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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过马路政治分析论文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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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过马路政治分析论文2000字

  “中国式过马路”不是仅仅存在于中国一个国家的一个特殊现象,是一种从众心理的表现。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中国式过马路政治2000字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国式过马路政治2000字论文篇一:《从“中国式过马路”看中国“法不责众”思想》

  摘 要:法不责众是从中国古代一直流传至今的一个名词,它属于社会现象。法不责众作为一种社会现状,其在社会生活方面和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带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正确地看待法不责众这一社会现象,对于我国法治的良好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从法不责众这一社会现象的产生及其原因出发,分析了其影响法律实施的本质性因素,并提出了解决法不责众这一社会现象产生的矛盾冲突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法不责众;规则意识;群体利益;缺失

  一、法不责众思想的起源与概述

  最近,“中国式过马路”是现今网络上的一个热点讨论的话题,但是怎样才能称之为“中国式过马路”呢?有人很形象地将这一现象描述为:“凑够一小撮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中国式”的帽子一打出来,不难发现这已经成为了中国的一种文化传统,它是中国古代的“刑不上大夫”思想上的一种衍伸,具有群体性、普遍性。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将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分为外因与内因,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基础以及内在本质,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所以说外因要起到作用必须通过内因去实现[1]。“中国式过马路”这个现象内因性表现着极大的推动力量,其内因就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流传下来的“法不责众”的思想。

  在中国古代有一个既有思想就是“法不责众”,学者普遍认为它最早出现于清朝时期石玉昆所写的小说《小五义》第三十八回,该回中说到:“智爷去后,先走了五十人,喝上不回来了,大家一议论,法不责众,全走了。”该句子的本意是指当某一项特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特定行为具有某种非法或者不合理的因素,法律对其也很难进行惩戒[2]。而现代意义上的法不责众是建立在众人之行为存在有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前提下,也就是说这一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但是这是在群体的基础上发生的,因此出现了由于各种原因而使此类违法行为无法惩处或惩处有难度而使得法律无法实施。

  二、法不责众的内在原因

  “法不责众”是一个事实现象,该现象多发生在社会舆论不太关注、而又关乎群众日常生活的范围内的一些“小事”上,这个不合法的思想是在现实社会中现实存在的,它没有被规定在任何一部法律之中,它仅仅是人们潜意识中的普遍认同。但为何在中国现代这个法治社会会反复出现并为人们所经常性使用?其有着必要的内在原因,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综观起来认为有两点:

  (一)中国公民所具有的规则意识不强烈,社会责任感缺失严重

  中国的法律的建设正在趋于完善,人们的规则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但是在规则的适用与执行上却出现了不可避免的问题。从“中国式过马路”这个话题去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专门法律以及规章制度已经公布了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等,虽然说法律规定有其不合理的地方,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并不成为人们“法不责众”思想的一个借口。笔者认为人们所谓的“法不责众”是人们对于规则意识一种漠然态度以及侥幸心理。所谓公民的规则意识是指,社会成员对于社会现行的规则的一种主观心态、思维定性、态度看法以及在对规则的适用当中所形成的个人见解、心理反映。

  首先,公民的规则意识容易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针对“法不责众”这样一个规则意识,人们是很容易被周围环境以及他人的行为所影响的。在现今的中国,过马路的方式被定义为“中国式”,具有群体性特征,不管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产生整合性的效应,这种群体性又体现在一种从众性效应上。所谓从众效应,是指当个体受到群体集团的影响(引导或施加的压力)时,就会怀疑并改变自己的观念意识、判断方向和行为模式,趋向于向群体集团的大多数人一致的方向发生变化[3]。哪怕在当时自我有很强的规则意思,但是一旦在现实中执行起来还是容易被周围环境以及他人的行为所左右。笔者在过马路的时候也感同身受,比如在炎热的夏天,严格遵守红绿灯规则时,如果周围的人都走了,反而就剩下自己一人的时候,容易把自己当做异类,有不合群的感觉。他人在红灯时过马路也未出现危险状况,这样自己就跟随他人一同违反规则。其实许多人并不想违反规则,只是有“随大流”的心里,别人做了也没有什么后果,自己也就跟着做了。

