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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精准扶贫政策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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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精准扶贫政策论文

  精准扶贫政策论文篇三

  《 精准扶贫与地方扶贫立法创新思路 》

  【摘要】消除贫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力量协调一致,通过立法防止扶贫资源的浪费,无疑是最佳的路径。当下的紧迫任务是如何通过制度设计落实精准扶贫,提高实效。文章认为,地方扶贫立法的创新,一是扶贫对象应当瞄准到户,二是应当实行综合立法普惠各类贫困群体,三是各项措施有效衔接,提升扶贫实效。

  【关键词】精准扶贫 地方立法 创新 地方法制

  贫困是困扰世界各国的难题,努力消除贫困更是各国必须承担的历史责任,2000年9月,联合国召开全体成员国会议,189个国家共同签署了《联合国千年宣言》,庄严承诺:“我们将不遗余力地帮助我们十亿多男女老少同胞摆脱目前凄苦可怜和毫无尊严的极端贫困状况”。①如何实现承诺考验着各级政府和学者的智慧。总结我国几十年的扶贫经验,借鉴发达国家的扶贫措施,实现扶贫目标的最佳路径应包括以下方面:

  依法扶贫,长久发力

  贫困意味着缺少和获得困难,它指一个人及其家庭不能满足生存和发展所需基本条件的状况。贫困群体的产生,既有个人获取资源能力缺失的原因,也有社会分配制度不完善,导致他们获取资源的机会被剥夺、被忽视或者被挤占的因素。资源的有限性是人类社会发展中长期面临的客观现实,通过人为的平衡机制,使得资源获得缺失的人群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条件,这是人类社会文明和进步之所在,给予贫困群体更加公平的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必要资源,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每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应有的良知。法律所固有的明确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特点,促使各国普遍选择立法的路径,从制度上保障贫困人群获取必要资源和发展机会的条件。

  有关消除贫困的立法,各国各有建树,如英国颁布的《工业分部法》,美国颁布的《地区再开发法》,德国制定的《联邦改善区域结构共同任务法》,日本制定的《北海道开发法》等。这些法律的实施,对于增加贫困地区的发展机会无疑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在我国关于扶贫工作的政策引领和制度建设的探索从未懈怠。从“家庭联产承包制”、各级政府扶贫领导小组相继设立到《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的发布,中国政府在制度构建、组织保障以及发展规划三个方面逐步展开扶贫攻坚战。②为世界消除贫困之使命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提供了典范。但是,由于专门立法的缺失,各地扶贫工作也出现一些急于求成的短期行为、追求政绩的面子工程、频繁调整工作思路的半截子工程、挤占扶贫资金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情形导致了扶贫资源浪费,客观上加剧了扶贫资源的紧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最佳路径就是制定专门的扶贫法。

  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在落实国家扶贫开发纲要的专门立法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目前,黑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陕西省、重庆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等十几个省区先后制定了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农村扶贫条例草案也在公开征求意见。

  我们认为,通过产业分布、财政平衡方法,向经济落后地区倾斜,助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发展差距,这是需要从国家层面立法解决的重大战略。而各省区扶贫条例,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范扶贫活动、增强扶贫实效方面进行了更多的探索。表现在:第一,规范扶贫对象的确定程序。第二,明确规定地方财政安排扶贫资金的比例。第三,建立扶贫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开公示制、绩效评估和检查验收制等,加大对扶贫资金的监管力度。第四,鼓励科技扶贫。从实施效果看,我国现有的地方扶贫立法,主要宗旨在于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提出的战略目标,而且地方扶贫立法在扶贫目标的准确度、扶贫标准的明确性、扶贫措施的针对性方面更具优势,对于规范地方政府扶贫工作,落实扶贫任务,保证政府扶贫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调动各部门扶贫力量持久发力起到了重要作用。毫无疑问,科学的制度安排,能够保证扶贫事业稳定、长久地发展。

  实现精准扶贫需要综合立法,组合发力

  实现精准扶贫首先要求扶贫对象应当瞄准所有的贫困人群,不应有所遗漏。作为面向未来的地方扶贫立法,是照搬现有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内容,将扶贫对象锁定农村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户?还是基于城乡统筹,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扶贫条例”,有所创新?这个问题值得重新考量。赞成第一种模式的理由是,第一,我国贫困人口大多数依然集中在农村。第二,扶贫只能针对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因病、因残和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城乡贫困人员应当由社会保障法解决。第三,发展是硬道理,通过产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带动贫困地区摆脱贫困是消除贫困的根本出路。

