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 > 论文大全 > 其它论文范文 > 计算机网络专业论文范文

计算机网络专业论文范文

时间: 斯娃805 分享

计算机网络专业论文范文

  毕业论文是高校本科高等教育中的最后一个教学环节,直接反应大学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计算机网络专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计算机网络专业论文范文一:计算机工程教育课程建设研究

  引言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是国际通行的工程教育质量保证制度,也是实现工程教育国际互认和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的重要基础。在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是由专门职业或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会同该领域的教育工作者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一起进行的,针对高等教育本科工程类专业开展的一种合格评价川。我国的工程教育认证始于1992年土建类专业评估,截止2012年底,己有15个专业领域,总计295个专业点接受认证。随着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发展,认证协会将逐步扩大认证专业领域。我国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口的是构建工程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推进工程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建立与工程师制度相衔接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促进工程教育与工业界的联系,增强工程教育人才培养对产业发展的适应性;促进中国工程教育的国际互认,提升我国工程技术人才的国际竞争力。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是高等教育认证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业认证,必将加强高等工程教育与工业界的关系,促进专业教育与企业的有效接轨,对保障高等工程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团。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是中国高等教育进入国际就业市场的“通行证”,高等学校应以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为契机,对照认证标准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域劣势,从人才培养口标、课程体系、教师队伍、产学研合作等力一面进行改革与创新,以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高川。对于计算机专业,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给出了详细的专业分类,并对每个细分专业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旨在要求相应专业培养出的学生,不仅具有扎实的专业素质,更重要的是要有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现阶段,计算机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并不能满足企事业单位对计算机相关专业人才的要求,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高校的工程教育与企业需求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川,高校没有足够重视学生工程实践技能的培养,而是更偏重与理论教学。这就要求高校进行教学体系改革,不仅要重视理论知识的教学,还要重视学生提出问题并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川,提高培养学生工程实践技能的实践课程的比重。《计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作为计算机专业的核心课程,其内容贯穿于整个计算机专业理论与实践系统,以工程教育为口标重新建立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满足工程认证标准要求的《计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课程体系势在必行,也是从事《计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教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承待解决的问题。

  2我校计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课程建设现状与问题

  我校《计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课程是计算机学科各专业的核心课程,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与改进,现阶段己经形成了相应的课程建设体系。口前,《计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课程建设具有一定的优势,这需要继续保持并发扬,当然也存在着不足,这就需要我们不断进行探索与改进。《训一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课程建设中需要我们继续保持并发扬的优势有:

  2.1教学团队基本稳定

  口前,该课程的师资配备从数量与质量上都达到一定的要求,形成了一支良好的教学团队。该团队现有教授1人,副教授3人,讲师2人,高级实验员1名,初级实验员1名,共同建设《计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的理论课和实践课。

  2.2注重教材改革

  针对本校学生的实际情况,结合上课经验,撰写符合本校学生特点的教材。首先我们将“计算机组成原理”与“计算机体系结构”两门课合并,编写了21世纪高等学校规划教材《计算机组成原理与系统结构》,接着,面向工程类院校,由安徽省几所高校教师联合编写《计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被评为安徽省高等学校“十二五”省级规划教材。

  2.3实践教学比重加大

  最近几年,该课程的理论课时不断减少,实验课时不断加大。表1详细说明了该课程理论课与实践课课时数的变化,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口前该课程的实验课时增加了一倍,而且新增加了一门实践教学课程,即课程设计,其课时数也在不断增加。根据《计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课程实际的教学工作,从以下几点总结该课程建设存在的不足,这些不足需要我们在该课程建设研究中去克服。(1)现代工程教育认识上的差距授课教师本身缺乏工程意识,或工程实践经验,搞不清科学、技术与工程三者关系。口前的一般性实验大都是验证性实验,不能代替工程实践。理论的系统概念与工程系统实践脱节。(2)课程体系与现代工程教育口标的差距由于现代工程教育并未全面性的普及,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工程素质平均水平较低,导致原有课程设置及教学大纲与现代工程教育脱节;工程教育相关教材匾乏;实践环节设置不尽合理,缺乏工程实践;工程实践案例教学缺乏等。(3)实践力一法和平台的缺乏口前,该课程的实验内容大多都是验证性实验,实验平台也受技术限制,实验室无法提供工程实训的平台,从而缺少工程实践实验项口,缺少系统设计、开发的实践环节。而且,实验平台使用的硬件设备容易损坏,维修不力一便。先理论课后实验课的教学力一法,也导致理论与实践不能紧密的联系。(4)教师工程能力普遍较低和不全面。从教师本身的角度来说,教师普遍缺乏工程意识,基本没有工程经历,更不用说工程实践经验了;从教学团队来说,工程教学团队意识、精神和能力都不强。

