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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心理与预防论文

时间: 谢桦657 分享

  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尤其是现代化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犯罪无论在数量上、规模上,还是在犯罪方法、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人类社会构成的威胁越发变得严重。实践证明,犯罪仅靠打击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人们寄希望于犯罪预防。以下是今天学习啦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心理与预防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心理与预防全文如下:


  〔摘 要〕大学生犯罪已成为各学科所共同关注社会焦点问题,然而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犯罪有着与其他大学生犯罪所共有的特征以外,在犯罪类型、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特征、预防方法等诸方面存在着自己的特殊性。本文试图通过剖析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心理特征揭开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的心理原因,探索预防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途径。

  〔关键词〕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犯罪心理。

  据有关资料统计表明,我国高等学校学生违法犯罪的,占高校学生总数的1.26%。随着国家民族政策的不断完善,本世纪我国在校少数民族大学生人数明显曾多,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问题也与全国大学生犯罪问题一样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所任教的系自2002年7月至2010年7月的8年时间里共有9名少数民族大学生因犯罪被刑事拘留,约占全系少数民族大学生人数的0.8%。

  一、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的特征。

  1.犯罪比例较低,少数民族由于其独特的民族性格特征和大多数少数民族信教,心地善良、淳朴,心胸宽广,因此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的人数和比率相对全国大学生而言是比较低的。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近两年的技术统计分析来看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人数占大学生犯罪人数的百分之4至百分之5左右。

  2.犯罪类型与全国大学生犯罪基本相同,但有区别。其中暴力性犯罪,激情犯罪占多数。在通常意义上,暴力犯罪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暴力犯罪,是指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为特征的一切犯罪行为;而狭义上的暴力犯罪,一般是指以采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直接侵犯或者危害到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通常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犯罪心理学采用的是狭义的暴力犯罪概念。”

  因此,所谓少数民族大学生暴力犯罪,是指由少数民族大学生以暴力方式实施的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各种犯罪,包括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与全国大学生犯罪类型当中财产性犯罪占绝大多数不一样,在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类型中暴力性犯罪占较大的比例。北方少数民族大多以放牧或打猎为主要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形成少数民族大学生体形魁梧、强壮,能射善战,这种身体优势在心理上也形成了一定的优势心理。基于这种心理优势在日常生活、学习中与他人发生矛盾争执时,多采用武力解决,引发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即使是同样财产性犯罪,与全国大学生财产性犯罪以盗窃罪为主不同,少数民族大学生财产性犯罪以抢劫罪为多数。其中蒙古族大学生暴力犯罪很少有性犯罪案件发生。

  蒙古族民歌以及其他文学作品中对父亲形象的描写很少见,却有很多对母亲的赞颂。蒙古族的大部分文学作品以家乡、爱情、母亲和马为中心,偶尔有赞颂父母的也是先赞母亲后赞父亲的。这是因为除了有对母性文化的崇拜外,更主要是因为蒙古族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有很重要的地位,妇女有较多的自主权利有关。蒙古族人对妇女都很尊重,所以蒙古族大学生一般是不会实施性犯罪行为的〔7〕。

  在蒙古族大学生的犯罪案件中,暴力杀人、伤人、抢劫案件居多,这与其他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暴力犯罪案件类似。所谓激情在心理学意义上是指一种强烈的情感的表现形式,当人在受到外界强烈的刺激下,人的认识范围缩小从而导致内在控制力减弱,不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产生具有短暂性、突发性和难以控制性等特点的行为〔8〕。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激情造成的非理性状态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自尊心对激情犯罪具有一定的影响。少数民族大学生有着强烈的民族自尊心和民族归属感,对其民族风俗习惯有很强的认同感,如果受到玷污或者其他民族的轻视,往往会导致少数民族大学生的不满、愤怒,从而导致激情犯罪的发生。

  例如,在2004年内蒙古大学举办的一个文艺晚会上,有一名蒙古族学生在台上表演蒙古族的传统乐器马头琴,台下一名汉族学生对坐在身旁的蒙古族学生说:“马头琴的样子真难看,你们蒙古族为什么那么喜欢弹奏马头琴?难道你们的祖先是马?”说完大笑不止。那位蒙古族大学生听后非常生气,当场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那个汉族学生,导致那位汉族大学生伤重而亡。

  事后那位蒙古族大学生说,他听到汉族大学生的话,感觉严重伤害了他们民族的自尊心,所以非常生气,脑中一片空白,当时只想到要好好教训那位汉族大学生,根本没有想其他后果,所以拿出刀子就刺。

