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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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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共和主义

  内容摘要: “人民共和国”的性质不仅应该体现在政治生活中,还应该体现在经济生活中,它要求实现一种非排斥的经济,包含了共有、共治与共享三层含义。经济共有意味着在坚持“天下为公”的原则下,根据不同的条件,处理好公有与私有的比例,实现一种平衡的混合经济。经济共治意味着减少经济生活中形形色色的排斥现象,经济体系应该将尽可能多的公民容纳进来,尽量减少失业。同时,参与这个经济体系的公民不应该被另外的公民所支配,努力消除垄断。经济共享意味着共和国的公民共同创造出来的财富应该由他们共同分享,首先保证每个人能够有一些基本的好处,其次在合理的不平等分配中贯彻机会公平原则。

  关键词:共和主义;人民共和国;共有;共治;共享

  分工协作,各守本分,创造出更好的生活来。[4]共和主义的确认为,私有财产的正当性是需要证明的,为了公共的利益,私有财产是需要受到限制的。

  现在为私有财产的正当性提供证明的自由至上主义有两种思路:一种思路认为这样可以更好地给人们带来幸福,这与共和主义论证思路没有太大区别,不过,这种思路恰恰可以证明私有财产是一种工具,如果阻碍了人们的幸福,就需要受到限制;另一种思路则要追溯它原始出身的正当性,认为私有财产最初是通过在不损害别人利益的情况下的占有来获得的,像基本人权一样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随后通过自己的创造或自由交换生长出更多的私有财富,这些财富同样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学经济学的人喜欢将这种逻辑追溯到亚当·斯密,其实,斯密的私有观没什么创造性,它是来源于洛克的。洛克是怎么说的呢?他其实相信这个世界是人们共同拥有的,因为根据圣经,上帝“把地给了世人”,给人类共有。[5]既然如此,那怎么又私有了呢?洛克自然也像亚里士多德一样认识到了这种共同所有的弊病,提出了私有化的限制条件:在这些共同所有的资源中,你可以随意占有一份,但你必须在占有物中加入自己的劳动,并以自己的需要为限,同时不使他人的日子变坏。[6]其实这个条件是很难满足的,远古时代有这个可能,但随着人口的增多,资源一般是稀缺的,你占了一份,别人就少占一份,这种少占就是损失,就是日子变坏。

  很有意思的是,现今中国的圈地运动似乎运用了洛克的逻辑。有个城市圈了很多农民的地,当然是动用了政府权力的。那个市长告诉我们说,这种圈地是合理的,因为它对农民自己也有好处。他给我们算了个账,农民一亩地,一年收成800斤麦子不错了,我们现在把它征过来,补偿给他们的肯定不止800斤麦子的价值,而且这地转让给商家之后,城里经济发展了,他们还有到城里工作的机会。乍一听,这的确很有道理,农民的地就在这种道理的支撑下成了商人的地。可是,我们再一想,农民使用的那亩土地的好处只是每年800斤麦子吗?他们不能用它做其他的事吗?包括商人所做的事他们也可以做呀。如果他们不能做,可以自己转让给别人做嘛。如果政府想发展得快一点,需要抢时间,也需要找农民谈谈,这样是不是可以让农民得利更多一些?这种道理在现在的政府官员看来,只是书呆子的道理,现实中不可能行得通。事实的确如此,各地方为了发展得快一点,就不讲这些道理了,用强制的方式把土地征过来,管它公正不公正,一切为了发展的需要。好的,我们可以来讲发展的道理。政府强制征地,以及其他一些违反公正原则的资源分配方式,是为了发展,服从效率优先的原则。那么,发展是为了什么呢?不是为了共和国的公民生活得更好一些吗?既然如此,我们就得承认,在这种不公正分配资源的过程中获得的私有财产就不可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了。如果为了发展的需要,为了人民生活得更好一点,可以限制和征用农民的土地,那么基于同样的理由,也可以对商人的财产施加限制,甚至征用。难道不是如此吗?

  不正当得到的东西就是不正当,不可能从其出身的角度来将其正当化。有人说,这是中国私有财产的原罪,这说得有道理。原罪是不能消除的,但因此而剥夺私有财产又不利于共和国的繁荣,不利于人民的幸福。因此,我们只能说,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们允许这种带有原罪性质的私有财产的存在,并对其进行保护,同时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要对其进行限制。这是一种面向未来的论证方式,是共和主义的方式。先富起来的一些人,一听“限制”就恼火。你恼火什么呀?你的财富即使不是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得来的,也是通过政府倾向性的政策得来的,更是通过这个社会合作体系得来的,你是有亏欠于他人,亏欠于社会,亏欠于共和国的。这种亏欠一方面需要通过自愿的方式来感恩,另一方面则要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补偿。简单地说,如果这个社会在财产占有方面过于悬殊,不管精英的财富是怎么得来的,共和国政府都需要考虑进行调节。共和国不能允许少数人占有大量豪宅,而大多数人则无立锥之地。

