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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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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改革是近年来各国基础教育发展中普遍关注的问题。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础教育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基础教育毕业论文范文一:浅谈快速把握文学作品主题的技巧方法

  高考语文试卷中,文学作品阅读一直都是一道必考题,且分值不断提高,已达到25分!对这样一道重要的阅读题,学生的阅读和答题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要对材料进行认真的筛选、加工和整合,同时需要具备思维、感悟、表达等多方面的能力。那么,学生在答题过程中怎样才能做到思路清晰、胸有成竹、有条不紊呢?怎样才能做到定位准确、方向明确、有的放矢呢?如何才能笔定乾坤、精确答题、有所收获呢?

  一、抓题目——我高高在上

  我们常说,“题目是文章的眼睛”,它是明显的;“秧好一半谷,题好一半文”,它居于最上端,实为文章之首,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文章的题目常常先行概括了文章的主要内容,或显或隐地暗示了文章的主旨和作者的写作意图。因此,抓住明显的文题,常可以读题析文,从而快速从总体上把握文章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文章的主旨,透过这双“眼睛”,走进文章灵魂的深处,提高阅读速度和得分率。

  例如,2007年安徽卷《乡村的风》。从题目上看,考生可以在第一时间明确本文的写作对象——风,并在此基础上先行一步,从总体上大致把握文章的中心:风是“乡村”的风,而非城市的风。这样一来,“风”便与“乡村”紧紧联系在了一起。考生可以紧接着思考“风”与“乡村”的关系,再联系农村生活生产的实际,可以很容易地考虑到本文的主题极有可能是要表现“风”对“乡村”的重要性,从而把握住作者的写作意图,抓住作品的灵魂,即农村的人、物、事都离不开风,与风息息相关:风给乡村带来生命与活力,给平常之物带来诗意,让我感受到乡村的温情,表达作者对风的喜爱和怀念之情。有了这些认识,再来解答下面的题目就有了主心骨,就能抓住最核心的东西,从而方向明,答题准。

  附题目:第一题,“作者为什么说风是乡村的魂”,第三题,“第④段写歪脖子黄栌有什么用意”,第五题,“无形的风在文中被描绘得可见可感。试从修辞手法的角度,从第②段举出一句加以赏析”。

  又如:2007年辽宁卷《炉火》。题目“炉火”,能驱散冬日的寒冷,象征着温暖、活力、热情、蓬勃、希望等。抓住了这些,就抓住了文章的灵魂。再解答下面的第五题,就简单、快速、高效得多了。

  附题目:这篇文章的主旨是不是“怀旧”?为什么?(答案:不是。文章有怀旧情绪,但并非全文主旨。文章主旨是艺术地揭示了“炉火”带给人的温暖与活力、希望与勇气,表明了作者热爱生活、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二、抓关键句——我鹤立鸡群

  除文章题目外,正文中有很多关键句子,抓住这些关键句,有助于简单而快速地抓住文章的主旨。这些关键句从表达方式看,多是议论句和抒情句;从在文章中所处位置看,多是段落或全文开头、结尾和中间的句子。因为作品的主题常常在议论和抒情时便明显地表现出来;开头常总领全文,结尾常总结全文,中间常勾连上下文。抓住这些,对于抓住文章的灵魂、把握整体内容意义重大,作用非凡。同时,这些关键句相对其他句子而言,都是比较明显的,有利于视觉快速捕捉。

  例如前面所举《乡村的风》一文,文章一开篇便是一个非常吸引目光的句子:“风是乡村的魂。”此句处于文章开头处,且兼具议论性和抒情性。此句特别重要,可以说,抓住此句,就抓住了全文的灵魂。“灵魂”之重要,人尽皆知。无魂则无生命、无精神、无情感、无生活、无生命的灵动、无生活的幸福。而“风”是“乡村”的魂,非言其对乡村之重要而为何?是为议论。对如此重要之物,非爱之惜之思之念之而何为?是为抒情。“风是乡村的魂”,此句实乃文章的魂。抓住了这一显眼的句子,也就抓住了文章的魂,大大提高了整体把握全文核心内容的效率。

