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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刑法论文

时间: 秋梅1032 分享

2017年刑法论文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2017年刑法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刑法论文篇1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人们生活中的不断渗透,产生了不少网络黑客,他们研究出网络信息系统的漏洞以及个人账号密码的盗取技术,使得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持续发生,人们在愤怒之余,对于国家出台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的呼声也逐渐升高,制定对于人民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也成为了当下迫在眉睫的社会需求。但并非是任何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能适用与刑法的范围,刑法具有三个基本范畴: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

  我国目前对于盗窃网络平台账号的行为分成三种情形进行分别定罪:一是仅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是未对其进行登录、使用、贩卖等,则不按照犯罪来处理;二是实施盗窃并进行登录、使用、贩卖等行为,则构成诈骗罪;三是实施盗窃行为并取得虚拟财产的,在被处分时计入偷盗金额,以盗窃罪论处;四是仅实施了盗窃行为,也进行了盗取虚拟财产的准备工作,但未实施盗取行为,即以犯罪未遂论处;五是如果只是单纯的实施盗窃行为,不需要处分的即以盗窃罪既遂论处。由此可见,刑法的保护要根据罪名的构成要件来逐一分类判定,要想运用刑法保护好网络虚拟财产,必须先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权利类型。

  一、 网络虚拟财产内涵

  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一种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能为人所支配的价值权利、并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一种虚拟财产。它具有广义、狭义两种界定范围:

  (一) 广义界定

  广义上的虚拟财产主要指的是包含网络账号、电子邮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的、且能被人所拥有支配的虚拟财产。它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互联性、竞争性、增值性以及永久性的、依附于网路虚拟交易平台的,用数字化形式进行人为支配的一种信息资源。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更能有效的区分数字化财产和虚拟财产的差别,因为它着重描述了虚拟财产是依附于网络虚拟空间的,而数字化财产则是对实物资产在电子空间的一种延伸,并不一定对虚拟空间产生依附性。并且,广义下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是一种“信息资源”、“特定的无形无或者是服务”,使其具备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但广义的界定理论有多种多样,究竟选择具体的那类要素进行详细界定,这依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二)狭义界定

  狭义下的网络虚拟财产将其范围仅仅界定在网络游戏方面,它认为虚拟财产指的是那些游戏玩家拥有的角色属性、武器装备、土地房屋、游戏货币、游戏饰品等电子数据模块。狭义的界定虽然补充广义对具体范围的界定,但是却将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缩小了,使其不具备概括性,而只能被单独拿出分析。

  二、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刑法完善需求

  关于我国刑法的作用,在《刑法》第二条就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第一,确定并惩治犯罪行为;第二,保卫祖国、维护社会稳定;第三,规范制定司法程序,保障人民权益” 。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有利于维护我国社会与人民的和谐稳定,有利于我国健康、繁荣富强发展,有利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网络游戏等行业的发展需求

  网络游戏等新兴的网络信息行业的风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我们在新闻中经常看到盗取、抢劫、欺诈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玩家通过外挂等技术手段获取游戏资源等不良现象,继而为这些新兴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困扰和阻碍。与此同时,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玩家经过长时间的精力、财力的消耗与投入积累的,如果一夜之间这些虚拟财产被第三方给盗窃、欺诈、骗取了,势必会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自身权益。

  (三)社会安定的需要

  从近几年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发案数量来看,我国目前的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已经不能得到很好的抑制,从而使得人民虚拟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根据瑞星软件和网游网的联合调查表明:将近有超过百分之六十的游戏玩家遭遇过虚拟物资和装备被盗用的经历。基于这种大概率事件的频频发生,如果依旧只是按照平时的公安条例与道德教育,肯定是抑制不了的。因此就需要我国出台相关刑法规定对其进行保护,以满足社会的安定发展需求。

