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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的海南职称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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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的海南职称论文

  关于律师的海南职称论文篇二

  试论中国律师应当从政

  摘要本文从律师从政的优越性和律师从政是中国走向法治的必由之路两个方面论证了中国律师应当从政。

  关键词律师从政 优越性 必由之路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63-03

  中国律师制度建立于1906年,新中国成立后两废两存,从1979年再次恢复建立至今,已经走过30个春秋。可律师参与政治的人数还很少,社会影响力还不大,律师从政困难重重。2000年,著名法学家江平向律师界发出“走向政治”的呼吁,引起热议。一个社会法律职业的发达取决于政治文明的发达程度。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同时,鼓励律师从政,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试图从理论层面论证中国律师应当从政,以期抛砖引玉,引发大家的思考。

  孙中山认为“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因此本文的律师从政,不仅指律师脱离律师职业,直接从政,也指在职律师当选为人大或者政协代表,参政议政督政。

  一、律师从政的优越性

  律师从政有两个方面的优越性,一是律师职业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二是符合统筹学原理,是实现社会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途径。

  (一)律师职业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律师是天然的政治家

  第一,知识储备相同。律师是运用法律知识为公众服务的,精通法律知识,而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政治家是治理国家的专职人员,也是运用法律为公众服务的,必须懂得这些规则。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就是治理国家的规矩,因此律师与政治家在从业的知识储备上是相同的。

  第二,工作模式相通了解现代政府权力运作的理论与实践的人们都知道,政府的决策过程与方式恰好是律师工作方式的翻版。现代型政府决策的特征表现在:理性的决策程序、对政府行为及其效果的计算、对利益多元化的认知以及不同利益之间相互冲突的权衡选择、政府行为需要受到已订立的法律的规制等等。更重要的是,民主政体倡导诉诸于言辞辩论的审议。不仅代表不同利益的立法代表之间相互辩论,而且行政机关的具体决策也常常需要通过各种听证会而获得正当性,敏锐观察不同利益,精确把握法律规范,法庭上唇枪舌剑,滔滔不绝,正是律师职业的基本功。

  第三,职业习性相通律师职业讲逻辑、讲根据、讲章法,只能以法律依据和逻辑服人。即使存机不良的律师,欲达到某种法律目的,也只能讲法律依据和逻辑,利用法律本身狡辩,不能用李逵式的态度公然抗法。法治国家的政治家也是这样,他必须让人民感到他是讲法律、讲逻辑、重惯例、讲程序的,必须以法服人,而不是以力服人或以诈服人。至少在对法律的表面态度上,律师和政治家有相通的习性。

  第四,群众基础好律师每天都在和不同的当事人打交道,这些当事人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代表了社会的方方面面,有着不同诉求。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律师还要和证人、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各级司法机关,乃至犯罪嫌疑人见面、交谈,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和进展情况,这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在这个周而复始的过程中,律师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他们由此更加知悉社情民意、体认民间疾苦。律师对民众尤其是底层民众的生存状况有深刻的了解,这是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尤其是象牙塔里的法学家们难以企及的。人民群众普遍对律师抱有公正、正义的期望,期待律师抗衡公权力。律师既是法律人,也是政治人,是联系国家法律与现实社会的桥梁,是当事人个人诉求与国家法律的对接点,是国家法律的宣传者和实践者。好的律师,如良医救死扶伤,他的职业比其他职业更易于获得社会声誉,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若办过几个著名的大案子,以不畏权势伸张正义出了名,你甚至会被公众合力推到某些政治席位上去。如新加坡建国元勋李光耀就是律师,曾多次为劳工与学生上庭辩护,因此建立了社会声望与被拥戴的基础。所以,律师从政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五,了解社会矛盾打官司是矛盾激化的表现,律师的工作就是代理一方当事人,处理矛盾,解决矛盾。一个个的个案可能是小的社会矛盾,但是串起来,就是社会的大矛盾。政治家就是要通过立法来预防矛盾,通过执法来疏导矛盾,通过司法来解决矛盾,通过守法来消灭矛盾。所有这些的前提是了解矛盾。所以律师从政,水到渠成。

