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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与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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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与道德论文

  法律与道德作为法学上永恒的命题,其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为学界所争论不休。该二者同作为社会规范,其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同时两者之间又是有差异的。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推荐的论法与道德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论法与道德论文篇一

  《论法的道德性》

  摘 要:法的道德性也即道德的法律化,所探讨的问题即是法律内在的所蕴含的道德因素,可以说其间是有着深刻的内在必然联系的,但同时道德的法律化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因为,二者终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有着各自的功能作用,任何一方都不可替代另一方。

  关键词:法;道德;法的道德性

  法律与道德作为法学上永恒的命题,其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为学界所争论不休。该二者同作为社会规范,其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同时两者之间又是有差异的。

  一、对于法与道德关联性的思考

  (一)调控范围上的交叉性

  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再进一步到观念价值层面而言,一些道德观念会在法律当中有所体现,而一些道德问题有时也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得以解决。但毋庸置疑的一点即是道德涵盖的范围要远远的广于法律所调整的范围。道德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法律无法将人们生活的所有方面都纳入到其规范体系当中去,从而出现法律的真空地带。而且法律决不干预内心不健康的活动,更不制裁无行为载体的意识、观念和思想的落后,甚至反动。道德则不然,所谓人的内疚、自责或者反省,往往仅局限于意识、观念和思想领域。同时,法律与道德对于人们的行为的层次要求也是不同的。法律只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道德则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二)功能上的互补性

  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与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中所使用的手段是不同的,但在功能上却形成互补。即法律只调整人的外在行为,而道德调整人的思想、内心深处,两者在内容上形成互补。在手段上,道德主要是依靠舆论督促、内心修养和习惯驱使来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诱导;法律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人们的行为规则作出明确指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强制性制裁。因此,两者在对于人们的行为调整手段上也形成互补。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其实施也是有一定的成本的,所以更广阔的范围还是由道德来调整的。所以说法律的他律作用与道德的自律作用相互补充吸收共同约束人们的行为。

  (三)实质上追求正义的实现

  法律的终极价值是正义,这是毋庸置疑的。(在此我们且不论及人们对于正义的不同理解)。正义是人们自古以来的一种最高的人类追求。其内在的蕴含着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英国学者戴维·W·沃克指出:"正义,通常指被认为是法律应该达到的目的的道德价值。正义要求人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受法律约束,正义是法律上的善良和行为标准尺度和准则,可以根据正义对行为进行评论或评价。"可见法律对于正义的追求是可以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多种方式实现的。实现正义是法律的出发点,也是法律的归宿,是法律追求的最终结果。事实上,道德追求的也是正义的实现。道德遵从人们的内心而人们的内心的各种理想有着不同的层次,而从根本上说来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最高理想。虽然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不同以及社会历史文化的差异人们所认同的道德会有不同,但从终极意义上来讲其是符合人们对于正义价值的追求的。而且法律的"内在道德"就是法律的正义性。所以说,法律与道德两者在实质上追求的价值是一致的。

  二、对于法与道德差异性的思考

  (一)法律是对恶的抗制,道德是对善的阐扬

  法律对于人们行为的规范表现为对一定行为的禁止和肯定,它对人们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犯罪所达到的程度和所造成的后果作出相应的评判。而且这种评判最终是以警察、监狱、法庭为后盾来付诸执行的。所以说,法律是在违法或犯罪行为发生后,通过对这些不为社会所认可的恶的行为的批判与制裁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因此说法律是对恶的抗制。而道德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对人们行为的规制是通过人们内心的信念、社会舆论的监督来实现的,不具有强制性,是否履行道德义务可以说更多的是依靠个人内心的道德信念。另者,道德更多的是一种倡导性规范,其对于维护道德的行为是积极的褒扬的,譬如见义勇为。法律则不然,其对于在法律标准之内的行为受到保护,对超越法律标准之外的违法行为则施以惩戒,并不会像道德一样对守法者大肆表扬。

  (二)法律与道德的运作模式、内容构成、表现形式以及传播速度不同

  首先在运作模式上,法律运作的逻辑模式是由行为而动机,而道德运作的逻辑模式是由动机而行为。法律主要是根据人们外显化的行为来寻求其内隐性的动机,道德则是根据人们的动机来评价其行为。因此,道德能够触及人的内心,而法律则只能通过人的行为视察人的内心动机。其次,两者在内容构成上,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而道德则最多只存在道德义务,且并无强制力要求人们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讲,法律规范是一种双向性规范,而道德规范则是一种单向性规范;道德规范的着眼点是"人",而法律规范的着眼点则是"公民"。再者在表现形式上,道德并无特定的表现形式,它更多的存在于人们的意识观念之中,并且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道德的内容会有所不同。法律则往往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且有一定的制定和认可程序。即便在不成文法国家,也有供认们遵循的先例或判例。最后就两者的传播速度而言,法律要远远的快于法律。其原因在于法律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在短时内整齐划一的效果;道德则不同,其是内生的并无外力来保障其推行,要想在一个社会中推行一个新的道德信念,可以说仅凭道德倡导在短期内饰无法实现的。且道德具有层次性,不同人群内心的道德信念是不同的,所以道德不具有整齐划一性,其形成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也正是因此,道德的比法律更具有稳定性,法律则更具灵活性。