  其次,在规则的实施过程中无法得到公民主观意识上的认可,也可称为缺乏内化性。笔者发现“法不责众”是在规则的实施过程中很难平衡的一个问题,如果说该行为是违法的,主体又是不特定的一群人,属于共同违法,如果一一惩处,那么执行成本将会无限制地提高,影响社会效率,违法现象依然无法根治。在日常生活中,规则充斥着整个社会,如果说一个规则可以得到公民的认可,是因为这个规则符合公民的主观意愿,公民自愿地接受它的限制,将它作为约束自身行为的一个准则,这就是所谓的内化性。而现今社会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基本与普通的民众无关,在人们的思想里它仅仅是一个书面上的文字表达,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仅仅是程序问题。人们无法切身感到规则对于他们的约束限制,所以人们一般会把自己放在一个旁观者的位置,公民缺乏将规则内化的意识。

  再次,人们的规则意识还处于漠然、消极的状态。人们在面对一个已经规定好的规则的时候,会优先考虑该规则对于自己不利的影响,而不是该规则所带来的积极的影响。当发现该规则的禁止性形同虚设的时候,人们就会漠视该规则,呈现无所谓的状态。规则本身是一种限制,作为一国的公民来说理应积极地遵守,在中国不少官员在规则面前也缺乏积极守法的意识,更何况其他人呢。

  (二)人们的“利益”与遵守规则的严重冲突,尤其是“群体利益”

  所谓利益,指对于作为主体的人来说所需求的、向往的、即得的一种有体的、现实的或者无体的、潜在的满足以及得到满足所必须的手段与措施,包括经济物质利益、精神利益和政治利益[4]。其中经济物质利益是最为主要的,政治利益与精神利益都是为了经济利益服务的,人们的一切活动都是基于经济利益为前提的;“群体利益”是指在主体一定范围内的,为了满足自己不同目的的需要,在一定的相同的环境中,所形成的共同的价值上的一致性。规则是具有一定的可操控性的,他的出现本身就是希望可以调和社会的冲突,“法不责众”的思想阻碍了规则在社会中的执行性。   首先,规则不可能完全平衡社会与人们的利益上的冲突。规则的出现必定给人带来一种限制,很有可能会对其相对人产生一定的利益冲突,规则对利益进行的是一种选择性的调整方式,只是仅仅去“发现”利益并非去进行“发明”相关的利益[5]。此时人的思想会更加倾向于自身的利益,当这种思想出现在一个群体的时候,就会逐步发展以致与规则相抗衡,“法不责众”的思想会上升到一个共鸣的层面。利益本身就是需求,是一切活动的动因,法虽然保护利益,但是法具有滞后性,它依旧落后会与利益产生冲突。在中国,公民是最大的利益主体,如果人们认为一项规则符合他们自身的利益,他们就积极地去实行。人们都希望能在有限的资源中获取最大的利益。“法不责众”的思想在人们的心里根深蒂固,笔者认为该思想可以表征地看做是人们在规则限制中找寻到一个为了获取自身的更大利益,又可以免于处罚的一个措施。

  其次,规则无法调和所有利益团体的冲突。社会具有阶级性,必定具有差异性,一项规则不可能将所有阶层的利益调整得很完美,相同的阶层在一起是因为有相似的利益,不同阶层的差异会导致不同的利益冲突,认为规则保护其利益的共同体会去选择积极的实行该规则,认为规则对于其利益保护不利或者根本没有规定的团体就会选择既得利益。规则在制定的时候也不可能偏向于某个利益群体,就拿“中国式过马路”来说,笔者既是行人也是司机,作为不同人群的时候思想以及行为方式也是不同的,作为不同群体所需要接受的规则是不相同的,但对于利益面前来说“法不责众”是一种最好的规避方式。

