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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论文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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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论文免费

  伴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日趋优化,消费方式更加灵活多样,电子商务越来越渗透到居民的日常生活中。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子商务法律论文免费下载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子商务法律论文免费下载篇1

  浅论电子商务与公证法律问题

  摘 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对于电子商务活动进行公证,以保证交易活动的真实合法、安全有效、公证完备已经成为电子商务法律支持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概述了电子商务公正的主要含义,进而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公证法律体系构建的侧重点,并提出了完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公正的有效措施,可以为相关人员熟悉了解电子商务公证工作提供合理的参考。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公证 法律 措施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应用,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由于虚拟性以及跨区域性,导致电子商务发展面临较多问题。首先电子商务的合法、真实、公证以及安全有效无法像传统的商务贸易那样明确。其次,电子商务管辖由于跨区域性导致存在不确定性,网络诈骗时有发生。此在电子商务中引入公证制度,对于解决电子商务中的这些问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首先,公证机构作为我国合法权威的机构部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证明电子商务内容的合法性。其次,公证机构作为避免纠纷,减少诉讼的公证司法机构,可以有效的服务电子商务机构,推动电子上午的进一步发展。

  一、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公证发展概述

  将电子商务与公证制度相结合,最简单有效的方式就是办理电子商务公证业务。即公证机构工作人员依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请,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平台对电子商务程序以及内容进行电子商务合法与真实程度进行公证。电子商务公证的实质内容就是通过专门设置的电子商务公证平台,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内容真实性以及合法性的证明。

  电子商务公证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公证机构作以及对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申请当事人作为公证主体,将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作为公证平台,有电子公证员进行的公证活动;公正的主要内容是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合法的公证;电子商务公证活动的目的在于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真实合法。

  电子商务公证作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的公证手段,已经改变了传统的公证程序与公证方法,但是进行电子商务公证活动的前提仍然是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的,其对行为证明权的根本属性没有改变,只是属于公证机构在网络范围内的拓展延伸,是国家公证机构对公证主客体的变化进行的适当调整,以满足国家以及社会对于电子商务公证证明权的的需要。

  二、电子商务公证法律支持体系的构建

  现阶段,在全球范围内针对电子商务贸易的公证立法仍处于初期阶段,各项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健全完善,立法的主要内容是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双方身份确认、交易信息真实性、子商务合同法以及电子商务交易尤其是支付过程的规范化等方面。作为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电子商务公证必须构建全新的程序体系,应当区别于以前的传统的电子商务公证制度,应当涵盖包括电子商务主客体、电子商务交易内容以及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等几方面的内容。

  1.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主体公证。

  对于主体公证主要是交易主体的身份认证,即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主体的真实可靠,主要是借助于电子签名或者其他手段给予的公证证明形式。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商务公证活动中的核心内容,通常采用利用特殊的符号或者是相应的代码来替代传统的签名与印鉴,并将其不断规范完善形成规范化的程序,从而以数据电子信息的方式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主体进行身份确认。

  对于电子签名的规范化,应保证其安全可靠,并符合以下几项特点:电子签名在特定的电子商务活动以及特定的环境下其签署也是独特的;电子签名可以有效的辨别交易主体的数据信息;电子签名有签署者制定并设定附加信息,能够避免他人的控制;电子签名生成后如果发生变动会及时提示签署人。

  为了实现电子商务公证的合法性,必须保证电子签名获取的合法性。首先电子签名的签署者必须提供身份资料的真实性,由公证机构的电子公证员对签署者进行拍照、身份证件核对、电子商务经营执照以及经营资格等有关资料,并将各项信息通过电子商务网络数据平台进行录入,最后获得电子签名。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是保证开展电子商务公证活动的基础,对于保证电子商务公证活动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2.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课题的公证。

  课题的公证主要是针对交易活动过程中交易客体的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认证。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性,因此对其客体进行公证也主要是集中于交易实物方面,而不是针对某一行为的公证。

  3.交易合同的公证。

  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保证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对电子合约进行公证来实现。但是由于我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中,主要是指合同书、书面信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交易合同内容。因此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公证,我国对于数据电子信息形式的商务公证,仍需采取立法支持,可以采取利用有形的载体或者是其他电子信息数据的贮存资料的复制件,并经过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确认后,使其具有同等的公证证明力。

  4.电子商务交易实施的公证。

  对于电子商务交易实施的公证,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保证公证事项与交易有直接关系,公证事实可以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发展或者中止产生影响。

