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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专科法学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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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专科法学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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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专科法学专业论文篇1

  浅析官微、微博暴力与微博删帖的法律监管

  论文摘要 微博具有民众性、自由性、公共性和监督性,坚持言论自由原则,制定微博法,建立微博监管机构,对微博暴力、非法删帖等行为进行监管,保障微博发表者和微博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知情权,发挥微博的监督作用。

  论文关键词 微博 自由 法律 监督 监管

  一、微博的民众性、自由性、公共性和监督性

  2006年是微博元年,埃文·威廉姆斯在twitter推出微博服务,此后微博风靡全球。民众“织围脖”,自主自由,自织自编,互动互播,快写快传,新闻新鲜,简短简便,速转速递,小事小谈,大事大论,上传下载,资信资讯,公共公开,共享共用,不亦乐乎。《微博力》作者谢尔·以色列认为,由微博推动的全新交流时代将替代老朽的传统传播时代,跟不上微博时代的脚步就将被这个时代抛弃。正视和顺从微博时代潮流,可谓顺之昌。

  微博是越王剑,双刃而锋利。微博,有美人美言,也有恶鬼恶语;既表达幸福快乐感想,也泄发阴险污秽心态;可以监督公权贪官,也可以曝人裸照隐私;能宣扬真、善、美,也能滋生假、丑、恶;能传播真理,也能播洒谬误;能揭露真相,也能散布谣言;能将人捧上天堂,也能将人送入地狱。微博之巨大力量已经显露无遗,体现在以下四点:

  一是民心民意的力量,微博成为民心民意最开放最自由最真实的表露渠道,这就是微博的民众性。发达的通讯技术、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让微博微小迷你,编辑方便,操作简单,民众随时随地上传自己的想法,表达自己的心意,表达自我的诉求,评价他人的言论行为,批判所见所闻,围观新闻信息和社会事件。真、善、美永远是民心民意的主流,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平等、正义、公平、博爱永远是微博的主流民意,微博表达的主流民意是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的巨大力量,摧枯拉朽地摧毁假、丑、恶而推动人类文明向前进步。

  二是自由的力量。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是当今世界潮流,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是自由之核心价值,微博世界也要坚持言论自由原则。民众是民主共和国家的主人,在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范围内,可以在微博里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在微博世界里享有自己的意志活动不受限制的权利。只有坚持自由原则,民众才敢真实地表达自己的心意、想法和诉求,微博才有民众基础,民众基础是微博的源泉和活力所在,没有了自由就会失去民众基础。然而对微博的自由要有正确的理解。孙中山认为,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才是真自由,若侵犯他人的范围,便是不自由。微博自由要以孙中山的自由观为指导。

  三是公共的力量。公众是微博的参与者,公众的参与令微博有了公共性和广泛性,微博体现的是公共精神,关注的是公共利益,表达了公共诉求,传递的是公共信息,需要是公共服务,需要的是公共产品,政府和公司只有借助微博了解民意,才会了解公共需求,有的放矢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只有满足公共需求,急公众所急,解公众危难,恤公众之心,才会得民心,如果忤逆民意,行逆民心之举,必引起民愤,轻者遭民唾骂,重者被民所弃。微博世界是公民社会,有了微博,民主的、自由的公民社会将会开启一个新的时代。

  四是微博具有监督性。公众有监督权,对个人行为、组织行为、政府行为、官员行为都有监督的权利,尤其是公众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为的监督权,延伸到微博里,微博就有了监督性,微博的公众性决定了微博的监督是具有威慑力的,监督的效果是明显震撼人心的,所有的假、丑、恶都在微博的监督下无所遁形。永久而充分发挥微博的监督作用是必要的。

  二、“官微”之法律效力

  官方微博是百姓较关注的微博,既有政府机关的微博,也有官员个人的微博。官方微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公众关心的问题之一。官方微博是政府及其官员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政府及其官员了解民众诉求、体察民意的重要渠道。政府及其官员应该通过微博知道民众的需求,并制定政策提供实实在在的公共产品积极满足民众的需求,以微博来解答民众的疑问和提供公共咨询与资讯本身就是一种公共服务,应该将微博服务列入政府的常态化服务项目,作为官员的日常工作之一,将微博服务作为官员考核的内容之一。美国、新加坡、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在大力发展电子政务,鼓励官员上网,微博是这些国家电子政务的一个组成部分。

  微博字数一般多在140字以内,发布法律文件和较长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并不合适,倒是适宜发布些较短小的公告、通知之类讯息。政府和官员的角色决定了官方微博与众不同,官方微博传递的信息对民众会产生巨大的导引力。微博官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文件或者信息是否有法律效力,主要是看是否经过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形成了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否采取法定的形式公之于众。如果微博用户是政府某一机构合法注册的,在该用户名下微博上发布的信息是经过合法程序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且有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签章的,则该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否则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布的信息是一种承诺的话,则政府最好兑现承诺,否则会动摇政府的信用的,有时候在官方微博上发布的信息是一种官方的解释说明则要看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构成法律或者政策的要件,符合则有效力,不符合则无效力。