  经济共治

  所谓“共治”,就是“大伙儿一块干”,这里面既包含了共同参与的权利,也包含了共同参与的责任。共治是共和主义的核心原则,既有政治层面的共治,也有经济层面的共治。就经济领域来说,共治意味着两层含义:第一,共和国所采用的经济体系应该将尽可能多的公民容纳进来,也就是尽量减少失业;第二,参与这个经济体系的公民不应该被另外的公民所支配,也就是享有某种不受支配的自由。

  我们现在实行的是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几乎是自由至上主义的最后堡垒,可以说,没有市场经济,便没有自由至上主义的立锥之地。因此,自由至上主义便将市场经济放到一个非常高的位置,几乎比私有财产更加神圣不可侵犯。共和主义也支持市场经济,但不像自由至上主义那样将其放到神圣不可侵犯的位置。跟私有财产一样,市场经济也是一种工具,是用来满足人民需要的工具,尽管是基础性工具。同样,计划经济也是工具,只不过它没有市场经济表现好,所以需要让位给市场经济。共和主义不是为了反对自由至上主义而存在,相反,它跟自由至上主义有一些交叉之处,市场经济就是很大的交叉领域,是需要二者共同维护的。但对于市场经济,自由至上主义与共和主义有不同的关注点,自由至上主义只是关注自由交易、自由竞争是否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是否能尽量减少政府干预和各种垄断。共和主义照样支持自由交易、自由竞争,因为这是保证共和国公民平等参与这种经济的必要条件。但共和主义还有另外的关注,也就是前面所说的共治,说简单点,就是反失业、反支配。

  如何反失业呢?在具体措施上,共和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也有很多共同之处。二者都赞同,最重要的是要将蛋糕做大,也就是扩大市场规模,只有更繁荣的市场经济才能充分有效地解决失业问题。因此,共和主义也像自由至上主义者一样,赞同保护自由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些法律、政策和措施,保护商人和企业主投资、创新的积极性。

  但共和主义还有一些自由至上主义不一定喜欢的措施。譬如说,自由至上主义也许听任市场支配产业的兴衰,但共和主义则要求政府发展能够扩大就业的产业,同时支持让共和国经济保持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自由至上主义也许不愿意政府采取措施帮助失业者,但共和主义则不仅要求政府为失业者提供补偿,而且要帮助失业者提高就业能力,适应变化了的市场。在就业形势恶化时,共和主义还会要求政府奖励那些能带来就业扩大的企业。共和主义支持这样的企业家:为了让企业渡过难关,在企业员工的支持下,宁可减少一点工资,也不愿意减少一名员工。

  如何反支配呢?共和主义之所以支持市场经济,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场经济本身就具有反支配的特征。被视为充满共和主义精神的罗马法就蕴含着市场经济的逻辑,它“实际上适用于任何承认私有财产与‘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形态”[7]。欧洲近代市场经济就是在反支配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当欧洲封建主还在支配经济体系的时候,是那些城市共和国打破了这种支配,促进了市场的发展。当英国王室还在控制行业经营权的时候,司法系统根据共和政体的原则打破了这种垄断特权,让一些市民和自由民不断从国王那里得到经商的权利;当这些市民和自由民形成强大的行会势力,带来新的垄断的时候,照样是司法系统不断宣布这种垄断违反了共和政体的精神,从而促进了自由竞争。[8]

  在共和主义的保护和促进下,商人和企业主成长了起来,但这个阶层强大之后,就抛弃了共和主义原则,在自由至上主义支持下,搞起了新的支配。譬如说,在劳资关系上,这个阶层宣称劳工与企业主一样是自由的,因为企业主可以自由地选择劳工,劳工也可以自由地选择企业主。他们无视这个自由过程中的支配关系,企业主不选择工人,还可以过好日子,但工人若不选择企业主,还能过得下去吗?又譬如说,在商品买卖关系上,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欺诈消费者,还振振有辞地说,你为什么要买呢?你为什么不去多了解一下情况呢?商人还利用自身人数少、易于协商的便利而合谋抬高价格。正如亚当·斯密所说,这些人聚集在一起,“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9]。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显然处于一种被支配的、无法还击的地位。正如以前保护商人不受君主和封建主支配一样,共和主义现在要保护工人和消费者不受企业主和商人的支配。

  在中国也有类似的过程,30多年的改革开放,总体上是保护商人和企业主避免各种支配和垄断的侵害,但也很快形成了商人和企业主对弱势人群的支配关系。因此,共和主义不仅支持立法惩罚那些欺负农民、工人和消费者的不法商人和企业主,而且支持农民、工人和消费者组织起来,形成制衡商人和企业主的社会力量,达致市场经济的共治局面。

  当然,经济领域的共治是需要政治领域的共治来保障的。政治共治的目的就是要在政体中形成精英与平民相互制衡的关系,混合政体是形成这种关系的较好形式。这里不展开论述。

  经济共享

  所谓“共享”,就是“大家都有饭吃”。这个饭是广义的,也就是市场经济体系所创造出来的财富。共和国的公民共同创造出来的财富当然应该由他们共同分享。那些先富起来的人肯定念念不忘自己的财产凭什么要别人来分享,念念不忘那些懒惰的人为什么也应该有饭吃。其实,这些人不用过分担心,分享不是打土豪、分田地、搞大锅饭,而是充分考虑到效率原则的分享,考虑到精英利益的分享。

