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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与收入分配论文

时间: 谢桦657 分享

  马克思曾深入讨论了分配问题,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某种意义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优于“按劳分配”。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思想源于他的“人的自由发展”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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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与收入分配全文如下:


  改革的春风给我们带来了财富积聚的春天,但与此同时,必须严密关注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理论界对社会公正问题的讨论中,学者们较多援引的是西方思想家的观点,如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等;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的论证却有被边缘化的趋势。但是,马克思主义公正观对分析当前的收入公平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于社会公正等问题谈论得相对较少,甚至在其他地方是以一种嘲讽的口吻加以批判的。相反,其在哲学领域却又极力提倡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在学术界产生了“马克思与正义之争”。

  诚然,马克思恩格斯把在工人运动中使用诸如“平等权利”和“公平分配”等称之为陈词滥调;并且明确地否认了当时的劳资关系存在着非正义,避开并嘲弄了任何对权利或正义的诉求[1]。但是,马克思是“人是不能脱离社会而存的”这一观点的拥趸者,他的思考是从人类的物质实践角度出发,而不是社会业已形成的法权观念。实际上,马克思主义认为,要想真正解决分配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抽象的人性、正义、公平等政治哲学范畴,必须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历史规律。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谈到的,“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条件为前提。”[2]所以研究与认识公平正义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对公平的历史分析。

  《资本论》中,马克思不只一次地提出资本家及其剥削的性质,但却肯定了其“历史的价值”。“认为资本家作为人格化的资本受到尊敬,因为他本身的暂时必然性‘包含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暂时必然性中’,当他不断追求价值增值时,也就发展了生产力,创造了生产的物质条件”[3],“而只有这样的条件,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建立现实基础。”[4]因此,可以看出马克思所定义的剥削是特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经济行为,不能仅仅用抽象的公平正义进行道德评判,还应从历史发展的自然结果上去予以正面的评判。

  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种种弊端,诸如经济上的贫富分化、剥削、分配的不公正;政治上的压迫、不平等、不民主、个人权利的无保障、自由的缺乏。归根到底都源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但以往的革命却不触及社会的基础――私有制,都是在私有制范围内的权利更换。

  结论1:因而,马克思主义公正观首先是推翻以私有制为特征的生产关系,建立起新的更为公正的生产关系,而实现这一点又需要生产力基础。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引致的公正的生产关系才是具有坚实物质基础的;反过来在该阶段,公正的生产关系又能够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在公正的生产关系基础上,才能够细化地实现分配领域的公正。尽管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需要时间来实现,马克思却深入讨论了分配问题,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还指出,某种意义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优于“按劳分配”。如果仅以按劳分配为标准,会使我们误以为马克思在对不平等交换、无偿劳动的描述过程中忽略了那些贫困的人们,他们劳动机会少、无话语权,但同样对劳动产品有所的要求。马克思在关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尖锐矛盾的同时并没有忽视病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社会需要。“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能够顾全到各社会阶层的需要。“由此,社会分配的人际间的转移在构想的社会中受到重视,尤其是从那些有工作能力的人到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分配正义。”[5]

  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思想源于他的“人的自由发展”理想。普遍的自由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由,更加不会有一种绝对的平均主义。马克思明确期望每个人(年幼者、年长者、体弱者等除外)能够分担一定的义务。“而对义务的承担恰恰体现出社会的道德和正义的实现”[5]。可以看到马克思已经旗帜鲜明地摆脱了人本主义的影响,把人的自由发展的基础奠定在生产力和物质生活条件上了,并且提倡一种正义的社会道德。

  结论2:从马克思的分配思想中,可以总结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另一个构成要件是服务于人的自由发展。既容不下少数人的“绝对自由”,也不是平均主义。是在“一定义务”限制下,满足“人的自由发展”的需要,兼顾到社会各阶层的需要,尤其弱势群体的需要。

  二、收入分配公平问题的两个阶段

  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却一直存在,究其原因可以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来寻找。不同阶段,人们对公平和效率的认识不同。

