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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农村养老模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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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各国农村基层普遍存在政权组织、政党组织、经济组织和社团组织,它们共同构成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系统。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外国农村养老模式论文,供大家参考。

  外国农村养老模式论文范文一:浅析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分析及其启示

  论文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型 福利保险型 储蓄保险型

  论文摘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促进我国社会的公平、稳定、城乡统筹发展以及尽快解决“三农问题”,本文分析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现状,以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各国逐步把农村人口纳入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当中,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国家已经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以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是通过立法来确立的,规定了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履行的缴费义务,符合法制化国家的一般做法。本文分析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现状,以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一、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

  (一)社会保险型

  社会保险型也可称为投资互助型,此形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以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为典型代表,它属于当前世界上农村社会化养老的主流模式。该模式将养老金与个人收入及缴费年限联系起来,属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确定型。它在强调个人责任的同时,国家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国家和个人分别负担养老保险金一定的比例,在缴费期满后,满足一定年龄的农民(如男60岁,女55岁)可以领取相应的养老金。下面以日本为例来探讨这种模式。

  日本是东亚国家中最早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国家,也是最早建立社会制度的国家。日本最初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于1941年实施的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为了满足他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迫切需要,1961年日本政府出台相关法律,将社会保障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林、渔、牧业的劳动者。日本政府为了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需要,建立了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1.国民养老金。国民养老金也称为基础养老金。20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就为农民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1959年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将原来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个体经营者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该法规定:凡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均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1985年,国民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改革,修改了《国民养老金法》,其覆盖面由原来主要面向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收入者,改为面向全体国民;规定从1986年4月起,工薪阶层及其配偶也必须参加国民养老保险,将国民养老保险作为全体国民共同加入的基础养老保险。对在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供职的人则另外再实施厚生养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基础养老金制度。

  国民养老金以日本政府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共分为三类: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此类保险者实行每月定额交纳(1.33万日元/月),凡属于生活受保护的低收入者,申请经审批后,可免缴,但退休后其免缴期间的养老金水平仅为原来的1/3;厚生养老金保险被保人(加入该养老保险每月应交纳的保险费为月工资的13.58%,由企业和职工本人各交纳一半);厚生养老金保险被保险人抚养的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配偶。

  国民养老金保险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基础养老金拨款和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一般是国库负担1 /3 , 2/3是由第一、第二类被保险者交纳的保险费。凡加入25年以上且65周岁以上的参保者可领取养老金,即国民养老金。

  2.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为了缓解第一类与其他各类养老保险参保者的差距,向不满足于国民养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1991年日本政府开始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该制度作为基础养老金的补充,主要特点是: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第一类被保险者,均可任意参加。加入者每月须交纳“附加保险费”,年满65周岁后,除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凡被豁免交纳基础养老金保险和加入“农民养老金”者,则不得加入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

  3.农民养老基金。日本政府1970年制定了《农民养老基金法》,作为农民参加国民养老制度的重要补充,其主要特点亮自愿性。农民是否参加农民养老基金制度,完全尊重农民个人的意愿,这一点与农民参加国民养老金的强制规定不同。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年龄未满60周岁;属于基础养老金第一类被保险人,但保险豁免者除外;年从事农业经营时间不少于60天。按加入者是否有资格享受财政补助其交纳的保险费,分为“普通保险费”和“特别保险费”。符合条件者(加入“农民养老金基金”20年、年收入在900万日元以下及1947年1月2日后出生三条件),享受保险费的国家补助,补助比例依据参保者的年龄和参保年限而规定不同的比例,65周岁后,除了获得“农民老龄金”外,还可获得“特别附加养老金”。不符合条件的农民,个人交纳一定的普通保险费,65周岁后,除了基础养老金外,还可得到一定数额的“农民老龄养老金”。

  由上可知,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采取个人、雇主、政府三方分担的方法,从而使支出有了可靠的来源并能使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发展迅速的原因除了其经济实力较强以外,主要是十分重视国家立法。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为适应21世纪人口高龄化浪潮,日本推出了新的看护保险制度。从1994年起年龄推到65周岁。

  (二)福利保险型

  福利保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以英国、瑞典等福利国家为代表,强调普遍性的原则,全体农民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在这种制度中承担了养老保障的主要责任。养老金的来源主要是通过财政税收的方式,对处于劳动力年限的群体进行征税,采用现收现付的方式支付当期的养老保险金开支。下面以英国为例进行探讨。