  三、 完善对网絡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一)立法层面

  有专家认为应该直接具体到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条文;有人提倡在原来的法律法规中进行修订,比如在原来刑法中完善对财产犯罪、犯通信自由罪立法,例如将盗窃qq账号以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进行单独立法,从而使之直接适用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里。并对涉及金额款项大的情节以严重犯罪论处;也有人认为应该学习借鉴日本或我国台湾地区对盗窃电磁记录行为的单独定罪等等。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应该以刑法保护原则为前提,单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对于单独立法与修订法律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且并不实际。因此,在下比较支持国家出台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刑法的做法,但应该遵循两个原则:

  1. 坚持保守的解释立场:

  在我国《刑法》第92条中对公民的私人所有财产进行了范围界定,规定公民私人所有财产包含的第四条——公民依法由个人持有的股票、股份、债权和其他财产。可以对这“其他财产”进行扩充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也纳入其他财产范围内 。要依据立法用意,坚持走形式主义路线,避免大幅度扩充虚拟财产类定罪要件,应当考虑其犯罪的必要性,控制入罪范围。与此同时,还应将牵扯金额较大的虚拟财产犯罪纳入立法条例,但若是金额较小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即可,不必纳入刑法范畴内 。

  2. 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司法解释并没有造成虚拟资产定罪的障碍,但实际上其障碍是无法用司法语言来回答的,这需要自足的理论解释才能表述清楚。实际上,自足的理论解释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司法实践中的,虚拟资产的判决也是以司法实践得出的判例为依据的,包括对已经进行过工商登记的网络虚拟财产和已经经过判决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寻求对司法实务的一致认知。其中就包含有对哪一类的虚拟财产实务给予认可,哪些司法判决方式具有最好的价值取向,这都值得让我们慎重考虑。

  (二)技术层面:建立完善的价值评估机制

  1. 第三方鉴定机构:

  首先,应该确定的是省级以上的鉴定机构是否具有专业的鉴定资格;其次,在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实行一个省级鉴定机构内部建立一个专门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评估的小组 。该小组内的所有成员都必须是持有相关价值评估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司法人员。只有由专业司法人员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评估认定,这价值评估结果才会令人信服,具有公平性、合法性和可参考性。

  2. 制定价值评估标准:

  在我国台湾地区,就有专门的游戏社群对于当地的热门游戏组建的讨论区。讨论区内就有专门的“游戏虚拟物资的参考价格”,游戏玩家可以按照这个统一的参考价值进行买卖交易。因此,首先,国内也要建立完善的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方法,包括对价值评估程序、依据、方法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设置参考的标准数值。应当以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三大因素进行评估,分别是:经济成本因素、劳动因素、供求关系因素,避免出现单方面的考虑玩家或运营商的标准的不合理现象。

  3. 技术要求:

  对于追查盗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证据搜集是需要网络运营商具备相应的信息处理技术。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数据都保存在虚拟网络空间里,如果没有技术知识,就无法通过服务器取得证据。因此,国家应该对网络运营商的建立条件进行重新规定,至少要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才能投入到市场中,开展商业经营活动:一是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器上必须记录所有玩家的交易数据;二是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器必须具备为虚拟游戏物资进行“打烙”玩家ID系统 。保护其虚拟财产的唯一性。

  (三)司法层面

  1. 判例的指导作用:

  尽管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但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加快,判例的指导作用也日趋显著。这就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要拟定具有充分解释的判决书,在判决理由以及判决规则的指导下下达到下级人民法院。同样,在下级人民法院的实践中,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可以参考上级人民法院的判例 。

  2. 选择适用的法条:

  就目前关于虚拟财产案件处理现状来看,受到争议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无法可依,造成百家争鸣的现象;第二类是法官对于某些案件的处理,罪名的设立较为牵强,令人质疑。因此在实务中,针对于某类案件要慎重处理,对相关法令条例进行反复推敲,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公开、公平的判决。

  四、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立法,应当从符合刑法意义的角度上来综合考虑,结合地方治安,建立打击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防治体系。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刑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势在必行。这不仅是人民的需求,更是国家对于刑法完善健全的现实需要。法制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是不可缺少的關键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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