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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苏州市落户政策细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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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州积分入户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已纳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2、在苏州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最低标准,人均住房面积大于或等于18平方米;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向其居住地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统一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入户指标数”和下半年“入户指标数;

  3、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公安部门确认后,在苏州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注:公示前,居住地公安机关将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复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本次积分资格。

  4、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提出,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5、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3个月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6、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60日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注: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办理地点:

  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的重要时间点:

  申请时间点: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指标数量公布时间点: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

  入户名额公示: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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