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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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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Mainland Affairs Council),简称“陆委会”,为中国台湾地区“行政院”辖属的政府机构,是对大陆、香港、澳门的官方对口机关。在香港,“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香港事务局分别以中华旅行社、远东贸易服务中心以及光华新闻文化中心的名义运作。在澳门,“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澳门事务处以台北经济文化中心的名义运作。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全文如下: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了“陆委会”的组织架构、人事设置及组织运作等事宜的相关准则,“陆委会”另外先后制定《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会议规则》、《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办事细则》、《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业务协调会报设置要点》、《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咨询委员遴聘及集会办法》、《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顾问遴聘办法》等相关具体条例,对于组织运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及设置。

  一、“陆委会”的机构架构

  “陆委会”的组织架构分为两层,一层为委员会议,一层为业务单位。“陆委会”从建立之初到现在除了业务单位有部分调整和增加之外,其组织架构一直维持此一两层架构,组织结构变化不大。

  “陆委会”上层是委员会议,委员会议是“陆委会”的决策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陆委会”下层是业务单位。“陆委会”成立之初,根据《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在主任委员之下设七处(即经济处、文教处、法政处、企划处、港澳处、联络处和秘书处)以及二室(即人事室、会计室)分管“陆委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有关事务。1997年1月台“立法院”通过修正过的《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规定,增设政风室。

  另外考虑到香港和澳门要先后回归祖国大陆,该修正条例中特别规定“为业务需要,于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设办事机构”。之后“陆委会”先后研定《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香港事务局组织条例》和《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澳门办事处组织条例》,分别在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香港和澳门的回归祖国大陆之际,由“陆委会”主导重新统筹规划台湾在港澳地区机构,在香港和澳门分设香港事务局(对外宣称中华旅游社)和澳门事务处(对外宣称驻澳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至此,“陆委会”形成了目前的组织架构。

  “陆委会”所属本部之七处、三室以及香港事务局和澳门事务处为其业务单位。根据“陆委会”组织条例规定,各业务单位分别按规定任务展开工作。企划处掌理台湾地区大陆政策的研究及规划、大陆情势之研判以及相关资讯的搜集、分析及出版等事项。文教处掌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学术、文化、体育、新闻等交流之审议、协调及联系,督导与协调中介团体处理相关事务以及大陆政策文教业务之建议与拟办等事项。

  经济处掌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财税、金融、经贸、交通等交流之审议、协调及联系,督导与协调中介团体处理相关事务以及大陆政策经济业务之建议与拟办等事项。法政处掌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交流中有关法务及内政业务之处理,文教、经济、法务、内政以外业务之审议、协调及联系、督导与协调中介团体处理相关业务,大陆政策交流、经济以外业务之建议与拟办,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法规之研拟、审议及协调,大陆法制问题之研究以及其他法制等事项。港澳处掌理香港与澳门政策之研究及规划,有关事务之处理及协调,港澳同胞之联系、服务等事项。

  联络处掌理台湾地区大陆政策之宣导、新闻发布及联络,旅居海外之大陆地区人民及其团体之联系,海外研究中国大陆机构之联系等事项。秘书处掌理“陆委会”议事、事务、出纳、文书、印信、档案、业务管制、资讯相关业务之规划及推动,软体应用系统之发展,硬体设备之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处、室等事项。人事室掌理“陆委会”之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等事项。会计室掌理“陆委会”会计、岁计、统计等事项。政风室掌理“陆委会”政风、机密维护、安全防护等业务。香港事务局和澳门事务处则分别统筹处理台湾当局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事务。

  根据掌管业务的不同,“陆委会”下属各处、室、局(处)得以分设各科(组)。分科(组)情况如下:企划处设四科、文教处设四科、经济处设四科、法政处设五科、港澳处设四科、联络处设四科、秘书处设六科、人事室设两科、会计室设两科,香港事务局设五组(服务组、商务组、新闻组联络组、综合组),澳门事务处分设三组(服务组、联络组、综合组)。从“陆委会”的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看,上层委员会议负责大陆政策的研究、规划及决议,下层各个业务单位则具体负责台湾当局的大陆政策在各个方面的实施。

  “陆委会”的业务单位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主理的业务并非“陆委会”特定的业务,而是台湾当局每个行政机关都必备的共同业务。而其他各处的设置则涵盖两岸交流中的各个方面,体现了两岸交流的重要内容。而香港事务局和澳门事务处的设置则体现了台湾当局贯彻“一个中国”的原则(这两个机构在香港和澳门回归之前主要由台“外交部”掌管)。这两个机构的设置表明台湾当局实际上承认了港、澳成为大陆一部分的事实,并将其港澳政策视为其大陆政策的组成部分,这是务实的做法。总的来说,“陆委会”在组织机构上的设置比较能够适应两岸交流的发展,对于台湾当局的大陆政策和两岸交流采行的措施能够做到各司其职,联合汇通。

