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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法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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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是近代以来民主、法治的产物。行政法的产生与行政权的特性有着内在的联系。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行政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行政法硕士论文篇一

  《 简论行政法文化

  摘要本文在界定行政法文化内涵的基础上,以回顾我国现行行政法律的制定为视角,从每一部行政法律的成形为发端,诠释了伴随着新中国民主与法制的发展,行政法文化的逐渐成形,法治理念的逐步深入人心。

  关键词行政法 行政法律现象 行政法文化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88-01

  一、行政法文化之内涵

  有学者认为:“行政法文化是行政法律现象的总和,主要包括深层结构的行政法律观念体系,表层结构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行政法律组织体系等行政法律现象,它是人类文化系统特别是法文化系统中不可缺少的要素,是人们从文化研究的视角对行政法律上层建筑的总称。”这一界定有极强的宏观上的包容力。

  我国的行政法文化,依笔者个人的观点,就是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对这些法律的尊崇和履行的程度。在世界各国来说,行政法相对于民法、刑法来说还是显得稚嫩和脆弱了很多,当然与其他两个主要部门法学相比较,行政法的历史也是相当短暂的,甚至在当下中国,行政法学是与宪法学被归在了一个科研部门里的,由此可见行政法研究之境况。

  其实,行政法文化研究的范围相当广泛,诸如行政法律文化的内容、本质、特征、结构及其产生和发展的途径与规律,它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特别是法律上层建筑领域中的地位,它与其他社会现象特别是其他法律现象的关系,它的作用机理和负面效应,世界各国行政法文化的实态与特征,我国传统行政法文化的内容、利弊与现代化途径,等等,都是行政法文化研究的重要课题。

  鉴于资料和精力所限,本文讨论的行政法文化仅指建国后行政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所积淀的行政法文化现象。

  二、行政法文化在积淀中成形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人民大学曾经开设过苏维埃行政法课程,当时中国人民大学请来了苏联法学家苏布津基来讲授这门课程,后来中国人民大学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总论参考资料》,所以应该说人民大学应该是新中国行政法的发源地之一。

  “”结束后,最初行政法的发展要归功于学者王珉灿,《行政法学概要》的主编。其中对外贸易大学的王名扬教授在行政行为一章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分别作了界定,我们现在仍然适用的许多行政法的基本理念都是从那些著作里来的。

  制定教材之后,第一任法制局局长陶希晋先生在组织领导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的制定之后,开始着力制定“行政法通则”。恰巧当时,《民事诉讼法(试行)》准备要修改,就为行政诉讼开了这样一个口子,即法律规定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参照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这个口子开得很有远见,到1987年,1988年已经有40多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到了1987年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规定不止可以复议,而且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公安机关可以当被告,其他的行政机关为什么不能?牵一发而动全身,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越来越广,这个影响是深远的。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审理治安行政案件还专门写了司法解释,就是对民事诉讼当中有些不适合的程序加以调整。基于当时的一些现实问题,1987年起草的《行政诉讼法》,1989年就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1990年实施。虽然今天看来《行政诉讼法》的问题很多,比如为什么不把抽象行政行为放进去。但是这是历史的产物,我们评价一个事物时要放在历史的背景来看,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开创了中国行政立法新的里程。也为行政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从此,以后讨论行政诉讼的文章结合当时的案例写起来就更有深度了。

  有了《行政诉讼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一发生,就得赔偿,所以接下来就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当然基于当时的情况,现在看来还是有很多问题的。在行政法领域最重要的就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程序法”这三个基本法。有了前两部法律。从90年代初的形势来看,影响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程序问题中最严重,对老百姓生活的影响最大的是四个方面:第一是处罚,中国是行政处罚大国,处罚的数量和金额都排世界前列;第二是行政许可:第三是行政强制;第四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法》第一次明确在处罚领域里对一些关于人身权,财产权这样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就是设定权的问题,即无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都必须有法律来规定。在法律授权情况下――因为法律不可能覆盖所有的方面,尤其在中国现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覆盖的方面可以允许行政法规定来设定;财产方面可以授权给行政法规,但人身自由的处罚绝对保留,只许法律规定。财产方面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这是《行政处罚法》的重大贡献,也是我们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取得的重大进展。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在参照资料上出了问题,比如其中规定的“不得调解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当时认为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的特点,其实这些原则在二战后就已经不适用了,立法者和学者们知道信息太晚了。现在看来这两个原则错误太大了,美国98%的行政案件都是调解,调节的最大优点是不伤害感情,特别是在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调解的作用就更为重要了。不停止执行原则也该修改掉了,比如拆房子,房子已经拆了,官司打完还有什么意义?这时侯,原告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