  又如:2009年安徽卷《董师傅游湖》。文章结尾处四个字单独成句——“他很快乐”。此句是个总结句。既是作者对主人公的描述,又是对主人公的评价。此句要抓,因为根据写作逻辑,上文必然要通过具体内容说明“他很快乐”的原因。抓住这一明显的句子,就很容易抓住文章的灵魂,从而从整体上把握住文章各局部内容的作用——必是有一个共同的核心,即表现“董师傅”“很快乐”的原因。此句一抓,勾连各处,如此,岂能方向不明、思维不清、效率不高呢?

  附题目:“文末说‘他很快乐’。请举例说明董师傅快乐的缘由。”

  三、抓“复现”信息——我一唱三叹

  “复现”信息即反复出现的信息,或为词,或为句,或为某一意思。

  某一信息反复出现,乃至贯穿全文,当然是明显的,也必然是作者着意强调的,是所涉范围或大或小的内容的核心。抓住它们,对于从整体上把握作品的局部内容或全文内容的灵魂作用极大。

  如教材中《蜀道难》一文,由道路之艰险,写到行路之艰难,最后结于世事之凶险,核心是一个“难”字,其间包蕴着李白对现实环境深切的体味。而文中出现三次的“蜀道难,难于上青天”,可谓是对这一核心的非常明晰的强调。学生在学习中可以通过反复体会,抓住李白这一名篇的灵魂。又如冰心《谈生命》中“我不敢说未来,也不敢信来生”反复出现,意在强调不要寄希望于未来或来生,那么怎么做?当然是把握今生,善待生命,从而表现主题。

  例如2005年全国卷Ⅰ《一日的春光》反复出现“我不信了春天”。之所以“不信了”,是因为作者苦苦等待,春天却迟迟不来;越不信,期待、喜爱之情越强烈。这便抓住了主旨。

  附题目:“我不信了春天”,作者为什么反复这样说?这样的写法有什么好处?

  2005年全国卷Ⅱ《春天的梦》。“梦”代表着理想和希望。她是灵魂的寄托,又是精神的安慰,也是美好事物的象征。文中多处将“春天”与“梦”联系在一起,凸现了本文期盼春天、渴望变革、呼唤真情的主旨。

  附题目:本文的题目是“春天的梦”,文中又多处将“春天”与“梦”联系在一起,请说说作者为什么要这样写。

  再如,海明威的《桥边的老人》中,老人反复说着担心他所养的几只动物的话,意在强调老人对生命、生活的热爱,并在此基础上表现战争给人们带来的深重灾难和痛苦及反对战争的主题。

  《难忘的一课》中“我是中国人,我爱中国”这句话重复了三次,表现强烈的民族精神和浓浓的爱国之情。

  这些反复出现的信息,可谓显而易见的线索,线索把相关内容串联成了一个整体,使文章条理化、简约化。抓住文章的线索,就能把握文章的核心,抓住了核心,就能大大提高理解文章和解答题目的效率。

  四、抓前后内容——我手足情深

  这种方法,是从前后文间的关系角度着眼的。前文内容和后文内容,无论差别多大,都是有机的整体,总有着某种联系。而有弱种情形是比较明显的:一是前后文内容在某一方面或从某个角度看极为相似,属于“同类”;二是前后文内容紧挨在一起,从表面看却差别很大(前后差别很大,自然也容易吸引目光),属于“异类”。阅读时,学生可以抓住这种明显的“同”或“异”,前后勾连,加以聚合。具体操作方法是:前后文内容属于“同类”的,可以化散为整,即把相同的加以概括;前后文内容属于“异类”的,可以化异为同,即把不同的加以联系。在此基础上,抓住“核”“灵魂”就简单得多了。

