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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的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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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的政治论文

  政治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重大影响和作用,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了代写的政治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代写的政治论文篇一

  政治道德概念释义

  摘要:政治道德是道德在政治领域内的表现形式,由于它脱胎于道德概念,必定在内涵上有同构之处,但政治道德由于其规范对象的特殊性。其概念空间的特殊性及评价机制的迥异又显现了相异的旨趣。然而很多学术文献中。政治道德和道德处于混用的状态。模糊二者的界限,以道德代替政治道德作为匡正政治主体的行为规范,将不可避免导致实践的困境,规范针对性的缺失而导致实效性的不张。

  关键词:道德;政治道德;释义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3)01-0096-04

  政治道德是道德在政治领域的表现形式,由于其规范对象、概念空间的特殊性及评价机制的迥异,政治道德有其特殊的内涵和外延。然而很多学术文献中,政治道德和道德处于混用的状态,模糊二者的界限,以道德代替政治道德作为匡正政治主体的行为规范,将不可避免导致实践的困境,规范针对性的缺失而导致实效性的不张。

  一、政治道德概念溯源

  《左传·昭公四年》中最早出现了“政德”一词。“恃险与马而虞(度)邻国之难,是三殆也。……恃此三者而不修政德,亡于不暇,又何能济?”

  这里所谓“政德”,就是后来孔子所说的“为政以德”之德。指的是统治者本身的道德要求和具有道德形式的统治策略、方法。古希腊普罗泰戈拉在西方历史上首次提出“政治德行”一词“种种恶习中,凡不敬与不公正,皆有悖于政治德行。”在传统政治道德概念中政治道德和政治中的道德两个概念并无明确界分,立意重在政治的道德属性,即道德在政治这一特殊领域内的内涵。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指出,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结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未来的利益。”在恩格斯的概念中道德的阶级性,可理解为道德的政治属性,但这一概念仍无明确的厘清政治道德和道德的政治属性之间的区别。

  孟德斯鸠在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提出了“政治品德”的概念。所谓,“政治品德”,在孟德斯鸠看来,是指个人在与国家、他人之间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品德,其主要内容是爱责任、爱君主、爱祖国、爱法律,核心是爱祖国和爱法律。这种品德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民品德。它要求人们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为整体利益作出自我牺牲。孟德斯鸠的政治品德概念将道德和政治道德之间作了区隔,“政治品德”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当代中国学者也从政治主体的品质、政治行为的规范以及政治制度的价值底蕴为立足点界定了政治道德。曹海军指出政治道德就是政治的道德属性或维度,就其基本内涵和规定性而言,它为政治行为(包括政治统治和政治决策)以及政治行为所遵循的政治规则体系即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提供了目的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和依据;并为作为政治行为主体的政治人(包括领导者和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公民)自身的道德人格设定了德性论的规范,因此,政治道德不仅为政治行为设定了伦理目标。也为政治行为设置了道德限度和边界。

  施向峰认为政治道德是指在特定的公共领域中所产生的“以人为本”为价值内核,以公共“善”为实现目标,以好坏优劣为价值评判标准,协调国家与公民之间利益为本质内容的权力、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紧张关系并以达致最佳均衡状态为直接任务的一切现实规范的总和。

  赵玲指出政治道德是指在政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关于政治权力的价值属性、政治活动的道德准则及政治主体的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总和。它关注的是政治公共权力的价值基础及约束,政治制度的、结构本身的道德属性,政治行为主体的道德品质及如何使道德理念、道德原则合理的、创造地运用于现实政治操作等问题。

  魏新文指出政治道德是政治价值的特殊形态,是以道德形态表现的政治价值,即由政治主体根本利益决定的以善恶形态表现的政治价值以及与此相应的原则规范和行为的总和。

  肖群忠指出“政治道德,则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一定的政治理想与政治秩序,在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有关政治活动的合理、合宜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与从政者道德品质的总和。”