  3.民族问题犯罪占一定比例。在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带有民族情绪的案件占一定的比例。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大多数是由于其他民族对少数民族传统、风俗、禁忌等不尊重或者有偏见等原因引起少数民族大学生的不满而导致犯罪的发生。少数民族学生进入大学后大部分与其他民族大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由于文化习俗上的差异,导致了他们行为准则、价值观等各方面的差异,在日常生活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被其他民族不尊重风俗习惯、民族传统的情况,从而导致犯罪的发生。

  4.在犯罪的影响方面,带有民族因素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影响也更深远。带有民族问题案件的发生往往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往往会被别有用心的人或者国外敌对势力所利用和推波助澜,导致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深远。

  内蒙古地区的大学里少数民族大学生比较多,由于民族之间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各方面的差异,民族矛盾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再加上民族分裂主义者和外国敌对势力、利用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心智尚不成熟稳定与社会经验缺乏等特点制造混乱和骚动。如果对这些犯罪处理不好就可能导致严重的民族问题,影响民族团结和校园安定。

  二、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心理特征。

  (一)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的民族特点。

  少数民族大学生性格奔放豪爽、刚毅而强悍,社会阅历比较浅,充满激情。由其独特的生存环境和自然经济的自然生态形成了自立自强、富于创造、展现自我的传统文化特征。

  北方少数民族大学生长期的放牧生活或打猎生活的单调,交往的简单使他们人际关系单纯,思维方式简单,说话直来直去,从不会委婉、绕圈。少数民族大学生多崇拜英雄,豪爽剽悍和淳朴的性格,任侠好斗的气质再加上对自己的身体、力量的优势心理,使少数民族大学生,遇事易冲动,好动武。这是少数民族大学暴力性犯罪和激情犯罪的心理因素。

  (二)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的认知特点。

  少数民族也与其他民族大学生一样,认知发展水平已经到了很高的阶段,但仍不够成熟和稳定。尤其在于,少数民族大学生尚不能合理地将学习到的理论知识与现实社会的实践经验良好的对接,导致他们的观点具有片面性、局限性和偏激性。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认知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变化,容易为眼前情况所迷惑。特别是在处理复杂、困难问题时,少数民族大学生的认知常常难以调控好自己的情感和行为,一旦出现犯罪欲求倾向,就会变得难以抑制。

  (三)享乐心理。

  少数民族大学生进入大学以后受到享乐主义、奢侈浪费、拜金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蚀时,如果没有得到学校老师和父母的及时的、正确的引导,就很容易形成心理认可的倾向。当少数民族大学生家庭经济可以满足他们较高消费时,这些思想将会在他们的消费行为上充分体现。更糟糕的是,大多数少数民族大学生来自偏远的山区或农村牧区,大部分家庭经济不富裕,无法满足高消费的要求,有些少数民族大学生为了满足自己的高消费的欲望,不惜实施犯罪。

  (四)敏感的少数民族心理。

  新中国成立后,我党为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做了很大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未完全消除少数民族因长期受到封建剥削阶级压迫和民族迫害而给少数民族心理上造成的影响。很多少数民族大学生还是对多数民族心存戒备甚至是敌对心理。少数民族大学生有强烈的民族保护心理和民族自尊心理。这种心理是民族问题犯罪的诱因。

  三、预防研究。

  (一)加强心理疏导。

  我们都知道,在犯罪心理学领域,心理是导致行为产生的动力性因素。要想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就必须先抑制导致犯罪行为产生的心理状态。因此,在学校了解和掌握少数民族大学生犯罪心理特点的同时,要通过对少数民族大学生进行有力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让少数民族大学生增强心理保健意识和心理调控能力,并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民族问题认识观。帮助少数民族大学生缓解压力、调整心理,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大学生活,认识自己的心理特征和性格缺陷,以确保少数民族大学生健康成长和校园的稳定。

  (二)加强法制教。

  目前的高等学校法制教育,其教育内容主要还是倾向与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传输上。教育途径仍然是通过开设《法律基础》的系统课程,作为一门课程去讲授,必定不利于法制教育所希望的实效性。改革法制教育课程教学,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已是势在必行。

  首先,应该改变教学观念,法制教育应侧重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从学校教学等各个部门,对此应充分重视,为法制教育配备合格的师资,提供良好的教学条件,让他在最大限度内完成教育目的。

  其次,应该改革教育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完成法制教育功能。除课堂教学外,根据大学教学和大学生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教育的途径。如除了课堂教学以外还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法制教育活动,邀请公安、律师等部门专业人员来学校作专题报告、邀请人民法院进校园现场开庭、开展专题讨论会、参观监狱、少管所等,用具体案例教育学生。这样,不但克服了法律教学课程课时太少的弊端,又能很好的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有利于落实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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