  三、“法不责众”的外在原因――法律规定的缺失

  “法不责众”的外在原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上的规定,但是我国的法律在“法不责众”这个问题上,没有出台一部法律进行过明确的规定,既未明确提出关于“法不责众”的定义,也未规定进行规制的法律要求,没有将其作为一项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也没有规定在面临发生这个现象的时候哪种监管机关有权进行规制,即使有有关部门出面管理却没有可依据的法律,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权限与权威性,无法做到有法可依。在这样没有强制力的制度下,在人们的意识中很容易产生一定的影响力,使得一些行为在违法性与合法性中间游走,为其违法性覆盖上一层看似合法的色彩。

  四、对于“法不责众”这个现象提出几点解决的建议

  (一)在对公民进行规则意识的培养教育方面

  首先,加强公民对规则的认同感。让人们参与到规则的制定之中,切身体会到作为社会一员所应尽的权利与义务,提升自身的责任感,使其在社会中体现其自身的价值,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的维护之中。

  其次,注重教育,提高公民自身的道德修养,加强公民的规则意识培养,进行重点与全面相结合的方式,消除公民“从众”思想。教育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手段,它用以提高公民的规则意识,从个人思想到群体思想的一个质的转变,进而弱化这种“从众”心里,加强法律的宣传力度,使人们形成一系列遵守的思维框架,进行自我约束。

  再次,在规则制度的建立方面要贴近人们的生活。不一定非要将每一种社会现象进行立法规制,那样规制的范围无法确定,过于宽泛,所以我们还可以试图建立一种社会制度,该社会制度要与规则制度相互协调,对规则制度进行一定的补充,提倡民意民主,并为人们在最严格的环境中找寻最高效快捷的便利,使他们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得到既得利益。

  (二)在规则和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平衡的规制方面

  首先,建设全方位的社会监督机制,平衡各方利益。社会监督是为了保障规则在执行的过程中对公民的利益实现最大限度的既得性,面对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我们的社会监督机制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出台相应的规制措施。毕竟社会监督机制是出于社会的规则制度,这样的调整速度会更加适应不同群体的多元化利益的不断变化。

  其次,在公民的权利保障上,需要大力加强保障。只有最大限度地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保障,他们的利益自然也会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人们出于对自身的利益实现的考量,那么符合他们利益实现的渠道,他们必定会尽心尽力地去实行,对于其所应负的义务也会尽全力的去遵守,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去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整个社会风气乃至以后法律规则的制定方面都是极为有利的。

  (三)在法律的规定方面

  首先,在立法层面,应该完善我国的国家立法,加大考虑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建立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则。“法不责众”本身就是群体性的、普遍性的,如果规则的制定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规则的执行将会更加容易,也会被更多人所接受,进行自我约束。将“法不责众”进行明确的定义,建立有效的规制机制以及加大惩处力度,建立系统的综合性的防治部门,赋予他们一定的法律权限,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在惩治方面,可以在立法中建立阶梯型的惩治力度,金钱刑与法定刑相结合,单出或者并处,进行必要的规制。

  其次,在执法方面,可以采取柔性执法与刚性执法相结合,建立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将法律与社会公众问题相结合,充分运用调节、协商手段,如果采取柔性执法没有一定的效果,应该适用刚性执法进行惩处,强惩带头人,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但在进行刚性执法的同时,对于执法的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限度,防止权力滥用造成对公民来说更大程度的利益损害,导致更加不利的社会影响性。

  再次,明确公民的救济权利,制定救济体制。法律在有惩罚的情况下都会建立一套救济制度,这样公民能够在其利益遭受损害时及时地进行防范,既然建议将“法不责众”这一现象进行立法,就必须建立一整套的救济系统,以便公民进行自我保障。救济的方式可以规定为:复议、社会辨析。救济机构的设置应该符合高效便利的原则,必须简化各种程序,适用多种手段。救济部门运用独立设置的方式,不与其他法律的救济部门相互挂钩,防止权力衍伸,不理不管耽误了公民宝贵的时间,他们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袁晓波.马克思主义哲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崔寒玉.浅析“法不责众”现象及其利益均衡[J].法制与社会,2011(9).

