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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形势与政策论文2000字关于构建诚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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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熠熠生辉,随着社会的发展,构建诚信社会显得日益重要。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构建诚信社会论文方面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构建诚信社会论文篇1

  浅谈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中政府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政府 社会诚信体系 构建作用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继续进行,诚信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前进中的关键要素之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的情况下,完全由市场运作一时很难奏效,政府在建构中的作用必不可少。而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在于政府应该首先确定好自己的角色,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一个功能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才能够建立起来。

  王良在其主编的《社会诚信论》中提出社会诚信体系可分为个人诚信体系、企业诚信体系和政府诚信体系,并指出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为:“政府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则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或者说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首要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极为关键,它不仅影响着本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国际认知度,为此,现阶段构建更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义是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诚信不仅是和谐社会的本义所在,而且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等密切相关。没有诚信,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无法实现。首先,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完善的市场经济是以道德为支撑的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我国社会诚信水平的要求也越高。诚信缺失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其次,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建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必要条件。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石。要在全社会进行广泛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最重要的是建构一个促进道德体系建设的社会诚信体系,即借助完善的诚信体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通过他律的控制层和自律的屏障层共同促进社会道德的健全完善。

  再次,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形成一种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有利于我国民主法制的健全完善,为社会秩序的规范、民主政治的建设作坚实的铺垫。由此可见,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及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二、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的职能定位

  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既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结合世界各国政府职能改革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政府必须在社会综合发展方面发挥必要的干预和促进作用。根据我国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紧迫性和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发挥以下职能:

  1、健全有效的宏观调控职能。

  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很容易形成一哄而上的混乱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就应该从宏观上进行调控,主要应该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我国目前在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窘境。“上海在1999年8月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个人诚信的试点以来,接着深圳、温州等城市也进行了社会信用建设,但至今我国仍没一部全国统一的规范诚信方面的专门法,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和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制度框架,致使我国各地在建构方面的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尴尬现象。? [i]}rzz})所以我国政府在今后的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尽快制定宏观的发展计划和全国统一的诚信法规,以引领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少走弯路,朝着预定的目标稳步前进。

  2、提供完善的协调服务职能。

  为社会诚信体系建构提供服务应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首先政府应加强服务于诚信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社会诚信体系得以存在、运作的根本前提和物质保障。包括建立统一的征信、评级和服务标准;集中力量打造不同层次的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动诚信管理教育,培养诚信服务专门人才。其次,为中介机构及信用服务企业提供协调服务,创设供其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同时因为个人信息大都分布在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他们代表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同部门的利益需要政府去协调。最后,政府应加强诚信环境建设,加强诚信宣传和教育,逐步增强全社会懂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观念和意识,让“诚信守信”成为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规则。

  3、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能。

  监管职能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着保障作用。监管职能的缺失将会使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前功尽弃。不管社会诚信法律制度多么健全,如果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规范和有序需要政府部门加强领导和监管,尽快形成行政性惩戒机制,政府各个监管部门要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人、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监管手段,切实保障社会诚信体系的有效运行,目的是在全社会形成健全的市场和社会监管机制,为最终建立一个以市场规则为基础,制度健全,手段完备,管理有序的社会诚信体系作好铺垫。

  三、政府在杜会诚信体系构建中的作用方式

  如前所述,我国诚信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政府在其中发挥正确的职能作用。政府在其中正确作用的发挥将有利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尽早地建立和完善,从而一个和谐诚信的社会才能最终形成。为此,政府可尝试以下方式:

  1、完善制度,健全法规。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2](P333)首先是政府应努力酿造一个有利于诚信体系形成的制度环境。过去20多年中国经济经历了持续的高速增长,出现了空前的经济繁荣。但是,经济繁荣并不必然或自动导致社会公平、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中国在进入21世纪由开创“经济建设时代”的第一次转型走向开创“制度建设时代”的第二次转型[’〕。我国目前由于诚信制度的缺失,我国社会已形成严重的诚信危机,不仅破坏了经济秩序,也给社会造成了很多不稳定因素。人终究是环境的产物。因此,诚实守信的重建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个人的道德自律,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制度、机制和环境的强有力的保障。

  我国政府在保障诚信体系的制度建设中至少应该在以下制度建设中发挥有效作用:第一,规范市场运行的制度,以形成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第二,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信用管理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各项制度还不完善,政府应该尽早成立一个全国范围的信用管理部门,制定符合市场需要的征信制度、信用评估制度以及失信惩罚制度等,以规范各地方政府的诚信体系建设。另外,对民间的行业信用管理也应该以制度加以规范。第三,正确进行政府职能转换,规范行政管理制度。只有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下,社会诚信才能最终深人到每个人的心中,也就是回归到个人的道德自律。

  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制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然需要法律规范保障其切实可行。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过程中应该尽快起草信用法规和行业信用规范,使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来支撑,这样就能有效地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使信用管理和服务有法可依。