  学者们在定义政治道德概念时,将政治行为的规范和政治制度的价值意蕴作为各自重心,然而政治道德作为精神的自律,更应侧重政治主体的内在自觉,政治道德的最根本约束对象是政治主体,政治主体在政治道德的内在驱动下,才有可能施行合乎公共善的政治行为,制定满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制度。

  二、政治道德和道德概念的辨析

  政治道德是道德在政治领域内的表现形式,由于它脱胎于道德概念,必定在内涵上有同构之处,但政治道德由于其规范对象的特殊性,其概念空间的特殊性及评价机制的迥异又显现了相异的旨趣。

  (一)概念主体的不同

  道德主体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行为人,政治道德主体是处于政治关系中的政治行为主体。道德主体活动于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的实践场域,每一个特定场域的行为道德规范由于所指向的政治、经济、文化行为实践的差异而有所具体要求。政治道德正是在政治场域中对行为主体的特殊要求。在这一场域中,政治行为主体或以政治为职业或谋生手段,或为了自身的利益间断参与政治活动,本文中将其定义为政治职业者或政治活动参与者。

  政治道德主体和道德主体的角色期待是不同的。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作为共同体的成员,通过不同的身份来发生相互联系,每个道德人通过不同的道德角色而存在,通过道德角色来发生联系的,如果道德行动者担任了某一角色,则周围的人们对该角色的要求和期望,决定了行动者的道德行为。道德主体可具有多重角色,不同的角色期待之间其要求和目标不同,如经济领域的、政治领域的、文化领域的道德主体期待是不同的,甚或常常互相冲突。不同的角色一起构成具有不同特征的“特性角色”,或者说,“特性角色是道德哲学戴的面具”。政治主体即是一种在政治关系中具有政治特征的特性道德角色。政治道德是政治主体在政治领域内角色道德,在政治主体的职业活动中,或者在其政治活动参与中,其角色期待有着特定的内容,其中政治职业者政治道德的本质是权力的使用边界,政治活动参与者的政治道德本质是权利的维护边界。
  政治道德主体和道德主体的责任担当是不同的。个人由于角色而具有了相应的道德责任。在善与恶的选择之际,随之而来的就是对道德责任的承担。陈奎熹博士认为,责任感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服从于社会的共同价值体系,另一种是尽其在社会结构中特定的角色义务。道德责任感主要是服从于社会的共同价值体系,政治道德的责任感主要是尽其在政治结构中特定角色相联系的职责和义务。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他应当履行的职能和义务,就是缺乏责任担当。现代的道德观点部分地来源于责任理论。韦伯认为宗教伦理在转入社会时,导致了尘世间的信念伦理学和责任伦理学。信念伦理学主张行为的伦理价值在于行动者的心情、意向、信念的价值,将行动的后果委诸上帝。责任伦理学则要求行动者必须对行动的后果承担责任,因为行为的道德价值只是在于行为的后果中。政治道德主体的政治行为道德价值主要在于其政治行为后果中,而政治行为和道德主体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的行为后果是大相径庭的。

  (二)概念空间的不同

  政治道德是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伴随着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相对分离而发展起来的,是根源于公共领域的道德规定。政治道德定位于公共领域,其涵义有两层意思,其一是指政治道德内生于公共领域,其二是指政治道德只服务于公共领域。前者是关于政治道德的起源的,后者是关于政治道德的作用范围的。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不同。社会成员作为人的本质的方面被分化为两个不同的方面:一方面,他作为“私人”存在有着个人自身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他的利益要求的实现方式又不是任何一个作为“私人”的个人可以提供的,而是整个社会中作为私人存在的全体社会成员个人的公共性的有机整合。这样一来,整个社会在抽象层面上就被划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

