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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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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法律事务工作是各阶段管理的核心构成,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有关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篇1

  浅析法律事务风险在施工企业的防范

  【摘 要】由于企业自身在发展的过程中将绝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企业生产经营方面,忽视了企业法律事务风险的管理,从而使得企业的管理结构与运行模式难以满足实际发展的需要,阻碍了企业了健康发展。因此认清企业法律事务风险工作的防范与注意点,对于实现企业运行机制的健康运作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从现阶段施工企业法律事务风险工作的现状出发,在相关科学理论的支持下,探讨新形势下施工企业增强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工作的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法律事务风险;施工企业;防范;注意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进行,我国施工企业在创造更多经济价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在企业发展的实际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法律事务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体系的核心构成,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虽然近些年来企业在自身法律事务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依旧存在不足,满意实现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工作价值的实现,很难保证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要充分重视起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1]。

  1.法律事务风险认识在施工企业中存在的问题

  1.1、未充分认知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的风险

  由于在市场经济下从事商业经济活动,任何活动的进行都存在着法律风险。对于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来说,最理想的状态就是涉及到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对外部的经营行为,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达不到此种理想的状态,也应该事前对各种经济活动做好风险防范。一些施工企业对于法律事务风险的认识不足,并没有十分清晰的认识到法律风险对于施工企业发展的影响,没有从企业存亡的高度认识和重视法律事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1.2、未深入了解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的风险

  在施工企业现实工作的经营活动管理发展链条中,直接进行事务风险管理是施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2]。一些企业只是单纯的认为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风险工作就是解决矛盾纠纷风险,并未正确的区分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和社会律师之间的区别,认为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就是单纯的整理企业案件、拟定起诉文书、讨债、打官司等,并未认识到企业法律顾问对于企业管理的深层意义,为企业拟定各种管理文书、管理合同等重要的法律事务。

  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包括企业的事务经营管理,并非单纯的落在法律的层面之上,也并非单纯的解决法律风险。

  2.法律事务风险在施工企业中的防范对策

  2.1、施工企业要立足于自身发展的实际,进行法律事务管理结构的科学构建

  施工企业法律事务风险管理机构不同法律事务所,其本职工作在于针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更为专业的法律意见。因此企业要针对自身法律事务风险管理的特点,企业高层管理者要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重视企业法律管理机构的建设,进行法律事务风险管理机构的建设。同时引进专业的法律人才,聘用专业律师,借助于专业的法律知识构建法律事务预警机制,增强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效率,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2.2、加强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的前瞻性认识

  做好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对经济活动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并将法律事务管理贯穿到每个施工企业工作的环节当中。法律事务的工作主是以预防性质为主要工作,其次是解决已经发生和不可避免的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所以施工企业对于法律事务工作一定要加强认知度,加强法律事务的前瞻性认识,改变企业目光短浅的制约因素,允许法律事务管理参与企业内部管理和企业外部经营活动,这就使得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前瞻性能大大增强。

  2.3、进一步提升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数量与素质

  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与否与从事风险管理事务工作的人员数量与质量密切相关。为了实现企业法律风险事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3],一方面要进一步引进更多的专业法律事务人才,进一步充实管理部门的人才数量优势,另一方面企业在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也要鼓励法律事务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法律资质考试,提高法律风险前瞻性的认识,实现法律风险事务管理人才专业素质的提升,从而大大提升法律风险事务管理的科学性与高效性。

  3.结语

  目前随着我国的施工企业快速发展,施工企业为了使得利益更大化,更好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将法律风险事务工作与企业内部管理相结合。对于企业的法律风险工作来说,仍需要一段时间进行防范和提高前瞻性的认识,这就需要各相关部门加紧配合,不断的完善防范点和注意点。

  参考文献:

  [1]张波.施工企业合同审查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建材,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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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杨建辉.试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喜爱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J].经营管理者,2014(22).

