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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让座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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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让座政治论文

  公交车上给老弱病残让座,是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体现。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一些公交车让座政治论文,希望你能有所感触!

  公交车让座政治论文篇一

  公交车让座引发的道德思考

  【摘要】公交车上给老弱病残让座,是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体现。让座属于道德问题,用道德手段调整而不用法;让座涉及公德,是个人道德修养的公德方面。

  【关键词】权利与义务;道德权利与义务;公德与私德

  曾有一段时间,互联网上关于公交车上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还振振有词之事,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说实在的,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亘有的优良传统,给老弱病残让座是每个中国公民应有的修养、自然而然的行动,这实在是毋庸质疑的。然而,生活现实中也确有见老弱病残,视而不见,无动于衷之举,其中不乏学识颇高的知识分子。如果说公交车上不给老弱病残让座只是极少数罕见的特例,而且做出此举的也仅仅是一些不懂事的小孩或莽夫――修养极低的个别公民的话,也无可厚非,问题是,有些“智者”,不让座还能讲出一大套一大套冠冕堂皇的“真理”,甚而至于把信口雌黄的言论公之于网上混淆视听,害莫大焉。为了澄清思想认识,惊醒“智者”,也使广大受众耳清目明,明辨是非,有必要在此发表自己的一孔之见,权算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的一点点贡献吧!

  公交车上不让座坚持的理由有:1、车票是我买的我有权利坐;2、让(老弱病残)座不是我的义务,要求让座也不是他们的权利,要不,为啥公安部门不抓我呢?3、我不在公交车上吐痰、扔瓜子壳,这是我讲公德,至于给他们让座,这不关乎周围其他人,只是“我们”之间的事,不关乎“公”,完全是我的私事,是我有私德的表现;我让座,我私德高尚;我不让座,也无伤大雅――那是我个人的事,他人无权干涉!4、他们太不自量,人家不让座就能骂人!诸如此类观点,不一而足。

  上述言论立足点在权力、义务上:我有权力坐、他无权利要求;我对他无义务、他对我无权利。究竟老弱病残这类人是否有权利要求在场的他人给与帮助,在场的他人是否对此类弱者负有义务,这牵涉到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以及权利义务的类别、关系等一系列知识。

  一、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真正讲来,是应该受到权力保障的东西。因为权力无疑是一种保障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手段;而社会不过是人们对于各自利益的合作形式。因此,所谓权力,说到底,就是保障人们利益合作的根本手段,也就是保障或强制人们相互贡献与索取、付出与要求的根本手段。应该受权力保障的利益、索取与要求,正是所谓的权利,应该受到权力保障的或强制的服务、贡献或付出,正是所谓的义务。

  二、要求或索取的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仅仅具有必须性而不具有应该性,是社会和他人必须而非应该给与我的利益,是社会和他人必须而非应该满足我的要求和索取:它是必须的。因为,否则便会受到强制力的惩罚;它是不应该的,因为它违反道德。

  第二种类型仅仅是具有应该性而不具有必须性,是社会和他人应该而非必须给予我的利益,是社会和他人应该而非必须给我的要求和索取:它符合道德,是应该的;但它不具有或被认为不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用,因而不是必须的,不服从也不会受到强制力的惩罚。例如,我有难时,朋友帮我度过难关;或者他人出于对我的爱而赠我财物等。

  第三种类型则是既有应该性又有必须性,是社会和他人必须且应该给与我的利益,是社会和他人必须切应该满足我的要求和索取:它符合道德,因而是应该的;同时,它又具有或被认为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用,因而是必须的,不服从便会受到强制力量的惩罚。

  另外,众所周知权利和义务可分为法定权利和义务、道德权利和义务以及自然法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不仅仅指法律,它也指法规,纪律、规则等带有强制力的“规范”。道德权利与义务的范围显然比法定权与义务的范围宽泛。而自然法的权利与义务,则不是严格的“法”的权利与义务,是应有的、被符合人的本性的正确的社会规范――自然法赋予的权利与义务。而“自然法”则指正确的理性指令,就是符合人的本性的正确的、优良的行动规范。而“规范”则是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它不一定就是前述中“法定”的“法”,即不一定就是法律、法规或纪律。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样说,有绝对强制力保障的权利与义务,也有以约定俗成的标准――自然法所认可的权利与义务。后一种权利与义务是在最宽泛的意义上使用,即我们说它是应该而不一定必须的权利与义务。

  那么,公交车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有否要求让座的权利,我们其他人有否让座的义务呢?很显然,从严格的“法定的权利与义务”上看,两方都没有:弱势群体没有要求让座的权利,在场人没有给他们让座的义务,就是前文“智者”所讲的理由:没有“法”来管,要求让座,随你便;但我不让座,哪门子“法”能管住我?

  当然,我们能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的条文精神上找到支撑:人人有要求尊重的权利、全社会有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义务等等,如: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二十九条……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残疾人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四十七条:……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以上的“法”的明文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尊重、关心、帮助”的要求。这种精神要求,算不算明文规定了弱者的权利与全社会其他成员的义务呢?

  再者,如果我们从道德性权利与义务和自然法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看待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坐公交车的要求让座的行为和我们让座的表现,是属于权力与义务关系的。每个人都是组成社会的一分子,这当然包括老弱病残者,因为其为组成社会做出了贡献,所以他都应该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当然,这是从最宽泛的权利、义务的阐释,严格上讲有些是道德的要求,是应该而非必须的,做不到、不做,顶多只是受到道德的谴责。

  公交车上让座与否这类小事严格来讲是道德调整的范围,涉不上“法”。但散言者又以公德、私德之辩混淆了视听:以为私德只是个人的事就无关紧要了。其实,他又错用了公德、私德的概念及二者之间的关系。私德,私人的道德修养,他也包括对于公共道德遵守方面的品质修养,而不只是包括个人小圈子范围生活的各方面修养。也就是说,“私德”,既指“私”也涉“公”。另外,公涉及的范围,只要是“个人”之外的都是“公”即“他人”、“社会”,而不仅仅指“众人”场所。因而,散言者以为对需让座者让座只是自己的事,私事,而不意识到自己已是处在个人之外的公共场所了,是在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了,是需讲公德的时候了。另外,公德与私德是统一的,私德是公德的基础,公德是私德的升华;对于个人修养来说,公德、私德兼修才可能成为完人。

  是到该下结论的时候了,公允点说,不能以买到“坐”的权利,就可以忽略或“忘却”让座的公德;也不能以“该让座”而没人让就破口大骂毕竟你没座不是人家不让座直接造成的。因而,文章的最后,我们真诚的呼吁所有人:理解人、尊重人、奉献爱心,热爱我们的国家、社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王海明. 伦理学[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作者简介】

  徐喜滚(1969―),男,河南南阳人,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伦理学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道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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