  英国是名副其实的福利国家,是西方实行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险模式的诸国之首,其保障模式是依据“贝弗里奇报告”中提出的普遍性原则建立起来的,其养老制度一开始就“遍及全体公民”,使每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保护。政府为每一位老年人提供均一水平的养老金,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

  英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养老保险、残疾保险和遗嘱保险三部分组成。另外,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保险还包括老年人的福利和救济。

  1.养老保险。英国的养老金分为基本养老金、工薪年金、无缴费退休年金、年龄附加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养老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享受金额较低,用于保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所需,基本年金被称为第一层次的养老金。每个退休者享有的基本年金数额也有差异,如基本年金的享受人因需要赡养伴侣《限一人),或需要抚养孩子(可以多人,按每一人计算),或延期退休者,其基本年金可以有所增加。如工作期间未缴足国民保险费或所赡养伴侣在工作期间未缴足国民保险费的,则相应扣减增加部分。如果在家照顾病人、照料孩子而不能外出工作的人,按照1978年制定的《家庭责任保护条例》,即使现在没有缴纳国民保险费,也可帮助他或她在日后取得退休养老金。

  工薪年金来自于国家工薪年金计划。国家工薪年金计划是一个独立的体系,建立于1976年,其获得与基本年金无芙,根据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缴纳的国民保险金数额而定。如果申请人在整个缴费期均不属于工薪年金的范围,则工薪年金为0。如果申请人按合同在某一时期不属于工薪年金范围,其他时期则属于该范围,他或她在退休时可得到的工薪年金予以相应扣减。鳃夫寡妇则可享有其原配应得到的全部工薪年金。工薪年金作为独立的养老金计划,不属于社会保险,而是国家保障的一部分,只提供给按合同制雇佣的员工,在英国被称为第二层次的养老金。国家养老金的支付水平很低,低于基本生活保证的社会救济,只相当于男性平均工资的15%左右。

  无缴费退休年金,以前也称老年人年金。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符合60周岁以后至少在英国或是在欧共体国家居住10年的条件,无需缴纳任何国民保险基金,便可享受80周岁以上的养老金,享受水平为基本年金的60%。

  80周岁以上老人,每周还可以得到1991年标准计算的25%的附加年金。如果夫妇双方均符合年龄附加条件,可得到双方年龄附加金。本条款体现了社会对80周岁以上老人的特殊关怀。

  除了上述养老金基本组成部分外,还有私人养老金作为养老金体系的补充。私人养老金通常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对非合同制员工,由于国家不提供工薪年金,所以该缺口由企业自选弥补,称为职业年金二是企业自行为员工提供的补充养老金,也称为职业年金;三是个人通过投保商业保险取得的养老金。

  2.残疾保险分为残疾养老金和残疾津贴。当残疾受保人连续领取28周年的疾病补贴金和疾病津贴后,自动转入残疾养老金,受保人除了领取残疾养老金之外,还给予残疾补贴,补贴数额根据受保人的年龄而定。

  3.遗嘱保险主要指对遗墉的一次补助和寡居母亲的补助。

  由上可知,英国模式强调对不能依靠自身劳动满足自己生活需要的老年居民普遍提供养老金保障。实施范围广泛,覆盖了城市和农村的所有国民,甚至还包括了在本国侨居一定年限的外国居民;与个人收入状况无关,不需要对申领者个人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基金来源主要靠国家财政补贴,英国政府支出的1/3用于社会保障。这充分体现社会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则,具有极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特别有利于低收入阶层。缺点是资金来源单一,政府负担沉重;少量的平均津贴对富人意义不大,易诱发高收入阶层避税现象。

  (三)储蓄保险型

  储蓄保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也叫强制储蓄型模式。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亚洲、非洲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实行这一模式,实施比较成功的国家是新加坡与智利。此模式强调以家庭为中心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其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缴的保险费、独立劳动者或自雇者按照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缴的保险费,国家不进行投保资助,不负担保险费,仅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政府虽然不负担保险费,但政府承担了最低养老金和养老金投资最低回报率补贴。智利政府还规定,如果职工从个人账户中领取的养老金不能够达到政府规定的最低养老金,政府补充差额部分。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农业人口只有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0.35%,也没有来自农村的产业后备军,因此,新加坡没有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但是该国的养老保障工作独具特色,值得研究。

