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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分占与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探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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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世纪60年代,随着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形成,中国农村出现了以无效劳动分占有效劳动为特征的劳动分占。虽说劳动分占在农村集体中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是指令性计划经济下农村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的根源之一,但它却是计划经济下的一种有效化解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就业压力的机制。从劳动分占与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角度回顾农村经济的变革过程,能够客观地看到中国农村的问题主要是劳动力能否从事有效劳动,或者说有效劳动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吸纳农村劳动力。这就说明,向农村提供充足的有效劳动的机会,才是真正解决中国农村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村集体经济;劳动分占;劳动分占制度
 

  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虽然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一些专家如温铁军博士也把“农民就业”当作非常重要的问题来谈,但农村劳动力就业,其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被揭示,对于该问题的认识也远没有达到应被认识的深度。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劳动分占与劳动力就业之间的关系,探讨解决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的有效办法。众所周知,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是顺应了时代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中国,然后又以其给农村带来过多的问题于20世纪80年代被改革掉了。然而,在农村集体化内部机制中,以按劳分配为基础的无效劳动对有效劳动的无限分占却一直未被关注。其实,正是农村集体经济体制解体和无效劳动再也不能分占有效劳动,造就了中国独特的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一、劳动分占制度的形成与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化解
  
  (一)劳动分占是集体化的必然结果
  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按劳分配是在农村集体化经济制度被确立之后的内部分配,目前见诸文字的研究,很少深入到集体内部分配机制。就笔者对农村生产队的了解,农村集体化时期的生产队内部分配并非如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是彻头彻尾的平均分配,也不是纯粹的按劳分配。实际上生产队集体产出的物品,凡是作为家庭生活保障品的(主要是粮食),一般采用按人头与劳动工分综合平衡分配的办法予以分配;作为福利品的实物 (如生产队种的莲藕、生产队宰杀的猪牛等),一般按人头平均分配。但这并非终极分配,年终生产队要按当年总收入、总支出、实物分配情况以及劳动工分量分户结算。以户工分量计算劳动收入量,以户获得实物分配量计算户消费量,用户劳动力应得的劳动工分收入量减去户消费量,按此计算的结果才是真正的生产队集体分配。例如:张三户和王五户同在一个生产队集体。张三户劳动力4人,非劳动力2人,1972年劳动总量是2000个工分日,每个工分日价值是0.5元,劳动工分收入为1 000元;获得实物分配量为650元。那么,张三户1972年实际获得的分配是实物650元,现金350元。王五户劳动力2人,非劳动力5人,1972年劳动总量是800个工分日,劳动工分收入为400元;获得实物分配量为530元。那么,王五户1972年实际获得的分配是实物530元,现金一1 30元。
  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化时期农村生产队的分配并非实物平均分配,而是实物结合劳动工分分配。这就是所谓的农村集体按劳分配。在这种分配办法里,集体内部人口基本消费粮和劳动力消费粮同时予以考虑,把基本生活保障和按劳动取酬结合起来了,其中按劳取酬似乎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
  但是,这样的分配方法却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那就是农村集体内部的劳动分占。由于农村生产队中的生产所创造的收益局限在极其有限的产品上,而这些产品的价值又被以极其不合理的定价给贬得相当的低,使农村集体中实际创造的价值没有能够真实有效地体现,这种情况下的按劳取酬实际上就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性。
  我们把农村集体内部的分配情况再进行细分,很容易就会看到这种劳动分占在现实中的不合理。假定一个生产队人均口粮稻谷为200公斤,其他实物分配人均价值20元,劳动力工分粮为每100个工分5公斤,国家定价稻谷1 0元/50公斤(大集体时国家收购稻谷50公斤不足10元,为方便计算以整数计)。该生产队每年平均每个劳动力6000个工分,当年工分值为20个工分 0.6元。在同一个生产队有两户人家,人口都是6人,甲户劳动力4人,乙户劳动力2人,非劳动力都是正在长身体的半大小孩。甲户人少劳动力多,没有家务羁绊,出勤率为100%,甲户当年劳动力总工分为24000分;乙户人多劳动力少,有家务羁绊,出勤率为80%,乙户当年劳动力总工分为9600分。甲、乙两户当年获得分配情况是:甲户工分收/2720元,实物分配口粮1200公斤、折240元,工分粮1 200公斤、折240元,其他实物分配总计120元,获得实物600元,应得分红120元;乙户工分收入288元,实物分配口粮1200公斤、折240 元,工分粮480公斤、折96元,其他实物分配总计120元,获得实物456元,超支168元。
  依据上述甲、乙两户分配情况,甲户当年实际获得2400公斤粮食,人均400公斤,除了够吃,还有剩余;同时还获得120元现金分红。乙户当年实际获得粮食1680公斤,人均280公斤,其中4 人是正在长身体的半大小孩,粮食有点紧张;同时还要向生产队支付168元超支款。
  由此可见,当年农村集体中表面看似公平的多劳多得,实际上是一种不讲劳动效率的多劳动力就多得的劳动分占。一些学者想当然地认为农村生产队是平均分配就效率低下,这是一种笼统的看法,不了解当时农村生产队分配的精细过程。
  
