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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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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论文

  随着“互联网+法律”概念在法律行业的广泛传播,法律电商平台近年来承井喷方式发展。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商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商法律论文篇1

  浅析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摘 要 随着全球经济、信息化进程的加速,新生的网络科技正改变着全球人们的生活方式,人类正逐步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电子商务这种虚拟购物方式的出现,正在给予人们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带来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亦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深远影响。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一方面为商家和消费者带来诸多便利与实惠,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存在许多尚未克服的弊端,如电子平台侵权、网络商店侵权等等。本文试从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阐述了电子商务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发展现状 知识产权 对策

  1、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的背景

  1.1我国法治实践的需要

  2011年4月21日,为进一步净化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家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同年7月8日,商务部发出《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总结工作的通知》,特别指出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工作刻不容缓。2015年1月商务部电子商务司测算,2014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将达到约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

  1.2各国关于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实践

  1.2.1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和规模都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是电子商务的起源地,更是电子商务的发达地区。目前在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中,大约有50%发生在美国。在全球商务网站中,美国占有90%以上。这与美国良好的网络状况、大量的高学历网民、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电子支付手段、成熟的社会信用体制等一系列情况是分不开的。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有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年)、《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2000年)。

  近30年来,美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主要沿着三种轨迹不断伸延。一是根据国家利益和美国企业的竞争需要,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地修改与完善,扩大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近年来,随着生物、信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兴技术形式不断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列入专利保护范围,在功能基因方面,美国专利申请已达4000多项,知识产权优势明显;二是国家加强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在鼓励转化创新方面强化立法;三是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对竞争对手予以打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达成,从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国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

  1.2.2韩国

  韩国于1999年通过实施了《电子商业基本法》,该法旨在通过澄清以电子讯息(electronic message)方式进行交易的法律效力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可靠,确保公平交易,该法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立法规制。首先,重新定义了电子商业、网上商店等概念;其次,对“网上经营者”的资格认定较为严格。再次,在电子商业促进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中,特别指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2、中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现实分析

  2.1网络售假特征

  网络假货的品种多、数量大。作为一种开放的网络销售平台,淘宝网无疑是目前国内运营最为成熟的C2C 电子商务平台。淘宝2010年网购数据显示,2010年淘宝网注册用户达到3.7亿,在线商品数达到8亿。同时,以淘宝商城为代表的B2C业务交易额在2010年翻了4倍,未来几年也仍将保持这一增长速度。庞大的市场潜力和便利的购物环境造就了淘宝网的线上销售奇迹,同时也催生了网络假货的迅猛发展。

  网络假货发展势头强、速度快。根据艾瑞咨询2014年度互联网经济核心数据报告,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12.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占比超七成,网络购物占比超两成,网络购物占比有明显提升;中小企业B2B电商市场营收增长超三成;网络购物年度线上渗透率首次突破10%;移动购物市场规模增速超200%。

  网络假货以仿品为主,隐蔽性强。近年来,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以及电子商务公司对网络交易环境肃清的决心不断增强,与时俱进的网络售假者们也都摒弃了销售伪劣商品的低层次经营模式,转向模仿和抄袭国际知名品牌。这些产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具备专业鉴别知识的消费者很难在短时间内轻易地从商品包装和外观上将其识别出来。

  2.2消费者维权的现实局限

  从交易行为的性质来看,知假买假是基于自愿原则的理性行为。在此条件下,消费者通常掌握有关假货的充分信息,交易双方基于自由、自愿的基础达成交易共识,是彼此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达成的博弈均衡。

  从交易商品的属性来看,网络假货能够满足消费者特定的消费需求。尽管在品质、包装和功效等方面与正品有所差别,但假货能满足消费者在收入有限条件下,不能消费真货的一种特殊的心理缺失感。

  3、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的建议

  (1)加强立法实践工作,从法律上规制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加强宏观立法工作,积极完善立法。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及时修改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建立健全互联网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

  明确定义电子商务、网上商店、经营者等概念。对于这几项重要概念的定义,是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和追究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重要前提。因为如果不明确定义网上商店、电子商务等重要概念,将会导致责任不清、难以追责的问题。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健康和稳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除了买方和卖方以外的重要一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有效的购物渠道和购物服务,如果监管不力,在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方面则混乱不堪。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如定期检查违规网络店铺、设计一套严格的网络店铺申请流程等等,确保电子商务品牌健康和产品质量。