  第六,洞悉法律漏洞律师钻研法律推敲法律运用法律,当然最知道现行法律的缺陷或弊端;深谙法之弊端的人,当然最容易产生改良法律的愿望。要改良法律,就要从政。性子不太急的,就在“院外活动”,以民间人士身份推动修法;性子急一点的,就竞选参议员众议员,直接参与立法;性子更急一点的,就去竞选总统,主导修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为了谋求更为优良的生活和共同利益,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不得不关心政治。而律师这样的特殊群体对政治则更具有敏感性。“凡是发达的国家,律师们的用武之地都不仅仅限于司法领域;他们在更广泛的社会事务管理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法治社会中的律师兼具法律人、商业人、社会人的属性,属于天生的政治家;因此,律师从政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二)律师从政符合统筹学原理

  第一,两个概念统筹方法就是通过重组,打乱,优化等手段改变原本的固有办事格式,优化办事效率的一种办事方法;优化资源配置,就是合理安排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求。

  第二,两种现象一种现象是,由于司法考试面向所有职业开放,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人,从业的首选不是当律师,而是考公务员,或是去事业编制的单位,再就是去外企或大型国有企业;其他行业考过司法考试的,因为当执业律师必须脱离原单位,而律师从业的前几年相当难熬,即使执业几年也难逃二八规律(上海市律协一项调查显示,全市律师28亿元总收入中,80%的收入由20%的律师创造。),所以很少从单位辞职的,司考资格证成了摆设,当职业律师成了迫不得已时的选择;再就是执业多年的律师,因为收入低,改行从事别的职业。截至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举办了四次,全国累计近90.4万人参加司法考试,108000多人考试合格,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之前,国家司法考试开始之前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大约有12万人。但到2006年,我国的执业律师仅仅有11.8万多人。凭这简单的对比,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许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并没有进入律师业,成为执业律师。

  另一种现象是党政机关人员,除了这几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后,有个别青年律师被录用以外,基本没有律师。那么,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这些人员需不需要懂法用法呢?回答是肯定的。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又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纲要》中,已经意识到要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特别是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要实行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这种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法律培训或者“学法制度”对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提高毕竟有限,若直接招聘一定比例的律师从政,则可解决这个问题。

  弄清楚两个概念,两种现象之后,可以看出,我们的社会人力资源配置存在着巨大的浪费。从政是个人报效国家、实现人生理想的一个重要途径,是许多人向往的一项光荣的职业。但是.政治不仅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它同时也是一门艺术。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朝政界方向发展。从政需具备一些前提条件。不仅要有政治操守,还要有管理能力和从政技巧。说到底,政治也是个职业,而且是关乎一个国家发展存亡的最重要的职业,更需要职业技能,更需要专业对口,由于律师执业中长期与公检法等机关打交道,如何处理和其他机关关系,如何处理和社会公众关系,如何制作公文,如何权衡决策,这是其他公务员不具备的独特优势。一个律师在经过最初的前5年职业锻炼后就已经是一个合格的社会活动家、一个合格的实践法学家、一个合格的决策者,足以胜任党政机关的工作。放着这么好的人力资源闲置浪费,从零开始,重新培养毫无经验者,是不符合统筹学原理的,律师从政就是运用统筹的方法,优化社会人力资源配置,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支付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回报的最好方式。

  二、律师从政是中国走向法治的必由之路

  (一)法治是什么

  先哲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是依据法律的治理,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性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当一个国家公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公民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就不可能实现法治。

