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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辆最新限行规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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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车辆的增多,城市交通拥堵越来越严重,影响了市民日常出行。北京实行车辆限行是缓解交通拥堵的有效方法。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车辆限行规定,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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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货车进京规定

▲▲2017北京货车限行规定

▲▲2016-2017年北京单双号限行政策

▲▲2017北京外地车限行规定及处罚标准

▲▲北京通州货车和外埠车限行措施发布


  北京车辆限行规定

  北京市新的一轮尾号限行轮换从1月12日(周一)开始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限行日。

  限行时间:早7时-晚20时

  限行区域: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限行处罚:罚100块,不扣分

  轮换制度:尾号限行,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北京机动车尾号限行范围规定

  2015年1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本市机动车不受《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作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的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不受《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的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和9时至17时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北京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新方案

  北京市政府近日发布《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预案》规定,空气质量指数在200以上为空气重污染,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蓝、黄、橙、红4个级别(由轻到重)。一级预警时,全市范围内依法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此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2013年发布的《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同时废止。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京政发〔2015〕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近年来,本市不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通过采取压减燃煤、控车减油、治污减排、清洁降尘等措施,持续改善了首都空气环境质量。但是,目前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超过环境容量,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容易引发空气重污染。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对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健全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结合近年来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实际,借鉴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空气质量保障经验,在对《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遇空气重污染时增加会商预报频次。市环保部门或其授权的监测机构统一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并不断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便于公众及时知晓。

  二、空气重污染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在200以上为空气重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黄色预警(预警三级)、橙色预警(预警二级)和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1天(24小时)。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2天(48小时)。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72小时)。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以上(72小时以上)。

  三、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大重点道路清扫保洁强度,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混凝土浇筑、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采取防尘措施。

  (3)按照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4)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2)原则上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3)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全市范围内依法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延长运营时间,加大运输保障力度。

  (2)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3)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业。

  (4)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按照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预警发布与解除

  市应急委、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空气重污染预警发布与解除的指令下达。

  (一)预警发布

  红色预警由市应急委主任批准,由市应急办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

  橙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提前组织发布。

  蓝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时组织发布。

  当发生空气重污染时,本市将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空气重污染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二)预警解除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和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提出应急措施,细化具体方案,有效组织落实并开展督促检查。各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空气重污染应急主体责任,逐级分解细化任务,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工作台账,完善实施流程,明确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适时组织演练,不断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体系。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预案》发布后15日内,将修订完善后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报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社会监督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鼓励对有关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69、96310),并予以曝光。

  (四)严格督查考核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督查考核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京政发〔2013〕34号)同时废止。

  北京外地车限行规定,限行违规处罚

  限行尾号含临时号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处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限行车牌尾号每13周轮换一次。

  限行范围/限行时间段

  公务车:停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停驶时间为0时至24时。

  私家车:限行时间段为周一至五的早7时至晚20时,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以内(不包括五环路主路)。

  限行违规处罚

  对于确属忘记限行日,无意开车出门的车辆,在接受了一次处罚后(京牌罚100块,不扣分。非京牌罚100块,扣3分。),在3个小时内,司机可将车驶出限行区域、开到最近的停车场或返回出发地,而不用担心被再次处罚。但若一天内连续出行,则将会被连续处罚。

  北京外地车限行规定

  一、非本市载客汽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需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进京客车通行证、北京市区通行证)。

  二、持有进京通行证件的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工作日9时至17时,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执行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限行范围为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牌尾号的轮换方式执行。

  三、下列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1. 部队、武警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2. 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大型客车。

  不受限行限制的机动车: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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