  3面向工程教育认证的课程建设

  针对口前《计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课程建设现状,发扬优势,克服不足,从以下几个力一面进行课程体系建设:

  3.1课程组的建设

  教师是课程教学的组织者与实施者,教师的素质决定课程的教学质量。一支德才兼备、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是课程建设的必要基础。工程教育认证的提出,对教师队伍的素质又有新的要求。口前教师队伍普遍缺乏工程经历,这就严重影响工程教育质量,进而影响高校工程教育认证的进度。高校需要高度重视工程教育认证,为教师提供学习和实践的机会,增强教师的工程意识和工程能力。《计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课程组的教师应抓住学校提供的学习和实践的机会,增强自身的工程意识和工程技能,也应主动创造机会到相关产业和领域的生产第一线参与工程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的工程实践能力,积极与产业界合作,聘请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兼职授课,在原有教师团队基础上建立一支具有较强工程意识和工程能力的稳定的教师团队。

  3.2教学内容的建设

  明确的改革和建设口标是搞好课程建设的动力和活力。教学内容是一门课程的整个教学活动的核心,有特色的丰富的教学内容能体现出一门课程的特色,因此,教学内容建设是整个课程建设的重点。《训一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课程的教学内容不仅包括理论教学内容,还包括实验教学内容,两者缺一不可,而且要紧密的有机结合。所以,在进行教学内容建设时,不仅要优化教学内容,还要将理论与实验有}JL结合起来。优化教学内容:在教学内容的建设上将更加注重学生动手实践能力的培养,允分了解国内外同类课程及课程所反映的学科背景的发展动向,将课程建设的口标瞄准国内先进水平。教学内容建设的预期成果是经过教学内容的优化形成先进的、完善的教学条件和教学规范,包括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辅助资料及授课、作业、实验、设计、考核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全面优化。理论与实验有机结合:重视实验教学内容的完善和改革,将理论与实验彻底结合,理论指导实验,实验带动理论。最终形成先理论后实验,由实验验证理论;先实验后理论,由理论解释实验现象的理论与实验有机结合的教学体系。

  3.3教学力一法的建设

  基于CDIO(Conceive-Design-Implement-Oper-ate,构思-设计实现书L行)理念的工程教育模式是以产品研发到产品运行的生命周期为载体,让学生以主动的、实践的、有机联系的力一式学习工程。《计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有其自身特点,由于开发工艺的限制和硬件平台的限制,生产实际产品在教学中有很大困难。但是我们可以基于CDIO理念,通过虚拟仿真平台,实施工程教育模式,让学生边做边学,培养学生在工程基础知识、个人能力、人际团队能力和工程系统能力四个层面的有效发展。虚拟仿真平台的应用可以缓解第一课堂的压力,而且可以提高学生第二课堂的自我学习和自我探讨问题的能力。