  有关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篇2

  浅析人工生育子女及其法律问题

  摘 要:时至今日,我国目前对人工生育的相关问题还没有具体的法律加以规制,但现如今,不孕不育的人越来越多,人工生育子女方式成为了不孕不育夫妻实现生育子女愿望的最佳方式,在此过程中常出现如生育权利的归属、如何看待死刑犯生育权、代孕以及人工生育协助者与人工生育子女及实施人工生育夫妇三者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相冲突等突出问题。对于这个充满着争议的敏感话题带来的诸多法律问题,国家应该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解决由人工生育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关键词:人工生育;隐私权;生育权;知情权

  前言

  生育是人类社会一个永恒的话题,正是因为有这一制度的存在,才使得人类能够得到繁衍延续,生生不息。而现代,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生育不仅只是单纯的生理行动及生理作用,而是以一种比较规范的文化。现代科技的发展逐渐产生了人工生育子女这一种新型生育方式,早在1978年英国伦敦诞生了第一位试管婴儿-路易斯· 布朗 ,由此开创了人工生育子女的先河,在此过程中,人权概念也有变化,根据不同时期的历史传统、时代背景、文化背景、政治政策不同时期的人权又有所不同,到底失去自由的死刑犯能否享有人工生权利,代孕问题,生育权的归属问题,人工生育中的生育权属于什么样的权利,关于人工生育协助者与人工生育子女及实施人工生育夫妇三者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与协调问题。各国学者走有不同的观点,下文将于此来浅析这些问题。

  人工生育子女方式也引起了人们的争论,1.有点观点认为人工生育子女方式违背了自然的性行为而由此受精而生育子女的方式,2.有的观点认为现代科学技术虽然将性行为与生育分离,但仍是基因自然选择的结果,客观上并没用违背自然选择的结果,非人工能掌控的,并且这一生育方式能够帮助社会上很多有生育障碍的夫妇完成自己生育的愿望。3.我的观点这一过程人类仅仅只是在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来造福人类,总体上是利大利大于弊的,是可以被社会允许的,显然我是比较支持第二种观点的。

  一、工生育子女概述

  (一)人工生育子女的定义

  谈论人工生育子女,我们应该知道什么叫人工生育?所谓人工生育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式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卵子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人类辅助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已达到受孕目的技术,分为人工受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和各种繁衍技术。”

  (二)人工生育子女产生的原因

  人工生育子女在现代为是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问题也越来越多,个人认为人工生育子女产生的原因应从几个方面来分析:1.首先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孕育了人工生育子女这一方式,也是实现人工生育子女的前提与基础。2.我们吃穿住用的东西都有很多的化学物质,导致很多新生夫妇患有不孕不育症,不能通过自然的性行为来完成生育梦想,只能借助现代的科学技术来实现。3.经济作为基础,这也是能促成人工生育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人工生育子女的种类

  根据现代社会人们的科技,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身体情况,来选择人工生育的方式,按照人工生殖技术,可将人工生育子女分为:人工体内受精子女、人工体外受精子女(试管婴儿)、代孕母亲所生育的子女(代孕)和利用克隆技术生育子女。

  (四)生育权的定义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点,就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

  生育权,强调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责任。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都先后对生育权作了界定,通常观点认为,生育权具体包括生育自由权和生殖健康权。

  二、人工生育子女中突出的法律问题

  (一)死刑犯生育权的问题

  对于人工生育子女方式的问世,必然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当死刑犯失去人身自由,选择用人工方式生育子女时,针对死刑犯是否享有人工生育权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有的学术观点认为死刑犯应享有人工生育权,理由如下:(1)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即法无明文禁止则自由的思想,此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无论是我国刑事法律还是民事法律都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都没有禁止死刑犯的人工生育权利。(2)从权利赋予产生的影响来看,赋予死刑犯人工生育权并没有同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惩罚功能和目的相违背,刑法的惩罚是在于减少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逐步矫正社会上犯罪行为,来促使国家社会良性发展,赋予死刑犯具有人格权性质的人工生育权利并不会增加对社会的危害性,因此,并没有违背刑法的惩罚犯罪的功能。(3)在现代社会下,生育权并不是建立在个人的人身自由上的,对于死刑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是否理所当然就不能有人工生育的权利,这个问题显然值得商榷。

  2、有的学术观点认为死刑犯不应享有人工生育的权利,理由如下:(1)坚持人工生育权时属于身份权而并非人格权,而且生育权是夫妻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的权利,进而也就否认自然的性行为以外的生育方式具有的正当性。(2)赋予死刑犯的人工生育权,不利于刑法的惩罚功能的实现,由于罪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因此剥夺其人工生育权利也是对罪犯的惩罚。(3)死刑犯如果享有人工生育权,会不利于人工生育的子女的健康成长。在此需强调的是,以上所说的都是在讨论男性死刑犯的人工生育权。对于女性死刑犯的人工生育权,我国刑事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我的观点是认为男性死刑犯应当享有人工生育权,并且是绝对的权力不管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伦理生,如我前所说,生育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甚至先于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当然是享有的。

