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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律师职称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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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正肩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不断推动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巨轮稳健地前进。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西律师职称论文,希望你们喜欢。

  江西律师职称论文篇一

  试谈法律价值和律师实务

  摘 要:律师是专职的法律服务人员,就对法律知识掌握而言较普通百姓和其他的行业有更多的了解。但是在具体到某个个案的时候,有时出现依据现行的法律去看某个案子的诉讼请求是可以行的通的。但是在经过数次的审理后,其结果却难尽律师人意。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个后果呢?笔者认为,这是个法律的价值问题。律师办案子不应该不考虑法律的价值对具体案子的影响,因此,本文试谈一下法律价值对律师实务的意义及法律价值在律师实务中的运用、影响和作用。

  关键词:法律价值 律师 实务

  一、法律价值的涵义

  要谈一个问题我们不能不注意它的概念,那么法律的价值的概念应该怎么样去定论呢?

  (一) 从价值的概念说起

  法律价值是价值概念在法学领域的具体运用, 所以在探讨法律价值之前, 不得不弄清价值指什么。价值是一个更加古老、上位的概念, 因此它必然地比法律价值更加抽象而难以概括, 诸多领域的价值更是存在巨大的差异。在此没有必要对其做出一个全面的考察, 因为法律价值直接来源于哲学上的价值观, 而且对于哲学上的价值概念, 目前国内学界有着比较一致的认识,即在哲学上,应从二个方面去理解的,一方面是价值属于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了人与外界的关系,揭示人实践的动机和目的;另一方面是价值是表征意义的范畴,它可以表示事物对人的意义。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事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刘作翔 法律理想与法治理论〔Z 〕西安 西北大学出版社, 1995.]”。马克思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认识价值的普遍概念, 认为价值是客体之于主体的利益。

  (二)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源之于价值之哲学含义, 是普遍的价值概念在法学领域的具体运用, 因此, 在讨论法的价值时, 必须尊重价值的原本含义及其衍生出来的基本特征, 同时也要克服价值概念固有的无限扩展性。

  1、法律价值的客观性特征

  法的价值必须是作为客体的法能够(虽未实现,但能确定在将来的某一时期能够获得)或者已经为主体带来的利益, 而且这一利益的实现是基于作为客体的法所实实在在拥有的客观特性。

  2、法律价值之主体特征

  价值之主体必须是人, 只有人才能成为主体。法对于每一个人来说, 都是有意义的。但任何一个人都是一个特殊的个体, 有着自己特殊的生活环境和人生经历,每个人都只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来看问题, 就算观察的是同一个物体, 从不同的角度望过去, 也会折射出不同的光芒。从这个层面来研究法的价值, 首先是不可能的, 我们无法穷尽人类的全部; 其次也丧失了理论的价值, 理论之不同于实践, 就在于其相对于具体的实践表现出来的抽象特征,它要反映的是更高层次的东西, 而不仅仅是告诉人们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具体形式,因此,面对法的价值问题, 笔者认为应该从客体的性质来确定主体的范围。法律是与国家紧密相连的, 一国的法律常表现为一个统一的完整的体系, 法律一般是对一国主权范围以内的所有人有效的。因此, 法的价值的主体至少应该定位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的所有人。

  3、法律价值之客体特征

  如同确定主体之时必须考虑客体一样, 在衡量何种意义上的法能作为法律价值之客体时, 也必须参考主体的界定。人们对于法律制度也有着一个比较宽泛的界定, 恶法非法的讨论只是一个理论的话题,人们的心中对于什么是法有着一个看似泛泛却有其标准的理解, 人们能够容忍一定程度上的恶法, 尊重其权威[卓泽渊. 法的价值论〔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9.], 笔者认为人们普遍认同的法的范围即为一般意义上的法,这也正是法律价值的客体。

  二、法律价值的意义

  (一) 法律价值的现实意义

  法律在体现其价值的过程中,公权和私权有没有发生冲突的时候呢?如果有的话,应该怎么解决呢?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公权和私权在法律适用的时候冲突一定存在,有冲突就应该有解决办法。笔者认为,我们就是用法律价值的理念去解决这个冲突。公权和私权冲突的时候尤其是为保护私权要损害公权的时间,从法律的目的价值看,私权要服从公权。我们这里的公权是指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公权。有人权主义者认为公权和私权的冲突应该服从私权。笔者并不排斥人权主义者的这个观点,当作为国家利益的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的时间,私权作为弱者完全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发生的这个冲突是立法的原因所造成的,所以国家必须勇于承担责任。所以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对公私权的冲突应该按照法律的价值区别对待。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是社会主义的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成为法律。但是,我们不可否认我们的法律和道德在某些细节上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的存在,所以在我们的国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公私权的冲突问题。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按法律至上的理论,我们应该服从法律,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公权至上。所以说研究法律的价值理论对司法实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二)法律价值对律师实务的指导意义

  律师的职责就是用自己的执业活动通过维护私权的合法利益来贯切实施法律,因而律师服务的最终目的就法律的价值和社会关系的结合。换句话说,律师为社会服务的过程就是法律价值实现过程的一个方面,所以将法律价值的理念贯穿于律师执业服务的全过程就成为律师实务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也只有这样律师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并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将法律价值的理念运用到律师实务中,首先可使律师在更高的广度、深度和更高的层次上理解立法的本意,进而在办理具体的案件时能够正确对待、充分把握案件的性质及案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联系程度,为准确、妥善处理案件提供确切的依据和方案。这样可以使已经形成事实的社会关系处于一个稳定的状态,这是客观现实的需要,也是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和保护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每个统治阶级的目的。诉讼时效制度的确立也是如此的立法本意。从客观公平的角度上讲,诉讼时效制度是不公平的。为什么法律对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不予保护?其真实的目的就是在于用法律的形式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最终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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