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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对稽查工作的影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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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与税法论文篇2

  浅谈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的处理差异

  摘要:紧跟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问题越来越明显。因为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导致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时受到的阻力不断加大,所以,会计人员一定要准确了解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从而才能确保会计制度以及税法顺利实行。为此,一定要加大对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重视力度,本文主要阐述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收入类税会差异的相关内容,并合理对比了两者的差异。

  关键词:会计准则 税法 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问题,就纳税人而言,纳税人不单单要依法纳税,同时也要实施会计准则,进而导致纳税人的核算成本提高。就税务机关而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问题会对纳税人的监督带来一定的难题。无疑,两者的差异会对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为此,一定要有效协调两者的关系,从而确保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一、总体比较

  对于会计收入而言,其涉及的范围单单是企业正常运作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D�D收入》中的第二条可知,收入的涵义是指在正常的活动中会促使所有者权益增加,但却和所有者投入资本没有关联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就收入这一涵义可知,会计收入主要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以及销售商品收入。同时,也可知,会计收入所涉及的范围单单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并非是企业正常经营中所产生的,会造成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且和所有者投入资本不相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当作是利得加以确定,比如,企业不能讨回的应收款项以及企业所获得的捐赠收入等等。为此,会计准则中的会计收入实质上就是狭义的收入。

  对于所得税收入而言,其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就《企业所得税法》来说,即使其中并没有明确定义所得税收入,但是,在该法律中对于应纳所得税的内容、形式、原则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就该法规中的第二十五条来说,明确规定了所得税收入要包括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以及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可知,会计收入所涉及的范围要小于所得税法中的收入。所得税法的收入不单单包含了会计收入,同时也包含了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以及视同销售货物利得。就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以及视同销售货物中的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而言,会逐渐生成所得税法收入和会计收入永远的差异项目。下面详细列举不同业务的税会差异对比:

  二、视同销售收入业务的差异对比

  会计准则的会计收入处理:企业把不是现金的资产,其中包括自产、委托加工以及外购等,用作于奖励员工、非配给股东、抵偿债务、对外捐赠等。因为非现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变化,为此,会计准则一定要根据视同公允价值销售进行处理,同时也要明确利得以及损益。就把自身生产的产品用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机构、对外出租、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等所产生的转移行为,由于这些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不能认定为收入。

  所得税法收入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五条可知,当企业出现非货币资产交换,以及把劳务、财产等作为员工福利、样品、广告、赞助、捐赠等的时候,可以作为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视同销售货物。同时,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来说,当企业在资产转移给他人时出现以下情形,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出现变化而且并非是内置资产的时候,一定要根据该规定视同销售来明确收入:企业用来捐赠、员工福利以及奖励、交际所需、销售等用途。就视同销售收入而言,应当计入到应纳税额中。

  总而言之,对于所得税视同销售而言,对于会计处理的手段基本上一样,但是,依旧有以下的核算差异。第一,当企业出现非货币资产交换,使用账面价值模式核算的时候,所换出的资产并没有视同销售来计算出损益,而是通过把有关税费和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核算出会计的成本。而对于税法而言,视同销售要核算出转让所得。第二,由于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依旧具备一定的差异,为此一定要根据税法的相关要求对纳税进行计算,其中税法和会计准则所具备的差异主要是因为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范围不一致而导致的永久性差异。

  三、销售退回、折让以及折扣的差异

  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的时候,税务处理,其中包含了所得税处理和增值税处理,和会计处理的手段大致上是一样的,都是在发生的时候冲减销项税额以及当期收入,而且销售折扣会关联到下面的税法以及会计准则的差异:

  会计准则处理: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现金折扣,一定要根据现金折扣扣除之前的金额来明确销售收入的金额,同时,现金折扣一定要纳入到当期的损益中。对于与商业折扣相关的,一定要根据销售折扣扣除后的金额来明确销售收入的实际金额。

  税法处理:对于纳税人销售给需求方的销售折扣而言,当折扣额和销售额在一样的发票中标明的,应当根据折扣之后的销售金额来核算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当把折扣额另外开一张发票的时候,不能在销售额中直接扣除折扣额。

  四、不征税收入的差异

  不征税收入,实质上就是将征税期限延长的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自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

  不征税收入在会计和税法上有如下的差异:

  会计处理:按会计准则规定要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发生时要记入递延收益,之后根据资产的受益年限分期进入损益并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