  〔3〕高滢.对公民规则意识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6)(增刊).

  〔4〕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孙国华,黄金华.论法律上的利益选择[J].法律科学,1995(4).

  中国式过马路政治2000字论文篇二:《从“中国式过马路”反观当代大学生的公共秩序观》

  [摘 要]过马路行为是社会成员公共秩序观的真实写照,也反映了社会的成熟程度。通过分析大学生参与“中国式过马路”的心理动机,以小见大,反观当代大学生的公共秩序观,提出了大学生构建公共秩序观所应坚持的态度,并针对当今大学生公共秩序观的建立提出三点措施:营造社会、家庭、校园良性互动的秩序氛围;塑造大学生遵守“公序良俗”的优秀品格;引导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巩固公共秩序观。

  [关键词]中国式过马路;大学生;公共秩序观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4)13-0007-04[基金项目]本文系广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立项研究课题“美丽中国的政治愿意与当代大学生社会公德教育”(2013LSZ008)和广西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课题“当代大学生的社会秩序观研究――以‘中国式过马路’为基点”(2013MDQN002)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覃锐钧(1979―),男,广西武宣人,硕士,广西民族大学学生工作部(处)副部(处)长,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一、“中国式过马路”与公共秩序

  一段时间以来,媒体热炒的“中国式过马路”吸引了众多关注者的讨论和反思。所谓“中国式过马路”,即国人过马路时集体闯红灯,“凑够一撮人就过,不管红绿灯”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体现了现代社会下中国人急躁、焦虑的心态,更是中国公民整体的公共秩序观建设落后于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真实写照。

  公共秩序,泛指针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及其活动的井然有序的状态。具体来说,公共秩序就是社会里的制度规范及其相互关系的整体。它是一种以和谐的社会关系为特质的社会或团体情景,相对缺少社会模式间的冲突。公共秩序观,即社会成员对这种有序状态的价值取向、制度认同、行为努力等。

  事实上,过马路是社会成员在公共场合做出的典型行为之一,它既因为涉及个人行动自由而具有个人行为的意义,也因为涉及公共秩序与集体意志而具有公共价值。也就是说,过马路尤其是规范式地过马路不仅是个人的事情,也是一种公共行为。规范式过马路是促进公共秩序的重要行为,而科学合理的公共秩序观能够指引人们规范式过马路的行为。

  大学生作为青年人群的主体,其行为的规范化程度常常被社会寄予很高的期望。他们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共秩序观,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及未来发展方向。但近段时间以来,网络、报刊等媒体高度关注高校周边环境整治与交通乱象,发现有不少大学生无视交通信号灯、恣意闯红灯、过马路不走斑马线等行为。潘烈和周燕以在杭高校1517名学生为研究对象进行调查,研究显示,“当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有严重冲突时,部分学生就会选择放弃社会公德,如‘去单位面试时间紧张能否闯红灯’,有39.1%的学生选择‘闯红灯’,他们同时认为其他41.7%的同学也会这么做的”。[1]因此,进一步分析把握大学生的公共秩序观,从不同的着力点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规范和纠正不符合当今时代发展需要的秩序观,这对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大学生“中国式过马路”的心理分析及其公共秩序观缩影

  通过“大学生行为素质调查”的数据可以看出,“整体上大学生们热爱祖国,关心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关注世界的发展变化,具有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历史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他们热心公益活动,开拓进取,勇于奉献,富有同情心,在关键时刻能挺身而出。”[2]但是在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民精神等方面依然有所欠缺。通过分析大学生参与“中国式过马路”的心理活动可以窥知一二。