  政治道德,它反映政治公共领域的独特关系和特殊本质。如果政治道德被定位于整个社会生活领域,那么,就必定会出现如中国古代社会的道德政治化的现象,就势必造成整个社会生活的泛政治化。政治生活领域根本不同于私人生活领域的,它所面对的是涉及所有人的利益和社会存在发展的共同事务。私人领域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合理的,而且也是有益于社会发展的,但是在公共领域中,个人利益的存在却是恶的源泉。特别是当个人利益要求得不到遏制的时候,公共利益就会荡然无存,并置私人领域于无序的状态,整个社会就会陷入不稳定的状态。“政治的领域不同于联合性的领域,后者在许多方面是志愿性的。而政治的领域则不是;政治的领域也不同于个人的领域和家族的领域。后两者在许多方面是情感性的,而政治的领域却不是。“政治领域直接产生于共同的行动,即——‘言行的共享’。这样,行动就不仅与我们共有世界的公共部分有着最密切的关系,而且还是一种构建这一公共领域的活动。”政治道德指向政治这一人类具体的实践领域,为政治提供道德性的辩护与保证,从而促进政治的良性运转,并以此促成政治目的的实现,没有政治这一现实的承担,偏离政治的本性,政治道德就失去了根基。

  (三)评价机制的不同

  二战后,政治行为日趋专业化、技巧化,使政治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活动。一般社会生活有善恶,政治领域同样有善恶。政治权力运转过程中存在很多现实问题急需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从道德上加以评价。政治生活有别于一般社会生活,道德评判标准应当有所不同,不能简单地相互套用。

  道德是指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约束行为者自身利益的诸多原则。政治道德是指为了公众的利益而约束政治行为者自身利益的诸多原则。一个好的公民不一定是完全意义上的好人,一个好公民是具备政治道德的也不意味着他一定就是具有良好道德的人。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即使不具备一个善良之人应有的德性,也可能是一个好的公民。”道德以社会风尚为土壤,不同的文明其道德标准有很大的差异。道德评价机制以良心为评价准则、以道德情感为中介。在这种评价机制中,良心本身不可避免的个体差异必然导致评价标准的差异;道德情感则因人际关系的不同而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倾向。于是,道德评价必然是具体的、特殊的,必然因人因事而不同。中国传统的道德文化其核心就是“五伦”,在这种特殊道德中,行为主体对于亲人、邻居、朋友可以履行道德规范,但是面对陌生人或其他共同体的成员,则不履行这种道德规范。甚至在现实生活中家族成员为了家族利益而损害别人或别的家族的利益,在本家族看来不但不是恶,反而是一种美德行为。如葛德文所言:“这类道德只把本身限制在细微末节和私人事务上,而不注意取得集体的和全民族的共同改进,这类道德也许不值得怎样重视。”而政治道德以普遍政治关系和广泛的政治领域为其社会基础。以制度化的规则为其评价准则,在这种评价机制中,政治道德情感虽然有重要作用,但必须受到制度规则的约束,甚至在评价中要排除那种影响公正的私人情感。政治道德的目的在于为政治行为提供边界,边界的最基础内涵是个人的或集体的权利。政治行为要维护各方的权利。“从社会角度看,最高的道德理想是公正;从个人的角度看,最高的道德理想则是无私。”

  三、政治道德概念的释义

  由于人是政治的起点和终点,政治以人为本原。以主体性视角定义政治道德,指的是在长期的政治生活实践中以政治为职业或谋生手段的政治职业者以及间断参与政治活动的参与者所遵循的与民众期待相一致的最基本的政治共识或政治价值理念,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治行为原则规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政治主体内在的自我品性操守,是政治主体道德的内在化行为规范和内在品格;二是社会对政治主体外在的评价标准,也是政治主体具体的行为规范标准。

