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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

时间: 秋梅1032 分享

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

  众所周知,在刑法理论上,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由于现代刑法学体系是以作为为中心而建立的,因此,如何将不作为犯罪纳入到现代刑法学体系中便成了一大课题。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篇1

  论述刑法中的不作为

  【摘要】相对于作为犯罪而言,不作为犯罪历来是刑法学中的一个争议较多、复杂难解的问题。面对不作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的严竣现实,加强对刑法中的不作为行为方式的理论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与作为犯罪相比,不作为犯罪本身有许多特征。文章将对刑法中不作为的概念、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的分类来讨论。

  【关键词】不作为的概念;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一、刑法中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方式,它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作为相对应,是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不作为犯罪则是以这种行为表现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因此,要对不作为犯罪科学完整的定义必须从不作为入手。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二、作为与不作为

  如何区分作为与不作为,传统的观点是按照行为的物理性质,也就是身体的动静来区分。即作为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动的状态;不作为是指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而又能够履行这种义务的人,消极地不履行义务,一般表现为静的状态。对于上述通说,目前也有不同的意见,认为把作为和不作为说成“动”和“静”的两种不同形态是不确切的。因为,这并不是二者的实质区别。例如,偷税行为本质上是不履行纳税义务,即不作为,但是,并非为此什么事也不作,相反地,行为人往往为此而要进行伪造帐目等活动。然而这并不改变其不作为的本质。因此,刑法上的作为与不作为的特有含义,是指犯罪行为的基本形态,不能把任何一种积极的动作,就叫做作为。后一观点是正确的。作为是指行为人在意思的支配下,积极地有所为,即表现为一定的身体运动,对周围环境的现象和事件进行有意识地干预。相反,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意思的支配下消极地有所不为,但不作为也并非单纯的完全不作为,而只有不为法律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即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不为,才是刑法中的不为。

  三、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我们可以把不作为犯罪分为: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对于前者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而后者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当然刑法中通常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并非一定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施成立犯罪。由于真正的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可以根据刑法的直接规定予以认定,所以这里需要讨论的仅仅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一)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首先,要成立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作为义务)的法律性质而非道义上的义务,即行为人负有作为的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应该理解为不仅仅是为刑法规定的义务。大多数学者还是认为,所谓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应当也包括民法、经济法、婚姻法、诉讼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还有一方面需要说明的是,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的,并不能一概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方可能视其为作为义务的根据。否则,将混淆刑法上和非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的不同范围,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执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设立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比较典型的有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人的法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从广义上来说,不仅行为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而且凡是自愿承担了某种实施一定行为或者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都由此产生一定的法律义务,因而也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广义地包括自愿承担义务行为口头合同。合同引起作为义务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合理划分刑法与民法等非刑事法律的调整界限,应结合社会相当性理论予以具体的判断。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例如,成年人带儿童外出游泳,负有保护儿童生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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