  不可否认,上述理由都是应当肯定的。但是,从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别的角度思考,制定综合性的“扶贫条例”,更符合未来社会治理的大趋势。理由有四:

  第一,新中国的扶贫活动走过了三十多年,取得了显著成果。我国贫困人口的现状,一是现阶段的贫困人员分布更加分散,且多数分布在生态脆弱、产业开发成本偏高的山区,产业开发的成本和难度增大。二是不论城镇,还是农村,导致贫困的原因越加趋同,需要解决的是大病看不起、养老有困难、无力支付非义务教育经费、就业困难。与此相应地扶贫模式也发生了变化,从开发式扶贫向综合保障型扶贫转变。综合扶贫是以社会保障托住底,以扶贫开发为重要方式、以社会扶贫为重要补充,是集社会政策、行业扶贫、区域政策于一体的综合治理格局,是一种多角度,全方位的扶贫机制。在综合扶贫格局中,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成为保障贫困人口平等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工程。狭义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广义的社会保障除了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还包括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制度。但不论范围如何,社会性是其本质的特征,社会性是指全体社会成员不分性别、民族、城乡、地区、职业、工作单位的所有制属性,个人身份以及用工形式等,一律是社会保障的对象,都有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③无论当前还是未来,平等与公平是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因此,制定涵盖所有贫困人员的“扶贫条例”,适应未来扶贫模式发展的趋势,更符合中国未来社会政策的改革方向。   第二,通过立法修正城乡居民区别待遇的现象,是我国法治文明与进步的必然趋势。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实质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权力应当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律义务,不得在法律上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④长期以来,在许多涉及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制度领域,城镇居民与农村人口的区别待遇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医疗保障制度就存在着四种形式,适用于公务员和部分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⑤教育经费主要投入在城镇地区,使得农村地区的儿童受教育的条件与城镇地区差距过大,这是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事实,但却是一种有违社会公平价值观、应当被逐步消灭的现象。通过立法修正城乡居民区别待遇的现象是最快、最有效的手段。

  当然,平等对待并不意味着否认差别。在分配利益和负担的语境中可以有两种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它要求尽可能地避免对人群加以分类,从而使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使每一个参与分配的人都能够在利益或负担方面分得平等的份额。另一种弱式意义的平等对待,它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人群进行分类,被归入同一类别或范畴的人才应当得到平等的份额。因此,弱式意义的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⑥的确,农村和城镇的生活成本存在一定的差别,这是客观的事实,一个标准对待城乡不同贫困人员,显然不合适。《中国人权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对城乡贫困人口分类施保。问题在于区分的标准应当是贫困人员所在地区的生活成本与实际需求,而不应当是居民和农民的身份差别。

  事实上,我国社会改革的步伐已经走在了立法的前面。比如,2015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改革,反映了逐步缩小不同职业群体之间差别的趋势。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宁夏全区22个县市区全面推行“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可根据自己的收入选择档次缴费并享受相关待遇。不论是城镇的特殊困难人员还是农村的特殊困难人员,享受政府统一的补贴待遇。这一改革受到广大民众,特别是农村居民的普遍好评,最终,农民工的差别待遇问题也将会消除。

  第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我国未来社会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贫困地区人口提高生存质量、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重要路径,实现这一目标的优选方案就是城乡一体化建设。截止2012年我国的城镇人口就已经达到52.6%,未来十年,中国还将有上亿的农村人口转为城镇人口。贫困农村地区主要是基础公共服务获得太少的问题。如村组道路交通欠账、农村生产用电供应不足、清洁饮用水获得不足、优质教育资源集中在中心县城、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在中心城市等。制定综合的扶贫条例,更有利于各级政府统一规划教育机构的布局和师资配置、规划覆盖城乡的公共交通、清洁饮用水、文化服务等公共服务建设,统筹安排助学资金等,更有利于早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使农村贫困人口在摆脱贫困的过程中感受公平与平等。

