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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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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论文

  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法律翻译随之越来越受重视。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翻译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律翻译论文篇1

  谈法律英语翻译

  摘要:法律英语是有别于普通英语的应用性、功能性语言,且具有准确性、长句多等特点,因而法律英语翻译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特色,必须确保能够尽可能准确无误地实现目的语与源语之间的对等。

  关键词:法律英语 语言特点 翻译策略

  法律英语,属于法律语言,其英语表达方式为Legal Language或者是Language of the Law,是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法律翻译是不同法律语言之间的转换,译语必须尽可能遵循源语的涵义,尽可能准确地表达源语的真正含义,从而体现出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一、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

  (一)准确性

  法律语言作为一种规约性的正式语言,它所传递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加以贯彻的行为规范和社会准则。因此法律英语在词汇的选用上十分严谨、正式,努力做到准确、周密、不留漏洞、不产生歧义。

  (二)古英语的使用

  古英语词的使用体现了法律语言的特殊性和权威性。一些古词虽然在现代日常英语中已不再使用,但在法律语言或正式的司法场合仍在使用。如:afore said (如前所述),here in after (在下文中),here under (在此之下) ;又如: here under, here in, here after, there under,there to, where by, where in.

  由以上例子可以看出,这些古英语词大多都是由前缀here, there以及where等与其它介词构成的复合词。

  (三)长句的使用

  法律英语中的长句除主谓结构外,还有许多从句、短语等这些修饰成分,还有各种副词以及并列词等等,这些复杂长句使得法律英语更显现出与普通英语截然不同的特点,更凸显出其严谨的特性。

  二、法律英语的翻译策略

  (一)对法律英语中特殊单词的翻译

  一些在日常英语中不常用的词语在法律文件中有其特殊的格式。如条约和合同的前言部分,常有以Where as开头的几段,称为“鉴于条款”,合同的结尾句则用in witness where of (兹证明)等语。

  (二)对法律英语中短语及固定短句的翻译

  在法律英语中,经常会有由意义相近或相同的词语组成的成对词或并列词来表示固定的意义,形成固定的短语,通常都是由介词and或or连接在一起,因而在翻译时不能将其拆开。如以下这些很典型的例子:

  rights and interests (权益),customs fees and duties (关税),civil right and liability (民事权利与责任),sign and issue (签发),null and void (无效)。

  除此之外,有的短句也有其固定的译法,不可随意对其进行翻译。如:

  Judgment was entered for the plaintiff. 判决原告胜诉。

  Order in the court. 法庭内保持肃静。

  Objection! 反对

  Objection overruled! 反对驳回

  (三)对法律英语中长句的翻译

  在理解法律英语中的长句时,要从分析语法入手理解句子的完整意思,然后主要采用“切割法”,找出句子的主谓宾,再对其余的修饰成分进行翻译,这样才能使译语能够尽可能符合其本身语言的表达习惯,更准确地贴近源语所表达的意义。如:

  The progress to the statute book of the necessary legal infrastructure for electronic commerce has in many countries been delayed by a difficult and politically sensitive debate created by the concerns of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that the widespread use of strong encryption may facilitate crime and terrorism to a degree that will de-stabilize civilized governments.

  在许多国家,执法机关担心严格加密的广泛使用,会给犯罪分子和恐怖活动提供方便,从而破坏文明政府的稳定。这种担心引起了一场难以解决的、政治上敏感的辩论。而这场辩论则延误了必要的电子商务法律归入法典的进程。

  上例中的句子虽然很长,但经认真分析后可找出其主谓成分,即The progress has been delayed. 其余均为各种修饰成分,用来对主谓语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补充。译者只需对这些修饰成分逐一翻译后按照目的语的表达习惯来翻译整个句子。

  法律英语翻译不同于普通的翻译。法律翻译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作,译者不仅要有扎实的双语功底,还必须要深入了解不同的法律体系及其所体现的不同的法律制度。译者只有通过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不断积累经验,熟悉掌握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并遵循一定的翻译原则,才可能最大限度地达到目的语与源语之间翻译信息的对等。

  参考文献:

  [1]Debra S. Lee. 美国法律英语――在法律语境中使用语言.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6.