  (一)改革开放前徘徊

  新中国刚刚成立之后,全国人民建设国家的愿望空前强烈。很多人也认为掌握了国家政权就具有了消灭剥削的实际力量,要坚决彻底地消灭私有制,但是反映到分配制度上却变成了绝对的平均主义。

  这是没有客观地认识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结果,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错误理解,将效率与公正的关系看作是效率与平等的关系。这种绝对平均正是马克思主义所批判的,自由是有条件的,“普遍的自由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由,也不意味着所有机会的绝对平均分配”。绝对平均反而是一种不公正不合理,忽视了人们的贡献有大小之分。所以这一时期,没能实现社会财富极大化,有的只是绝对平均下的低效率。

  (二)改革开放后激进   邓小平创造性地解释了社会主义本质,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中国的经济也应该按照市场规律办事。释放了活力,使得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但是,社会依然存在严重的分配不公现象。自2000年以来,中国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5(国际警戒线为0.4)[6]。同时,“政府收入过高,劳动者收入偏低。”[7]更有学者指出,“政府和国有企业中的少数败类,贪污受贿,权钱交易,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极大伤害民众的利益。”[8]

  这同样偏离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没有对马克思主义要求的社会公正给予足够重视,同时制度层面缺乏有效措施约束市场理性、政府寻租、行业垄断,导致了今天的局面,这种分配的不公正同样会给人民工作带来负面的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冲突,从而阻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三、当前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

  (一)市场机制下利己的无限放大

  亚当?斯密于三百多年前提出著名的“看不见的手”思想,市场成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也是资本主义基本经济组织形式。然而,也要看到市场失灵的种种弊端,如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大量的失业工人,社会财富两极分化。

  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利用市场来发展经济的,但同时要注意市场与生俱来的弊端。当前,社会贫富差距的越来越大,什么地方出现了问题?

  主要是因为市场无限放大了人的利己性,却没有给这种自利以公正的约束,当这种自私行为泛滥而得不到约束时,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将得不到保证,收益的只是极少数拥有特权的人。分配的不公平最终反而限制了效率,成为了制约生产力发展的因素,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应该维持社会的公正,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

  (二)政府在维护公正分配上存在角色缺位

  利用市场发展经济,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但是,当社会显失公平时,对分配公正的维护就非常重要。从马克思的理论来看,公正是历史的并最终内化为社会道德而为人们所自觉遵守的。但是,当前生产力水平下,人的道德自觉性还未能达到如此高度,所以公正应该由国家通过法制的手段来调节。

  温家宝说“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这种公正的制度必须按照社会生产力发展而逐步改进,直到成为人的道德自觉时,国家才可以退出其作为公正执法者的角色。但是,当前政府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维持者,存在着角色缺位。

  四、对收入分配研究的启示

  市场过分强调“利己”,忽视“公正”,实际上并不能够实现社会繁荣;放任政府不作为,忽视其“公正”执法者身份,所带来的只能是财富分配不公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破坏。

  (一)加强公正道德宣传

  公正观念作为上层建筑,受制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但是,公正观念也可以由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和吸收。因此,加强公正观的宣传有利于人们对公正道德认知,在市场机制中自发地抵制不公正分配,削弱市场机制的负面作用。从而,能够进一步促进生产力发展。

  (二)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开放过程中,为促进生产力发展,政府过多地发挥了经济调节职能而弱化了维护社会公正分配的职能。这在特定时期内无可厚非,当前分配的不公正已经成为了解放生产力的制约,那么,需要政府转变职能做好“公正执法者”工作,维护财富分配的公正性。(下转14页)

  (三)加强立法保护

  对于分配的公正要进行立法保护,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对特权阶层的限制,避免他们利用权力来谋求私利搞特殊,从社会财富中攫取不应得的部分;二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分配权力,让弱势群体能享受到社会发展的好处;三是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还不够充分的前提下,财富分配仍然需要以效率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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