  (二)劳动分占与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化解
  虽说劳动分占在农村集体中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但它却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种非常有效的化解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就业压力的机制。1978年,中国农业人口已经接近8亿,农村劳动力人数突破4亿[1]。按一些专家测算,中国农业实际仅需1.5亿劳动力就足够了。说明当时农村劳动力的剩余就已经是数以亿计了。但是,当时的中国并没有出现因农村劳动力就业压力增大而出现社会稳定受破坏的问题。稍做分析就不难发现,中国当时拥有近500万个农村集体,还有数量可观、吸纳劳动力就业能力比农村集体更大的国营农场和国营林场。当时中国拥有如此数量巨大的农业集体单位,按平均每个可以容纳50名劳动力就业计算,就可以解决总数超过2.5亿的劳动力就业。这就是农村集体化时期中国农村劳动力
就业问题不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政府也无须重视的原因。
  
  二、劳动分占制度解体与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形成
  
  (一)劳动分占制度对生产效率损害的机理
  集体化的农村集体按劳分配原则是建立在劳动收益与按劳分配对等的假定之上的,即假定在农村集体里由社员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与社员投入的劳动量在价值上是相等的。因此,生产队年终分配核算时,社员的工分值(实际投入劳动的价值)是用生产队全部产品的价值总量除以社员劳动工分总量得出的。当然,有的生产队会扣除一定的提留,如稻种、耕牛过冬的精粮饲料、五保户的口粮,但这种提留首先占的比例不大,其次它往往是上年承转下来的(五保户口粮除外)预付成本。因此,这种提留应该不会对社员所投入劳动的价值计算产生太大的偏差。
  然而,劳动收益与按劳分配对等,或者说社员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与社员投入的劳动量价值相等,在实践中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劳动是否有收益,决定于有效劳动而不是全部的劳动,有效劳动越多,其所获得的收益就越多;相反,有效劳动投入得少,其所获得的收益相对就少。在一个以种植稻谷为主的农业生产队,只有种植稻谷的行为才会有效益,而在种植稻谷的劳动中,只有那些对稻谷生长有用的劳动才是有收益的。由此可见,如果非生产性劳动、对稻谷生长没有用甚至损害稻谷生长的劳动,在只有稻谷收益的生产队里是没有劳动价值的,无效劳动和有效劳动无差别地平均参与核算,有效劳动的价值就会被降低,无效劳动变成有效劳动。在这个基础上按劳分配,就会出现劳动分占。在农村生产队中,年纪较大的中年人往往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和技术,也有力气干活,是在种植稻子时最有条件投入有效劳动的人;那些年纪小的小青年,虽有力气干活,但缺乏技术;那些年纪大的劳动者,虽经验丰富,但已经没有力气干活了。有在集体化时期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农村生产队中,家庭劳动力最多的是年纪偏大的社员和小青年多组成的家庭,家庭劳动力最少的是中年人和孩子组成的家庭。农村中的这种家庭劳动力结构与有效劳动投入需要的劳动力结构正好是相反的。在农村集体化条件下,劳动创造收益被限定在极少数生产活动的时候,按劳分配往往造成能够投入有效劳动创造集体收益的家庭被没能够投入有效劳动的家庭分占有效收益。这种分占体现在分户核算分配中就是,劳动力多的户虽然最有可能投入无效劳动,年终却是分红户;劳动力少的户最有可能投入有效劳动,年终却要向分红户支付超支款。
  
