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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治理法治化困境与路径探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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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治理法治化困境与路径探究论文

  地方治理法治化,是将地方治理各方主体的地位职能、行动规则、相互关系逐步规范化,并在治理过程中予以严格贯彻实施的动态过程。就我国目前的地方治理情况来看,地方治理法治化仍存在诸多困境,如央地关系法治化程度不足、府际关系法治化程度不足、地方治理的公众参与不足等。若要进一步推进地方治理法治化,就必须在治理过程中坚持责任政府、人性尊严保障、地方自治、协商民主等基本原则,努力促成地方治理地位法治化、府际关系法治化和社会力量治理法治化。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地方治理法治化困境与路径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地方治理法治化困境与路径探究全文如下:

  【摘要】地方治理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和重要内容,也是地方治理体系走向完善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国地方治理法治化尚存在治理主体法治意识淡薄、行政职责和权限不清、行政执法不够规范等问题。只有树立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破解地方治理难题,推进地方治理法治化,进而推进地方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国家治理 地方治理 法治化

  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内在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一脉相承,两次全会高瞻远瞩,系统诠释了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内在关系,法治与国家治理具有天然的共生性和统一性。

  从价值理念看,法治是现代国家的核心价值观,是现代国家理念的凝聚和反映。首先,作为一种现代国家理念,法治本身蕴含的良法之治、法律至上、分权制衡、司法独立等思想,构成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和规则体系;法治本身承载的人类对理性、民主、平等、权利以及安全等价值的期待,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其次,法治对国家治理和社会整合的权威引导、激励裁判、规范约束、共识凝聚等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关键因素,由此可见,治理内在地与法治关联在一起,二者“本质上是兼容的,内容上是互补的,形式上是共生的。”①

  从规则体系看,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多主体、多中心、多层次、多结构、多功能的有机系统。”②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治理架构,国家治理体系既要有科学的制度安排,又要形成保证制度和组织体系灵活运行的机制,这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概括来讲,法治体系是治理体系的核心,在一定意义上,国家治理体系本质就是法治体系。因此,欲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首先需要推进国家法治体系建设。

  从运行机制看,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运行的根本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首先体现为权力体系运行的现代化,实质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如前所述,国家治理体系囊括了执政党、政府、市场经济体系、社会组织和公民等众多治理要素及其这些要素运转所必须的制度化机制,要理顺现代治理体系诸要素之间的关系或保障各要素运转的制度化,法治是关键,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经验。

  从治理目标看,“善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想目标,善治离不开法治。按照治理理论,“善治”即良好的治理,是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旨归的国家治理过程和治理活动。根据俞可平教授的观点,要达到善治,需要有良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③,可见,只有依靠法治才能够防止治理变成劣治和恶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十八届四中全会才从战略高度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

  法治在地方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地方治理历来是国家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在很大程度上,地方治理水平决定着国家治理的水平。可以说,没有地方治理的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国家治理层面的现代化。地方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法治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发挥法治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实质是走地方治理法治化的道路。所谓地方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地方治理中,将各治理主体的职能定位、权利界限、行动规则及其相互关系的法治化与规范化,并在治理过程中严格实施的过程。地方治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地方治理的根本保障和根本方式。

  地方治理法治化是地方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客观上要求运用完善的制度和严谨的程序开展治理,杜绝治理中的过度行政化,不能使治理因领导人的意志随意改变。法治强调制度思维、规则思维和程序思维,为公共权力的行使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和程序,避免了其他治理方式的自由和随意。从现代治理逻辑看,法治方式更适合国家治理。在国家治理框架下,地方治理则更为复杂,需要化解的矛盾、解决的问题更多。从治理主体上看,地方治理是一种多元主体,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公民都是地方治理的主体,这就需要正确处理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界定与利益调节。从治理规则看,地方治理中需要适用更多的规则,才能对复杂多变的地方实践要求作出积极、有效和灵活的回应;从治理模式上,地方治理需要一种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机制,地方政府需要积极寻求与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公民等的协作,以解决日趋复杂的社会公共事务。只有这样,“多元共治”的地方治理秩序和国家治理善治目标才能实现。

  地方治理法治化是地方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方式。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地方治理的基本范式。无论从国家治理的历史,还是从现代治理实践看,单纯的政治方式显然越来越不适应现代治理的要求,根据国家治理理论,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指标。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高度复杂化,以具体行政命令一事一办的方法根本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地方事务,只有用法律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才能形成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地方治理体系作为一种复杂的规范体系,它的运转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在地方治理中,通过法治的方式将治理主体和利益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加以规范和明细,在尊重治理主体对政治、经济、社会共同事务的合意基础上共同行动,才有助于地方治理的有序化。

  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困境分析

  地方法治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整体推进的基础环节。然而,中国地方法治化建设水平还存在各地方法治水平不均衡、立法质量不高、地方领导在治理过程中行政化倾向明显、公民法治意识不高等有碍地方治理的不足。