  官员的微博如果是政府的微博的话,则适用政府机构微博的规则,如果官员的微博是私人微博的话,则该官员的微博与一般民众的微博无异,官员私人微博上的话不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考虑到官员的特殊身份,官员发布信息要慎重,免得民意误解。虽然我国的行政法律对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界定,但对官方微博官话的效力缺乏明确的规定,法律存在缺位,有必要出台专门的法律对官方微博的效力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专门的机构注册建立可发布有法律效力的官方博客,规定只有在合法登记的政府微博上发布的文件或者信息具有法律效力,向社会公布这些官方微博的名单,同时规定在这种微博发布的信息的范围,否则会给民众的遵从带来混乱,不利于行政及其他法律秩序的建立。

  三、微博暴力的法律监管

  在微博中以侮辱性、煽动性和攻击性的言论侵犯个人隐私和名誉,形成微博暴力。微博暴力的根源在于现实,全球化下西方思潮的影响、利益失调形成的贫富差距、腐败横行的不公平社会、自由言论表达渠道的缺失、网络运营商的恶意引导、道德和制度制约的缺乏、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滞后、政府监管的不力等原因让包括微博暴力在内的网络暴力有生存的空间。避免“微博暴力”,要抵御西方思想和本土传统思想中的腐朽部分,消除贫富差距而均贫富,打击腐败树立公平,疏通言论自由表达渠道,解放思想,推行各项改革,扫除微博暴力的现实土壤。

  培育微博道德。没有道德的网络无异于群魔狂舞的异形世界,会将人类、政党、国家和社会引入歧途,网络道德的培养是新世纪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利、平等、博爱、善意、真实、客观、尊重、诚实、自由、守法、公正、宽容等,都应该成为微博道德的主要内容,国家政府应该制定网络道德培育纲要,采取措施,引导网民构建健康的网络道德理念、内涵和体系,提高网络道德素养。

  建立网络监督体系。网络的公开性,一方面需要网民理性自尊自重,也给网络言论发表者创造了相互监督的条件,在尊重权利的基础上自由辩论自由监督,无形中会形成网络监督体系,网络监督体系的自我形成和自我完善能力就像大自然一样生生不息无比强大,任何人都应该积极接受正当合法的网络监督,政府需要尊重网络监督的力量,需要引导健康的网络监督体系的建立,网络监督的力量会自然地消泯部分网络暴力。人性中真善美是主流,也是网民理性的主流,通过小学、中学、大学教育提高网民的素养,相信网民的理性能避免网络暴力。

  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避免微博暴力所必须的。网络经营者对网络管理、国家政府对网络的管理自然必不可少,微博暴力的避免关键是要对网络实行依法管理。制定完善的网络发展纲要,制定完善的网络法,界定网络暴力的边界和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建立专门的网络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对网络进行管制,对利用网络违法犯罪的行为者进行法律责任追究,才能避免网络暴力。

  四、微博删帖的法律监管

  微博可以看成是个人言论或者公共言论或者媒体言论,发挥着监督作用,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保护了公共利益。微博对个人、单位、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曝光违法行为,揭露违法事实,因而触动了有关政府机关、公司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就不择手段要删除微博等网络世界中的负面信息,一些删帖公司和删帖人员就应运而生,只要给钱,这些公司和人员就会想方设法删除与付钱者有关的各类信息,收费删帖特别是删除合法真实的信息和新闻报道本身触犯了法律,构成违法行为。微博报道公司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毒胶囊药品问题等,客观上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行使的是监督权。依法治理非法删帖行为,就是保护微博发布者和编织者的合法权利,保障公众知情权、公众监督权和媒体监督权。

  微博对企业和官员的监督,有力促进了企业管理能力和政府机关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一些企业、官员因为做了亏心事违法事害怕微博揭露而要删帖,恰恰说明了微博体现出网络民主的力量。企业、官员和违法者昧心删帖子,却删不掉微博力量,删帖会起反作用的,删除一个帖子会冒出无数相同的帖子,何况无数传播开的帖子又岂是几个企业和官员所能删除的,接受微博帖子的监督是企业和官员的唯一正确选择。诚信的企业和清正廉洁的官员是不怕微博监督,只有做亏心事违法事的企业和官员才害怕微博,微博监督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有利于建设廉洁政府,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为民服务。

  网络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民主进步的标志,要保障舆论自由、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自由、个人言论的自由,要立法保护微博言论自由,保证微博言论的正确政治方向和合法性。有必要出台专门法律,阐明微博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界定微博言论的法律边界,限制权力干预合法的微博言论自由,严格限制公司企业非法删帖,限制政府官员滥用公权破坏微博的民主监督,要保护好合法的微博帖子不被删除,要将官员滥用公权删除合法的微博帖子视为非法。建立专门的微博管理机构、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保护网络运营者的权利和微博言论发表者的权利,追究删帖公司的法律责任,允许微博客观曝光非法删帖的官员并建议相关机关对删帖官员进行调查。西方国家要求政府接受舆论监督权包括微博等网络媒体的监督,立法不许政府干预法律许可范围内的网络媒体和公众言论自由,我国也应该借鉴。西方国家鼓励政府官员开微博响应民众的监督,我国也应该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立法鼓励政府官员开微博问政于民,关注民生,善取民意,多得民心,对微博监督采取宽容的态度,接受民众监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忤逆民意,必将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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