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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毕业论文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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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毕业论文免费

  交通运输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交通运输毕业论文免费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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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国际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随着社会之发展,时代之更迭,各个贸易大国和贸易主体之间往来日益频繁。相应的,在不同国家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将合同中规定的货物安全地交到对方当事人的目的,便就需要通过签订严谨规范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来实现。但是,由于现代国际货物运输又涉及到国际关系这一敏感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活动,并且其过程中间环节多,运输涉及面又广,情况复杂变化莫测,运输时间长风险大。使得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同普通的运输合同相比,有自己更为独特的行业规范与竞争环境。因此,在同普通的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又必须具备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就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并且双方当事人在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都享有抗辩权。而其中双务合同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产生的。①在符合法律前提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能够对抗另外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已放义务的作用。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签订的,其中承运人需要将货物送到托运人的指定地点,而托运人则需要支付给承运人相应的运费作为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对价。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无论哪一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都可以援用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来进行抗辩,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从而保障己方利益不受损失,同时督促对方及时履行义务,达到顺利履行合同的目的。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就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但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对应价款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中之典型。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享有给付的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必须具有财产内容。②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其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都有相应的义务。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托运人指定的地点,这是其义务。并且不是无偿的,托运人需要支付相应的运费,此是托运人的义务,而其受偿是则自己的货物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被运送到了相应的地点。因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③

  (三)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指的是合同中的全部内容和条件由一方当事人直接拟定并提供,另一方当事人在予以确认后告之成立的合同。但由于合同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一方提供,极有可能会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立法者对制定标准合同的一方规定了严格的义务。但是由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设计的权利义务内容相对特殊且情况复杂,交易次数频繁,为了达到简便交易手续的目的,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标准格式合同④,并且通过规章的形式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所以这类格式条款经常都是由运输行业协会制作,并且通常会印在合同或合同凭证的背面。

  (四)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要式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之所以是要式合同,是因为其必须以书面形式来进行签订。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是国与国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而为了方便运输明确双方义务,所以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往往是通过书面方式来签订的,合同的成立以双方达成合意并订立书面合同为准,这样就可以避免因双方义务分配不明确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此外,由于运输行业的垄断与独占性质及频繁的运输事务,决定了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化能大大缩短时间成本。所以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要式合同。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独立法律特征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强制缔约合同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贯穿于合同法的始终,一般的合同缔约都应当以平等自愿为前提。但是国际货物运输却具有风险大,投资周期长,并且对资金需求巨大等特点。所以作为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就有着天然的垄断性,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占据了绝对的强势地位;而另一方面,货物运输承运人具有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从而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为保护在合同中处于较弱势地位的托运人的利益,以及国际间经济合作能够正常有序进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合同自由就必须被加以限制。所以许多国家规定运输企业都有强制缔约义务。因为在通常的情况下缔约的自由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后果,但如果在特殊场合放任当事人行使这些权利则会发生与自由的内在价值背道而驰的后果。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涉他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由于涉及面广泛,中间环节复杂,所以通常会涉及到第三人参与合同履行或与合同利益相关。就以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提单运输合同为例,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与收货人在实际中往往并不一致。比如银行、FOB术语中卖方、或者承运人的雇佣人员,都有可能成为与合同利益有涉的第三人。并且在现代运输条件下,国际货物运输并非全都由承运人完成,合同中义务经常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雇用人来承担;承运人也会通过与第三方订立服务合同从而将部分或者全部的运输任务交由第三方完成。“喜马拉雅条款”的引入使得商业事实在法律上得到了客观的承认,本条款使得第三方的装卸搬运工、船长、船员等通过作为运输人的代理人的方式被引入货物运输合同,从而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解决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造成的困扰。但其实质确是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⑤(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注解:

  ①蒋玉珍:《对货物运输合同的思考》,《铁道运营技术》,2008.8,第9页。

  ②张长青:《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特征的探讨》,《物流法规与标准化》,第200-201页。

  ③杨良宜:《提单及其付运单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第165页。

  ④李章军:《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2005。第48页。

  ⑤杨长春:《国际货物运输公约逐条解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9。第2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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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互联网+”背景下的智慧交通大数据应用创新