  综合考虑,制定综合性“扶贫条例”不仅应当,而且可行。唯有此,才有可能制定覆盖所有贫困群体的法规,实现精准扶贫。

  实现精准扶贫需要地方扶贫条例瞄准到户。关于扶贫,国家和省区在职责方面应当有所区分。国家的扶贫侧重地区发展平衡问题,而各省区的扶贫则是应当针对具体的贫困户。我国扶贫机制大体上经过了三种模式,即救济式扶贫、开发式扶贫、社会保障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综合性扶贫。事实表明,救济式扶贫虽然精准度较高但只能解决暂时的急迫问题,而开发式扶贫却能够快速提升贫困区域的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和增加收入,但开发式扶贫只能让部分贫困人口从中受益,如果叠加上扶贫工作中的违规操作,扶贫开发的投入与实际上的受益主体发生了一定的偏离,精准度不高。综合性扶贫试图通过点面协调的方式,兼顾贫困地区的发展和贫困人员的受益程度,实现扶贫目标,这也是当今扶贫工作的首要模式。扶贫面和点协调的关键是国家层面的扶贫对象与地方扶贫对象的衔接问题。国家扶贫重点在面,主要措施在于针对贫困地区的产业政策倾斜,开发项目支持以及财政支付转移的力度,国家扶贫面的确定应当精准到县。而地方扶贫的重点应当在点,主要是针对贫困户的帮扶和救济。扶贫普惠到所有贫困人群与扶贫措施瞄准到户,二者有机衔接才是我们认为的精准扶贫。

  实现精准扶贫需要扶贫机制相互协调,高效发力

  有关消除贫困的制度安排并非缺乏,但制度之间的有效协调与衔接最为重要,当下应当就以下几个方面的协调有所创新。

  扶贫与地区财政收入增长的衔接问题。不论是扶贫标准,还是扶贫资金的投入都应当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保持一致,甚至高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为此,有两项措施应当在地方扶贫条例中明确,一是明确扶贫标准的测算方法,二是明确规定,扶贫标准和扶贫资金的投入根据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扶贫与慈善公益的衔接问题。扶贫济困是中国的传统美德,扶贫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不是慈善,而社会慈善公益的基础是公民、法人的自愿付出,不是义务。但政府对于民间慈善行为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有效协调各方力量,使有限的扶贫资源效益最大化,我们认为,地方扶贫立法可以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扩展慈善捐赠的奖励面。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明确了税收法定的原则,所有针对税务的征收和优惠制度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的范畴。而现行国家税法中,对于慈善捐赠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是十分有限的,在国家税法尚未修改,遗产税没有开启以前,地方扶贫条例中可以规定,对于向税法规定的慈善组织以外的其它慈善机构或者贫困人员捐赠的,地方政府参照税法规定的减免幅度给予奖励,以此拓展更广的慈善捐赠奖励范围,激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扶贫。

  二是拓宽政府购买服务的渠道,联合社会力量,促使扶贫向专业化发展。目前,许多贫困地区缺少科技人才,贫困地区最需要的是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帮扶,科技人员义务扶贫不是长久之计,最佳的路径就是购买服务,政府可以带头购买服务,法人、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出资购买服务,推动科技人员参与扶贫,提高扶贫的专业化水平。

  三是通过信息公开,为帮扶资源的有效协调和平衡提供必要条件。准确、公开的信息平台,是让有限的扶贫资源最大限度普惠所有贫困人群的重要前提。首先,这个信息公开的平台应当具有唯一性、全面性和真实性,其次,这个信息平台应当公布所有的贫困人员获得帮扶的实际情况,如享受社会保障的情况、获得政府扶贫项目帮扶的情况、获得社会组织帮扶和个人捐助的情况,贫困人员的诚信记录等,有效避免帮扶资源的重叠或遗漏。最后,这个信息平台应当实现国家、省市自治区、县市三级联网,任何公民输入身份证号,都能够查询扶贫信息,监督所有扶贫和捐赠资源的使用情况,甚至监督所有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情况等。

  综上所述,消除贫困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国经过大规模的扶贫攻坚活动后,相对贫困非常突出,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郑文凯在2011年5月接受《�t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指出,相对贫困即比较下的贫困,这种贫困的感觉更强烈,更值得关注,因为有强烈的对比,解决不好会产生许多问题。消除贫困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以扶贫开发、财政平衡、生态补偿等方式协调区域之间的平衡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战略目标,省级地方通过制定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社会发展趋势,具体、明确、可操作的综合性的“扶贫条例”,保证落实精准扶贫,必将大大提升我国扶贫工作的实效性,实现本地区的和谐发展。

  【注释】

  ①郑志龙,丁辉侠,韩恒,孙远太:《政府扶贫开发绩效评估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3页。