  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政府立法强制个人储蓄、完全积累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会员投制。其基本内容是:强制性地规定雇主和雇员将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中央公积金局,通过建立中央公积金来为每一个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中央公积金制度创立于1955年7月,当时主要为年老的退休雇员提供养老金,但后来最终把公积金的功能扩大到了住房、交通、保健、投资和教育等方面,从而发展成为今天综合性的社会保障计划。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由政府、雇主、雇员三方参与,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政府为公积金缴付款及其利息提供免税政策。此外,由于公积金法规定公积金存款一定要投资于政府的债券,政府对公积金储备提供保证,所以会员不必担心到时收不回存款,政府还对公积金制度提供法律保证。

  每个公积金会员在公积金局拥有三个账户:普通账户。此账户存款可用所有公积金,即可以购买保险、购屋、投资等。此账户存款的缴付比例为薪金的30%;特别账户。此账户存款不能随便支用,只用作养老金给付和紧急财务用途,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会员动用此账户存款。存入这个账户的比例为薪金的4%;保健账户。这一账户仅供会员在保健时用,即只有在会员患病需支付政府或私人医院的住院费用时才可使用这一账户。存入这个账户的比例为薪金的6%。

  中央公积金的55周岁以下会员的缴费率,目前保持在工资水平的40%,其中雇员和雇主各缴20%; 55-60周岁的会员缴纳工资的20%,雇员和雇主分别缴7.5%和12.5%; 60-65周岁的会员缴纳15%, 65周岁以上者缴纳10%,雇员和雇主各缴一半。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更强调社会成员的自我保障责任,把保障待遇与个人的劳动贡献紧密相连,更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自我保障原则及高效、多元的运作机制,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然后,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过高的投保费率,阻碍了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迫使退休者只能享受到一种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互助共济的功能;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负面作用,不断提高的缴费会导致经营成本过高,影响经济竞争力。因此,近年来新加坡政府也在不断修改调整公积金政策,以期使其发挥更好作用。

  二、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现状

  截至2007年底,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6%,为7.37亿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占9.6%0 2008年全年共有51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有27个省份的1201个县市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1324万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同时根据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这是一项重大惠民政策,也是一项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

  《新农保》与1992年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简称《老农保》)比较,具有以下几大特点:

  筹资渠道不同。《新农保》有政府补贴,《老农保》完全靠个人缴费;缴费方式不同。《新农保》规范了缴费基数和年限,《老农保》缴费方式缺乏统一规定;待遇结算不同。《新农保》的待遇采取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加的结算方式,并建立增长机制;记账方式不同。《新农保》采取个人统账结合记账方式,即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加,《老农保》只有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模式不同。《新农保》设立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弥补了原有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的不足,有利于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为农村老年居民提供更好的保障。但《新农保》依然存在诸如保障水平低、自愿参保率低等一系列问题。

  三、国外养老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经济持续发展是解决农村养老的根本。人口老龄化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面临的问题,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平和城市化水平都很高,具有经济承受力强和农村人口比重小的优势。发达国家的农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相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没有那么严重,它们的经济实力雄厚,容易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因此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发展国民经济是解决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根本。

  加快实施《新农保》的步伐。养老保险应该是一种体现社会公平的机制。只要是国民,均可以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障。因此,加快实施《新农保》步伐,使每个农民尽早享受《新农保》待遇是应有之义。

  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和核心,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增强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信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展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日本很早就开始意识到并着手解决农村人口老龄问题,其农村人口养老保障制度比发展中国家完善得多,有多部法律保证农民的养老保障,这值得我国借鉴。

  为快速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应采取强制农民参保的措施。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了实现“广覆盖”这条原则,国家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让符合条件的每一位农民都来参加《新农保》,以使他们将来年老后生活有所保障。

