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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的御史制度对现代检察制度建设的启示论文

时间: 谢桦657 分享

  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封建社会的御史制度对现代检察制度建设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国封建社会的御史制度对现代检察制度建设的启示全文如下: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 伴随着封建专制主义政治制度的产生、巩固和加强,封建御史制度同立法、行政和司法制度一样,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 成为世界其他各国从来没有过的一项特殊的政治法律制度。它始终被控制在皇权之下,备受历代统治者的重视,并逐步扩大它的组织,提高它的地位,使之在维护封建纲纪、巩固中央集权制度和发挥官僚机构的统治效能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完善人民检察制度,对于封建御史制度,我们可以批判地加以借鉴。

  御史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的一项政治法律制度,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一般说来,秦朝为御史制度的发端或初创阶段,其正式确立是汉代,其发展的顶峰是唐代,其衰落是清代。御史机构具有十分广泛的职权,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纠察百官;(2)参与会审;(3)审判监督;(4)规谏建议。总之, 历代封建统治阶级都力图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职能作用来加强国家机器, 巩固其统治地位。

  我国的检察制度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的设置、性质、职权、人员任免、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法定工作程序的总称,是国家的法律监督制度,也是国家整个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检察制度是根据列宁关于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起来的。几十年来,我国的检察制度虽然经历了漫长路程,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几经挫折、起落兴衰很不稳定,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逐步走上正规化的建设道路。总结历史的经验与教训,我们认为:御史制度中的一些合理因素会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正确认识检察制度的作用

  御史制度具有通过御史纠劾百官, 控制官僚系统,进而维护皇帝专制独裁,实现对人民统治这个显著的作用, 因而它得到历代封建统治者的赞赏并加以运用。检察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法制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在依法打击敌人、追究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在依法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也具有重要作用。唐太宗非常重视御史制度,促进了初唐“贞观之治”的产生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也证明,重视检察制度,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状况就好,社会就能稳定与繁荣。

  二、重视和加强党对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

  封建皇帝通过御史控制各级官吏, 防止削弱、分散君权,有力地维护了其专制的中央集权。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优良传统。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检察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一条不能动摇的政治原则。

  三、切实保障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

  封建社会的御史机构, 自成独立的垂直系统,直接对皇帝负责,完全不受吏部和地方机关的干涉。历史证明,这种体制有利于其监察权的独立行使。人民检察院也必须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当前, 我们要正确认识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党的领导的关系, 认真接受党的领导,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

  四、检察工作要实事求是

  封建御史冤滥无辜、生灵涂炭的情况时有发生,是因为他们可以“风闻奏事”,即御史在向皇帝奏事时,可以不经过调查核实,不需要真凭实据, 允许把道听途说的东西作为弹劾的根据。这是一个反面教训。检察工作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权益,一定要严肃认真、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及要求是:

  (1)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2)必须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反对逼供。(3)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4)坚决反对主观唯心主义。

  五、加大检察机关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

  犯罪、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的力度封建御史机构的主要职能对封建官吏是否尽忠于皇帝, 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和纠举,以维护和加强封建专制制度。为了国家安全稳定,促进廉政建设,在当前以至今后一个长期内, 检察机关要把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打击放在首位,加强对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局、渎职犯罪侦查局的建设。

  六、加强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监督

  监督机关也需要被监督, 这是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在我国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形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 诸如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新闻界的舆论监督,以及公民的社会监督等等。在这些监督中最重要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保障检察机关正当行使检察权、严格执法所必需的手段。加强人大的监督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步骤。

  七、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为了保证御史独立行使职权, 御史的工作安排,或由皇帝直接诏任,或由御史台的主官委派。在挑选御史上,“选之甚精, 授之不苟”。检察人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体来说,这些基本素质包括以下几点:

  (1)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2)知法懂法,信仰法律;

  (3)心存正义,公正廉洁;

  (4)具备良好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5)形成正确的思考方式。

  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就是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在其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职业行为规则的总和。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与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既有共性,又有个性。一般司法人员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如立场坚定,爱憎分明,廉洁奉公,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要有求实精神等等。检察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努力做到。除此之外,根据检察工作的特点,检察人员还有特别需要加以强调的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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