  (2)加强政府监管职能,打击侵害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行为。

  第一,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具体监管。在中央核心政策方面,应当坚持激励创造、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既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搞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又要着眼长远,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在地方具体监管方面,强调各地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督导;启动对涉嫌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网店的整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曝光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件。

  第二,完善网购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建立有效的网购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中,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审核管理,坚持防止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建设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提高企业预防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第三,加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司法政策和行使司法职能。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调控,规范知识产权审判裁量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保护需求,明确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和宽严适度的宏观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改革,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意识,继续抓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关于人民法院工作的贯彻落实。

  (3)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电商平台配合相关部门完善网购平台监管,加强商品认证能力。围绕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建立的规则一定是一个综合的制度,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法各个领域,也会涉及很多诸如店铺名等法律上未定性的问题,更要有一套高效的投诉受理机制。多数电商平台在接受和处理来自用户的投诉方面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模式,但是网上商品认证监管处于真空。应该将传统市场内的商品认证、抽检监管等手段延伸到网络平台上,加强商品认证能力。

  (4)树立消费者维护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网络商店职业道德。

  第一,改变网购消费习惯。帮助消费者要积极了解电商知识产权,明确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明晰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第二,提高网络商店职业道德。电子商务的另一方网络商店在积极守法的前提下,仍需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切实履行义务,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积极履行维护品牌商合法权益,在网购中保护知识产权。

  4、结语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在飞速发展的经济时代中产生的。然而,一个新生事物的发展总是伴随着问题的产生。电子商务中,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和网络平台的方便,一些网络商店的商人不顾法律的威慑和道德的谴责,铤而走险出卖假货、出售盗版商品、假借他人专利进行交易等等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对丰富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研究,构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龙哺. 基于知识产权视角的电子商务[J].知识产权(CSSCI),2008(09).

  [2] 董华波. 电子商务,假货一度占七成[N]. 晶报,2009(02)B21财经版.

  [3] 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网络假货难以根除的四大原因[Z].亿邦动力网,2010-03 -10

  [4] 艾瑞咨询最新统计数据.阿里巴巴研究中心,2014.

  [5] 淘宝网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阿里巴巴研究中心,2011.

  [6] 2011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

  [7] 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

  电商法律论文篇2

  浅析法律电商的现状及未来

  摘要:随着“互联网+法律”概念在法律行业的广泛传播,法律电商平台近年来承井喷方式发展。但是,在繁荣的背后出现很多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对目前法律电商平台的现状入手,分析其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法律电商;互联网+法律;电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网民的规模也在持续增长。截止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①。同时,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出台,互联网给很多传统产业带来了变革和创新。在法律行业,针对法律服务与客户需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法律服务流程不透明,法律服务质量缺乏保障等痛点,应运而生了很多法律电商。

  一、我国法律电商的发展和种类

  法律产品出现在互联网上,是先从付费数据库开始的,盈利模式主要是销售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数据库的使用权给需求者。当时大数据的概念还不被人熟知,数据除了可以作为检索工具,也并未被开发做其他用途。

  “互联网+法律”这个概念开始被实践是最先出现的法律门户网站。这些网站初期的盈利模式都是以律师广告位为主,网站本身通过完善法律相关知识,问答等方式做网站优化以提高网站权重及流量,依托大流量使想要获取案源的律师们购买广告位。

  到了后来,开始大批量涌现了各种以某种(些)线上产品为依托的法律电商平台,这类电商平台主要是仿造美国Legal zoom的模式,即希望将部分法律服务从传统的线下业务中剥离出来产品化后,放到互联网上销售,在线上完成付费和服务。另外,为了争取线下服务这块更大的业务,很多电商平台给自己留了个出口,即需要线下服务的平台可以提供线下律师资源并且可以享受一些优惠等。目前国内的法律电商平台多半是这种模式和其变种,如下:

  1.纯线上服务产品。如:合同定制、合同审核、一定时间内的免费在线咨询等。

  2.将线下服务产品化后在线销售。

  如:一些平台曾经推出的针对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套餐包,初创公司相关服务(公司注册、商标注册、财务服务等);针对个人的“快删帖”、“快还钱”、“离婚快”等产品。还一些电商把自己一段时间(月,年,几年)的服务(咨询+转线下服务优惠)作为产品进行销售。