  外国农村养老模式论文范文二:浅析八口老龄化背景下的中外农村养老模式比较与思考

  论文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农村养老保障;国际比较;居家养老

  论文摘要:中国在“未富先老”的社会转型时期如何解决占全国老龄人口近2/3的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迫切要求建立和健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国外农村养老保障几十年的探索历程与积累的丰富经验,为我国农村养老提供了可借鉴模式。在介绍国外3种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对其制度环境的分析以及与中国现有的农村养老制度的比较,提出了在中国农村实施居家养老的养老模式。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从“高出生率、高死亡率和高自然增长率”到“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低自然增长率”的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伴随着人口生育率的逐渐降低以及预期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比例迅速提高。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数字显示,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4408万人,占总人口的11. 03%,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0045万人,占总人口的7. 69%。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0. 76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了0. 73个百分点。

  据联合国有关统计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7%,即称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如何做到使广大的农村老年人能安度晚年己成为垦待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作为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农业人口大国,我国在经济不发达时直接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汹涌而来的白发浪潮对我国养老福利事业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使我国养老福利事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因此,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发展老龄福利事业的新途径,己势在必行。国外农村养老保障几十年的探索历程,为我国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

  一、国外农村养老保阵棋式分类

  目前,国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基本上可归纳为以下3种模式。

  (一)社会保险型养老制度 当前世界上农村社会化养老的主流模式在欧亚发达国家盛行,以德国、日本、美国、韩国等为典型代表。德国于1957年农民建立了专门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所有农业和林业企业主缴纳,养老保险费(所有参保农民缴纳同样数额)由农业企业主承担;政府承担托底的补差责任。由于所有参保人缴费相同,因此待遇也完全相同。

  (二)非缴费性的国民养老保障制度 非缴费性的国民养老保障制度按实施范围的大小分全民型和特殊群体型两种,其中实行非缴费性的国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的国家有英国、瑞典、加拿大等。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待遇全民普享,一般实行等额养老金,替代率比较低,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无关,资金来源于国家公共税收,个人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加拿大、瑞典、新西兰等国属于这种情况。而特殊群体福利保险型模式则主要盛行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如斯里兰卡和南非等国。阿根廷、玻利维亚、印度等国家,由于农民等低收入群体普遍比较贫困,缴费能力弱,也实行非缴费性的养老保障制度。

  (三)储蓄保险型 只有少数亚非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实行该养老保险制度,比较成功的国家是新加坡与智利。它强调以家庭为中心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其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按照工资收入比例所缴的保险费、劳动者按照个人收入比例缴纳保险费,国家不进行投保资助,不负担保险费,仅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政府虽然不负担保险费,但政府却承担了最低养老金和养老金投资最低回报率补贴。

  二、中国的老年人口发展趋势、特征及农村养老现状

  (一)中国老年人口发展趋势与特征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有其独特特点。首先是人口老龄化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适应。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GDP为5000美元~10000美元左右,而我国在2007年才达到2000美元,属于“未富先老”国家。其次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速度也在加快。从1980年到2000年的20年的时间里,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就基本完成了从成年型向老年型的转变,而英国完成这一过程用了80年,瑞典用了40年。再次是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中国目前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5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近1. 4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11%,是世界老年人口总量的1/5,是亚洲老年人口的1/20《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我国人口老龄化城乡倒置显著。目前,中国农村的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1. 24个百分点,并且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一直持续到2040年。

  (二)中国农村养老的现状分析 我国正式在农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92年。据统计:1995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有30个省、市区的1400多个县开展了这项工作,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只有约5000万人;1999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有30个省、市区2097个县开展了这项工作,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只有约3800万人;2002年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有近5461. 8万人;2005年底,全国己有31个省市区约1900个县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54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约310亿元人民币,300多万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当年支付养老保险金21. 3亿元人民币。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只有约5000万人,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仍不足目标人口的10%,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比例非常低。

  目前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主要还依赖家庭养老,家庭养老目前是中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占90%以上,社会化养老的实行很有限。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这种养老保障格局将受到严峻挑战。

  家庭养老是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家庭养老是以终身积累为基础,在家庭内部进行代际交换的“反哺式”养老。截止到2005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只占农村人口74544万人的7. 3%,平均每个参保农民积累基金不足600元,参保率低、社会保障功能不足与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弱化,使得农村养老体系抵御风险能力明显不足。

  目前农村社会化养老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五保供养。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养工作条例》,为保障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优抚对象中部分老人的优待抚恤。优抚保障是国家对革命事业或国家安全作出贡献的军人及其家属的特殊社会保障,其保障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和农民群众统筹负担。三是农民养老制度。一些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或村,从集体积累中列支养老基金,对己进入老年的农民按月支付一定的养老金。四是养老储蓄或商业养老保险。随着农村部分居民生活日渐富裕和保险业的发展,一些农民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农民养老保险。