  (二)代孕

  人工生育子女其中一种方式是通过代孕来完成,”代孕是指在妻子的子宫无法使受精卵着床,使用妻卵和夫精、妻卵和供精、供卵和夫精、供卵和供精在体外受精,然后将胚胎移植入他人的子宫内妊娠生育,这个过程称之为代孕。“代孕的生育模式适用于妻子一方存在生育障碍,因此,需要借助他人的子宫。由于代孕母亲与道德息息相关,所以在学术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1、支持代孕的观点认为在不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础上又切实落实了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生育权的基础之上应该被允许。虽然目前存在着许多反对代孕的国家,但是也有支持代孕的国家,代表国家有俄罗斯、英国等。这些国家以法律加以规制,使得代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代孕的出现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体现,代孕的实施打破了传统的自然生育方式,代孕能使缺失子宫的妇女也能有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同时还能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最主要的是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对此,有部分人是支持代孕的,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越发严重,不孕不育的人越来越多,代孕的出现给不孕不育的人带来了希望的同时,也给不孕不育的家庭带来了和谐,使他们实现了延续后代的愿望。

  2、反对代孕的观点认为冲破了传统的生育模式,冲破了社会的伦理道德,使得现实的伦理辈分出现混乱,突破传统的生育观念,而且使得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错综复杂,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也很混乱,并且认为代孕是违背公序良俗这一基本原则,同时,代孕行为冲击着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模式,反对者认为实行代孕就是借腹生子,是间接性的包养二奶,有违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在我国沿海一带,很多家庭为了生下一个男孩,就会花钱找别的妇女生孩子,在保障生育权的情况下,这种行为难以被我国法律规制。对代孕母亲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很多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世界上有许多人是持反对观点,不同的国家也会有不同的意见,典型的有法国、意大利、特别是德国,还特以刑罚加以规制代孕行为,就连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工生殖立法之一的瑞典。我国法律来看,是禁止实施代孕的。

  3、我的观点是赞成代孕的,理由是将代孕看成是双方的一个民事行为,双方只要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代孕一方以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来为不孕不育夫妻实施代孕,获得一定的报酬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没有对双方以外的第三方造成危害,没有社会危害性,是一个正当的商业行为,应该得到社会及法律的尊重。另外,如果适度开放代孕,可以保障部分人的唯一生育权,对失去子宫的子女来说本身就是一大痛苦,因为科技的发达,可以使他们也能与自己的丈夫有共同的孩子。《澳门民法典》的1723条-1728条规定了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制度。”在人工生育方式上,即允许同质人工生育有允许异质人工生育,虽然规定代孕协议无效,但无禁止商业性质的代孕。所以应该被允许。“

  (三)生育权的权利归属问题

  如何确定生育权的权利归属?首先应该明确生育权的性质,目前,国内外持不同观点的比较多,分别认为生育权是属于生存权,隐私权,人格权,还有身体完整权或其中多种观点以上。

  我的观点是,认为生育权应属于人身权,任何其他人不能支配。受自己的意志控制的,生育权是人之本能,与生俱来的,不是有法律所创制的,先于国家和法律的存在,任何人不能剥夺和压制。夫妻间的生育权是指双方都具有的权利,夫妻间是否生育何时生育都有夫妻双方决定,权利的主体是夫妻双方,那么,权利的归属如何界定?有点学者观点认为生育权是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以婚姻存续为前提条件,理由是生育权是建立在一定年龄和智力的基础上,也就是说,行为人要能够辨别自己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年龄生要求身体发育成熟,以保证生育优良的后代。所以,能够满足结婚条件的双方,必然是完全能满足以上条件。另外,结合成为夫妻关系,就不能像之前一样可以不受拘束的行使生育权,在权利行使的基础上还不能侵犯对方的生育权,也就是说如果实施人工生育,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说夫或妻一方擅自实施人工生育,另一方可以进行否认。

  (四)关于人工生育协助者与人工生育子女及实施人工生育夫妇三者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与协调问题

  人工生育子女的知情权与人工协助者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是一个新型的问题,人工生育子女的知情权主要是在实施异质人工生育中生育的子女想要知道自己生物学上父母的真是情况,这就与人工协助者的隐私权发生了冲突。而往往人工协助者不想将自己的真实情况过多的向社会透露,往往也只是尽自己的能力向有生育障碍的夫妇捐赠精子或是卵子,帮助他们完成生育的愿望,因此要求人工生育机构对自己的信息予以保密。在我国目前也还没有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此项问题做出规定。