  3.4人才培养的建设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要求学生必须达到以下8项基本要求:具有人文素质、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能应用数学、自然科学、经济管理知识解决问题,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实验技能、工程实践等专业知识与能力,文献与资料获取能力,懂得专业g()相关法律法规、认识工程对客观世界和社会的影响,具有组织管理、交往能力以及团队能力,终身学习能力和国际视野、交流、竞争与合作能力。根据这8项基本要求,我们总结出面向工程教育的人才培养口标是培养出理论知识丰富、工程实践技能过硬的综合型人才。《计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是计算机相关专业的核心课程,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针对面向工程教育的人才培养口标,结合我校《计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的课程实际特点,我们应该在制定该课程培养计划时邀请企业、行业专家参加,以便更好地满足产业界对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在该课程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允分体现与生产实践、社会发展需要相结合的特征,重视学生职业技能和主动学习能力的训练和培养;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力一法要面向工程实际,更多地采用案例分析、综合设计、小组学习、项口训练等形式,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和团队合作能力,提供学生工程意识和技能;完善该课程的实验教学内容,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重点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4总结

  《计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作为计算机各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在计算机相关专业课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与改进,该课程建设己经具备一定的优势,但是随着工程教育认证的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对人才培养口标、课程体系、教师队伍、产学研合作等力一面的新要求,我们迫切地需要对《计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进行课程改革,以适应工程教育认证的需求。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制度的建立,将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制度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必将加强高等工程教育与工业界的关系,促进专业教育与企业的有效接轨,是中国高等教育进入国际就业市场的“通行证”,对保障高等工程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先分析了我校现阶段《计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课程建设的优势以及不足,其优势我们应该继续保持并发扬,并通过改革克服不足之处,然后针对工程教学认证的新要求,从课程组建设、教学内容建设、教学力一法建设和人才培养建设四个力一面分别详细阐述面向工程教育认证的《计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课程建设的具体实施策略。

  计算机网络专业论文范文二:国际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建议

  摘要:互联网金融由于具有快捷、精确等优势而发展迅速,但也孕育着许多风险,如机构具体行为方面的风险、投资者方面的风险、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等。为化解上述风险,应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及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国际私法规则,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活动,同时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关键词:国际法应对;互联网金融;建议

  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虽然铺天盖地般地发展迅猛,但对于何为互联网金融,理论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指互联网金融主体通过采用现代网络技术为社会提供各种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新的业务形式。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多样,就我国而言,其基本模式包括: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等,这些模式在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行为方面的风险

  1.业务范围出界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加之“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国家标准,相关机构也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法定市场准入程序进行登记注册。”①在这种情况下,业务范围容易出界,如“有的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有的变成非法集资或传销组织等,另外有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售公司股份,带有非法募资的嫌疑,有的个人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发售彩券,抽奖等,事实上演变成了博彩行为等。”②这些行为往往不具有合法性,具有潜在的各种风险。

  2.机构法律责任方面的风险一是身份审查方面的责任。与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审查不严格,程序简单。如果对可能涉及的非法行为主体身份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一旦出现非法行为,机构难辞其咎。例如“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并通过虚假商品交易,就可以完成洗钱、套现等非法行为。”①机构主体存在责任风险。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规定,金融机构没有妥善保护公民信息隐私,可能引起各种法律责任。三是可能触及相关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我国规定的与金融有关的罪名较多,如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从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看,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均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法律问题。例如关于第三方支付,会涉及到《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有关犯罪问题。关于P2P网络借贷,P2P中的债权转让模式,是“利用债权转让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募集资金,并将客户资金存放在平台账户上,同时通过电子凭证的方式转让债权,具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发行证券的性质。”②关于众筹模式,机构主体如果是采用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募资,公开发行各种证券及债权凭证,则“具有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风险。”③四是可能产生相关民事法律责任。互联网金融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较多,主要包括合同及电子合同问题、侵权问题(如侵犯隐私权、消费者权益受损如资金丢失)等。

  (二)投资者方面的风险

  1.存在信息盲区。投资者在识别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真实身份、资质信用合法性等问题上,存在困难和信息盲区,存在较大的投资盲目性。

  2.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存在盲区。机构通常采集了许多投资者的各种个人情况与信息,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忽视对这些信息的妥善保护,更有甚者还会出于各种目的故意泄露或倒卖信息,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极大的风险。