  地方治理主体法治意识淡薄。在地方治理过程中,对于部分基层干部来说,为实现治理目标和绩效,不惜动用一切手段,善于运用权力解决治理问题,把行政手段同法律手段割裂开来,把法律视为开展工作的绊脚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陋习仍有残余。不少领导干部决策不依法、遇事不讲法、办事不懂法、自己不守法的现象,遇到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治安、民间纠纷、食品安全等问题,习惯于用“土办法”解决,用非法治手段追求短期政绩,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现象显然难以满足地方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对于基层群众来说,法制意识虽有较大提高,但法治观念淡薄,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氛围不浓,依法维权意识缺乏。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信访不信法”、“违法维权”较为普遍,甚至“以暴制暴”、违法犯罪。基层法治意识淡薄显然是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阻碍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不利于地方治理现代化的顺利推进。   地方治理中治理主体职能定位和权限不清。首先是央地关系。尽管宪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关系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但这种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和宽泛,不易于操作,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摩擦冲突,不可避免存在中央干预地方事务,地方也常有逾越行为和“变通”做法。其次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长久以来,政府对微观经济干预过多,甚至直接配置资源;严格繁琐的政府审批程序,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严重影响了市场应有作用的发挥,阻碍地方治理现代化进程。从根本上说,问题的产生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缺乏制度性规定和法治约束。再次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我国的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登记注册制度实行严格的双重管理体制,即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管理,这无疑限制了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大量社会组织为了获取合法地位,不得不挂靠相关党政部门,这又导致社会组织失去独立的法人地位,结果就是自治性、志愿性的缺失。就公民参与社会事务来看,突出表现就是参与热情并不高;参与利益取向明显;参与中的非理性因素、无序化倾向、非责任化倾向明显,多数参与行为带有给政府施压的意味。这样一种现状,无疑不利于地方治理中的多方合作治理的实现和推进。

  地方治理中行政执法不规范。在地方治理中,行政执法问题可以概括为执法不严格、执法不规范、执法不文明等三类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滥用行政职权,部分行政执法主体不执行或违反法律开展执法活动,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违反法定程序,部分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形式、执法方式和执法时限等方面的程序违法;三是强制性执法时有发生,一些执法机关往往打着“公共利益”旗号强调加大执法力度,以高压强权强制执法,这种执法方式激化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甚至导致暴力抗法现象的发生,引发局部社会抗拒现象,严重影响着地方治理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推进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权力边界清晰、职能定位准确的科学治理体系,也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民主治理体系,还是一个严格按照法治原则运行的规则治理体系。这样的治理体系,实质就是运用法治精神引领国家治理、用法治方式破解治理难题。

  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地方治理。提高领导干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是党的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那么,到底该如何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地方治理法治化?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逻辑化的思维方式,或者说是运用法律语词或法治要求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实质是思维方式的法治化。在地方治理中,各治理主体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应该自觉转变法治思维,让法治思维成为地方治理的基本思维方式。在认知判断上,要自觉运用法治原理初步认识和判断地方治理中遇到的问题,这是法治思维最基本的要求。在逻辑推理上,要自觉学会运用法治原则、法律规范等对地方治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并得出结论。在问题解决上,根据前述法律性的分析判断、综合推理的基础上,综合其他因素,并作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有效化解地方治理中的问题。在制度建构上,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应该善于总结和提升,在认知判断、综合推理、解决问题的实践中加强制度建构或法律制度改革,从而在更高视野上提出长远的解决方案。

  法治思维决定法治方式,人们对法治的认同和尊崇,必然会内化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这种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就是法治方式。在地方治理中,领导干部要自觉树立法律思维,转变法治方式,让法治成为地方治理的基本推进方式。运用法治方式提升治理能力,需要对法治方式有正确的理解和运用。一是树立科学的权力观,领导干部要避免把权力绝对化,摒弃“法治是政治的手段”的观点,正确处理权力和法治的关系,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二是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治理过程中防止把“权利绝对化”,不能打着当家作主的旗帜,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甚至逃避责任。三是各治理主体自觉同关系思维、特权思维、人治思维作斗争、与法治要求不符的办事方式作斗争。四是各级政府要自觉避免运动式执法、运动式治理,以免把法律沦为治理工具,从而导致法治权威受损。

  明确治理主体的职责和权限,推进治理合作。一是要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调动地方治理积极性。关于央地关系的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们指明了方向,那就是要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从中央来看,需要强化宏观管理,减少微观干预、加强地方监管;对地方来说,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维,维护中央权威。实质就是用法律的形式科学确立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和人权。一是职能调整需要得到法治的规范和保障。在这里,需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定位,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哪些事情属于中央事权、哪些属于共同事权、哪些属于地方事权。二是财税体制是调整央地关系的关节点。总的要求是在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前提下,中央可以适度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的支出责任,亦可通过转移支付委托地方承担部分事权,调动地方治理的积极性,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释放市场活力。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也为改革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在资源配置中,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地方治理中,一是需要对政府的职能准确定位。政府要做好“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管者、“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者”,增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二是必须要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政府要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把该放的权放开、放到位,把政府该管的事情管好、管到位。三是需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破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消除市场壁垒,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三是科学推进社会建设,提高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一个具有自治能力的现代社会和具有民主品格的现代公民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关键要素。首先,政府需要制定优惠政策,推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快社会组织自治能力建设。其次,政府要加快政府职能转移,把社会组织打造成为社会建设的主体。再次,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决策参与制度,发挥社会组织在地方治理中特有的代表社情民意、凝聚社会公众、引领公民参与的优势和作用④。

  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维护和谐治理环境。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关键。一是推进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和管理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核不合格不予颁发执法资格,不准从事执法活动。二是要树立规范、公正、理性、文明执法理念,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三是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尝试在工商质检、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食药安全、公共卫生、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从而减少多头执法行为。四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作者为中共济南市委党校(济南行政学院、济南市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蔡文成:“良法和善治:法治视域中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探讨》,2015年第4期。

  ②蔡文成:“改革发展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构”,《行政论坛》,2014年第4期。

  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④参见公维友,刘云:“当代中国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理路探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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