  (二)劳动分占制度解体的必然性
  一个经济集体如果不能使其成员的劳动“有效”地创造足够的财富用于合理的分配,按劳分配将因缺乏物质基础而难以维持。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集体化时期农村生产队集体按劳分配,与当时指令性的农业计划体制不适应,即是说农业计划体制不能使生产队集体的社员“有效”地创造财富,而不是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是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出权、监管(监管失效)、经营体制等不适应。计划经济条件与市场经济条件不一样,这是不证自明的。如果指令性的农业计划体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出权、有效监管和经营体制相适应,那才是一件令人费解的事呢。在农村生产队集体劳动力不能进行比较有效的投入,或者在越来越多的无效劳动不能转化成有效劳动的情况下,按劳分配中的劳动分占必定会不断增强对勤勉的负效应和加大对偷懒的激励,这样的结果当然是使主要依靠农业劳动创造财富的农村生产队集体因财富的创造受到挫折难以维持下去。
  无论是计划经济体制还是市场经济体制,都有一个劳动创造财富的问题。一些从西学中学到东西的人或许会说,如果中国按市场经济那一套来发展农业,市场那只可以自动配置资源的看不见的手能够使农村中对勤勉有负效应和对偷懒激励的事不出现。其实不然。当前,在农产品价格低廉到无法再在地里刨食的情况下,中国的市场经济那只“看不见的手”,一点也不愿意帮农民,勤勉的负效应和对偷懒激励的情况照样存在。与目前许多热衷于西方经济学理论解决中国问题的专家学者不同,笔者认为完全的市场化在中国农村行不通,用来搞农业经济必定失败。其实,西方市场化国家的农业并非完全市场化。以糖业为例,欧盟就通过各种保护措施使其内部的食糖价格保持在每吨600美元左右(约合人民币5000元)。但是中国进口原糖到岸价仅每吨2000元人民币。这说明市场化国家对食糖的生产,并非完全市场化,农业靠政府保护,而不是在市场化中生存与发展。由此可见,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无论是市场化还是非市场化,要使劳动的“有效”总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三)劳动分占解体与农村吸收劳动力就业能力的丧失
  中国农村集体化时代的结束,发端于农民对“包产到户”的执著追求,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生死状”事件。对于这次以废除农村集体化计划体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由于受意识形态的影响,不同的层面、不同的界别有不同的语义来表述,因而至今都还没有一个彻底、统一的说法。中央文件有过权威的表述,那就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以家庭联产责任制为主的集体经济”。这就是说,中国农村的集体经济体制还是存在的,但是,农村生产队集体按劳分配的方式没有了。同样,依附于农村生产队集体按劳分配的劳动分占也就化为乌有。正因为农村生产队集体按劳分配的劳动分占机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那么,农村集体化这种经济体制所特有的能够大量吸纳劳动力就业的功能也就随之丧失。
  从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角度去看中国20世纪70年代的农村,当时确实存在因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累积给农村集体经济造成过多问题的情况,其中农村的无效劳动不断分占有效劳动是核心问题。实际上,如果当时不对农村以工补农的做法加以限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原材料供应和产品市场),或者说全面推广已经通过以工补农试点获得成功的那些农村(如华西村)的经验,中国农村那种无效劳动过度分占有效劳动的情况就会大为改观。相应地,消费拉动工业也就有了农村这个广大的市场基本面。而从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情况来看,中国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一开始就应该考虑以一种全新的机制来解决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或者说需要在农业以外的领域来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三、对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的错误判断
  