  2、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重点,政府诚信才是关键闭。在社会转型的当代市场经济时代,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政府诚信的建设意义非常大b政府本身所担负的引导、监督、管理社会信用的职责,决定了它是基本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和维护的主体。作为社会规则的主要制订者和监督管理者,作为诚信环境最重要的建设和保障力量,政府的许多行为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因此,建立和健全社会诚信体系,首先要从政府做起,行政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行政立法中的诚信原则和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诚信原则阁。政府要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真正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必须要做到:第一,切实转变自己的职能做好职能定位。第二,政府摹用法律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

  现代社会的信任模式已由传统的人格信任转为现在的制度信任模式,人们更相信制度的规范作用。我国政府也应该用法律制度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使政府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第三,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公共信息信誉与维护公民知情权的高度统一,是提高政府诚信的要件之一,“政府如果想取信于公众,取悦于民,最省事、最少耗费的途径就是开放政府信息,开放公众参与政府政策制定过程渠道。”

  3、监管保障,协调共进。

  社会诚信体系的法律制度无论多么完善,如果缺少了监督管理,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我国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之初,必然少不了政府对各种信用制度的监督管理。

  首先是成立全国统一的信用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国的信用建设进行统一管理;其次是监督保障在诚信过程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由于我国诚信系统在个人信息保密法上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因此,在诚信途径、诚信信息的公开上容易出现违规操作,甚至出现损害诚信者利益的行为,政府在此过程中要监督诚信及公开信息严格按程序进行,切实使隐私权在内的公民的人权得到保障;最后,政府要参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与监管,政府应设专门机构监督失信惩戒机制的执行,这样才能使社会诚信的刚性制度保障真正落实,也才能真正达到用社会诚信体系规范人们行为的目标。

  4、以人为本,重在教育。

  着名学者茅于轼说:“道德比法律更重要,最明显的原因是道德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而法律则很少介入到生活中来。道德是一种鼓励人们向上的积极力量,他促使人们去关心别人;而法律则是对侵犯别人利益行为的消极制裁。茅先生的话不是在否定法律的作用,而是在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在全社会开展诚信道德教育非常必要,政府应在公民的道德教育中起引导、设计规划作用。

  首先,加强诚信的舆论宣传教育作用。通过诚信教育把现代诚信刚性的制度转化为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达到法律所无法企及的效果。

  其次,把诚实守信作为国民教育中的重要一环来抓。我国学校教育中出现的学生作弊屡禁不止,大学生助学贷款还贷率不高以及学生之间欺骗、撒谎等普遍的不诚信现象,说明我国学校教育在诚信培养方面的滞后与不到位。因此,我国要想真正把传统诚信文化重构,把诚信作为国民教育必修的一门课。

  最后,借鉴西方的诚信观念,弘扬我国传统的诚信文化,打造符合时代发展的现代诚信。西方人的诚信是一种契约信任,而我国的诚信多是伦理意义上的,故而重视感情、情理,主要靠内心的道德自律及社会道德舆论的约束、维系。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是建立在规则基础上,同时离不开我国传统的诚信文化在起作用,因此,我国政府在建立诚信体系的过程中,一方面借鉴西方的诚信观念在制定刚性的信用制度的同时,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的传统诚信文化的精华,用现代信息快速传输通道把诚信传统文化传播到千家万户,形成共同的民族伦理价值观。

  构建诚信社会论文篇2

  浅谈我国社会诚信道德建设的着力点

  [摘要]目前我国社会诚信道德建设的着力点应从三个方面切入:其一是借助制度教育功能以信用机制遏止失信行为;其二是发挥文化的陶冶作用以人文精神滋养诚信品格;其三是提升吾人伦理觉悟以公民意识唤醒信义良知。

  [关键词]社会诚信 道德建设 信用机制 人文精神 公民意识

  社会诚信的重建,需要加强诚信道德建设。目前我国社会诚信道德建设的着力点应从三个方面切入:其一是借助制度教育功能以信用机制遏止失信行为;其二是发挥文化陶冶作用以人文精神滋养诚信道德;其三是提升吾人伦理觉悟以公民意识唤醒信义良知。

  一、借助制度教育功能,以信用机制遏止失信行为

  目前我国社会诚信道德建设必须把诚信教育与社会管理紧密结合,重视外在机制对道德自律的促进作用,配套建立相应的制度与法规,建立严格的激励机制,以社会机制引导诚信。如此,才可以使遵守道德规范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并受到激励和鼓舞,使违反规则者付出相应的代价。从某种意义上说,有效的社会管理也是一种教育,而且是一种具体和切身的教育。一旦这种教育得到内化,就会成为习俗和信念,从而不断提高道德生活的自觉性。制度是价值理念的凝结,其本身就蕴含着某种价值原则。作为显性的价值原则和刚性的规范要求,它对社会成员的道德品行具有形塑性。因此,借助制度的教育功能,以信用机制惩恶扬善,对于社会诚信道德建设具有直接的作用。