  (一)校园“私德”与社会“公德”的不对等性

  个人的言行举止都是其品质的外在表现。全日制大学生的生活、学习空间以校园为基础,校园生活使每个学生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以人际交往网络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成员的数量和每个成员的地位相对固定,例如任课教师、班级同学、宿舍舍友和同校校友,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私德”体系涵盖面较广,并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如诚信、守时、爱心、纪律性、正义感等,不会被轻易打破。在大学生受教育的三年或四年里,这些由“己”出发形成的有层次、亲疏的人际关系网络几乎是稳定不变的。因此,校园里大学生遵守“私德”对于个人形象的塑造是至关重要的,决定着每个大学生人际网络的拓展及他人对“己”的评价。大学生一旦离开以校园为基础而存在的“熟人社会”进入外界的“陌生人社会”,“私德”的约束力就会随之下降,“公德”规范就居于主导地位。但是,我国公民社会中公共秩序观的建立处于尴尬的地位,全面的公共秩序、健康的公共精神、完善的公德意识尚未能在中国社会普遍、深刻地建立起来,这就导致大学生在进入公共社会领域后,由于“私德”约束力的下降,而缺乏有效的自制力,进而轻视甚至漠视社会公共秩序的约束,选择“随大流”或者“明知故犯”。在进行“中国式过马路”的大学生中,抱着“又没有人认识我,闯红灯怕什么”的心态者不在少数。

  (二)“官本位”特权思想根深蒂固

  中国人对于规矩的认识是自古就有的,“无规矩不成方圆”是人们的共识,但是“此规矩”非“彼规矩”。这种“家国同构”下的等级性规矩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普遍性公共秩序是有极大差别的。通过调查发现,大学生在面对公共秩序约束的时候,一方面常常抱着实用主义的态度,有利于自身的便去遵守其约束,反之则无视;另一方面,在根深蒂固的传统特权思想影响下,其中一些大学生不但不遵守红绿灯规则,反而以破坏规则、“灵活变通”为荣。在这种“变通”之中,打破秩序获得利益的满足感油然而生,于是违反公共秩序便成为习以为常的习惯性行为。尽管这种行为以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德为代价,但只要能够得到当下的好处便能让违反者无所畏惧。而那些遵守公共秩序的大学生则羡慕着那些敢于打破红绿灯约束的“特权者”。“特权者”的行为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大学生“凑够一撮人就过,不管红绿灯”这种“中国式过马路”心态的形成。毕竟,“享受特权,不独是特权者的习惯,也成为无权者的奢望”[3]。   (三)“破窗效应”与“法不责众”的思想作祟

  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认为,如果一个人打破了一栋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没有得到及时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甚至拆掉整栋楼房,这就是著名的“破窗效应”。大学生一方面拥有着思想活泼、积极向上、想象力丰富和敢于创新的特点,但是另一方面是非观念较弱、自我约束力不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建立。思维上的简单与复杂、理性与感性、妥协与固执、全面与片面等相互矛盾的状态在他们身上同时体现。这些矛盾的状态背后是“环境会对公共行为产生强大的暗示作用”[4]。大学生作为涉世未深的青年群体,他们对社会的行为选择和判断除了依据自身简单的实践经验以外,更多的是一种观察和模仿。如果这个社会展现给大学生的是一种“凑够一撮人”就能过马路的现实,那么大学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这种“中国式过马路”风气的影响。甚至一部分大学生主动做“凑够一撮人”的“引领者”,率先迈出“中国式过马路”的第一步。因为他们了解“中国特色”的“法不责众”观念。在这种传统、封建、保守、具有小农意识的“法律观念”下,“凑够一撮人”便成了大学生群体敢于违反公共秩序的底气。