  例如教材中的《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一文,前文谈马克思作为科学家对人类的贡献,后文谈他作为革命家对人类的贡献,前后勾连,属于“同类”,加以概括,都是谈其对人类的贡献。这其实就是全文核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又如,2011年皖北协作区高三联考中的大阅读《转身》一文中,作者分别写了四个人(年轻人,小女孩,中年乞丐,老年乞丐)的四个“转身”的画面,这四个画面构成了文章的主体,是容易吸引读者注意的。四个画面的诸多共同之处也是比较明显的:“我”与他们都是偶遇;都表现着人性的真善美;都“转身”从“我”视线中消失了。对这四个画面加以聚合概括,能够快速准确地提炼出文章的核心,即美好易逝,抓住眼前,倍加珍惜。这样再来解答文后的第三、四两题,就快速准确多了。

  这是勾连前后文,化散为整。

  同是《转身》一文,文章第四自然段,前面描写秦岭深处的自然环境(尤其细写小河水),后面则转而写一个小女孩——前写景,后写人,可谓差别很大,容易吸引读者目光。如果学生习惯于将前后文不同内容联系在一起分析则不难发现小河水与小女孩有着共同之处,即都有一种自然纯净之美,作者就是要用小河水的自然纯净之美引出小女孩的自然纯净之美。抓住美,基本上也就抓住了这一层次的灵魂,文后第二题第一问的答案也就自然形成了。

  这是勾连前后文,化异为同。

  五、抓“常情常理”——我四海皆准

  这是根据文章的主要写作对象或题材,联系阅读经验,大胆推断文章主题的一种方法。

  作品的写作对象或题材,是很明显的。而某种写作对象或题材,常常表现相对特定的主题这可谓是“常情常理”。因其“常”,故为“显”。抓住这些“常情常理”,有时也能快速把握整体内容,抓住文章的主题。

  如上文所举海明威的《桥边的老人》属于战争题材,而这类题材的作品常表现反对战争和揭露战争给百姓带来灾难的主题,联系作者海明威反战思想的知识背景,作品的主题是不难快速抓住的。

  又如2006年全国卷Ⅱ《绵绵土》。只看题目,一股“故土”之风便扑面而来。由此可以猜测,文章内容极有可能与“故乡”有关。那么,再进一步猜测出表达作者对故乡的热爱与眷恋的核心主题便顺理成章了。

  当然,上述几种方法实际上是相互联系、互为辅助的,运用时综合考虑,可以对理解作进一步的验证,从而增强分析解答的准确性。

  基础教育毕业论文范文二:论我国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制度完善

  摘 要 近几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频见报,先是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再是是中国最大的金矿企业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随之而来的就是因环境污染事故而受损的民众应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根据现行的法律分析受害者可以解决争议获得赔偿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机制。此外,本文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和解读。并从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视角,分析如何完善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

  关键词 环境权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侵权

  作者简介:高杨,重庆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由于污染环境、生态破坏或者其他环境方面的民事侵权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是民法当中的一个概念,对于环境侵权的研究始于民法中的侵权法。所以本质上环境侵权是传统民法理论发展。其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因环境污染而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其他权益而应当负有的法律责任;二是因生态破坏侵犯他人财产权应负的民事责任;三是因其他侵犯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所应负担的民事责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生和财产关系,虽然环境法保护的法益是公众的环境利益,但是环境侵权所侵害的是公民的人生和财产权益。由此可见,环境侵权更类似与民法范畴的延伸。

  二、从《侵权责任法》看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有加害行为,具有客观上的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环境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应满足侵权构成要件但是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也有其特殊的规则原则,关于环境侵权的特殊之处,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需有主观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成文法都具有滞后性,正如那句法谚讲的“法律一经制定就落后与时代”。法律的制定依据社会现状,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新事物的不断出现必然导致法律的滞后。因为环境法保障的是公民的环境利益。而《民法通则》此处的规定“违反”规定才受罚,明显可能会成为环境侵权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漏洞,因为在公法上的“合乎规定”“合法排污”与私法上的不影响公民的环境权益,之间有一个真空地带,环境侵权者可以基于环境侵权的合法性规避自己的主观过错,逃避环境侵权责任,因此没有违法性并不能成为免除民事责任的理由,对于那些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造成对他人的环境侵害,可以解释为,不需要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但是需要承担私法上的责任。 [论文网]