  ②帅传敏:《中国农村扶贫开发模式与效率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4~24页。

  ③杨莲秀主编:《社会保障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17页。

  ④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76页。

  ⑤熊惠平:《穷人经济学的权利解读》,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81页。

  精准扶贫政策论文篇四

  《浅析精准扶贫》

  摘 要:我国的扶贫攻坚进入到新阶段,针对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特点,中央审时度势提出了精准扶贫的新要求,对武陵山片区特别是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工作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对长阳县贫困现状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建议。

  关键词:精准扶贫;原因分析;建议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我国的扶贫攻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针对扶贫攻坚新时期工作特点,中央提出了精准扶贫新要求。实施精准扶贫,对于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和武陵山片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将以长阳土家族县为例,浅析贫困原因及实施精准扶贫的必然性和建议。

  一、贫困人口分布及贫困原因

  通过新一轮建档立卡统计,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现有贫困人口9.5万人,占农村人口总数的27.6%。该县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县域中西部地区、边远地区、清江库区、石化山区和地质灾害区。贫困成因主要表现在:

  1. 自然因素。长阳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大县,全县农业耕地分散,80%的是坡耕地。农村人居环境恶劣,大量人口还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地方。 自然条件制约经济发展,脱贫成本高、任务重。

  2. 交通因素。该县未硬化的低等级路占全县总通车里程一半之多,而且缺乏长效管护和维修资金,晴通雨阻,部分无法正常使用。清江流域更是将县域经济分割成众多不相连的区域,除因隔河岩和水布垭工程修建了2座清江大桥外,中间100多公里的主河道没有一座清江大桥,两岸的经济社会往来全靠5个轮渡维系。

  3. 产业因素。该县以农业为主,但农业产业结构比较单一,没有形成支柱产业链条,农业龙头企业竞争力不足,农业品牌具备市场竞争优势的比较少,农产品附加值、科技含量低,劳动生产率、商品率不高。农村专业合作社合作化组织不高,作用发挥不够,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不高。受经济下行趋势影响,工业发展较弱,后劲不足。

  4. 市场因素。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项目及其他扶贫发展项目,运输成本投入成本要高于交通方便的区域。其次是农副产品销售信息不畅通、不及时,影响到产品销售价格,影响到农民实际收入,特别是近年来水泥、钢材、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涨价直接增加了投入成本,压缩了扶贫资金的效用空间。

  5. 政策性因素。目前,对片区县没有具体政策支撑,到户扶持标准低,且到户扶持标准低,特殊的贫困农户没有能力享受扶持政策。如扶贫搬迁补助标准仅2000元/人,致使贫困户没有能力搬出。同时,由于地方财政困难,投入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的资金有限。

  6. 农户自身因素。因灾、因病、因学、因残等原因致贫返贫多,痴呆傻残家庭、大病返贫家庭等脱贫难度大。

  7. 公共服务因素。该县扶贫开发任务艰巨,扶贫干部队伍人员不足,素质参差不起,加上乡镇综合改革后,项目管理人才、专利技术、扶持资金都比较缺乏,致使公共服务水平较低,不能满足群众的科教、卫生、教育、文化等方面的需求。

  二、实施精准扶贫的必然性及发展优势分析

  (一)精准扶贫提出背景

  针对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新特征,提出了精准扶贫的要求。2013年11月3日,在湘西考察时明确提出扶贫工作“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抓住重点,不断提高精准性、有效性和持续性”,“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要精准扶贫,切忌喊口号,也不要定好高骛远的目标”2013年9月中旬和10月上旬,李克强总理两次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时研究扶贫工作时,都对精准扶贫和建档立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014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地方要优化整合扶贫资源,实行精准扶贫,确保扶贫到村到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事业。对精准扶贫的要求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

  (二)精准扶贫实施的必然性

  精准扶贫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合规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准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在贫困连片开发地区如武陵山片区实施精准扶贫,一是扶贫攻坚阶段的现实要求。我国减贫工作虽成效显着,但步入攻坚阶段依然难度重重。武陵山片区集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于一体,所处的自然条件差、社会经济落后,扶贫难度大,巩固扶贫成果难度甚至超过扶贫难度。

  二是贫困人口需求多元化的具体要求。当前,贫困人口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经济贫困,致贫原因复杂,贫困人口的需求也随着变化。三是新形势下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贫困人口需求的多元化,要求政府不仅仅要关注贫困人口基础设施、增收等问题,还要重视其医疗保障、养老、子女教育等,要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升教育水平、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等方面加快职能转变。