  三、电子商务公证发展完善措施研究

  保证电子商务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依靠完备的法律支持以及有效的工作方法,结合我国现在电子商务公证工作现状,推广完善电子商务工作流程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全国性的或者是区域性的电子商务公证网络平台。

  建立电子商务网络公证平台,并配备足够的人力支持与软硬件设施支持,是确保电子商务公证顺利开展工作的基础。现阶段我国多地均建立了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ertification authority),可以有效解决电子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问题。通过CA中心,对电子商务签约的真实程度进行认证,发挥其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服务作用。由于相关法律体系却是,仍需针对电子商务公证网络平台进行职责权限以及工作范围的明确界定,并通过相应的立法确认。

  2.确保公证网络平台的安全。

  由于网络公证平台的信息安全对于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影响,应当对网络平台的硬件以及软件系统进行安全防护,重点确保计算机物理、系统、网络连接设备、网络服务以及数据信息等方面的安全。作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基础,网络安全是保证电子商务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础。其次,应加强立法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网络安全,并严厉打击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现阶段,我国已经针对网络安全退出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暂时依照这些法律法规进行网络安全的管理。

  3.规范电子商务公证工作流程。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与传统的电子商务公证具有较大的差别,因此应明确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工作流程,提高电子商务公证工作效率。

  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申请与受理工作,首先应经由交易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见之后,进而通过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将签署过电子签名的合同传送至CA或者其他网络认证中心提出公证申请,并经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予以确认并审查保存证据后,公证员受理公证申请,开始初步审查,明确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身份认证、合同内容以及公证意愿等情况。

  对于电子商务公证审查,则应在手里公证申请后,尚未制作公证书之前,对电子商务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据事实情况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调查审核。作为电子商务公证工作最为核心也最为关键的内容,审查质量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公证文书质量、交易安全以及交易的合法性等,也是保证电子公证职能发挥的基础。审查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电子商务公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行为能力、身份证明等信息,并经由当事人将电子签名交由电子商务网络平台进行认证,并重点对其是否具有电子商务行为资格进行审查;电子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善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准确是否合法进行确认。

  对于公证调查工作,主要是电子商务网络中心电子公证员为了保证公证的合法真实可靠,而进行的实际脱离网络的调查取证,这是法律赋予网络认证工作人员的基本职权,也是进行公证工作证据收集的重要方式。

  对于电子商务网络公证的出证以及公证书的送达,首先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电子公证员对于公证事项的审查结果,对于满足相关条件的电子商务公证行为,依照审批程序向当事人发送电子商务公证书。对于公证书的送达,除了采取网络平台的方式对于公证双方当事人送达公证文件外,还应在网络平台进行备份储存,以便于当事人利用电子签名随时查询,防止意外丢失的现象发生。

  4.不断加强对于电子商务公证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

  首先对于电子公证工作人员,必须要求其取得公证员的基本资格,并且具有能够在公证网络平台进行公证业务处理的能力。电子商务公证人员应具有电子公证员以及公证处公证员的双重身份。同时,为了保证电子商务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应不断组织对于公证人员的培训教育,除了需要掌握信息网络基本知识,还需要熟悉系统的操作、软硬件工作状态的维护工作,能够独立妥善的依靠网络公证平台进行电子商务公证活动。

  四、结语

  电子商务公证工作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社会信用安全以及交易双方的利益都有着直接的影响,而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公证法律体系仍不完善,已经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前进的瓶颈。建立电子商务公证服务体系,不断推出相应的法律制度,遵循相关原则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公证流程,已经成为现阶段电子商务公证的主要内容,对于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的不断发展完善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谢伟红.基于网络公证的电网企业PKI/CA认证体系的应用研究.华中电力.2009(3).

  [2]毛小萌.中国C2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问题与对策.安阳工学院学报.2009(1).

  [3]茅燕萍.中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思考.商业研究.2003(11).

  [4]蒋晓云.浅论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与承诺.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

  [5]Bella.G;MasSacci.F;Paulson.L.C An overview of the verification of SET.2005(1-2) doi:10.1007/s10207-004-0047-7.

  [6]中国公证协会赴德培训考察团.德国公证制度考察感悟.中国公证.2008(2).

  [7]丁夷,张凌.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其对策.现代情报.2006(4).