  三、结语

  回顾中国民主与法制的发展,速度非常快。行政法学的发展也就20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也就15年:这么短的时间里,中央政府也适时提出建立法治政府,应该说行政法的发展还是快而卓有成效的。当然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还是暴露了很多的问题,这将在以后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中逐步完善起来。行政法律的发展的过程就是行政法文化逐步融合和成形的过程。在行政法文化逐步形成当中,立法者和执法者都有责任对行政法律进行普及,法律学者们也有义务对行政法的精义进行宣讲,培养一批适格的法律人。

  参考文献:

  [1]付子堂.法理学高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2]莫于川.论与发展经济相关联的行政法文化.法学.1996(6) .

  [3]张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浅谈行政法硕士论文篇二

  《 社会行政法初探 》

  摘 要 随着社会法领域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颁布,社会行政法作为部门行政法的分支开始受到关注。文章对社会行政法的概念进行概要辨析,讨论了社会行政法的范围并指出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社会行政法 概念 界定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22-02

  一、社会行政法概念辨析

  我国行政法及政治法学届对“社会行政法”这一概念早有论述,由于研究角度不同加之学科间个别领域界限的模糊,“社会行政法”在不同语境下也各有所指。现就当下几种主要观点加以梳理并确定本文所要探讨的社会行政法的概念内涵。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行政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行政法是适应经济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要从行政法历史发展的顺序着眼于政府职能变迁来定义其内涵和使命。持这种观点的如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于安教授,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经历了自由行政法、社会行政法、经济全球化行政法三个历史类型。在市场的自由竞争阶段,不提倡政府对个人竞争的干预,政府的作用限于对合法财产、人身自由、契约关系的消极保护,“秩序政府”就是对这种政府的描述。

  19世纪后期,自由行政法向社会行政法转型。一些学者认为,社会行政法是为克服市场缺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行政法。社会行政法意义上的政府职能是积极职能和消极职能的统一,又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首要和本质特征的。①这一意义的社会行政法中公民权利也分为自由权和公法受益权。社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极大突破了传统行政法的范围甚至模糊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无论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公共服务组织及其运作有关的活动都构成行政活动,故根据其性质,都属于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②

  (二)社会治理新模式与社会行政法

  这种论述基于政府外部环境及自身理念、结构、功能的变化将行政法在中国的发展概括为三种形态:以“国家行政权——公民自由权”为主轴;以“国家行政权——自由权和社会权”为主轴;以“公共行政权——自由权和社会权”为主轴。划分依据是行政权力主体结构的交替延展。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有中南大学江必新、邵长茂。他们从国家任务、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方式的社会化等方面阐述了社会行政法产生的缘由和路径。

  (三)部门行政法意义上的社会行政法

  部门行政法是规范调整一定行政部门或领域内发生的国家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部门行政法也称行政法分论,包括政治秩序维持、生活条件改善、经济政策实施三类。这一概念下,社会行政法是就“生活条件改善”这一领域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行政任务的细化、规范化为行政法学界和实务部门进行理论研究、解决问题提供素材。具有代表性的有华东师范大学张淑芳,她认为,社会行政法是调整有关特定社会关系并解决特定社会问题以实现社会过程的行政法,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安全和社会权益等问题。③