  (一)农村集体经济效率低下的归因偏差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效率低下的分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发展研究所所长马晓河博士在其专著《结构转换与农业发展——一般理论与中国的实践》中的一段话比较有代表性。
“认真分析这次改革,它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结构的调整和利益分配结构的重新安排。通过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农民获得了土地、耕畜以及农具等生产资料的自主经营权。根据这种权力,农业生产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配置生产要素,生产农产品。完成生产后,农民在‘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之后,对剩余农产品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处置权。因此,家庭承包经营将农民同国家、集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分得清清楚楚。同农业生产队相比,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家庭承包责任经营制,在制度安排上具有内在性质,它的特征有经营方式和分配机制,满足了农民的既有心理习惯和追求物质的欲望,很好地适应了生产空间分散、生产周期长的农业生产。在家庭这个组织经营单位里,劳动成员之间互相信任,分工比较理性,生产经营过程无需高额的协调成本和监督成本,而且由于他们能获取其劳动的全部所得,于是每个劳动成员都在努力增加有效劳动,提高劳动的生产效率,这样,在农业生产新制度安排下,那种偷懒和投机的行为已不复存在。”
  就现在的情形而论,上述观点显然与实际有出入。中国现在的农业已经证明,当年改革之所以能够使农业增长不是上述制度安排的改变。换一句话来说,上述观点被现在农业的实际发展情形证伪了。现在的条件仍然是当年改革时农民所获得的条件,为什么“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为什么农民不愿意在农业生产上增加“有效劳动”,为什么愿意在自己拥有完全自主经营权的土地上“ 偷懒和投机”,宁愿让土地撂荒。温铁军博士愿意用“劳动替代资本投入”来解释改革后农民劳动积极性的提高,因为在劳动收益大部分归自己的情况下,能够实现剩余价值最大化。按照温铁军博士的说法来解释,现在农民不愿意在农业生产上增加“有效劳动”而愿意在自己拥有完全自主经营权的土地上“偷懒和投机”,原因就是现在农业已经不能实现剩余价值最大化了。实际上不但没有剩余,还要倒贴。能够解释农民明知倒贴也要种田的理由就是,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它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更是农民的生活保障资料。
  然而,正是对农村集体经济效率低下分析的失误,使我们忽略了农村集体化的解体就是劳动分占机制的解体,就意味着劳动力的释放、意味着农村生产队集体再也没有储蓄劳动力的功能。这一点,至今未引起理论界的关注。
  农村集体经济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外部约束造成的,过多地从内部机制寻找原因必定会陷入形而上学。农副产品价格低廉、能用于分配的产品又少得可怜,而其他价值较高的非农产品又被严格限制生产;农村经济集体无法合理调配劳动力,农户更不能在家庭单位中合理调配(或整合)劳动力;同时,由于长期的外部就业约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蓄积不得不超越农村集体应有的容量,不断增加的过剩劳动力去分占有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投入与劳动力收益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这些情况,我们很少综合考虑。我们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效率低下完全归因于土地集体控制的所有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吃大锅饭式的平均分配,与实际不完全相符。以确保国家工业化积累的集体化体制下的农村集体剩余有限与劳动力无限扩张的矛盾、有效劳动与无效劳动之间的矛盾,被我们忽略了。
  