  3.投资者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与机构相比,投资者在资金、信息、技术等各个方面均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在无法得到特别保护的情况下,利益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4.投资者在资金安全方面存在风险。由于机构掌握着平台资金的控制权,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资金安全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5.借贷主体间的约定兑现问题存在法律风险。借贷主体间的约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一旦无法兑现,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以P2P为例,P2P是一个信息提供平台,平台只是收取服务费用,处于居间人的地位。在这种模式下,P2P模式不能突破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强制规定,但在实践中均有突破。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约为24%年利率),目前网贷平台中的许多平台约定的年化收益率超过24%,根据上述法 律规定,超过部分存在不受保护、不能兑现的风险。

  (三)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1.交易安全方面存在风险。交易过程中的木马、病毒、钓鱼及网络攻击无处不在,防不胜防,给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造成隐患,甚至给参与方造成损失。

  2.具体措施方面,监管无力。在风险防控方式方面,传统的金融风险防控方法陈旧,不能适应当下的监管需要。在监管部门方面,缺乏对口的监管部门直接监管。在监管人员方面,专业人才匮乏,监管效果较差。

  3.行业缺乏行业自律的机制,行业规则、惯例滞后。

  4.国际合作不足方面的风险。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合作方面工作开展不够,无法完全消除交易过程中的国际风险。与此同时,我们对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在涉外金融互联网业务及纠纷中比较被动。

  (四)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

  在法律适用方面,各国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定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例如关于第三方支付的资质要求,美国规定开展第三方支付的机构,不需要专门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而欧盟则规定开展第三方支付的机构,需要专门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关于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要求,美国规定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沉淀资金的存放,是存放在监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而欧盟法律规定,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由银行负责,沉淀资金的存放,是存放在支付平台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以上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仅在陆上领域发生,也会在海事领域发生。例如在海事领域,交易正逐渐从航运业务延伸到航运金融产品,运用现代互联网电商系统,在海事物权、股权、债券等领域,开展离岸交易等各种交易,实现了交易的精确化、快捷化。可以预料,海事领域的互联网金融各种形式,也会同陆上互联网金融形式一样,发展前景广阔。无论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在陆上领域发生,还是在海事领域发生,其互联网金融交易都是交易对象在平台上进行的,具有跨国、跨区域的特点,且常常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国际法的应对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国际法建议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风险常常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仅需要国内法,而且需要国际法。理论上关于国内法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成果已经较多,但国际法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尚属空白,因此,应引起格外的重视。就国际法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而言,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应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有效避免法律适用方面面临的风险。如果我们对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在涉外金融互联网纠纷中就会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无法降低法律冲突、法律适用的相关风险。

  (二)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在涉外、海事纠纷中,国际私法规则一般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我国作为侵权行为地时,如果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就无法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当外国作为侵权行为地时,如果我国当事人作为被告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时,也对我国当事人不利。因此,要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首先,制定《电子合同法》、《电子货币服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监管法规,解决监管主体、监管原则及具体措施等问题。其次,完善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逐步实现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共享机制。最后,修订现有法律,如《票据法》要对电子票据等进行明确规定。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国际私法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应予完善。首先,立法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处理互联网金融领域涉外案件,对于我国的强制性规定,应将之作为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而不予考虑冲突规范是如何规定的。对外国的强制性规定,如其规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可以得到适用。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其次,立法要补充制定互联网金融国际私法规则。如应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资格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构的国籍、住所、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的法律冲突。在互联网金融合同及电子合同方面,应规定适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侵权方面,可以规定侵权行为地原则的适用。但由于互联网侵权行为地比较特殊,难于认定,应结合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加以规定。在无法识别互联网金融的侵权行为地时,可以允许适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活动。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跨国性的特点,国际立法及其他国际合作就显得非常重要。我国应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国际法制的创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重点应放在解决各国法律冲突比较明显的领域,以避免或减少互联网金融的各种风险,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五)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目前的国际法律人才队伍无法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的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的知识培训,建立一支熟悉了解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的人才队伍,以有效应对涉外互联网金融纠纷,降低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风险,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

844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