  (二)律师从政能创造中国的法治大环境

  古罗马人说:“法律乃公正与善良之艺术。”而所谓公正(或正义)与善良,无非是在组成社会的人群中间,适当地分配财富、权力以及荣誉,并对破坏社会合理秩序的行为加以矫正。作为人类最古老的学科之一的法学,正是研究怎样分配是为适当、如何矫正方为合理的实践型学科。法律教育培养了律师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独特方式。一个人经过法学的教育和历练,就会逐渐由外行而成为能够用法律的眼光观察社会的法律人。律师掌管政府机构后,必然将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行为程式带到政府的管理中来,使之充满了法律的氛围。法律家从政或参加公共生活,不仅使法律的精神向政治领域渗透,而且还会推动法律的精神向全社会普及。不能否认,政治领袖或公众人物的言行比普通人更受社会的关注,对社会的影响也较普通人大。当律师成为政治领袖或公众人物时,其社会的影响力当然大于其仅仅向某些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影响力。在中国,这种影响力更甚。国人向来有跟风的痼习。中国人的“跟风”现象具有悠久的历史,历经几千年的风风雨雨持久不衰。比如唐玄宗李隆基喜好杨贵妃的丰腴之美,丰腴就成了当时的流行、时髦。于是举国上下的女子皆为这种美而增肥,而男人也效仿皇帝,以选中丰腴的女子为妻、为妾而自豪。环肥燕瘦、东施效颦,领导了一代潮流。前几天还有报道,福州,宁德两地市民听信谣言,抢购食盐呢。其实,我们可以利用这种传统,来创造一种新的社会环境。着力提拔律师当政,把律师背景作为提干的指标之一,很快就会创造出适合法治运行的社会大环境。

  (三)律师从政是法治社会必然的选择

  首先,从历史发展规律来看,律师从政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也是律师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表现。其基础是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大小决定于一个社会的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程度,如在经济封闭、专制集权的国家中,律师的数量和律师社会作用的范围都要小得多。律师职业最先发祥于古罗马共和国,伴随着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开明的民主政治而来。当古罗马帝国灭亡,欧洲大陆陷入半封建统治的阴影中,律师职业也伴随着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消亡在欧洲大陆名存实亡。13世纪律师制度在英国复兴,正是由于当时发达的商品经济和相对开明的民主政治。所以,律师制度的兴衰与商品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化程度息息相关。而现代的民主政治是复杂的,每个人都不可能直接参与政治来表达和实现自己的诉愿,它们必须借助自己的代言人来达到这一目的。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是法律的具体运用者,其对政治的参与能够更好地驾驭法律,以满足民众的民主诉求,律师从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所以在我国依法治国方略下,在经济大发展的条件下,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律师从政为时不远。

  其次,从一般常理来看,中国律师从政也有必然性。职业政治家作为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决策者,是一个国家向前发展的领导人,犹如向导,必须是知道路并且懂得怎么走的人才有资格。郎平能在短时间内带领美国队打赢中国队,因为她自己最懂排球。治理国家也是一样的道理。不管哪里的政府,组成政府的人,决定着国家的治理方式。组成政府的人士在阶级、教育、职业等方面的背景、利益、特性必然或多或少地表现在其治理国家的活动中。且看,军人执掌权力的政府容易将军队的管理思想、作风和模式带到政府的活动中,更多地使用压制性手段管理社会。在近现代各式各样的军政府中,没有哪个是按照民主的、法治的原则行使权力的。再如,马来西亚前马哈蒂尔是医生,他就认为医生是最适合当的。同样,我们也不能期待由不懂法律、甚至视法律为羁绊的人组成的政府会真正实行法治。我国的领导人也是符合这个常理的,在战争年代,领导人主要来自革命家;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工程师扮演着重要的领导角色;因而,在迈向民主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律师将天然地走上政治前台,这是不需论证的常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实践运用和对法治精神的理解,令他们无论在立法、行政、司法部门任职,都能够更好地秉持法治理念,并贯彻到日常的政务活动中,引领中国走向法治社会。

  当然,律师从政不必然走向法治,但一个国家律师与政治绝缘,则绝对不会走向法治。

  三、结语

  看一篇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律师数量显著上升

  2008年03月13日16:41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孟娜吴陈)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官员透露,此间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有22名律师代表和委员在这里履行代表职责或参政议政,其人数比上届全国人大和政协增长了80%以上。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13日对记者说,越来越多的执业律师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仅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规律,也是中国法治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全国律协统计表明,目前在中国各级人大中,律师代表超过800人。……”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是2985人,全国政协委员人数:2237名。22人相较于2985与2237之和,委实太少了。可谁能说这不是春天的萌芽,不久的将来会遍野春装呢?

  参考文献:

  [1]江平.在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国律师.2001(1).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贺卫方.律师的政治参与.中国律师.2001(3).

  [4]福建日报网6月2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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