  (一)政治道德是与外在他律相结合的内在精神品质

  外在规范本质上是社会对个体某种强制性要求,它们对个体的约束与个体感性欲望的伸张处于某种紧张的对立关系之中,因而决定了这种规范对于行为主体来说就只能是一种他律性的约束。而政治道德可以说是外在规范的内化,是社会性规范通过人的政治行为实践逐渐凝聚而成的人的精神品格或道德人格,这种道德人格是人克服其自身与社会性规范相冲突的自然倾向的内在精神力量,它将法律与公共行为规范的外在性义务化为行为主体内在性的道德义务。康德认为,所有的义务都由于其法则而包含“迫使”的概念,但法律的“迫使”采取的是外在立法的形式,是一种他律。道德主体所履行的道德义务,不是出于外来的强制,而纯然出于自律,出于“自制的力量”,而这种“自制”实际上也是行为主体的内在自由。   (二)政治道德形成稳定的人格力量

  政治道德并不是一种先验的存在,政治道德人格也不是某种与生俱来的先天禀赋,而是一种在社会环境和政治道德实践中的获得性品质。然而,政治道德一旦形成,并成为一种整体性的人格状态,便凝聚为内在的精神结构,并由此产生比较稳定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态度。所以,虽然政治道德并不是如康德所说的那样是一种超越于道德个体的绝对的东西,但的确具有整体性与稳定性的特征。政治道德作为道德人格,表现出政治道德行为主体的比较稳定的精神定势。“这种定势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人的第二天性,并相应地具有恒常的性质。”这种作为第二天性的政治道德人格,其稳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政治主体的实践环境是变化的,但政治道德一旦形成后,具有相对的不变性或稳定性。也就是说,在多变的政治环境中,政治道德行为主体因其所特有的道德人格,而表现出稳定的行为倾向;其次,无论是稳定还是变化,都涉及到时间的维度。政治道德的稳定性从时间上来看,就表现为在历时性的政治实践过程中,呈现为某种不变的政治道德人格。也就是说,不管时间如何流逝,政治道德人格总是表现为同一个“我”。“正如生命主体并不因为新陈代谢而终结或转换一样,内在的人格也并不因时间的流逝而消解自身。”因此可以说,政治道德既是主体在政治场域中固定的道德行为方式,也是某种稳定的人格形式。偶尔表现出某种政治道德,并不就表明他是一个具有政治道德的人,只有当他在不同政治场合和政治环境中经常地以符合政治道德的方式行动时,才能说是一个有政治道德的人,如黑格尔所指出的那样,“一个人做了这样或那样一件合乎伦理的事,还不能就说他是有道德的;只有当这种行为方式成为他性格中的固定要素时,他才可以说是有德性的”。

  (三)政治道德是经验指向的

  政治道德是关于政治实践选择或“实现活动”的一系列行为规范,政治道德必然是指向实践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作为在本性上是“实现活动”的道德,“它必然要行为,而且是良好的行为”。亚里士多德认为。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与法律规范是不一样的。法律规范虽然也是实践性的,但这种实践性是指定规范的目的而言的,它们本身是否被行为主体所实践,并不具有必然性。没有被实践的规范,依然可以叫做规范。与此不同,政治道德在本性上就是实践的,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是一种“实现活动”;或者按照黑格尔的说法,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而按照王阳明的说法,则是“致良知”,即内在的政治道德必然是展示和体现于伦常世界中,既然政治道德在本性上是实践的,那么,反过来则可以说,政治道德必须通过实践中的行为来证成。政治主体只有在实际的政治道德实践中表现出来的符合政治道德的行为,才能说他是有政治道德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实践的事物中,人们的目的并不在于思辨知识,而更重要的是对它们的实践,“对德性只知道是不够的,而要力求应用”。因此,他指出苏格拉底把知识看成德性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即使某人认识了公正的本性,也并不立即就是公正的,公正与否的标准在于他是否喜欢以及从事公正的行为。政治道德作为人的内在精神品质和主体人格,关键在于在政治实践的道德汪成:“不崇尚美好行为的人,不能成为善良,不喜欢公正行为的人,不能成为公正,不进行慷慨活动的人,不能称为慷慨,其它方面亦复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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