  3.类似法律门户网站的平台商。

  该类电商平台主要是起到衔接客户和律师的中介作用,但将交易过程从线下引入到线上。并不主要以传统的售卖广告位为主要盈利,而是以客户支付的律师费分成作为其主要盈利。

  (4)其他:上述三种模式的排列组合,即(1)+(2),(1)+(3),(2)+(3),(1)+(2)+(3),以上模式+法律门户平台。

  二、我国法律电商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法律服务与互联网的结合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很多新模式仍处于尝试阶段,虽然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逐渐加入进来,但是目前阶段法律电商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数据库销售商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数据库销售商提供的数据基本上还没有做太多二次的开发和利用,虽然仍有些法律人群在业务中从未使用过付费数据库,但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概念越来越普及,该类数据库的使用人群也在与日俱增。

  另外,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以及一些新兴互联网公司以及法律电商,也在开始尝试运用现有的开放数据库以及付费数据库进行二次研发制作实用性更强的数据库。对数据库的二次开发面临着跨学科的人才紧缺,开发成本高,产品的市场前景目前还不乐观等问题。

  (二)传统以广告位售卖为盈利模式的法律门户平台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前些年,在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出现之前,这些网站依靠SEO(网站优化)获得了大量搜索引擎的抓取,赢得了大量的用户和流量。当时很多需要案源的律师被引流到了这些门户网站,网站内容的丰富性也带来了很多寻找律师的客户。但近几年随着百度竞价排名的日益白热化,越来越多的律师(律所)开始通过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进行营销,传统法律门户网站受到了一定的冲击,甚至有些门户网站为了保住流量也迫不得已做了竞价排名。该类平台目前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1.律师资源的流失。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竞争对手增多对律师的抢夺;第二,律师个人网站营销逐渐摆脱对平台的依赖;第三,一些律师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开始放弃平台所面向的客户群,走向中高端业务领域。

  2.流量的流失。

  网站的流量随着市场份额被瓜分,律师个人网站的百度竞价等原因受到影响。

  3.客户的流失。

  随着网上可选资源的增多,客户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比以前更了解这种网站并不能保证律师质量,广告位繁多眼花缭乱,用户体验下降)等原因,客户数量也受到了影响。

  4.盈利空间受限。

  因为主要是以售卖广告位为盈利模式,网站为了保证用户体验,广告位的数量是有限的,而单价又要控制在律师愿意合作的底线之下。所以盈利空间会受到局限。另外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客户越来越多的被引流到了移动端,而移动端的网站展现内容受限,广告基本没有太多展示空间,甚至没有展示空间,这种盈利模式在移动端的实现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三)纯线上服务的法律电商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虽然有一段时间大量涌现了一些此类电商,也出现了很多种类的线上产品,但是后来都逐渐的改良和下线了。目前一些纯线上的产品主要是以免费的形式或者很便宜的价格提供给客户,目的并非盈利,而是为网站获得用户和流量以便销售其他产品。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有以下几个原因:

  1.产品范围的局限性。

  因为有别于快消品等有形商品,法律服务具有其特有的属性,很多法律服务无法从线下转为线上,就目前而言可被线上产品化的法律服务范围是非常有限的,仅限于一些合同的定制,合同的在线审核等。

  2.产品研发的难度及成本大。

  即便是合同的定制和审核,也是需要有研发人员根据市场需求,运用专业知识进行研发的,它不同于格式合同范本的提供,需要考虑到产品使用者可能面临的方方面面,需要在某个特定领域非常专业且有产品研发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完成。

  3.产品的营销成本大。

  目前由于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属于需要培育阶段,对传统法律服务的需求尚处于亟待挖掘的阶段,市场上的用户对于定制的法律服务产品的信赖度和需求度跟欧美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还有一定的差距。面对有待培育的市场和不太成熟的产品,对产品的营销就提出了很大的要求。

  (四)线下服务产品化后在线销售类电商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曾经有电商平台试图开发过类似产品,如“快删帖”、“离婚快”等产品化的线下法律服务,但后来也都陆续下线了。主要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如下:

  1.产品研发困难。

  首先,大多数法律电商创始初期都是由一些互联网相关人才组成,缺乏法律和产品研发能力兼具的复合型人才,人才的欠缺导致研发经常陷入到停滞状态。其次,目前大多数领域的线下法律服务并没有实现流程化、专业化,存在很大的不可控性和个案差异性。这使得要想将某个特定领域的法律服务进行产品化,预先做到确定其服务的流程,亮化其服务内容存在一定的难度。最后,由于产品的流程,工作量和其他个案差异的问题无法进行提前预估,所以产品在定价方面就会遇到问题,无法对该商品进行准确的定价,定价过高导致无法销售,定价过低导致无法提供服务。