  这种分享的原则是什么呢?我们这里不妨借助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来说事,尽管结论可能不大一样。②为了分配由一个社会创造出来的那些好处,我们得确立一些原则,为了确立这些原则,我们得寻找一种无偏的状态,在这种状态里,我们一起来谈论,来表决。进入这种状态之前,我们(社会中任何一个正常人都可以)最好忘记自己是什么,譬如说是男人还是女人,是穷人还是精英,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是干部子女还是农民子女。但知道自己要到这里来干什么,知道自己不是利他主义者,也不是损人利己的家伙,知道社会所生产的好处是什么,知道关于社会的一般知识,能够进行正常的比较、推理和判断。如此之后,我们可能会选择如下的分享原则:

  第一,在社会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脱离了严重匮乏的状态),我们得保证自己(实际上也是每个人)都拥有一些基本的好处,否则我们不会愿意在这个社会呆下去。譬如说,首先,得保证自己的人身是安全的,不能随意被别人杀死或侵害;其次,得保证我能够拥有保证我活下去的食物;再次,还得保证我的嘴巴不被别人封起来等。可能因为文化的不同,需要保证的基本好处不一样,但最基本的东西是一样的,那就是安全地活下去。因此,如果社会创造的好处能够保证每个人都能安全地活下去的话,这项好处应该平等地给予每个人。而且不能因为其他的好处而被交换掉,除非个人自愿如此。

  第二,其他的好处也应尽可能平等地分配,除非这样做会影响这些好处的供给。其实,正是因为后面的约束条件,社会中大部分好处都不是平等分配的。但不平等分配是要有限制的:首先,这种不平等分配能够比平等分配生产出更多的好处,而且能够让在不平等分配中获利最少的人也能够分享到新增的好处,否则人们凭什么接受这种不平等?其次,不平等分配方案要尽可能地提高人们努力的积极性,也就是能够保证他们尽可能地生产出更多的好处,譬如说机会要公平,要考虑贡献大小,尽可能缩小偶然因素(如出身)在分配中的作用等。

  可能不同的人对分配原则的表述不一样,但这种表述在中国目前的背景下还是能够得到多数人的认同。如果接受这两个原则,那么意味着什么呢?精英不用担心,这并不意味着什么革命性的改变,只是意味着对现有的一些分配措施的维持和改进。第一,它意味着保障合法分配的财富的安全,包括精英的财富的安全;第二,它意味着保障所有人基本的生存需要,其标准要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第三,它意味着那些付出劳动和智慧较多的人得到更多的好处,技术熟练的工人、知识分子和管理者当然会比普通人得到更多;第四,它意味着投资者得到正常的回报,以保证经济活动持续地扩张下去,能生产出更多的好处;第五,它意味着不能凭强力获得报酬,必须要反黑社会;第六,它意味着不能凭权力获得报酬,力寻租;第七,它意味着不能凭非正常垄断获取报酬,必须要破除各种各样的非正常垄断;第八,它意味着不能凭出身等偶然因素获得报酬,必须要缩小城乡差异、地区差异、社会差异在分配中的作用。在这些原则下面,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具体措施上会有差异,但这不妨碍共享原则的实现。

  如此描述之后,可能大家感到共和主义并没有讲出新的东西,这些东西都似曾相识。是的,共和主义并非想创造什么东西,因为它是一个没有完全中断过的传统,只是它的一些原则和措施都散落到别的什么主义里面去了。共和主义的内容可能比较分散,但其核心精神是一贯的,那就是要实现一种自由:共和国的每个公民在没做亏心事的情况下不会害怕另一个公民。在经济领域,为了扩大这种自由,就需要扩大共和国公民对财富的共有、共治与共享。中国的精英需要认识、接受并维护这种自由,它与那种仅仅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不一样。凭着这种自由,我们可以再造一个新的共和国。

  注释:

  ①有经济学者将共同所有制理解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中成员的共同财产,但每一个成员又不是特定共有财产中某一部分的特定所有者,实际上就是传统的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参见董辅?:《非公有制经济之我见》,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8月19日)。本文则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共同所有制,一个国家不同法律主体所拥有的所有财产,包括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的财产都是该国公民共同所有的财产,只不过交给不同的主体进行具体地占有和使用,但占有和使用的行为要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②显然这里只是借助一下无知之幕来说明经济领域共享的内容,与其本意所要承担的正义原则推导任务是有区别的。以下关于无知之幕的描述,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31-136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875.

  [2][4]柏拉图.理想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65、58-60.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48.[5]旧约·诗篇.第115篇.第16节.

  [6]洛克.政府论(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18-33.[7]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15.

  [8]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287-289.

  [9]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23.

  作者简介:储建国,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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