  [2]李剑波.论法律英语的词汇特征.中国科技翻译.2003.

  [3]季益广.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及英译技巧.中国科技翻译.1999(4).

  [4]卢敏.英语笔译实务二级.北京:外文出版社.2004.

  [5]陆文慧. 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法律翻译论文篇2

  浅析法律术语翻译

  摘要:目前,随着我国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法律翻译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术语翻译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篇法律文件翻译质量的高低。然而,对法律翻译工作者而言,法律术语的翻译却是一项很大的挑战。本文从法律术语的特点入手,指出了法律术语翻译中的困难,并从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角度探讨了法律术语翻译的原则与对策。

  关键词:法律术语;翻译原则;功能对应词

  法律术语翻译是法律翻译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术语翻译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篇法律文件翻译质量的高低。如果法律术语翻译错了,很可能会造成误解,甚至酿成纠纷。因此,对法律术语的翻译一定要慎之又慎。

  2.法律术语的特点及其翻译中的困难

  法律术语是具有法学专门涵义的词语,其作用在于以简练的语言表达一项被普遍接受的复杂的法律概念、学说或法则,使法律工作者能够用简洁的语言进行交流和沟通,它是法律语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众所周知,法律语言不同于日常语言,有着很强的专业性和行业特色。若非法律专业人士,或者没有相关法律背景知识,我们对法律语言的理解很难做到完整、准确。法律术语作为一种更精练的法律用语,理解起来更是颇费周折。很多情况下,法律术语虽然用的是日常语言,但却往往被赋予了特殊的含义。例如:"power of attorney",有人直译为“律师的权利”或“律师的力量”,这是错误的,应译为“授权委托书”。又如"necessity",在一般的日常英语中,人们将它翻译成“必要性,需要或必需品”,但作为法律术语,它则表示一种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的违法阻却事由,即“紧急避险”。像这样的法律术语在法律语言中大量存在。这无疑给法律翻译工作者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此外,法律术语还存在一词多义的现象。比如:"negligence",它有两层含义,一种是表“疏忽”、“大意”,一种是指“过失侵权行为”。如何才能确定这些词的具体含义,的确又是法律翻译工作者们面临的一大难题。

  以上谈的是由法律术语自身的特点所导致的其理解上的一些困难。其实,在具体的法律翻译实践中,法律翻译工作者们即便是对法律术语的含义做到了准确理解,他们仍然面临着一个最大的难题,那便是法律体系(或体制)间术语的不对应性。

  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是借鉴和参照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而英美国家则是属于普通法系。大陆法和普通法之间的差异主要反映在两种法系所使用的术语和概念之间缺乏对应词上。我们知道,每个国家的法律规定都与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息息相关,是其自身特殊国情下的产物。每一条法律术语都具有其独特的地域性和民族性,与它自己特定法律体系和民族背景下的独特的法律概念相对应。有些术语在翻译中根本找不到对应词。

  比如法律汉语中的“差额选举”、“等额选举”等,它们在法律英语中就缺少对应的术语,因为它们在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根本就不存在。法律英语中的许多术语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汉语术语,比如alibi、equity、solicitor等。有些术语即便在目的语中能够找到其功能对应词,即目的法中与之表达的内容大致相同的术语,但二者的主要含义却可能相去甚远,对应程度很低。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功能对应词到底能不能作为原术语的译文采用,这都是译者需要仔细衡量的问题。这就给法律翻译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3.法律术语翻译的原则和对策

  尽管有以上种种困难,法律翻译(法律术语翻译)的实践却从未中断过。只不过这种翻译对翻译工作者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并掌握了相应的技巧,通过大量的翻译实践,就一定能够逐步提高法律翻译水平。