  2.服务团队成本高。

  法律服务即便被产品化并且销售出去了,要面临一个更严重的问题,是需要在线下完成该产品的服务。平台需要找到合作的律师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服务团队的成本不仅包括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支付其能接受的律师费,还有服务团队的运营成本,而为了保障服务质量,提供可控优质的法律服务,平台的运营成本就是非常大的。

  3.盈利受到局限。

  基于上述两点,平台商在前期的资金需求是非常大的,在产品未被完全研发上线前,在线上产品市场被打开前,产品研发和服务团队维护的成本会非常大,很多平台上无法坚持到开始盈利的时候。即便平台商通过资本运作,融资等渠道支撑自己走过了这个时期,介于产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法律服务团队的运营和维护成本过高,前期产品研发等投入巨大成本需要回笼等,其利润空间是非常低的。

  (五)类传统门户网站电商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该模式主要是鉴于传统广告位盈利模式的局限性,特别是在移动端上,而进行改良或者创新的,主要以赚取律师代理费的分成为盈利模式。目前传统的法律门户网站都纷纷开始尝试着红魔石,也有一些新的电商品台出现采用这种模式或者这种模式的变种。相比之下传统门户网站还是具有一些优势的,即其有多年积累的用户及流量,另外拥有多年积累的律师资源。该模式面临的问题:

  1.法律电商的共性问题。

  因为涉及到法律服务市场的培育,客户心理以及法律服务的特点等,目前阶段适合电商的客户群主要是中小企业及家庭个人用户。很多中高端客户目前阶段还很难被电商所吸纳进来。针对中小企业和家庭个人用户的法律服务需求如何有针对性的营销,也是一个问题。

  2.律师评价体系的建立问题。

  为了解决客户信任的问题,很多电商平台提出了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实现让客户精准定位合适的律师,这就必须基于某种对律师的评价而完成。对于律师的评价目前大家都在探索,有的人提出可以通过执业年限、胜诉率等各种指标来给律师贴标签供选择。也有些平台在尝试通过地域、专业领域、成功案例检索、客户好评度评价、律师的一些个人背景信息等参数来供客户检索。笔者认为这种尝试是很大胆的,但是却不一定是科学的。如何确定参数的科学性,另外如何保证合作律师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是平台商面临的最大问题。

  3.律师服务的质量监管问题。

  目前基于大多数平台商和法律服务提供者是属于合作关系,并非一家公司,所以平台商对律师的服务监督只能依托于某些合作机制。比如,案件费用托管,即在案件完成并获得客户满意前不付(或者部分不付)给律师费用,这种模式在实践中面临着平台商作为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风险,同时也使得其与合作律师的合作之间造成了困难;对案件流程进行监督,即通过某种平台实现对案件的全程监管,办案过程透明化,流程化。但是,平台商面对众多细分法律服务,如果没有强大的项目管理研发团队,是很难实现具体案件的透明化、流程化、专业化的。

  4.运营成本高。

  平台商若想提供优质,全覆盖的法律服务给目标客户,必须要有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合作律师,而合作律师的选择和吸纳是需要进行营销的,另外这些合作律师是需要维护的,这就需要专属客服或者相关人力资源的成本。另外,为了促成交易,平台商需要解决客户与律师之间的有效沟通问题。为了减少沟通成本,更有效的促成交易,平台商就需要有自己的案件筛选机制,一般是需要通过人工客服来完成,而案件筛选是需要有一定法律专业技能的,人力资源成本相对较高。

  三、未来法律电商的发展及途径

  在未来法律电商一定会以各种形态存在,并从目前的低端市场逐渐发展至中高端市场。但需要解决如下问题:第一,法律服务的流程化、专业化、透明化、可控化。第二,高质量法律服务团队的建立。第三,细分到某具体专业领域的可亮化、量化、有精准定价的法律产品。

  目前,法律行业内部已经有很多精品所和律师团队在尝试将法律服务流程化、专业化,并且有一些已经做的非常成功,同时也有很多法律行业内部的人开始探索研发真正的法律产品。笔者相信在不久的未来,如果哪一个平台可以整合这些资源,是可以将互联网和法律很好的结合做出适合市场的法律电商的。

  注解:

  ①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中心第36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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