  (二)忽视原本存在的农村劳动力过剩问题
  自从温铁军博士指出中国农村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矛盾制约农村经济发展以来,许多学者也把眼光转向农村的人口和土地制约问题。但是,其中有一个在逻辑上讲不通的问题又往往被大家所忽略:把田地分到户之后就能够解决人地关系高度紧张问题吗?显然不行。解决人地关系高度紧张问题应该从减少人口和增加土地这两个方面着手才是,而把田地分到户既不能减少人口也不能使土地有所增加,凭什么说它能够使由于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而造成的中国农业效率低下问题得到解决呢?实际上,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本身就意味着农村劳动力过剩,而农村劳动力过剩这个问题按说是不应该以释放劳动力来加剧其过剩所造成的就业压力的。这就是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成为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最为突出的问题,亦即当前我们要着力以深化改革来解决的大问题的原因所在。
  中国农村改革之初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被忽略,除了受二元体制影响一直未把农村劳动力就业纳入以城市经济为主体的中国经济运行考量主要指标外,更主要的是,我们至今也都还没有掌握真实可靠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数据。按1978年的农村人口和农村实际参加劳动的年龄推算,当时参加劳动的农村劳动力应该有4.5亿左右,即当时的过剩农村劳动力应该有3亿。而从分田到户的结果来看,不管一些学者怎么说是能够让农民向土地投入更多的劳动,还是“劳动替代资本投入”,其结果都必然会导致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过剩,因为分田到户单干能够让农民更多投入到土地中的是有效劳动,而不是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关于这一点,许多研究农村问题的专家学者始终没有弄明白,相反倒是把问题搞得越来越复杂。
  
  (三)效率上升的表象掩盖了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劳动投入的增加会带来农业产出的增加,这应该是讲得过去的。尤其是在无效劳动长期被激励、农业生产效率长期极度低下的情况下,有效劳动的大幅度增加必然会带来生产效率空前的提高。在劳动分占普遍存在、共同分配的剩余又很少的农村生产队中,有效劳动因被无效劳动过度分占会造成投入的减少,而且经常表现为劳动数量增加而质量下降,其直接的后果就是减产减收,甚至失收。一旦劳动分占现象被消除,有效劳动就会大幅度增加,不但表现为量的增加而且也有质量的提高。从分田到户经营的情况来看,是一种把劳动分占消除得比较彻底的做法(分田到人经营应该更彻底,因为户之中还有劳动分占的情况发生),因此,分田到户的家庭经营方式会激励农户以超乎集体化时期数倍乃至数十倍数量向土地投入有效劳动,相应地,在这种有效劳动受到激励的初期,农业的产出往往会获得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增长。紧接着,由于农业的增长给生产资料的增长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生产资料的增长反过来又推动着农业的增长。这就是说,改革初期由于有效劳动的大量投入,致使农业生产获得增长,接着由于生产资料投入的不断增加,在有效劳动增加有限且有效劳动刺激增长有边际约束时,农业生产还会获得持续性增长。这就是中国农村改革之后会获得较长时期效率提高的真正原因。正是中国农村改革之后会获得较长时期效率的提高,使原本已经非常严重的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被暂时掩盖起来了。
  
  四、小结
  
  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压力问题是从来就有的,但是,以特定的方式专门解决它的办法似乎还没有。20世纪60年代,随着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形成,农村中出现了以无效劳动分占有效劳动为特征的劳动分占。虽说劳动分占在农村集体中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是指令性计划经济下农村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的根源之一,但它却是计划经济下的一种有效化解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就业压力的机制。以家庭联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彻底消除了农村生产队集体按劳分配方式,无效劳动分占有效劳动的情况也同时被消除。与此同时,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就业压力立即突现出来。从劳动分占与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角度回顾农村经济的变革过程,我们能够比较客观地看到中国农村的问题主要是劳动力是否能够从事有效劳动,或者说有效劳动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吸纳农村劳动力。这就是说,给农村社区提供充足的有效劳动的机会,才是真正解决中国农村问题的办法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