  二、“陆委会”的人事设置

  根据《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陆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综理“陆委会”会务;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襄理会务,其中一人得为特任。“陆委会”置委员十七至二十七人,由台湾“行政院长”派兼或聘兼,目前委员包括“行政院秘书长”、“政务委员”及“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教育部”、“法务部”、“经济部”、“交通部”、“侨务委员会”、“中央银行”、“新闻局”、“经济建设委员会”、“国家科技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文化建设委员会”、“劳工委员会”、“体育委员会”、“国家安全局”等机关首长。另外“陆委会”因业务需要,由主任委员选聘台湾地区学者、专家为顾问或咨询委员,目前选聘之顾问有六人,咨询委员二十二人。顾问及咨询委员任期一年,期满视情况续聘。“陆委会”委员、顾问及咨询委员皆为不给职,但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香港事务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置副局长一至二人,襄理局务。其下置组长、副组长、秘书、专员、组员及雇员,合计八十一至八十二人。澳门事务处设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处长一人,襄理处务。其下置组长、秘书、专员、组员及当地雇佣人员,合计二十二人。需要指出的是两家机构其中一些人员的编制,并不属于“陆委会”,而是分别属于台“外交部”、“内政部”、“境管局”、“新闻局”、“经济部”、“教育部”等。

  根据台湾的政府机制及公务员条例,“陆委会”除委员、顾问和咨询委员之外的常任人员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是属于台湾的政务官体系,需和内阁同进退,而其他专任人员则属于公务员(或称事务官)体系,他们是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在行政机构中长期担任文职工作,并具有一定等级的工作人员。因此十几年来,“陆委会”的人事特征是政务官系统变动较大,事务官系统则较为稳定。

  根据《行政院组织法》规定,“行政院”各部会首长由“行政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因此,“行政院长”对于“行政院”各部会首长的人事任命起着主导作用。然而在事实上,自1990年台湾政坛爆发“二月政争”,国民党内“主流派”战胜“非主流派”后,李登辉的权力地位近一步牢固,当选“总统”后逐渐形成一条潜规则:“行政院中的各项业务,并非全由行政院长主导。其中属于国家安全体系的外交部、国防部、陆委会,应由总统直接掌控。”此后,这个制式被固定下来。

  “陆委会”主任委员是“陆委会”的最高首长,先后任职的主委都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皆为高学历政治精英,具备高学历和深厚的专业知识。

  二是具备长期的学界经历。多位主委长期在高校任教,而出身于台湾政治大学,尤其是台湾政治大学国际研究中心。政治大学国际研究中心是台湾地区研究大陆政策得重要机构之一,是台湾当局“研究大陆问题、东欧问题和国际关系的重镇。”

  三是都具备长期的内阁经历,都先后在“行政院”其他部会中任职,具备长期的内阁资历和经验。四是长期受到台当局最高领导人赏识。

  “陆委会”设三位副主委,其中一人为特任,即为“陆委会”首席副主委,首席副主委同时兼任“陆委会”发言人。“陆委会”首席副主委和副主委虽然都是副主委,但是在政治待遇和薪酬待遇上却有实质性的差别。当年,马英九在出任“陆委会”副主委之前,已经是正部级的“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员会”主委委员。马英九在“研考会”主委任内,为设立“陆委会”及开放大陆政策主持草拟了不少法案,对大陆事务及政策颇为熟悉,兼任“大陆工作会报”执行秘书期间的表现更是有目共睹,而且也有兴趣从事大陆事务工作,故而由其担任“陆委会”首席副主委和发言人最为适当,但是此时他已是正部长官员,因此“行政院给予特别处理,决定陆委会首席副主委的职级相当于正部长。”

  “陆委会”副主委中大都具备和主任委员同样的特点。同一时期担任“陆委会”正副主委的人选,都会针对“陆委会”的性质和执掌,对其专业背景有所要求,并作合理分工配置安排。“一般上,是要求他们分别具有法律、政治、大陆研究、经贸、国际关系等方面的专业背景。”其中需要提到的是,由于两岸经贸的重要性,“陆委会”在同时期担任正副主委的四人当中,一般是安排一名经贸出身的人选,以符合两岸经贸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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