  本文所要探讨的社会行政法就是部门行政法分类下的一个子系统。

  二、社会行政法的界定

  服务行政与“福利国家”理念的兴起使行政法的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与这种社会国家的理念相适应,行政运行模式及行政法也发生了变化。1938年,德国学者厄斯特福斯多夫提出了“生存照顾”的概念,他认为现代人口生存模式下,个人无法仅依靠自身所拥有的生活资本生存下去,必须依赖公共服务的提供,国家因此负有广泛照料人民“生存照顾”的义务,但他没有明确指明生存照顾的范围。今日,当民众及学术界无不认为国家应是服务全民的“服务国家”……由狭义的治安行政到有对价性质的公用事业服务,到完全由国家单方面提供之救济服务……都可以包括在现代“服务国家”的服务范围之内。④依笔者看来,社会行政法体系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有关社会福利的社会行政法

  社会福利制度和政策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社会福利水平,是衡量一国国民生活的重要标尺,政府在完善社会福利行政方面责无旁贷。

  建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中国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社会福利行政体系,1998年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确立了民政部作为中央社会福利行政中枢的地位,地方民政体系逐渐确立起来。但区以下的福利行政仍是薄弱环节。与欧美国家包罗万象的社会福利制度相比,我国的社会福利给付水平整体过低,还处于补缺型的政策体系阶段。法律、法规过于概念化造成政府在执行福利措施时裁量空间过大或者无法可依。⑤

  (二)有关医疗保障服务的社会行政法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议》,标志着我国城乡医疗改革进入全面发展阶段。目前,我国已建立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乡医疗救助”构成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大体实现了对城乡居民的制度覆盖。在管理方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多数由社会保障部管理,新农合由卫生部管理,各有一套完整独立的管理系统。

  医疗保险实施四十多年来,在改善居民生活水平的同时,解决了居民患大病时的高额医疗费用问题,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但医疗服务改革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因此必须纳入国家社会行政法律体系加以保护。然而它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医疗保险法”来规范,尽管国务院颁布了《决定》和《社会保险费用政教暂行条例》,但仍处于较低层次,无法适应社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应变性、前瞻性以及统筹性。⑥这些问题的解决亟待国家加快出台相应法律规范政府的医疗改革。

  (三)有关劳动就业的社会行政法

  社会就业是社会成员从事劳动获取报酬的生存、发展活动,当人类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后,社会就业关系到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现代意义的劳动不仅具有经济意义也是劳动者参与经济活动、获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的基本手段。当前激烈的就业竞争和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分配不均匀、就业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决定了就业不仅是个人问题,也是社会和政府的责任。因此,将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作为社会行政法的范畴是合理的。⑦我国在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已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系统,2004年4月26日,中国发表《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指出,中国政府实行积极地就业政策,确立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政府在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扩大就业规模,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建立职业培训体系、维护农民工就业权益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充分显示了了社会主义中国特色就业模式。   (四)有关社会保险的社会行政法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保障”的概念,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等制度,统一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扩大了覆盖范围,使保险制度从劳动保险发展为社会保险并逐步走向国家主导与社会各方共担责任的阶段。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行政规章《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文件和相关政策体系。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使社会保险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五)其他社会领域的社会行政法

  社会行政法程度上是以社会法为存在基础的,而社会法的定位及范畴在国内甚至国外也是争议颇大的问题。贾有土教授认为,社会法是“为了解决许多社会问题而制定的有关各种社会法规的总称,用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经济生活安全,或是用以普遍促进社会大众的福利”。豔也有学者认为“社会法”并非特定化的概念,有关其基本内涵的界定,也是仁者见仁。豖社会行政法的内涵是以保护公共受益权的法律法规为核心而不断丰富发展的,作为社会保障内容的社会救济、优抚安置也属于社会行政法范畴。此外,笔者认为调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属于社会行政法。科技、教育、体育、文化的进步,环境的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中每个个体权益实现的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在这些方面的责任将会越来越大,而相关的社会立法也要与实践跟进,形成相对完善的社会法律体系。

  注释:

  ①于安.论社会行政法.现代法学.2007(9).

  ②[法]古斯塔夫.佩泽尔.法国行政法.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

  ③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④陈新民.公法学札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⑤马云峰.构建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福利制度.社会福利.2007(5).

  ⑥郭淑华.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路径分析和政策选择.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1(9).

  ⑦张淑芳.社会行政法的范畴及规制模式研究.中国法学.2009(6).

  [8]贾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9]王为农,吴谦.社会法的基本问题:概念与特征.财经问题研究.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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