  西方国家在诚信道德建设中强调规范约束,其作法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在西方,信用更多地体现为与契约相联系的制度安排。在面对面的交易不能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的需求时,契约便产生了,它使得人们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契约的基础便是信用。如果没有信用作为保障,契约也将成为泡影。

  德国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商业信贷、贷款买房购车、邮购商品、分期付款和信用卡支付等信用消费在社会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尽管商业欺诈、个人偷税漏税等现象时有发生,但总体而言德国社会的诚信度还是很高的。这主要得益于德国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和管理体系。该体系将各种与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结合起来,共同促进社会信用的完善与发展,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了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发挥信用制度的教育功能,对公民诚信道德施加影响,构成社会诚信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借助于信用制度的教育功能,公民的诚信意识不断得到滋养并逐渐发育成熟。尤其是经常性的征信实践使得他们对信用制度由陌生到熟悉,由熟悉到接受,由接受到适应,最终形成诚信的习惯,并将信用制度内化为自己的诚信价值体系,成为其人格气质的组成部分。道德与法律具有互动性与互补性。道德是法律的补充,法律是道德的监护。没有法律支撑的道德是苍白无力的。

  罗尔斯说,正义是制度的首要美德。将制度作为社会诚信道德建设的着力点,首先要确保法律的道德性,即法律要与道德的最基本原则、法则、方法、标准或规则不相冲突。其次要确保法律执行过程中不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这里,首当其冲的是司法公正的问题,这是一个健康社会最后一道人们道德渴望之外的风险保障,它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不完善的或错误的司法审判必然会带来不利的社会因素。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是要根除问题产生的制度基础,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来完善行为规范,促进诚信建设。建立违约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违规和失信者的惩罚力度,对于社会诚信建设具有特殊的意义。尤其是政府的诚信建设,理应放在社会诚信建设的首位,不是教社会如何做道德的事情,而是自己要合乎道德,体现一个现代政府本应具有的价值观。从国外的立法实践看,只有赋予政府诚信法治的刚性,才能真正建立政府诚信。当政府本身成为“一个制度的存在,而非人的存在”时,法治意识才能作为法治社会公民的理性品质,成为诚信社会基本的精神品格。

  二、发挥文化的陶冶作用,以人文精神滋养诚信品格

  社会诚信道德的建设,还要发挥文化的陶冶作用,以人文精神滋养诚信品格。人文性存在而不是动物性存在才是人类社会诚信价值的文化基础。社会诚信道德沐浴在人文的光辉里才能是稳固的和持久的,人生与社会也才能是积极的和有意义的。

  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对于人文精神的培育关注不够。据哈尔滨医科大学的一项研究发现,国内医学专业人文课程的课时数仅占总学时的8%左右,而美国、德国则多达20%~25%。包括医学院校在内的不少院校“重技术不重人文”,人文教育成了走过场,没有赋予受教育者以法理意义上的“公民素养”、伦理意义上的“道德底线”、文化意义上的“道德情怀”和心灵意义上的“爱的能力”,忽视了如何寻找“人何以为人”的答案,由此导致一些人面对诚信的考验时无法作出人性的和理性的回应。

  希腊人从一开始就把“理想的人性”等同于“自由”,而实现这种自由的方式就是理性。人心的自由是自由的终极目标,它可以使人类成为高尚者,反过来促进社会的自由。对于士人而言,获得自由并不需要外在的环境,地狱也无法禁锢一颗自由的心灵。这种自由是精神世界与传统文化真髓的融合。文化的陶冶与人文精神的启迪所要追求的最高境界就是这种最大的、无限的和绝对的自由,这种自由构成了诚信道德建设的深厚底蕴。

  西方人文主义是贯穿于教育过程的一条主线。美国一直重视公民培养中的提高整体人文素质的问题,公民教育并非仅仅传递抽象的政治概念和道德原则,而是注重传授公民社会所必需的知识、技能与品性。从美国学校的课程设置来看,体现公民教育课程的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社会研究教育(Social Studies)。它整合了许多人文社会学科,除公民学与政府是直接的公民教育课程外,它更多地侧重于其他多种人文课程。尽管这些课程在其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经过了不断完善与提纯,它们仍然更多地维系了其稳定性与普及性。因此,公民教育关注对人的人文精神的培养,具有人文教育的性质。它重在对人的心智的启蒙,即加深对人的自身及其生存条件的理解。这些人文课程成为公民教育目的得以实现的资源,使公民学与政府这类政治性教育以及背后隐含的价值观教育不至于纯粹、直接、孤立,使政治和价值教育的效果不至于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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