008(3).

  [4]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理由[J].中国法学,2007(2).

  [5]黎明.西方检察制度史研究:历史缘起与类型化差异[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6]朱孝清.检察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有关电大法律毕业论文范文篇2

  浅论公司法中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理由

  【摘要】作为资源配置能源分配中的一种策略,关联交易的结果不是必定有害的。在基于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关联交易不但为公司节省了成本,还使公司集团的优点得到扩充。不过就眼下形势来说,我国在关联交易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完备,司法执法体制不够完善,不合法关联交易也势必会产生很多负面作用。本文在分析公司法中关联交易法律风险和法律规制目前状况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司法中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关联交易;法律规制;风险;目前状况;完善措施

  一、引言

  所谓“关联关系”,指的是公司相关的控股股东、相关董事、相关监事及企业相关高级管理者与其直接或间接制约企业之间所存在的关系,或者是有可能影响、导致企业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关联交易,对于发展企业业务有很大帮助,它能促使企业运营工作及业务流程更加畅通,正因为此,我们必须科学使用各种合法关联交易。而违反法律规定的关联交易,则会损害企业及其参股成员的利益,同时对整个社会及国家,都会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鉴于此,我们应尽量避开和消除非法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

  (一)关联交易会侵害公司自身的利益

  关联交易的次数过多,不利于公司独立开展各种经营活动,而如果对关联企业依赖性过大的话,对于公司的未来及发展,都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另外,假如发生了借力关联交易将公司财产、金额等归为己有等理由,这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和荣誉方面的巨大损失。

  (二)关联交易会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小股东不能明显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状况,正因为此,他们往往也成为别人谋取利益的“棋子”。像母公司上市后,利用融资计谋去套现,等筹到一定的资金之后,在通过关联交易把钱从上市公司里转出去;再如配股权的维护,上市公司在销售方面做虚构,对盈利和业绩作假,上述理由都会影响和损害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

  (三)关联交易会侵害我国的税收制度

  企业逃税最常使用的方式即: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出去。如在关联交易形势下,企业将利润由一个企业转到另一个企业,通常是高税转为低税,以此来降低集团的整体税收。上述行为实质上就违反和损坏了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三、公司法中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目前状况分析

  (一)立法体系有待完善

  第一,国内的法律制度下,有关关联交易活动及行为的法律大多表现为公司法、证券法等,这两部法律对关联交易描述的比较简单,这导致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制度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效力和作用;第二,有关关联交易活动及行为的法律制度,其在实际中的运用范围不够宽,目前监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的条文较多,而针对那些非上市公司,法律条文中未做出明确的监管要求及规定;第三,法律监管主体多样化,且各主体间的权责不明确,导致企业关联活动及行为被发现后,各个监管主体都在互相逃脱责任,目前有的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且分工也不明确。

  (二)公司法中关于关联交易规定内容过于简单

  我国的公司法中,针对关联交易提出的要求与规定,多为理论上的阐述与解释,而在强制、禁止性内容及惩罚方面,未做出明确规定或者表述的太过简单,且拿上市公司来看,针对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虚假融资这一理由,公司法中规定,上市公司上缴筹集总资金的5%左右处罚金,就可解决理由,这实质上没有惩罚到企业的关联交易主体,也就不能有效制约不合理关联交易活动及行为的出现,想要提前做好预防,难度更大。

  (三)针对公司法关联交易行为的诉讼不具备可操作性

  国内关联交易法规基本上是以公司法为基准的,因这部法律中,对关联交易活动及行为的条文及要求不够详细、深入,其中还不涉及惩治、强制性规定,这就导致在实际法律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少法律条文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及作用,企业也就不能利用这些条文,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或诉讼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企业同关联人之间,一直保持着互利互惠、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利益关系,这就导致其行为出现的不那么透明化,出现诉讼理由后,举证与取证工作都会变得非常困难和棘手,不少企业为袒护关联人及其利益,还可能想尽办法、采取各种措施来妨碍和组织法院有效开展举证与取证工作。

  四、完善公司法中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相关权益人的权责范围

  关联方是关联交易的主要权益人,为建立健全关联交易法律制度,必须先从关联方抓起,弄清企业有关权益人到底享有哪些职权,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进行了不合理的关联交易,有关责任人应接受法律惩处,如向公司别的权益人赔偿损失及金额等。

  (二)建立关联方连带责任赔偿体系

  在关联交易法律制度方面,公司法显得尤为简易,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操控力度不够。不妨借助公司法立法创建实施性较高的关联方连带责任赔偿系统,只公司法中要出现关联交易活动,就可立即启用此连带责任赔偿系统去对关联方追讨责任并诉诸法律,这对企业相关权益人利益和资产的维护是非常有效的。

  (三)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

  针对我国所有企业类型,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资料,要充分做到全面、实时和完整的揭露。由此一来,对于关联交易活动的内部了解和外部监控都非常有利。所以不妨借助公司法立法去优化公司资料揭露和监控的有关体制。借助监管部门和公司内部内审组织以及外部专业组织的相结合,去对关联交易活动做操控。

  参考文献:

  [1]王冰.关于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探讨[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9,06:79-82.

  [2]李中立.加强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若干深思[J].科技与法律,2010,02:93-96.

  [3]李文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监管[J].华东经济管理,2011,10:92-96.

  [4]贺克宏.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监管[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4:1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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