  人工生育子女对生物上具有血缘关系的父亲或者母亲的知情权,最初是英国法上有争议的问题,经英国《人工受精和胚胎法》确定,1989年12月,英国提出一项关于人工生育的议案,对年满18周岁的人工生育子女可以提供关于人工协助者出姓名以外的一些信息,可以满足一定年龄阶段后的子女知道一些简单的信息,但仅仅只是一部分,还有部分是不允许知道的,这样也推动了法律在这方面的实践性研究。

  另外人工生育协助者与实施人工生育夫妇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也存在大量的冲突,即指实施人工生育夫妇对实施人工生育各个阶段的信息了解,人工协助者的个人身体健康情况,病例史,等关于能健康实施人工生育的一些关键性信息,这一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矛盾也会导致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此时人工生育协助者与实施人工生育的子女的关系和与实施人工生育夫妇的关系该如何确立问题的产生。俄罗斯法上也有关于代孕方式生育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确定,需经过代孕母亲的同意。才能合法的登记在实施代孕的父母亲上。显然,不管是国内法还是国外法都应该给予知情权和隐私权一个恰当的方法。

  我国现对这个问题在《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中有提到,《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17规定:”人类精子库工作人员应当向供精者说明精子的用途、保存方式及可能导致的社会伦理问题,人类精子库应当和供精这签署知情同意书。“人工生育协助者的知情权与实施人工生育的夫妻或者个人,以及人工生育子女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1通常都是夫妇间有一方有生育障碍的,所以如果不将这方面的问题处理好,知情权与隐私权这一矛盾将会尤为突出,人工协助者的知情权范围的限定非常重要,是也是以后确立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的关键。

  三、人工生育子女中突出的法律问题的司法实践及法制建设

  人工生育技术的产生会对立法、司法和法律的研究各个方面都产生一定的影响,法律也需要为人工生育技术发展指引方向,协调并规制其中的法律关系。人工生育这种新兴的生殖技术出现,面临很重要问题,在这项技术日益达到广泛使用后,越来越多的问题必须马上得到解决,这项技术不仅仅影响到夫妻双方,还涉及到第三人的参与,不仅仅对传统的生殖方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且子女的法律地位直接涉及抚养、赡养、监护、继承等问题,所以如何确定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是迫在眉睫了。

  (一)我国法律进程及司法实践现状

  我国法律在规定人工生育子女的方面,走过了如下过程:199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婚后人受精所生育的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如何确定的复函》、2001年2与人20日发布在《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2003年6月27日修订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2003年7月10日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并没有对这问题做出详细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关于代孕的态度目前的趋势来看,人工生育必须要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下来。

  (二)法制建设

  可以得知的是,不同的生育方式产生不同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上来说,很多地方还存在法律上的盲点,例如,人工生育技术冲击了传统的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其带来很多问题有待于法律为其提供解决依据。传统的婚姻家庭法只涉及自然的父母子女关系,人工生育技术的出现,不仅需要法律来规定哪些人工生育方式是合法的,还需要法律对人工生育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确立提供明确的依据,这也是我国在法制建设道路上需要完善的地方,来给这新鲜问题一个明确的定义。

  我认为,对于上述人工生育子女所涉及到法律问题比比皆是,本文中就提到了对于这种崭新的生育方式由此引发很多关于人工生育的问题,例如,死刑犯的生育问题、代孕等问题,生育权归属问题,目前在我国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也没有完整法律作为司法的依据。另外,人工生育协助者与人工生育的子女关系问题,人工生育子女想知道自己关于自己的身份信息的知情权与人工生育协助者的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着大量的冲突与协调,它们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因为隐私权则侧重于将个人信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私密性,不为相关人所知的权利,而知情权则要求把这一信息为请求权利人所知,如何协调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在司法方面,需适应现代人工生育科学技术的发展,即时解决人工生育在实际司法实践所遇到的问题,例如死刑犯的生育权问题,代孕问题,都需要人工生育法律的发展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各种人工生育的产生,需要法律明确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引申出来人工生育中各方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人工生育子女的权利义务,明确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也同样需要法律来规则,所以,我过的立法,司法还需要很长的路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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