  (四)无原则的小团体意识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大学生在选择同伴走出校园“熟人社会”的过程中,往往同自己人际圈中交往密切的好友结伴。在这个临时拼凑的“小团体”中,“私德”依然起着比“公德”更强的约束力。面临着社会中公共秩序的约束,“一荣皆荣,一损俱损”的主导思想在“小团体”中普遍存在。“小团体”中一旦有人义无反顾地或不自觉地闯了红灯,那么,为了不让几米宽的马路和红绿灯的约束成为分离“小团体”的“海峡”,作为团体中的成员必然选择跟随,这种跟随的动机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团体的整体性,另一方面则是出于一种保护成员的心态。有的大学生很明白闯红灯的危险性,但是在“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哥们义气”的鼓励之下,便不分青红皂白,不管是否违反公共秩序,在“人多力量大”的传统意识中形成了“凑够一撮人”就可过马路的习惯性认识。这种“小团体”意识的存在不仅“有大学生本身的原因,还有客观社会环境的影响与中外思想文化中的一些糟粕、遗毒在起作用”[5],如封建家族宗法思想、传统江湖义气思想、西方利己主义及大学生本身的依赖性影响,致使一部分大学生在面对公共秩序和“小团体”约束的两难选择之时,做出了无原则的为朋友“两肋插刀”的选择。

  三、提高大学生公共秩序观的对策

  通过以上心理分析,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在公共秩序观的“知”与“行”上尚不能做到“知行合一”,还没能够把遵守公共秩序作为个人的精神品德体现到各种行为之中。在我国社会转型的时代大背景下,欲使大学生群体普遍地建立起牢固的、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公共秩序观,需要大学生不断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需要社会、家庭、学校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塑造大学生遵守“公序良俗”的优秀品格

  大学生良好的公共秩序观的树立最根本的还是要靠自身合理认识社会中的“公序良俗”,把在社会、家庭、校园良性循环中形成的“秩序底蕴”由内化走向外显,在面对秩序遭受破坏时能够从“他律”走向“自律”。在大学生秩序观塑造的过程中,作为重要阵地的学校,必须实现学校天然具有的“主导性”同大学生个人的“主体性”的“对接”,把握大学生公共秩序观自我构建的各个阶段,施以不同的教育方法。大学生公共秩序观的自我构建是从“如何”遵守秩序到“为什么要”遵守秩序的深入过程,也是公共秩序观从“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的内化趋势。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仅需要社会、家庭、校园的合力作用,更需要大学生主动加强自身的公德修养。可以通过把儒家传统中“公”与“礼”的秩序观精神同我国当前《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相结合,在公共秩序的认识上形成“我的自由不去干涉别人的自由”这种“贤者”心态。相反,如果大学生的公共秩序观仅仅停留在“如何”遵守的层面上,那他们就无法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坚守本色,甚至“开倒车”,成为“中国式过马路”的始作俑者。

  (二)营造社会、家庭、校园良性循环的秩序氛围

  好的环境塑造人,坏的环境误导人。中国古代就有“居必择邻,交必择友”的观念。因此,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建良好的公共秩序氛围,有助于身处其中的大学生群体形成和稳固其公共秩序观。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离不开舆论的导向,舆论通过对符合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褒扬,对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谴责而形成强大的约束力量,但是要将这种约束力量落到实处,依然需要家庭和学校提供“摸得着,看得见”的制约力量。家庭成员是大学生养成良好公共秩序观的终身老师,其生活态度和行为举止是大学生公共秩序观形成的原始动力。因此,家长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及时纠正和调整自身不符合社会发展的秩序观。校园作为培养大学生良好公共秩序观的重要场所,具有不可替代的阵地作用。在校园阵地的建设过程中要坚持物质环境、制度约束同精神文化协同构建的理念。一方面要构建“美”的校园环境,通过“美”的渗透力,激发学生求学、向上、成才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通过严格的校纪校规提供制度约束,对校园中违反秩序、不负责任、品行恶劣学生进行“以人为本”的教育,而不仅仅是灌输大的秩序原则,忽视小的秩序规范。最后,通过具有责任感、使命感的教师培养一群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以优秀群体的模范带头作用塑造大学生的校园秩序观,使大学生自觉形成“明事理,辨善恶,析是非”的“秩序观底蕴”,这样才能在走出校门后,面对公共秩序约束之时真正做到“随心所欲而不逾矩”。