  与所有的翻译一样,法律术语的翻译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准确理解原术语的含义,这也是法律术语翻译的总原则。要做到这一点,译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在加强语言学习的同时应加大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有些人英语语言非常好,但翻译起法律文件来却错误百出,究其原因是对法律知识不熟悉,所以对一些句子和词汇没有深入的理解,再加之翻译者对专业术语不熟,所以往往就会闹出很多笑话,如将action翻译为行动,而其在法律语言中的含义是诉讼,demise(原义是死亡),然而在法律中的含义是遗赠,present(原义是礼物),然而在法律中的含义是此法律文件等等。

  如果译者不熟悉这些专业术语,而只是用一般的常用语去翻译,必定会发生误译,所以翻译人员既要精通英语语言知识,又必须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其次,由于词的内在意义往往比其外在形式复杂得多,所以在理解时切忌望文生义、仅从字面去猜测词义。对法律翻译工作者而言,手头备一本好的法律词典是非常必要的。遇到可疑之处就一定要勤查词典,找术语的词源,联系上下文,再结合背景知识对术语含义作出准确的理解。很多术语在不同的情况下意思差别很大,甚至在同一部门法中也有不同的含义。比如:"dominion"在民法中指完全所有权,在国际公法中则表示主权;"estoppel"在合同法中指不得反悔,在刑事诉讼法中则表示禁止翻供。又如"impeach"这个词,在宪法中它的含义是"弹劾"之意,在证据法中他指对证据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提出反驳,而在国际私法中它又指当事人对申请在国内执行的外国判决和仲裁提出异议。所以,译员一定要十分谨慎、多下苦功,确保准确理解法律术语在上下文中的确切含义。

  在准确理解了原术语的含义之后,接下来就涉及到具体的翻译了。笔者根据自己的法律翻译经验,将法律术语的翻译划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无法找对应词的情况;第二种是可以找对应词的情况:

  对第一种情况而言,我们之前也已经提到过,由于法律渊源、法律体制、法律结构、法律概念等方面的差异,法律术语都具有其独特的地域性和民族性,与它自己特定法律体系和民族背景下的独特的法律概念相对应。所以,有些术语在翻译中根本找不到对应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采用直译、释义或创造新词语的办法。比如:adversary system(对抗制)、strict liability(严格责任),反分裂国家法(Anti-Secession Law),这是一种直译的方法。但我们会发现,直译有时还是不太能让译入语读者明白原术语的意思,所以我们常常采用另一种方法--释义法。释义是指舍弃源语中的具体形象,直接用译入语将其意图内涵表达出来。在翻译一些具有鲜明国家或民族特色的法律术语时,如果直译不能使译入语读者明白,加注又使译文冗长繁琐时,就可采用释义法。它既可使法律译本简练,又不损害对源语信息的表达,是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一个有效方法。

  例如,在翻译"quiet possession"时,如果按字面理解译为"安静占有",就会带来理解上的困难。实际上,在法律文本中,该术语表示"不受干扰的占有使用"。又如"Power of Attorney"一词,看起来似乎意为“律师的权力”,其实指“授权委托书”。在采用释义法时,译者必须准确把握源语的实质含义,以免造成误译。同样,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带有明显时代烙印并颇具中国特色的术语,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2条中出现的"劳动教养"在英语中就无法找到有相同内涵的对等词,目前较通用的做法是译为"reform through labour"。在相关行政规章中频繁出现的"挂职干部"一词也只能采取释义的方法,即"cadre serving in a lower level unit for a period while retaining his position in the previous unit"。 又如,由于体制上的原因,采用双层管理制度的欧陆公司中的两个管理机构,即管理委员会(Vorstand /consiglio d 'amministrazione /uprava)和监督委员会(Aufsichtsrat/ col-legio sindacale /nadzornisvet)这两个术语在采用单层管理制度的英美法律语言中并不存在,就可以通过创造新词语(management board、supervisory board)来处理。