  (三)长阳县发展优势所在

  实施精准扶贫的前提和基础依然是经济建设。长阳虽然地处武陵山片区,仍具备一些发展优势。一是区位优势。该县位于鄂西南武陵山区、清江中下游,距离湖北省副中心城市宜昌市仅半小时车程,具备建设“宜昌卫星城”的区位优势。二是自然资源优势。“八百里清江美如画,三百里长阳似画廊。”清江流域自然资源丰富,山清水秀,做山水“文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大力建设绿色县城、低碳生态县城, 园林城市。三是文化优势。该县作为“巴人故里”,土家文化源远流长。通过打造“土家源”文化工程,充分展现巴人文化、土家民俗风情的独特魅力,建立一批原生态土家文化保护展示区,致力于建设“中国文化强县”。

  (四)贫困人口脱贫基础分析

  一是群众脱贫愿望强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视野拓宽,观念正在转变,党的富民政策更是唤起了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愿望,极大地激发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二是基层组织健全、村级班子有干劲。随着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力量得到加强,大多数村“两委”班子拥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也有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强烈愿望。三是自然资源开发潜力大。长阳地处清江流域,蕴含丰富的水域资源和立体气候条件,为发展多种农业经济实现脱贫致富创造了有利条件。四是致富能人示范引领。随着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化的提升,农村涌现一批敢闯敢干的带头人,在发展产业、带头致富的同时,也影响着周围群众,起到辐射带动作用。   三、实施精准扶贫的几点建议

  (一)基础设施建设依然是重点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扶贫攻坚的重点,也是农民呼声最强烈的问题。基础设施滞后制约着贫困地区发展,应该持之以恒的投入,不断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水、电、路、通讯、文、教、卫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上,要做到整合政策、送进村推到户。将精准扶贫与农田水利建设、交通电力建设、生态建设相结合,帮助贫困群众赶上脱贫致富的“起跑线”。

  (二)增强群众自我发展意识

  贫困现状、致贫原因千差万别,脱贫愿望、扶贫措施因户各异,自我愿望不强烈,内心动力激发不出来,难免会出现“政府部门剃头挑子一头热、自娱自乐,群众旁边看热闹”或是“你在干他在看,蝇头小利天天算”的局面,长志气增信心对很多贫困户来说尤为重要。要坚持走党的群众路线不动摇。加强与贫困农户的沟通和交流,让他们感受到发展的态势、政策的优待以及党和国家不抛弃不放弃的温暖和各级干部的关心关爱。结合家庭情况、智力水平、现有基础、发展能力和可预期潜力,帮助分析兼顾眼前和长远的可行办法。

  (三)坚持分类施策有效帮扶

  重点加强四类人员帮扶,提供有力政策支持。

  一是无房或居住有困难的贫困户。对于危房,可以实行政府主导,农户参与的政策,经鉴定为危房,符合扶贫条件的,按照住建、房管等部门统一设计房屋样式、尺寸、规格进行房屋改造,改造资金由政府补贴一部分,农户自筹一部分的方式解决。对于五保户、失独户等特殊贫困农户,由政府出资,统一建设镇村福利院、养老小区等方式解决其居住问题。对于人口稀疏、地形恶劣等区域农户实行整体搬迁安置的方式解决其居住问题。

  二是因病致贫家庭。对患病群众,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优势和大病关爱等公益性基金的救助功能,对农村贫困人口实行特殊医疗救助保障,让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切实遏制和减少农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情况。

  三是因学致贫家庭。在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基础上,充分发挥“英子姐姐”等社会助学品牌效应,设立贫困家庭子女就学基金,对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难问题通过贷款、直接补助的方式予以救助,保障适龄学生一个不漏全面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深入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对能考取大专院校和高职高专的贫困学生提供贷款帮助,切实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不让一个家庭因学生上学而陷入绝对贫困。四是特困家庭。对无劳力、无智力,切实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改变贫困面貌的特困人员,实行低保和临时救济相结合的兜底措施,让他们有饭吃、有衣穿、有水喝。对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人、不错一人。

  (四)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

  精准扶贫工作要坚持全党动手,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到扶贫扶开发事业,要进一步健全社会扶贫机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鼓励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等在老区、贫困地区开展对接帮扶活动,构建扶贫大格局。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EB/OL]2014-1-24.

  [3]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年)[EB/OL]2011-10.

  [4]黄承伟.中国农村反贫困的实践与思考[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5]李兴江.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的伟大实践与创新[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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