  (三)引导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巩固公共秩序观

  塑造大学生良好的公共秩序观的最重要的落脚点还在于指导他们参与社会实践。亲身实践是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观最有效、最直接、最生动的途径和方法。无论我们怎样在课堂上教育学生对公共秩序“知其然”和“知其所以然”,只要忽视引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这个环节,不在纷繁复杂的公共秩序中让学生自身通过“实践―反思―再实践”的循环磨炼,“明事理,辨善恶,析是非”的“秩序意识”就难以确立,正确的公共秩序观建立依然只是纸上谈兵。大学生只有参与公共秩序实践,对形形色色的个体、不同社会阶层群体进行观察和了解,亲自体验违反公共秩序带来的“负能量”,才能理解、遵守公共秩序形成的“正能量”。在这种正反对比中,公共秩序观才能真正得到确立。大学生对公共秩序观的实践,需要学校作为主导力量进行有意识、有计划、有组织的指导,通过建立实践基地,组织学生扮演 “义务秩序员”“交通疏导员”“环境保护员”等社会角色,确保学生能设身处地地论证和检验在不同场合下遵守公共秩序的重要性。[6]

  参考文献:

  [1] 潘烈,周燕.大学生社会公德意识与行为调查[J].当代青年研究,2010(5).

  [2] 李世芬,王岩.大学生社会公德教育探讨[J].长春大学学报,2007(1).

  [3] 郑亦工.十字路口1小时600人闯红灯――“中国式过马路”引来各界反思[N].山西经济日报,2012-10-18(01).

  [4] 李宇杰.大学生公共行为特点及影响因素的研究[J].思想教育研究,2012(6).

  [5] 张梦飞,黄生成.大学生小团体主义思想的表现与成因[J].经济研究导刊,2011(1).

  [6] 谭萍.当代大学生公民教育的问题与对策[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

  中国式过马路政治2000字论文篇三:《浅谈“中国式”过马路问题》

  【摘要】“中国式”过马路就是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这种现象对人民的出行安全造成了巨大的隐患,并且严重降低人们的出行效率。本文结合中国交通特点的实际情况,对“中国式过马路”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相关解决办法,以改善我国“中国式”过马路现状。

  【关键词】“中国式”过马路,原因分析,解决对策

  2013年年初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出台,在大家对加重机动车违规处罚力度拍手称快的同时,作为交通参与重要组成部分的行人和非机动车仍然我行我素,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置之不理,着实是一大交通隐患。

  1“中国式”过马路产生的原因

  1.1路权分配不合理。近年来,中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在单纯考虑交通运行效率的情况下,在空间上,小汽车占据了交通干道的绝大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不仅无权占用主干道,在辅路上也被挤压到最低限度。在时间上交叉路口设计片面追求长周期和增加车道数,而行人过街距离超长、道路中央缺少驻足空间、缺少行人保护设施、行人红灯时间超长等情况。

  1.2交通信号灯红灯时长超出行人的忍受等待时间。行人可忍受等待时间是体现行人过街心理的重要指标。在中国首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中,规定交叉口信号控制行人过街可忍受等待时间不宜大于80秒。而中国多数城市一些交叉口红灯时间超出了80秒。因此,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行人过街将处于不可控局面,也会导致集体闯红灯等行为。

  1.3右转弯车辆强行通过人行横道。中国在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上偏向机动车,右转车辆可以强行通过人行横道,占用行人通行时间,导致行人与右转车辆频繁冲突,行人难以在信号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过街,于是被迫闯红灯或滞留在道路中央。

  1.4人们的侥幸心理和从众心理。“中国式”过马路在很大程度上是从众心理作祟,再加上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使得违规过马路形成了“中国式”过马路的习惯。

  1.5执法力度不够强硬。

  在新加坡,行人第一次闯红灯,罚款200新元(约相当于人民币1000元),此后再犯,最重可判半年到一年的监禁。而在美国各州,对乱穿马路者罚款2美元到50美元不等,处罚记录会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中,终身不能抹去。那么我国大多数城市对闯红灯的行人处以警告或罚款仅仅10元或50元。如果我国执法力度强硬,也能给闯红灯行为带来威慑。