  自从“互联网+”这一新业态产生以来,很多行业都因此得到了改造与影响,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构建符合自身发展的“互联网+”行动计划。作为“互联网+”的新生产因素,大数据可以大幅度提升数据的加工和处理能力,给智慧交通产业的创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互联网+”在社会各领域中的应用必然会越来越广泛,需要相关部门对其给予高度重视。

  一、智慧交通大数据采集创新

  就目前智慧交通系统运行的现状来看,可供使用的数据采集方式有很多,但效率最高、应用最为广泛的则要属视频图像采集方法。近年来,随着智慧交通系统的持续完善,视频图像采集方法的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比如说,电子警察、违法停车监测、交通事件视频监测系统以及公交专用车道违法监测等。可以说,在未来的时间里,视频化采集必将成为了智慧交通大数据采集的一大趋势,采集质量也会逐步提升。但是,就目前视频图像采集的应用现状来看,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说,受到早期硬件设备的限制,从而导致数据准确率不高、信息种类少、数据利用率低,无法将数据本身蕴藏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基于此,在未来对智慧交通大数据进行创新的时候,为了避免上述问题发生,首先要确保视频图像的清晰度满足用户需求,同时要进一步拓宽设备功能,使其由单一功能向多功能设备发展。其次,要根据智慧交通系统的需求,实现碎片化数据的聚合,并将其作为数据库,实现数据的有效连接和共享,这也是智慧交通大数据采集创新的核心内容。

  二、智慧交通大数据共享创新

  就目前智慧交通大数据的结构来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有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交通基础数据、交通图像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等。在交通大数据时代下,公众、企业和政府对大数据的使用效率给予了高度重视。基于此,做好智慧交通大数据共享创新至关重要。目前,交通大数据的表现形式正朝着图片、视频、音频等多个方面发展,在这种形式下,传统数据管理模式呈现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将这些问题有效解决,提高数据利用价值成为了大数据共享创新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前公众、企业和政府部门对交通指挥大数据的具体需求来看,对于大数据共享的创新,我们可以采用自动化采集手段、基础数据库实现对各类数据的有效汇总,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各类数据的处理工作,满足社会各方面的根本需求。

  比如说以Hadoop基础平台为基础的大数据平台,不仅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可扩展性,而且还具有高性能和高容错性,可以真正意义上实现交通情况的综合监测、统筹、协调联动与信息服务。

  三、智慧交通大数据应用创新

  尽管当前智慧交通大数据系统得到了持续优化与完善,但交通大数据的自身价值却并没有完全被开发,仍有很多有待挖掘的地方。如果想要使交通大数据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首要任务就是在现有系统的基础上实现应用创新。在过去的时间里,由于政府部门在智慧交通应用项目中起主导作用,从而使得整个系统的应用虽然有明显的定制化和时效化特征,但自增长性和耦合性却较差,导致应用适用期短且拓展性差。此外,由于整个智慧交通系统具有较强的封闭性,致使信息发布之后得不到公众的信息反馈,无法形成信息的闭环。这些问题都是智慧交通大数据应用创新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就实际情况来看,相关部门若想实现智慧交通系统的应用创新,首要任务就是将系统与互联网有效结合起来,建立开放的数据服务平台,并将其应用到各类交通服务系统中,以此来构建一个服务于公众、企业、政府的智慧交通系统,实现应用创新。

  四、智慧交通大数据服务模式创新

  在“互联网+”背景下,智慧交通大数据若想实现进一步优化与完善,除了上述创新内容之外,还应做好服务模式方面的创新工作。在过去的时间里,智慧交通大数据系统的运营模式主要以政府管理为主,而在“互联网+”背景下,该服务模式应转变为人人治理,让公众、企业和政府三者可以联动起来,构建统一的服务平台,实现科学化管理。实践证明,创新服务模式之后,不仅可以进一步实现数据资源的传递与共享,提高数据资源使用效率,而且还可以避免重复管理造成的资源浪费,增加了业务的灵活性。除此之外,服务模式的创新还实现了管理内容模块化,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方便、快速的获取到所需的服务信息。这种服务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现有智慧交通设备和平台的作用,实现数据汇聚并深度挖掘数据价值,可以大幅度提高全社会智慧交通的管理效率。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背景下,智慧交通大数据的创新体现在多个方面,多方面创新目标的实现使得智慧交通大数据的整体构架更加完善、更加系统,从根本上实现了政府、企业、公众联动起来,大大提高了全社会的智慧交通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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