  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87号文件,不征税收入的确认需要有3个条件:

  第一,企业一定要提供相关资金拨付的文件,同时,该文件中一定要明确规定资金的用途。

  第二,对于财务部门以及相关的部门而言,一定要严格对资金进行管理,并制定有效管理资金的方法。

  第三,企业一定要对资金的支出以及资金的数额进行独立的核算以及统计。

  如果不符合这3个条件税务上是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而要作为当期应税收入,另外确认不征税收入后,该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上做纳税调增处理。

  五、检验以及安装商品的销售收入的差异

  会计准则的处理:当购买方获得货物并且检验、安装完成之前,企业一般都不能够确定收入;但是当安装的流程过于简单以及检验主要是因为确定合同价格而一定要采取的环节的时候,可以在发出商品以及装运商品的时候来明确收入。

  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相关要求,对于需要检验以及安装的销售商品而言,应当在购买方安装以及检验完商品后就可以确定收入,当安装的流程过于简单的时候,可以在商品发出的时候来明确收入。

  对于上述的差异而言,应当是因为在确定收入的试件不一样而导致的暂时性的差异,在销售商品结束一个周期的时候,这种差异就会自动消除。

  总而言之,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收入的处理有着共同的地方,同时也有不同的地方。会计准则和税法相同的地方是两者都重视收入对于企业的影响,能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主要体校为非货币以及货币形式。而会计准则和税法不一样的地方在于两者对于收入的分类方式并不一致。企业所得税根据收入的来源分类来表现出税收政策的不一样,而会计准则是根据收入的稳定性分类来体现出企业获利的稳定性。但是就对于利润的影响而言,两者的表现是一样的。

  参考文献:

  [1]曾富全,吕敏.会计一税收差异与企业所得税避税[J].会计之友,2010

  [2]罗勇,张一波.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M].会计出版社,2008

  [3]盖地,孙晓妍.财务指标、非财务指标与会税差异[J].财务与会计,2012

  [4]陈明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意义与企业税收筹划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

  [5]赵振然,高洪义.税会差异产生原因及分类研究综述[J].财会月刊,2010

  会计与税法论文篇3

  浅析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摘要:会计准则和税法都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规范。但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因此,二者对同一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

  一、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务核算原则的差异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支出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是,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如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子目,其中进项税金抵扣是采取购进扣除法,由此可以看出,此项会计处理是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核算的。

  2.谨慎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新的《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8项减值准备。但由于对这8项减值准备并没有规定其计提标准,容易造成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收入,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的目的。因此,税务制度中仅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而没有对其他7项的减值准备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企业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必须作纳税调整,增加了核算程序。

  3.配比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配比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即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相配比,如将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相配比,将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即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如将当期的收入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相配比。而税务制度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在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4.相关性原则。

  《会计准则》规定,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相关的会计信息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评价过去的决策,证实或修正某些预测,从而具有反馈价值;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预测和决策,从而具有预测价值。会计核算中坚持相关性原则,就是要求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而税务制度规定的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5.重要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产生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对于重要性的判断,一般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性质方面来说,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事项;从数量方面来说,当某一事项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则属于重要事项。而税务制度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按规定计算所得;对以前年度的差错,无论是重大差错,还是非重大差错,都应当调整差错期间的所得额。

  二、会计政策与税务制度的差异

  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新的《会计准则》留给企业选择的余地越来越大,选择的空间也越来越大。

  1.资产减值的政策。

  新会计准则一是扩大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可以对应账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货款等8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二是给了企业较大的选择空间,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而税务制度只允许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并且规定了计提比例。

  2.折旧摊销政策。

  会计处理通常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则要加上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却明确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又如待摊费用,会计上规定如果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则强调要按规定期限如实摊销;又如无形资产,要是合同和法律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会计处理摊销期限没有超过十年,税法则规定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还有待处理财产损失,会计处理强调期末必须处理完毕,税法则强调应报经批准后处理,未经批准不得处理。

  3.存货计价政策。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存货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不同的计价方法所计入的存货成本是不同的,反映企业成本和效益的结果也不同。当物价不断上涨时,企业宜采用后进先出法;当物价不断下跌时,企业宜采用先进先出法,从而使会计核算资料真实,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成本和实际效益。但如果选择的计价方法过度灵活,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造成计税的困难。因而税务制度规定企业选用某一计价方法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变更。特别是税法对后进先出法的选用作了限制,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以使用后进先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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