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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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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村级治理的民主化大势所趋,以乡村领导关系为核心的传统乡村关系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村级治理的民主化必将对乡镇转变领导方式、转换工作作风构成强大的内在动力,对乡镇机构改革产生巨大的外在压力;另一方面,改革后的乡镇行政完全有能力适应以村级治理民主化为基础的新型乡村关系。

  关键词:村级治理 乡村关系 乡镇机构改革 费改税

  我国的基层政权设在乡镇,村则是农民群众实行民主自治的社区单元。从某种意义上讲,乡村关系既反映了国家行政与村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又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相对独立的边界。建立何种乡村关系及乡村关系状况如何,实在是关系到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好坏的一项关键因素。当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后,村级治理的民主化方向不可逆转,传统乡村关系面临严峻挑战。此种背景下,笔者试图结合农村调查的切身体会,来略谈一下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关系。

  一、村级治理的民主化

  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在总结农村改革二十年的基本经验时指出:“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在展望未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时要求:“在政治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正是借十五届三中全会的东风,全国人大在屡次争议后,终于在1999年11月正式通过了已试行十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农村基层民主的强制性和规范化建设纳入轨道。

  依照《村组法》的规定,我国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选举,对村民负责。正式颁布实施的《村组法》的最大特点是强调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在新《村组法》颁布不久,甘肃、山东、广东、湖北等省人大会即迅速根据《村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并通过了地方性选举办法,这些具体选举办法的特点是对选举各环节作了细致规定,体现了吉林梨树县“海选”将候选人提名、确定和正式选举的权利全方位交给农民的基本精神。这些具体规定使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试图干预选举结果,农民都可以对照法律条条指出其行为违反了《村组法》和《选举办法》的某一款项。这样一来,《村组法》试行时因为程序制度不足所造成的乡镇行政干预村委会选举的后果难以再存,农村民主化的方向必将大势所趋。此一点从新《村组法》颁布实施后各地民主选举的实践中可以清晰地体现出来。我们在农村调查中也发现,许多对中央政策很敏感的农民也已经从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新闻联播以及报刊杂志上大体了解了“海选”的精神,对真正的民主选举充满期待。许多乡村干部虽然对“海选”充满忧虑,但大都认为大势不可抗,村级民主化不可违。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村级治理的民主化仅仅是展示了良好的开端。站在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行政的立场上,村级治理的民主化可能造成乡镇行政在村一级无“腿”的问题,它们不可能有太多民主化的热情。但是,在国家强制推进村级民主,学术界与舆论界普遍欢迎,农民又有越来越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情况下,乡镇乃至县市一级很难再抵挡得住民主化的隆隆脚步,村级治理必将很快迎来一个民主化的未来。 村级治理的民主化并不只表现为民主选举,而且表现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即所有与村民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均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不同意的事项,村干部即不能办。民主管理即让村民群众参与具体的村务管理,如由村民代表参加治安、调解、公共卫生等项事务的具体管理等。民主监督即由村民群众通过诸如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财小组等等形式监督约束村干部,纠正他们的不良行为和违背村民群众意愿的错误做法等等。所有这些方面综合起来,在村级治理中就形成了一个立体的网状结构,使得所有违背村民意愿的行为都很难发生。不仅过去严重败坏了党的声誉和影响了干群关系的村干部吃喝贪占没有了存在的空间,而且乡镇行政凭借对村级组织的控制而向农民增加的种种不合理负担也很难再提取上来。 总括以上叙述,即依照《村组法》所描画的村级治理蓝图,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而成为一个相对独立于乡镇行政乃至国家的社会实体,在此一实体内部,因为有详尽的制度手段和操作程式规定,村民可以有效建立与村干部之间的互动关系,村干部任何违背村民群众意愿的行为都会由于受到来自村民多渠道的约束而很难发生,村民群众可以成功地将自己的意愿借村干部的行为表达出来。

  二、传统的乡村关系及其面临的挑战

  当前我国整个乡村关系依然是建立在传统人民公社体制基础上的。1988年颁布试行的《村组法》因为过于“粗略和原则化,导致村级组织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空隙过大,以致乡镇行政可以利用这种制度空隙来制造村级组织实际制度安排对成文制度意愿的偏离。”换句话说,除个别例外,当前乡村关系从根本上讲,依然是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上下级关系,无论乡镇行政、村民群众或村干部自身,都明显缺乏自治意识,人民公社遗留下的历史记忆成为主导乡村关系的主要资源。

  笼罩在人民公社阴影下的传统乡村关系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具体地说,第一、当前乡镇行政为推行政务,亟需在村一级有一强有力的支点,而此一支点的最佳选择即是村干部。无论是计划生育、殡葬改革、还是环境保护、维护治安,不凭借村干部的协助,乡镇行政的实施效果将大大折扣,甚至根本实施不了。乡镇行政的实施。第二、承包经营使得分散经营的农户成千上万。无论是向下传递党的方针政策,还是往上收提留税费,离开了熟悉千家万户情况的村干部,乡镇行政纵有再大的愿望和热情,也无力一一面对农户。

  正因为村级组织对于乡镇行政的如此重要性,使得传统乡村关系即乡村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具有了合理性,这也正是当前有人重提“村政”的主要理由[3]。不仅如此,因为《村组法》规定乡村关系为指导关系,乡村实际上的领导关系“名不正而不顺”,这就使得当前乡村关系既无法获得“村政”背景下的好处,又无法获得“自治”名下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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