  三、国外农村并老徽式对魏国的启示

  纵观世界上各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工业延展到农业,从城市延展到乡村,从家庭养老发展到社会养老,一般都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农村也都是先覆盖农业工人,然后才扩展到纯农民。这种城乡之间、农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时间差的存在,是与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口结构与分布等制度环境密切相关的。 从社会经济环境看世界各国或同一国家城乡间在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方面的差异,成因虽有所不同,但归根结底是由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所决定的。如西德是最早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1957年西德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值份额仅为5. 7%,农业劳动力份额为13. 7%。20世纪50 ~70年代的日本,农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50年代初的25. 6%下降到1958年的14. 2%,进而又下降到1971年的6. 0%。如此看来,各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工业化较发达而农业出现萎缩的经济阶段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

  从人口结构环境看各国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人口结构面临的特点是农业人口锐减、农村人口比重较低、人口老龄化严重,由此导致了农业生产率降低、农村社会矛盾恶化,因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应运而生。例如:1958年日本为农业工人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时,农村人口比重为43. 7%,农业劳动力比重为37. 1%。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业劳动力比重急速下降,农业劳动人口占总人口之比由20世纪60年代初的40%下降到1970年的19. 7%。在此背景下,催生了日本农业企业主养老保险制度。

  笔者认为国外农村养老模式对我国有四个方面的启示:

  一是多样化、综合式的发展模式。伦理走向法制,可以考虑将农村养老纳入人口管理范畴,并列入基本国策,最大限度的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另外,政府在相关政策上也要出台得力措施,促进农村养老保障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首先,政府可以根据地方的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并为在农村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税源充分提供保证。其次,政府要从改善农民收入着手,提高农民养老的经济负担能力,在把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两种方式结合起来的同时,找出两者的最佳结合点。

  二是多层次、渐进式的覆盖方式。在选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问题上,农村应该实行与城镇一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模式。有着‘福利国家之父”之称的贝弗里奇,早在1942年就提出了社会保险的“全面普遍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即要求社会保障要覆盖全体国民,但应根据不同的社会成员采用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制定不同的保险标准。我国目前正处在农村产业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阶段,这就要求我们借鉴国外的经验,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上采取有“进”有“退”的策略,在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并尽快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在欠发达地区则逐步推行。

  三是政府支持。农村人口萎缩以及老龄化的发展态势,决定了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这也是发达国家为我们提供的经验。正如温克勒在研究欧盟国家农民养老金的财政状况时所言:“没有一个社会保障机构能光依靠所缴费用来承担农民养老金的支出。它们都需要依赖政府补助和其他方式来补贴”。

  四是积极发挥土地、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土地保障的存在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策,这也是发达国家为我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的借鉴。鉴于目前我国农民拥有土地,政府又规定了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土地养老的契约性和可靠性。

  四、中国农村养老断栩式一居家养老

  如何在农村发展介于社会化养老和家庭养老的过渡性养老机制,学术界有很多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快落实各种农村政策,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改变传统种植结构,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通过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其次应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为建立理想的农村养老保障机制提供财力支持,对于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建立这样一项制度将有助于缩小城乡差别,打破了以往传统的城乡的二元经济结构,使我们的农村居民逐步实现老有所养;最后是道德支持,要在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中深入持久地进行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教育。

  居家养老是对农村养老模式的有效探索。居家养老是指让老年人居住在家中养老,养老资源除由子女、配偶和自身供给外,还需要社区或社会服务人员来协助解决的养老模式。居家养老是建立在个人、家庭、社区和国家基础之上的,它是以居家养老为形式,以满足社区老年人的需求为出发点,以福利金的资助为手段,以国家制度政策法律管理为保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体系。建立和完善社区老年服务网络,为农村居家养老提供支持和载体。

  总之,建立扶持居家养老的配套政策,激励家庭成员养老生活。由于家人更了解老年人的各种需求和生活习惯,其与公共机构养老相比,在保障资金相同的情况下,居家养老的生活质量相对更高一些。另外,居家养老对保持代际交换和代际互助,以及保持家庭稳定和谐与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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