  环境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的侵权法以过错原则为原则,以无过错原则为例外。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认定事实。世界各国对于环境侵权普遍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首先,是因为环境侵权的高科技性。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有9个,无过错责任一般都会基于替代责任,如饲养动物致害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或者基于高科技致害,如环境侵权和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其次,正是由于环境侵权的高科技性的特点,在此类案件中,被侵害人要证明侵权人的过错,往往需要很大的成本,正因为成本和要达到的目的之间有巨大的不对等,所以不符合基本的比例原则。最后,是因为环境污染的发生常常是多种因素交互累积影响,受害者很难清楚地辨别与界定污染者的责任,加重了举证的困难。由此对于此问题,《侵权责任法》将环境侵权设定为无过错责任对于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根本不需要证明。

  (二)损害事实——侵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损害是事实是构成环境侵权的前提,如果没有损害后果也就不构成侵权责任。我国法律对损害事实的规定并不明确。环境侵权的客体是民事权益与环境权益,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产生的损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即可以补救的可以确定的。对于非财产损害而言,仅指肉体和精神痛苦。总的来说,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以损害后果为前提,对于无损害则无侵权这一点,与违约责任不一样,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害的存在为前提。 (三)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决定公害诉讼的成立与否的最重要的争点是原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对于公害行为之一环境侵权行为认定之重要。但是因果关系的认定非常复杂不统一,加之缺乏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导致了在实践中的做法不统一。英美法系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必须以事实上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首先根据社会经验与生活常识判断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存在,而致害的因素是造成危害结果的因素当中的一个,致害因素是否与危害结果是否构成因果关系通常用“but—for”(若无,则不)来检验,即若不存在这种因素,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该因素有可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若不存在这种因素,损害也发生,则该因素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在我国比较有影响力的是“条件说”和“盖然性因果关系说”。“条件说”认为凡是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无须区分偶然还是必然,也无须区分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大小。只要有侵害行为,有损害结果,行为具有致害性,则二者具有因果关系。“盖然性因果关系说”认为因果关系的证成,分为如下几步:首先,只要受害人能证明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因果关系,即完成了证明责任,第二,再由被告反证推翻原告主张,若被告不能证明二者不具有因果关系,则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若被告能证明侵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认定不具有因果关系。

  三、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

  一般的侵权行为,常常与犯罪发生竞合,所以纠结途径有多种,就横向法律关系而言,可以通过几条途径寻求救济,首先是自力救济,也就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其次是社会救济,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解决争议,寻求救济。再次是,公力救济,也就是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来定纷止争。就纵向法律关系而言,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了犯罪,还可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这就是完整的救济体系。但是就环境侵权案件而言,存在一些问题,因为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波及面广,涉及主体众多,往往会出现“怠诉”或者“累诉”的现象。国外解决此类问题的有先关的公益诉讼制度,而在我国的立法中只有《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在侵害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提起公诉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于海洋的破坏,可以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也没有进一步的细致规定。蔡守秋教授倡导环境公益诉讼,他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指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组织认为其环境权即环境公益权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是因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由于环境公益诉讼集中体现了环境权的公众参与原则。是“以第三种调整机制(又称非行政非市场调整机制、社会调整机制、治理机制,它主要适用于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civilsociety,它的主要调整方法是治理governance)为主、充分发挥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强调公众参与,综合考虑行政调整、市场调整、社会三种调整机制的作用”的一种新型诉讼。

  笔者认为,环境法的本位是社会本位,其关注的是,对于全体公民的权利义务的合理设计,使得社会趋于稳定,个人健康得到保护。社会稳定,是公共利益,个人健康是个人利益。从本质上看,任何法律都有调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功能,但是不同的是法律往往建立在这二者相互的不同认识上。环境问题恰好反映了二者失衡,环境污染的保护和预防治理成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将二者很好的统一,在次基础上形成的环境法应当是对个人利益予以合理限制,对社会利益为本位予以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正是源自这一基础,该诉讼的结果既是对与可触摸和感知的环境的改善,也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享受的环境,即社会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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