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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几种主要民事纠纷处理方式对比分析研究(2)

时间: 杨云虎1 分享

  二、构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建议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诉讼、仲裁、调解及和解这四种纠纷处理方式各有利弊,均难以独自承担妥善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任务,这使得构建合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必然。同时,这四种民事纠纷处理方式的内在联系也为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可能。
  首先,诉讼的运用能很好地推动仲裁、调解及和解的运用,判决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可以成为其他三种方式处理纠纷的范本,供其在处理纠纷时进行很好的借鉴和参考。同时,作为诉讼依据的相关法律制度,由于其具有国家所赋有权威性,可以成为当事人达成一致合意的依据。
  其次,后三种方式也同样会对诉讼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是许多纠纷尤其是相对简单的、事实比较清楚的纠纷,当事人往往选择程序相对简单的纠纷处理方式,不需要再提请在审判,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诉讼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和压力,从而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使法院能更好的集中精力来解决复杂、疑难的案件,提高审判的质量,保障公正与效率,维护审判权威性。二是这其中的和解与调解不受实体法和程序法束缚,对于新类型纠纷的能够提供比较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能为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纠纷的更好解决提供参考借鉴。
  基于这几种方式的优缺点及相互之间互补作用,笔者建议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将有限的各种资源合理地分配给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依据不同纠纷种类的具体要求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将各类的纠纷分配给不同的纠纷解决程序,高效、快捷、合理处理各类纠纷。同时强调,在这一机制中,充分发挥诉讼方式的主导作用,同时运用其他几种纠纷处理方式进行有效的互补,以之达到妥善处理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和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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