  (三)法律与道德的价值机制与外在强制力不同

  首先,一部法律的制定必须有一定的价值导向,并以此指导立法活动,且该法律当中的一切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都必须以此为导向,体现该价值。而且,一般一部法律总包含多种价值。如民法所体现的平等价值、公平价值、诚实信用价值等。但法律所蕴含的价值必须具有其内在合理性,若该价值不具有合理性可言,则遵循该价值所制定的法律将很有可能得不到人们的遵守,更别说推动社会的进步。所以说法律是从理性的高度来看待问题,更具理性。然就道德而言,其对人们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价值引导。但当然不是说这种价值引导不具有合理性,而是说道德并不是站在理性的角度来审视其对人们行为的价值引导,这种价值的形成是源自于人们的共同生活,具有自发形成的性质不同于法律的理性构建与选择。其次,法律与道德均有各自的约束机制。法律毋庸赘言,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而道德则有其独有的社会强制机制如社会舆论等,有时,这种强制机制的效果要远远大于国家强制。

  三、法的道德性之论争

  人们常说,法律是强制的道德,道德是自觉的法律。所谓法的道德性也即法律当中所蕴含的道德因素,换一个角度来说也即道德的法律化。对于道德法律化的原因和价值以及道德法律化的限度笔者将在本部分阐释。

  (一)道德法律化的原因与价值

  一个社会的法律智慧越发达,其立法就越能够在不同层次的道德之间维持合理的平衡。只有实现了这样的兼容与平衡,法律才会真正有效,甚而长久。将最基础的道德上升为法律即道德法律化就是法律的道德性。道德能够上升为法律是有其必要性与可能性的。可能性正如上文对于二者关联性的阐述。而必要性则正是由二者差异性的存在,其在共同调整社会关系时可以互补,但对于那些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仅靠道德来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这时就需要一个更为强大的外力来保证人们对于道德的遵守,此时道德上升为法律就有其必要性可言了。反之而言,一种法律体系的建立如果没有道德这一基础,没有道德的支撑,法律就会失去其合理性与实质上的正义。此即"法律不能逃脱社会中的道德意识和社会意识的变化的影响。企图证明法律应不计后果及其伦理和实际结果的法律教条主义,往往是不战而败和欺骗人的。"另者,相较法律而言道德更具公共性和一般性,所以其更具社会认同感。因此如果法律能够合理的吸纳道德中的某些因素那么法律的社会性会越高,人们对于法律会形成信仰,会从内心遵守法律。而道德也会以此种形式得以强有力的推行。

  最后,就道德法律化的价值而言,一部良好的法律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运行,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而一部好的法律无疑是与某些道德价值相吻合的,如市场经济中所要求的诚实守信,这一道德行为的要求就被吸纳入法律当中去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说法律与道德并行不悖,共同维护着社会秩序,共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运行保驾护航。同时,道德的法律化使得道德得以借助法律这一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外力的推行来阐扬道德,强化道德在人们内心的约束。

  (二)道德法律化的限度

  正是由于道德与法律的差异性,决定了道德的法律化须有一定的限度,即并不是所有的道德都可以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当中去。如前所述,道德更强调对于人们内心的约束,当然法律也是以人们对其发自内心的遵守作为其矢志不渝的追求目标的,但是一般的,只要一个人做出了法律所要求或禁止其所做的事,不论其内心与其所做出的行为是同一的还是相异的,其都是遵守法律的好公民。然道德则不同,一般的,设若一个人没有道德的内心信念的约束,没有发自内心的对于道德信念的真正信仰,他是不可能做出某一道德所阐扬的行为的。因为道德的约束机制要远远的弱于法律,其更多的是对善的阐扬。虽然不道德行为会受到社会、他人和自我的谴责,但是,从根本上说,如果这种力量没有内化为自律的力量,那么它再强大。也无法和国家机器的强制力相比,而且道德主体总是可以无视、蔑视道德规范的力量,使道德规范处于无能为力的境地。所以说,法律只能规制人们的行为,道德则能够深入人们的内心。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不能规范人的道德观念,仅可以调整人的道德行为的这一原则。这即是道德法律化的限度。而能够纳入法律领域的道德一般是最基础的道德,是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的道德。设若将过高层次的道德行为要求设定为法律义务则很有可能将法律架空,成为一纸空文或是不断的被违反,无法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所以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另者,道德是日常用品,法律是奢侈品。也即是说法律的运行是有成本的,与道德相比,其成本是高昂的。道德是日常用品,即言在许多情况下,法律可有可无,而一旦离开道德,人们就进入无规则世界。没有法律人们一样生活,但没有道德人类社会将无法生存。其与日常用品的属性具有着同一性。如果说道德是社会生活的神经末梢,法律则是社会生活的大框架。法律定位于对社会秩序起重大影响的事物,而绝不能把社会的细微作为自己管束的对象;属于人们可以用基本的道德法则进行评判的行为,法律就不应该把它放入自己的范畴。这既是基于法律成本的考虑,也是基于各自属性的不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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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张征珍、邹顺康:《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载《道德与文明》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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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周金恋:《论道德法律化的限度》,载《南昌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作者简介:张曼(1987-),女,陕西西安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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