  电子商务法律论文免费下载篇2

  试论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

  【摘 要】 本文阐述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分析了其有关法律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对策。要加强直接主体制度建设;完善间接主体制度建设;健全对于电子商务行为的制度建设。

  【关键词】 医药;电子商务;法律规制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时期的电子市场交易形式,是网络技术普遍化,社会发展转型信息化的主要体现。医药商品是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也是我国重要产业的技术创新领域之一。在互联网提供的宽广平台上,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医药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保险公司、医药监管机构等形成了一个有机的运行模式。因此,探讨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日常生活中,在网络上药企相互间的交易模式(B2B)和药企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模式(B2C)是目前我国主要的两种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发展模式。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大多还是以连锁药店的形式存在与发展,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交易的普及,B2B医药电子商务模式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成上升趋势。

  在发达国家,医药电子商务已覆盖了整个医药产业,据有关统计显示,在美国大约有1200多家网上药店,其产值大约占了国民生产总值的17%。同时,小型的零售企业也开始进入这个高收入、低风险的电子商务领域。他们借助发达的第三方物流网络来获取更大的利润与收益。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在经济发达的北京、上海、浙江、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人们进行网络购药的行为普遍存在。但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因为受到思想观念、环境文化的影响,由于电子商务监管难、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原因,部分不法分子制假、售假从中谋取暴利,严重危害到了公民的健康权益,因此,大多数还是选择到正规的实体药企进行购药。但是,近年来国家对于医药管理、监督制度的调整,如颁布国家基本用药目录清单、实行处方用药(RX) 和非处方用药(OTC)分类销售等政策,医药保险制度的改革都为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与政策优势。

  二、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分析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当代的新型网络交易市场,其存在与发展不但基于先进的网络科学技术,而且与其法制环境密切相关。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与关键因素,健全的监督管理体制是电子商务市场有效运行的保障。实践中,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与健全。其问题一是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在交易的过程中,合同是合法的交易主体双方真实意思表达而达成的协议,是法律对交易行为的规制,是化解纠纷的一种重要凭证。电子合同由于是虚拟性,与传统的合同存在明显区别,其在具备主体合法、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的基础上,还应具备明确的电子记录形式。二是法律规则还很模糊。对待数据电文的证据力及其执行力存在不确定性。[1]三是法律规则存在不协调。

  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地点、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与现实的纸质合同适用存在明显区别,在解决纠纷时会产生适用不确定的现象。四是由于网络技术的隐蔽性,执法力量的有限性,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仍然存在一定难度。目前, 我国与医药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但是缺乏一部具体明确医药电子交易行为、监管具体依据、措施的法律法规[2]。

  三、完善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对策

  在医药电子商务不断兴起的今天,应与时俱进,借鉴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构建诚信体系。建立健全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促进与保障医药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1、加强直接主体制度建设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如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强化对于互联网的具体管理,使得医药电子商务的主体明确化。对网站的分类、设立、管理、网站经营者、运营商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医药电子商务的主体如何进行具体认定,明确哪些主体是可以进行电子交易行为的,同时应确定网站运营商的准入制度,在其进入电子市场的时候就进行严格的考察与测评。规范消费者在电子市场进行交易的责任与义务,电子企业与现实中实体企业的关系应当予以具体规定。医药电子商务网站的管理应明确下列几个方面:第一,其虚拟主体应有法律规定具体确认;第二,注册登记制度;第三,准入制度、审批程序的构建;第四,医药网站关闭前的清算制度;第五,信息公开,医药运行,管理监督环节的公示公开公告制度;第六,违反具体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3]。

  2、完善间接主体制度建设

  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规范化。根据网络发展迅速、虚拟、隐蔽性强的特点,调整认证机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完善其设立条件、监督、规范管理的具体规定。完善网上银行的设立与管理。可以参考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明确其进入市场的条件、程序与规则,界定网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与惩处,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和谐的网络环境[4]。

  3、健全对于电子商务行为的制度建设

  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电子支付的规范性与合理性、交易内容、产品质量的合法性等都是医药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必须将其明确化。应当在我国现有《合同法》的基础之上,规范不正常的交易行为,如在线钓鱼、制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非法行为。具体规定在线产品合同的履行方式、地点、验收、电子控制及合同义务, 电子错误的处理规则,以及违约救济的方法与途径。

  总之,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正处于形成、发展时期,其作为一种新的交易市场必须有相应健全的法律规范予以规范,才能使其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文玉, 沈伟, 闫鸿博.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展望[J].实用药物与临床,2006.9(2)127-130.

  [2] 王丹.国外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实用药物与临床,2007.10(6)386-389.

  [3] 沈明,王军明,吴海群.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药房,2002.

  [4] 李江宁,吴清纯.从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到对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的分析[J].首都医药,2006.

  [5] 何焱,张廷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伦理障碍及对策.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10)42-43.

  [6] 蒋世忠,杨进,张英.CA 在医药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研究.医学信息,2006(3)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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