  2改善“中国式”过马路问题的建议

  2.1提前启动行人绿灯,设置辅助标志。当行人与右转机动车流量均较大时,让行人绿灯比右转机动车绿灯早启3~5秒, 使等候过街的第1波行人提前通过冲突点,这样就避免了行人与右转机动车的冲突,同时,设置辅助标志警示右转机动车行人优先通行。

  2.2人车“时空分割”,还行人以路权。人车“时空分割”即人行信号灯变绿后,四个路口的机动车信号灯全变红色,在机动车全停止的情况下,行人可从容地横穿甚至斜传马路;当人行信号灯变红时,行人全停留在等待区内,机动车则按信号灯提示行驶。

  2.3加大处罚力度

  (1)执法人员实行路口责任承包制。和司机违章当罚一样,行人、非机动车不走斑马线、闯红灯也该受罚。这本就是管理部门正常的执法行为。国外对闯红灯者进行严惩,我国亦可行。交警部门可推出严管路段、路口责任承包制,交警可以和交警协管员组成执法队,在承包路口和路段对“中国式”过马路者处以额度较大的罚款,对于执法人员有出工不出力者,可与经济利益挂钩。同时在每个路口都设立关于闯红灯的教育以及处罚的LED 大字幕,让每个人心中都装着红灯意识。

  (2)处罚治理常态化。对行人、非机动车不走斑马线、闯红灯者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处罚治理常态化,促进行人、非机动车改变自己的习惯。

  (3)区别对待交通违法行人。对于外来务工或家庭困难的交通违法行人,无法缴纳罚款的,可以再现场充当1到2个小时的文明交通志愿者,使其在管理他人的同时,强化自我教育。对于不服从处罚的,交警可将其移交至当地派出所进行处理。

  (4)单位配合交通执法,形成联合教育惩处。行人闯红灯不仅违法,也违背社会公德。在法律层面上,交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惩处,也可以要求违章者所在单位配合执行;在公德层面上,对红绿灯视而不见,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置之不理,违章者所在单位也有责任和义务对他们进行相应教育,适当惩处,如扣除奖金或给予处分。

  2.4效仿国外处罚办法。在一些国家,闯红灯分别与信用、金钱甚至人的尊严挂钩。那么我们国家也可以效仿,将行人闯红灯与其个人信用挂钩,其闯红灯行为关系到其以后的贷款是否通过;或者效仿新加坡对乱穿马路者的处罚,即第一次闯红灯,罚款200新元(约人民币1000元),第二、三次闯红灯,最重可判半年到一年的监禁;或效仿菲律宾,菲律宾对乱穿马路者的措施较人性化,闯红灯者可以选择交纳罚款,也可以当众唱国歌。

  2.5劝阻与提示相结合,激发行人守法意识。在各路口可以安排交通文明倡导志愿者劝阻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同时采用信号灯语音提示器,“现在是红灯,请不要闯红灯。”这两种提示方式同时采用,有助于激发行人遵守信号灯的意识,有利于降低闯红灯行人数量。

  2.6有效遏制机动车出行。截至2012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2.6亿人。汽车保有量的高速增长,不仅带来了能源、环保问题,还有交通拥堵和道路交通安全等问题,减少机动车出行,可以大大降低道路上的机动车数量,客观上给行人和非机动车留出了通行的时间和空间。

  2.7加强学校交通安全教育,营造良好交通安全氛围。向每个学校派驻交通警察,作为学校的“交通安全辅导员”,有计划的定期给中小学生授课,让他们从小就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树立尊重生命、注意交通安全的意识。同时加强对校车的登记和管理,配套出台“校车优先通行”的相关规定,为中小学生安全出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3结语

  “中国式”过马路已经成为我国城市交通管理的一种“痼疾”,要想改善这种现状,我们做的不仅是从处罚制度、交通管理上以及设施上等进行改善,更重要的是提高自身的交通法意识和素质。需要每个交通参与人员的自治,需要每个交通参与者从自身做起,克服“从众”心理,自觉培养良好的交通文明习惯,才能营造出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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