  在谈论第二种情况时,我们的前提条件是在目的语中有与原文法律相对应的平行法。在这种情况下,译者往往需要同时进行比较法的实践。具体而言,译者需要先对原术语进行定位、分析,找准其在原语法律体系中的位置,结合相关法律知识准确理解原术语的含义,接着译者就需要读目标语言中与原文法律相关的法律,并从中找出与原法律术语相对应的术语,即其功能对应词。之前我们已经提到过,功能对应词就是指在目的法中与原法律术语表达的内容或所起的作用相同的术语/词语。然而,找到原术语的功能对应词其实还只是整个复杂过程中的第一步。虽然是功能对应词,但这个功能对应词能不能最终作为原术语的译文采用还需要译者认真比较、仔细衡量之后再做定夺。因为我们知道,法律术语表达的是法律概念,而法律概念是有很强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的,是某种特定法律文化和历史积淀的产物。

  所以说,即便目的法中的某个词可以称为原术语的功能对应词,二者在其概念意义上有相似、相同、相通之处,但二者在概念上绝不是完全一致的,它们的不一致性是内在的,是必然的,是无法抹杀的。例如,英美法系国家财产法上关于共有财产的表达-"Joint tenancy"联权共有,是指双方共同拥有物业的全部,当其中一方逝世后,剩余的一方便独自拥有该物业。"tenancy in common"分权共有,是物业业权拥有的其中一种形式,有别于联权拥有的长命契形式,各人所拥有的均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并不会因其中一方逝世而令物业归于另一方。所以若找到买家,分权共有人可以随时卖出自己拥有物业的部份。初看起来联权共有与分权共有与我国的共同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预先确定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概念相对应,但稍加注意就能发现,联权共有规定当其中一方逝世后,剩余的一方便独自拥有该物业,即生存者对共有财产中死者权利部分享有全部所有权,而我国的共同共有却没有类似规定。在这个例子中,英美法系中的"Joint tenancy" 和"tenancy in common"应该可以说是我国法律中“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功能对应词,

  但由于其概念意义上内在的不一致性,这组英文术语到底能不能作为译文采用仍然值得商榷。这可能也正是为什么国内对“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英译会有几种不同版本的原因。有的直接采用"Joint tenancy" 和"tenancy in common"作为其译文,有的则译为"common co-ownership" 和" co-ownership by shares"。而这两种译法到底孰优孰劣,其实很难下定论。采用前一种译法的译者可能是考虑到了英美读者的期待,所以想尽可能地用他们熟知的术语来表达我国的法律概念,以期提高译文的可读性,但这样做又使得英美读者在理解我国的法律时可能会受到英美法系所赋予的这些术语的含义的影响,这似乎又掩盖了我国法律概念和英美国家法律概念的区别。后一种译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理解了术语含义之后的一种自创,这样做的确可以凸显出不同法律体系、法律概念在其表达上的差异,保留民族特色。但这样任意创造新词又会不会有什么不良后果呢,这也是译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但是我们知道,不管是什么类型的翻译,要做到译文与原文的完全对等都是不可能的。既然如此,要达到翻译的目的,我们就得实事求是。笔者认为,在根本无法找对应词,也就是法律文化空缺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采用直译、释义和自创新词的方法;在目的语中有平行法的情况下,我们大可直接从中寻找与原法律术语最接近、最对等的术语作为其译文,再加上一些注释指出二者之间的一些细微差别,供译文读者自己比较,这样也算是很好地完成了翻译任务。

  4.结束语

  法律术语的翻译的确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笔者虽然从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角度给出了其翻译中的一些具体对策,但其实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比如,虽说我们可以从目的语中寻找与原术语最贴近、最对等的功能对应词作为其译文,但这种功能对应词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与原术语的概念意义相对应才能真正作为译文被接受,二者之间的对等度怎样衡量,由谁来衡量,是否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立法者与法律翻译工作者之间可否就这个问题达成一致见解,以更好地指导法律术语的翻译,这都是我们还需要努力解决的问题。参考文献

  [1]Susan Sarcevic.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M].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何主宇. 最新法律专业英语[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3]陈建平. 法律文体翻译探索[M]. 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4]浦法仁. 法律小词典[M].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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